内生交易费用与商品市场分割
——兼论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

2017-01-25 07:24
治理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购买者费用交易

□ 程 艳 袁 益



内生交易费用与商品市场分割
——兼论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

□ 程 艳 袁 益

以科布道格拉斯效用函数为基础,引入交易费用理论,提出了商品市场分割走向一体化的“三阶段理论假说”,解释商品市场分割与整合的内在机理以及互联网企业对于降低交易费用、提升购买者效用和促进商品市场一体化的作用。研究发现,交易费用的存在是导致商品市场分割和购买者效用偏离最大化的主要原因,而互联网企业正是扮演着降低交易费用的角色。此外,基于交易费用理论、企业经济租金理论和创新理论,解释了互联网企业产生的原因和其创新行为的功能。分析表明,互联网企业创新行为的本质是对交易费用的节约,这是企业家追求企业经济租金的结果。

商品市场分割;交易费用;互联网企业;内生交易费用;企业经济租金;创新理论

一、引言

中国国内的商品市场正呈现出日益整合的趋势*Naughton,B.How Much Can Regional Integration Do to Unify China’s Markets? Conference for Research o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olicy,Stanford University,1999.。尽管这种趋势目前仍然受商品市场分割的干扰,但其整合的特征已显现。学术界曾对这种状况展开过讨论,主要观点认为:中国的分权结构和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行为是导致地区间商品市场分割、重复建设和大量资源误配置的重要原因*Young,A.The Razor’s Edge:Distortion and Incremental Refor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2000,115(4):1091-1135.。大部分针对中国国内商品市场的分析和研究,其检验方法主要有“贸易流量法”(或“商业周期法”)、“生产法”和“价格法”。贸易流量法所选取的指标较难剔除要素禀赋、规模经济对贸易流的影响;生产法不足以表现所选指标和地方保护、商品市场分割程度的关系*范爱军、李真、刘小勇:《国内市场分割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以我国商品市场为例》,《南开经济研究》,2007年第5期。。相对而论,以“一价定律”为标准的“相对价格法”越来越受到国内学者的欢迎,并且大都得出了中国商品市场总体趋于整合的结论*陈敏、桂琦寒、陆铭、陈钊:《中国经济增长如何持续发挥规模效应》,《经济学(季刊)》,2007年第7期。*桂琦寒、陈敏、陆铭、陈钊:《中国国内商品市场趋于分割还是整合:基于价格的分析》,《世界经济》,2006年第2期。。

在比较检验方法测度中国商品市场分割程度之外,学术界重点研究了导致商品市场分割和阻碍商品市场整合的因素。其中,地方保护、行政性分权等涉及政府层面的因素对商品市场分割具有较大影响,而这也是中国经济转轨期特有的现象*白重恩、杜颖娟、陶志刚、仝月婷:《地方保护主义及产业地区集中度的决定因素和变动趋势》,《经济研究》,2004年第4期。*银温泉、才婉茹:《我国地方市场分割的成因与治理》,《经济研究》,2001年第6期。*黄赜林、王敬云:《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来自中国的经验数据》,《中国工业经济》,2006年第2期。。籍此,学者们基于研究结论的建议大多指向政府层面。但似乎有两个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是在目前依旧实行中央向地方分权的背景下,在没有明显证据表明地方政府对于商品市场的保护变弱的情况下,学者们所得出的关于中国商品市场逐渐走向整合的原因在哪里?二是指向地方政府的提议尽管具有针对性,但这方面的改革必然涉及经济体制改革,如此又该怎样在短期内应对商品市场分割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有学者研究了我国渐进式制度变迁模型,发现在中央向地方分权背景下,地方政府官员有捕捉潜在制度收益的动机*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经济研究》,1998年第1期。。与此同时,不断引入的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地方保护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由此,本文认为存在以企业为微观主体的非政府力量,通过其行为体现了“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与商品流通中的作用,从而对商品市场分割起着缓和作用*王晓东、张昊:《中国国内市场分割的非政府因素探析——流通的渠道、组织与统一市场构建》,《财贸经济》,2012年第11期。。如上文所述,现有文献回答了导致中国商品市场分割的诸多原因,但无法回答中国商品市场逐渐走向整合的真正原因在何处;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消弭市场分割的作用如何?本文认为,互联网企业的出现,特别是互联网平台在降低交易费用,降低信息搜寻成本方面有很多优势,从而促进商品市场的整合。基于此,本文尝试:(1)将交易费用纳入科布道格拉斯效用函数,提出“商品市场从分割走向一体化的三阶段假说”,旨在解释商品市场分割和整合的内在机理以及交易费用对购买者效用的影响。(2)以互联网企业作为微观主体的代表,探讨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在降低交易费用、促进商品市场整合方面的机理。

二、基本理论假定与说明

为了简化对商品市场分割向整合转换的分析,本文假定:存在本地市场和外地市场;本地市场销售商C、外地市场销售商D、本地市场购买者E。基本理论假定如下:⑴流通产业近乎为完全竞争产业;⑵本地市场与外地市场间存在导致商品市场分割的因素;⑶本地市场购买者具有主动搜寻外地市场产品信息的动机。

(一)“流通产业近乎为完全竞争产业”的假定

对于流通产业是完全竞争产业还是垄断竞争产业的研究,取决于对产品异质性的认识。古典学派和新古典学派都倾向于认为流通产业不存在由产品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产品差异性,*何大安:《中国流通产业运行问题——基于产业组织及其制度的基础理论考察》,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页。进而可以认定流通产业是不存在自然垄断的完全竞争市场。流通产业中存在单纯以市场治理决定的组织结构,它主要以经营规模较小且业态分散的零售商业为对象*程艳:《流通产业的组织结构与其投资运行》,《经济学家》,2007年第2期。。从产品差异性壁垒、规模经济壁垒和相对费用壁垒来看,中国流通产业的进入壁垒较低,市场竞争激烈*文启湘、赵玻论:《我国流通产业进入管制制度创新》,《商业经济与管理》,2003年第4期。。基于流通产业的运行特征,学术界通常认为流通产业的市场结构近似于完全竞争*何大安:《流通产业组织结构优化中的自然垄断趋势》,《经济学家》,2007年第4期。。

在商品经济初期,流通企业数量众多且规模较小,基本上处于自由竞争状态*晏维龙、韩耀、杨益民:《城市化与商品流通的关系研究:理论与实证》,《经济研究》,2004年第2期。。本文假设流通产业是近似完全竞争市场,但并不否定哈佛学派SCP范式下所认为的产品异质性假定。流通产业内的产品异质性是广泛存在的,但产品间存在相当大的替代性。具有替代性的产品并非完全同质,但就满足购买者的某一功能而言,替代性的产品往往具有近似相等的市场价格。

(二)“本地市场与外地市场存在商品市场分割因素”的假定

导致商品市场分割的因素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很难消除。商品市场分割的因素主要包括运输费用、风俗习惯等形成的自然商品市场分割*石磊、马士国:《市场分割的形成机制与中国统一市场建设的制度安排》,《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和非自然商品市场分割。自然商品市场分割是不可消除的,因而更多的研究集中在对非自然因素导致的商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是商品市场分割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保护行为促进了市场的分割*白重恩、杜颖娟、陶志刚、仝月婷:《地方保护主义及产业地区集中度的决定因素和变动趋势》,《经济研究》,2004年第4期。。更一般的说,中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的财政大包干、国企事实上的地方所有制等行政性分权是导致商品市场分割的深层次原因*银温泉、才婉茹:《我国地方市场分割的成因与治理》,《经济研究》,2001年第6期。。更多围绕地方政府的研究发现,国有企业就业比重、政府消费的相对规模和政府财政支出同样加剧了商品市场分割*桂琦寒、陈敏、陆铭、陈钊:《中国国内商品市场趋于分割还是整合:基于价格的分析》,《世界经济》,2006年第2期。*范爱军、李真、刘小勇:《国内市场分割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以我国商品市场为例》,《南开经济研究》,2007年第5期。。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向地方政府的分权是中国改革过程中的一大亮点和主流。具有“保护市场的联邦主义”(Market-preserving Federalism,简称MPF)特色的中国地方政府在追求地方经济增长和税收最大化的目标下,基于预算硬约束条件,成功复制了市场竞争机制*杨其静、聂辉华:《保护市场的联邦主义及其批判》,《经济研究》,2008年第3期。,引发了中国省际区域间的商品市场竞争,从而形成非常独特的“块状经济”。然而这种由分权行为带来地方间经济竞争的直接后果是中国国内、一省省内的商品市场分割问题,严重阻碍了中国一体化市场的形成和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本文假定本地市场与外地市场存在商品市场分割的因素,不仅是建立在以往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更是承认市场间的确存在商品市场分割的因素。已有学者研究发现,中央政府采取不同政绩考核方式或者相同政绩考核方式下采用不同措施,以及针对不同行业特点构建和谐的国内贸易市场*皮建才:《中国地方政府间竞争下的区域市场整合》,《经济研究》,2008年第3期。*黄赜林、王敬云:《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来自中国的经验数据》,《中国工业经济》,2006年第2期。,有助于消除地方政府影响等非自然因素,从而促进商品市场整合。然而运输费用、风俗习惯、地理隔绝却是很难消除的。

以上分析表明,导致商品市场分割的因素将长期存在,其带来的结果是市场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费用的存在。由于流通渠道的高效性,这种信息不对称并不存在于本地市场销售者和外地市场销售者之间,而是存在于本地市场购买者和外地市场销售者之间。受制于距离、交通和信息获取手段,本地市场购买者很难了解到外地市场同款或类似产品的信息。商品市场分割因素的存在也暗含一种假设,即交易费用的存在。它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存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及“利用价格机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商品市场分割和信息不对称加剧了“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Coase,R.H.The Nature of The Firm.Economica,1937,4(16):386-405.。

(三)“本地市场购买者具有主动搜寻外地市场产品信息的动机”的假定

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造成了本地市场购买者无法准确获知市场相对价格,每个购买者均不知道他们所能够购买产品的最低价格。出于效用最大化的目标,每个购买者都致力于搜寻产品价格信息。“搜寻”可以定义为一个从大量卖方中寻找最低产品售价的过程,每个购买者都致力于寻找最接近自己心目中预期的最低价格的产品*George Stigler.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61,69(3):213-225.。搜寻过程本身和信息并不是零成本的,这就构成了购买者交易费用中重要的一块。然而,搜寻成本或者说交易费用的存在并不能否定搜寻和市场交易的合理性,不可将其定义为购买者的非理性行为。

信息的不对称使得购买者并不能及时的获得市场上产品价格的信息,信息经济学认为购买者心目中期望的最低产品价格是他们最愿意接受的价格。因而,理性经济人会致力于搜寻市场中产品价格信息,当产品价格越接近于心目中的期望价格,购买者期望效用的满足就越大,也就是当前效用最大。理论上,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必然存在这样一个均衡点,在该点时搜寻到的产品价格每降低一单位所带来的期望效用满足的增加等于搜寻这一产品信息所增加的交易费用。只要购买者不是完全非理性者,那么购买者随着理性程度的增加将无限接近于这一点。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假定的“本地市场购买者具有主动搜寻外地市场产品信息的动机”并不包括完全非理性人,而是将购买者定义为具有从事经济活动能力的人,也就具备了搜寻产品价格信息的动机。

正是基于以上三条基本的理论假定,本文提出并推演了以交易费用为核心的商品市场从分割走向一体化的三阶段理论假说。其中,假设1主要体现了在第一阶段本地和外地市场的产品价格的一致,也是整个三阶段理论假说价格变化的起点;假设2保证了本文研究的商品市场最初是处于分割状态的;假设3则是商品市场演化的内在需求动力。

三、商品市场从分割走向一体化的三阶段理论假说

本文借助于“经济一体化”*[英]伊特韦尔:《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大辞典》(第二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页。的概念,将“市场一体化”定义为地理上分开的经济单元间市场的完全联合。倡导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达到产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用“一价定律”进行衡量*屈子力:《内生交易费用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南开经济研究》,2003年第2期。。如果两地同质产品或替代性强的产品在各地市场上的实际销售价格之比r越接近于1,则市场一体化程度越高。

假设存在两种商品a和b,分别在本地市场和外地市场销售,两种商品均满足消费者同一种功能性需求。根据假定1,流通产业近似完全竞争市场,则两地销售价格均为;本地市场购买者效用服从柯布道格拉斯效用函数:U=AαBβ,α+β=1,其中U为本地购买者的效用,A为购买者在本地市场购买商品a的数量,B为购买者在外地市场购买商品b的数量,α、β分别为a产品和b产品的支出比重;本地市场购买者的支出函数:P1A+P2B=Y,其中Y为本地购买者的可支配收入,P1、P2为本地产品的实际价格,为外地产品实际的到岸价格。易得:

A=αY/P1B=βY/P2

(1)

将(1)式代入本地消费者的效用函数可得:

U=Y*(α/P1)α*(β/P2)β

(2)

可将(2)式写成:

U=G*(1/P1)α*(1/P2)β,其中G=Y*αα*ββ

(3)

(一)初始非稳定的商品市场一体化阶段

假设商品流通市场近似于完全竞争市场,本地市场销售者C销售的a产品实际销售价格P1=P*,外地市场销售商D在当地销售产品b的销售价格为P*。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销售商D的产品实际到达本地市场购买者E手中的到岸价格P2=P*+c,其中c为交易费用,包括搜寻成本、运输费用和其他。我们假定交易费用采用空间经济学中的“冰山”形式,如果本地购买者E要从外地市场购买到1单位产品,那么只有其中的一小部分能够到达,其余部分都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而耗损。因此要购买到1单位外地市场产品,必须装运T单位的产品。

如果产品在外地售价P*,则这种产品到本地市场购买者E手中的到岸价(CIF)为

P2=T1P*

(4)

亦可得:

P*+c=T1P*

(5)

因为P1=P*,将(4)式代入(3)式可得:

U1=G*(1/P*)*(1/T1)β

(6)

由(5)式得:

T1=1+c/P*

(7)

将(7)式代入(6)式得:

U1=G*(1/P*)*[1/(1+c/P*)]

(8)

本地和外地市场上产品a和b的实际销售价格之比为:

r1=P1/P*=1

尽管这一阶段衡量商品市场一体化程度的指标r1=1,但本地市场购买者E的效用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而受到损害。同时,由于本地市场销售者的a产品实际销售价格P1=P*,小于外地市场销售者的b产品到岸价格,即P1

此时的商品市场尽管具有了“一价定律”指标r衡量的市场一体化的表象,但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本地市场购买者存在帕累托改进空间。此外,交易费用的存在构成了外地市场产品的进入壁垒,本地市场销售者具有局部控制本地市场的能力,形成了本地市场上一定的垄断势力,倾向于提高价格,获得超额利润,进而改变当前市场结构。因而,此时的一体化市场并非帕累托最优和稳定状态的市场。

(二)稳定的商品市场分割阶段

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本地市场购买者从外地市场销售商D处购买产品的到岸价格为P2=P*+c,大于第一阶段本地市场销售商的定价P1=P*。交易费用形成的潜在进入壁垒将促使本地市场销售商C倾向于提高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使得实际销售价格:

P1=P*+a,其中a

(9)

同样,根据“冰山”形式可令本地市场产品a的实际销售价格为:

P1=T2P*,其中T2>1

(10)

将(9)和(10)代入(3)式得:

U2=G*[1/T2*P*)]α*[1/(T1*P*)]β(11)

而T1=1+c/P*,T2=1+a/P*,代入(11)得:

U2=G*(1/P*)*{1/[(1+a/p*)α*(1+c/P*)β]}

(12)

本地和外地市场上产品a和b的实际销售价格之比为:

r2=P1/P*=(P+a)/P*=1+a/P*>1

这一阶段衡量商品市场一体化程度的指标r2>1,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本地市场销售者处于垄断地位,将a产品的价格提高为P1=P*+a,实现了超额利润。将(12)式和(8)式对比发现,在商品市场分割状态下,(12)式的右边分母部分多出一项(大于0),此时本地市场购买者的效用低于第一阶段的效用。本地市场销售者的套利空间消失,但本地市场购买者的效用受到损害,帕累托最优过程难以实现。交易费用的存在构成了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进入壁垒,带来了本地市场商品实际价格的上升,导致了商品市场分割,进一步损害了购买者效用。

(三)商品市场的帕累托改进过程

将(8)式和(12)式改写成:

U=G*(1/P*)*F

(13)

为便于分析,考虑极端的不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如下两个条件成立:①P1=P*,②c=0,a=0,可得:F=1,进而U=G*(1/P*)。上述条件①或②不能成立时,F<1,U

对于第一阶段,尽管衡量商品市场分割程度的指标r显示,本地市场和外地市场趋向于一体化,但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效用损害因子F1<1,本地市场购买者效用受损。同时,套利空间的存在给予本地市场销售者C获利动机,从而提高本地市场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此时,市场由第一阶段过渡到第二阶段。第二阶段有三个特点:①套利空间消失;②衡量商品市场分割的指标r偏离“一价定律”,市场一体化被破坏;③本地市场购买者效用因为本地市场销售者提价而再次受到负面影响,即:F2

在考虑市场一体化程度和购买者效用时,似乎很难将两者统一。第一阶段初步形成市场一体化,但交易费用的存在破坏了购买者帕累托最优的实现,并且构成了外地市场产品进入本地的壁垒,给予本地市场销售者垄断地位,推动市场向第二阶段转换;第二阶段形成的市场尽管相对稳定,但相对价格偏离“一价定律”,购买者效用愈加受损。“一价定律”的满足、帕累托最优存在一个悖论,两者不能同时满足。

解决这一悖论的突破口在于如何令效用损害因子F趋近于1,即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降低或者消失,能够缩减或消除本地市场销售者的套利空间。不仅促使F趋近于1,进而U=G*(1/P*),也使本地市场和外地市场的相对价格之比r趋近于1,同时满足了“一价定律”和帕累托最优的要求。实现这一目标的主体就是企业。所谓企业,是指在既定市场环境下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组织。企业的本质就是对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替代,企业用内部的权威替代了市场的价格机制,用一个契约来替代市场中的一组契约,以便节约交易费用*Coase,R.H.The Nature of The Firm.Economica,1937,4(16):386-405.。当出现获利机会时,具有充分实力的企业就会出现来实现最大化目标。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当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得收益就会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Coase,R.H.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1960(3):1-44.。也就是说,企业的出现能够代替市场化的交易,将市场交易费用内化为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组织费用,从而降低购买者的交易费用。

这类企业的出现承担着信息提供者的角色。互联网企业正是凭借其所具有的信息平台优势,以低廉的方式向本地市场购买者提供外地产品信息;此外,互联网企业的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整套标准化的交易程序。由于本地购买者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外地市场产品价格和节约执行契约费用等,交易费用大幅降低,本地市场销售者的套利空间减小,效用损害因子将趋向于1。极端情况下,如果互联网企业能够实现无成本的运行,交易费用为0,那么本地市场销售者将不存在套利空间,衡量市场一体化程度的指标r=1,F=1,则U=G*(1/P*)。商品市场一体化与购买者的帕累托最优同时达到,并且整个市场处于稳定状态。

四、互联网企业的产生与创新行为的功能

前文的分析基本可以明确一点:交易费用的存在降低了商品购买者的效用,带来商品市场的分割。为了促进市场从分割走向整合,即进入“三阶段假说”的第三阶段,互联网企业的出现必不可少。互联网企业通过内化交易费用,从而对交易费用有节约的作用。如此,便能够缩小套利空间,影响本地商品提供者的定价,市场一体化指标r趋近于1,商品市场趋于整合。效用损害因子F趋近于1,说明了本地市场购买者效用趋于最大化。

既然互联网企业在实现商品市场第三阶段中如此重要,那么,分析互联网企业产生的原因以及互联网企业创新行为的本质也就必不可少。这一问题的解决在理论上不仅弥补了新制度经济学中缺少对具体类型企业探讨的不足,也有助于阐述中国过去十年互联网企业兴起的原因。

(一)互联网企业产生的必要条件

在Coase之前,主流经济学在研究企业时,基本上把企业作为一种既定的存在物,缺少对企业产生、边界和最佳规模的研究,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理论*聂辉华:《企业:一种人力资本使用权交易的粘性组织》,《经济研究》,2003年第8期。。Coase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理论开启了经济学研究企业的先河,认为企业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能够节约交易费用,企业内部行政指令替代了市场交易,节约了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讨价还价的成本,要素所有者在一定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因而,企业是作为市场的替代性组织出现的。也有观点认为,企业与市场并没有太多的区别,作为两种配置资源的方式,企业和市场本质的不同是配置资源对象的不同,企业是以要素契约替代了市场的产品契约*Cheung Steven.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83,26(1):1-21.。此外,杨小凯和黄有光将企业和市场看作是两种不同的分工形式,从分工和专业化角度建立起一般均衡模型分析企业的起源,发现当交易效率足够高,使得分工经济超过交易费用时,市场便会出现;反之,企业诞生*Yang,Xiaokai,Ng.Y.Theory of the Firm and the Structure of Residual Rights.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1995(26):109-128.。从现有理论来看,本文认为企业的产生是因为其在某些方面相对于市场更为“节约”,“节约”是由企业权威指令代替市场交易、企业内一组契约代替市场零散契约等带来的。

本文对互联网企业产生的考察并不脱离新制度经济学的成果,仍认为互联网企业作为特殊化的企业形式,具有新制度经济学所描述的“企业”的一般性特征,互联网企业的产生正是其在交易费用上的节约,使得企业组织交易的费用低于市场分散化交易的费用。考虑到交易费用理论并不研究企业的生产经营特征,交易费用节约或许是企业存在的必要条件,但一定不是充分条件*罗珉、曾涛、周思伟:《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基于租金理论的解释》,《中国工业经济》,2005年第7期。。

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似乎也受制于Coase提出的交易费用理论,隐含着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市场交易费用,因而企业产生了。如果企业内部权威有效,市场岂不是可以完全被企业所替代!或许意识到Coase在企业和市场两方成本高低的比较上缺少严格的论证,杨小凯和黄有光从分工和专业化角度探讨了企业和市场的起源,从而回避了这个问题。在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下,利用企业内部权威和命令进行定价的准确程度不如市场价格信号,并且不完全契约下代理人存在的机会主义行为极有可能由市场带入企业,从而抬高企业的监督成本。目前,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交易费用在企业内就一定比市场上的低*聂辉华:《企业的本质:一个前沿综述》,《产业经济评论》,2003年第2期。。

(二)企业家对互联网企业产生的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中企业作为一般抽象化的组织单元,其产生的必要条件是企业能够节约交易费用。对一般抽象化的企业进行具体化,企业又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是人为创立的。企业的产生不仅需要一般抽象化企业产生的必要条件,也是人为创设的结果,这里的“人”指的就是企业家。企业家的定义多种多样。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一方面把企业家放在客观的经济关系中,把他看作是资本的人格化和一定的阶级利益的承担者——资本家;另一方面又把企业家作为经济关系的产物,从各个方面对企业家的行为准则及道德规范进行了生动而深刻的阐述*何树贵:《三种企业家理论的比较》,《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新古典经济学中,马歇尔认为企业家的职能是组织生产要素进行生产,并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人,进而把企业家精神定义为一种能力,即组织领导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奈特从不确定性角度认定,企业家精神的实质就是“商业决策和承担风险”*樊光鼎,《论企业家才能——兼论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工业经济》,1999年第7期。。此外,哈耶克、柯兹纳等人则强调企业家在获取和使用信息方面的重要作用,企业家是决策者,同时也是市场机会的发现者。

“企业经济租金理论”给予了我们重新定义企业家和发现企业家行为的视角。企业经济租金理论认为,经济租金是企业总收益减去企业各要素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机会成本的差额,相当于经济学中的超额利润,即企业总收益在支付了企业所有成员之后的剩余*杨瑞龙、杨其静:《专用性、专有性与企业制度》,《.经济研究》,2001年第3期。,而企业家正是通过创立企业有目的的寻求企业经济租金的理性行为人。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普及深刻改变了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人类的生活消费习惯、信息成本、要素价格比率等,经济环境的变化产生了潜在的盈利机会。企业家通过现有市场反馈系统扑捉企业经济租金的行为形成了商业模式的创新,从而内化交易成本*罗珉、曾涛、周思伟:《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基于租金理论的解释》,《中国工业经济》,2005年第7期。。从企业经济租金角度观察,互联网企业的经济租金就是企业在内化交易费用过程中的节约,也就是市场交易费用与企业内部管理费用的差额。只要差额为正,就必然存在企业经济租金。企业家在追求这种经济租金最大化的目标下,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商业模式的变革,促成了互联网企业的产生。

(三)互联网企业创新行为的功能

熊彼特把创新定义为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企业家对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包括:引入一种新产品;采用一种新方法;开辟新市场;获得原料或半成品的新供给来源;建立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正是在于“采用了一种新方法”,运用互联网技术形成一种新的商业平台模式,变革了人类的消费习惯,将传统线下消费转变为线上购买。同时,大量商家进驻互联网企业的线上平台,使得互联网平台更像一个充满信息的集合体。消费者可以在平台上获得商家大部分的信息,包括产品和相关产品价格信息、产品参数信息、消费者评价信息等等,大大降低了搜寻成本和获取信息的成本。互联网企业建立的平台制度规则,使得消费者无需担心在不完全契约下销售者的违约,从而降低了契约签订、执行和监督成本。交易费用大大降低,外地商品与本地市场购买者之间的交易费用更接近于只存在运费的情况,此时购买者的效用将提升。此外,本地市场销售者进行商品定价时不得不考虑外地商品交易费用的降低,本地商品价格不会过多偏离商品初始价格,因而市场间的相对价格更趋向于“一价定律”,市场趋于整合。

探究互联网企业创新行为的本质,必然离不开对企业家动机的研究。正如上文所讲,企业家的动机是寻求企业经济租金的最大化,互联网企业对市场交易费用的节约构成了企业经济租金,而这种“节约”或者说企业经济租金主要来源于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直观地说,互联网企业创新行为的功能是在企业家有目的性的行为下的企业经济租金最大化。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不能直接创造企业经济租金,创新行为对企业经济租金的影响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一是以互联网平台上的一组标准化契约替代市场中大量零散的不完全契约;二是以互联网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创新替代了单一的市场买卖交易;三是以互联网平台上的制度创新替代无序的市场交易制度。以上三个方面均是互联网企业创新行为带来的直接影响,并藉此创造企业经济租金。

五、结 语

经济学的发展永远是现实问题导向的*黄少安:《关于制度变迁的三个阶段假说及其验证》,《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本文运用了空间经济学的“冰山成本”模型、区域经济学的“相对价格法”等来处理建模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运用交易费用理论解释互联网企业产生的可能性;运用企业家理论和租金理论说明互联网企业产生的必然性及其创新行为的本质。各种理论的糅合对于解释商品市场从分割走向整合和互联网企业在其中的作用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但一系列问题的提出和解释均是基于对现实的观察,经济理论是否有意义的关键之一即为能否对现实具有解释力度。据此,本文的结论和方向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相对价格法”在衡量商品市场分割和整合程度上的效果有待商榷。可以说,相对价格法较之于贸易流量法、生产法是一大进步,也是学界较为认可的方法,但相对价格法是否能够以相对价格包含商品市场分割的全部信息呢?现考虑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两个市场间只存在自然分割因素,例如复杂的地质地貌,必然带来两地运输成本的高企,如此两地相对价格必然偏离“一价定律”;第二种情况是两个市场自然分割因素较少,仅存在地方保护带来的两地相对价格偏离“一价定律”。前者的偏离很有可能大于后者,但因为导致前者偏离的是自然因素,尽管相对价格严重偏离“一价定律”,却已经不存在商品市场分割改善的空间。当前者偏离程度大于后者,不能以此认为后者的分割程度小于前者或前者具有更大的改善空间。如此,基于“一价定律”的相对价格法无法揭示商品市场分割的本质,也无法为解决商品市场分割问题提供依据。

第二,尽管本文认为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本质上是对市场交易费用的节约,是企业家追求企业经济租金的结果,但对于互联网企业创新行为能够使得企业替代市场这一论断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现象描述和总结分析上,缺乏严格的逻辑论证。这一点也正是自Coase以来新制度经济学亟需解决的问题,即为什么企业能够代替市场,为什么通过权威关系企业就能减少交易费用?*聂辉华:《企业的本质:一个前沿综述》,《产业经济评论》,2003年第2期。诺斯、威廉姆森、张五常等沿着Coase的道路前进并对其理论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深入、拓展和修正,却始终缺乏对企业代替市场的严格论证。也有研究认为,企业不过是对市场分工不足的一个补充,企业与市场之间不是一种相互替代的对立关系,而是一种互补性质的依存关系。*黄桂田、李正全:《企业与市场:相关关系及其性质》,《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这一方向提供了对市场和企业关系的重新定义,但显然不是本文今后的关注方向。

第三,本文的理论模型建立在三条假设基础上,其中“市场间存在导致商品市场分割的因素”和“本地购买者具有搜寻产品价格信息的动机”较为符合现实。“流通市场近乎为完全竞争”的假设不太令人信服,本文作此假设在于能够为“三阶段理论假说”的第一阶段提供逻辑起点,即保证第一阶段本地市场和外地市场同种商品价格一致,从而对第二和第三阶段进行推论。中国的商品市场一体化过程实际处于第二阶段或向第三阶段过渡中。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缺少对产品异质性、规模经济、消费者偏好等细节问题的研究,本文在互联网企业兴起及对商品市场一体化发展的影响上只能提供较为宏观粗浅的解释。经济学的基本研究范式大多基于供求角度,即供求端的产品异质性、规模经济、技术进步等,需求端的消费者偏好、消费者行为、预算等。如果将上述因素纳入模型,将增强模型对现实的解释力度。□

(责任编辑:石洪斌)

2017-03-08

程艳,女,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工商大学现代商贸研究中心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空间经济学与流通经济学;袁益,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空间经济学。

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项目攻关计划“流通成本变动与制造业空间集聚:基于地方保护政策的视角”(编号:2013QN018)

F062.5

A

1007-9092(2017)04-009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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