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治理中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研究

2017-01-25 07:18尹德慈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村民代表议事法治化

□尹德慈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广东 广州 510070)

村级治理中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研究

□尹德慈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广东 广州 510070)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党组织。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把握方向、模范带头、协调各方的战斗堡垒作用,引领基层工作依法开展,基层事务依法办理、基层关系依法理顺、基层问题依法解决。推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落地生根既是加强党领导村级治理的要求,也是坚持村民民主自治的体现,更是村民当家作主的基础。要清醒认识村级治理法治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村级治理法治化的突破口,总结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新鲜经验,推进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治理法治化进程。

村级治理;党组织领导;村民代表会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推进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治理法治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是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有效实现形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党组织。要清醒认识村级治理法治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村级治理法治化的突破口,总结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新鲜经验,推进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治理法治化进程。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村级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现代治理理论认为,治理现代化目标的要义有四个方面:治理的内涵是全面的,主体是多元的,方式是法治化的,制度是成熟的。在村级治理体系中,村级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参与治理的主要组织形态,村委会组织法是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法,完善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核心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体系是村级治理的关键所在,党组织依法依规领导和支持其他各类组织和村民按照法律和章程进行自我管理是村级治理的本质特征。然而,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村级治理法治化,急需研究和解决如下问题。

(一)党组织的领导地位面临被架空的危机

村委会组织法、党章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了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但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一些地方探索以党组织与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一肩挑”或者成员的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兼任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等方式来加强党的领导地位,但这种方式很难保证兼任村委会主任或者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的党支部书记同时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要么异化为个人大权独揽,要么出现党组织作用被虚化的现象。还有些村级党组织的部分功能被其他社会组织所替代。[1]有研究表明,在被问到“您觉得目前农村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怎么样”问题时,有34.7%的人认为很高,有55.9%的人认为一般,有9%的人认为较低。[2]要保障在法治化框架下党的领导地位不被架空,就必须寻找坚持党的领导的工作抓手和工作平台,既保证党的领导合法合规,又支持村民依法民主自治。

(二)村民民主自治存在制度不配套的缺陷

村民民主自治制度是村级治理的根本制度。村委会组织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实行村民主自治制度的基本法。推进村级治理法治化,必须毫不动摇地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办事。在村民自治实践中,针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创新和制度设计不断涌现。但在这些制度创新中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或者“注重形式、忽视内容”的现象,始终走不出村级治理的“高投入、低产出”怪圈。其中问题的症结在于,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级组织中的最高权力机关,被村委会的执行机关所取代,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缺乏系统完善的制度保障,致使村委会组织法设定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处于“空转”或者“闲置”的状态。正是因为如此,在利益博弈和家族势力的影响下,村民民主自治的核心制度失灵,村民参与自治实际上处在于非制度化运转之中,村委会组织法实际上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在此情况下,引发出来的民主自治乱象五花八门,极大地影响了村级治理的质量。

(三)村民民主的表达方式有着两极化倾向

尊重、保证和支持村民通过民主自治表达和行使民主权利,是坚持党组织的领导和实现以法治村的重要体现。在村务公开不够、监督渠道不畅的情况下,村民在表达诉求和维护利益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不关心集体的长远利益、不热心集体公共事务,不珍惜、不懂得正当行使民主权利,成为“沉默派”,出现“政治冷漠综合症”;另一种是受利益驱动,为维护个人利益依附个别能人,热衷搞小圈子甚至拉帮结伙,公然与党组织和村委会搞对抗,成为“斗狠派”,出现“政治狂热急躁症”,比如,城市周边的农村,土地的升值空间较大,农村黑恶势力就更加猖獗,基层干部与黑恶势力勾结获取资源和利益的情况也就比较突出。这两种非理性的民主表达方式,打破了村级治理既有制度安排,严重破坏了村级治理的政治生态。

(四)农村熟人社会对法治规则的误读消解

长期以来,农村形成了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里,农民按照宗族血亲关系维持农村治理秩序,普遍存在着讲人缘、讲关系、讲交情等现象,[3]按照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维护利益均衡。在农村急剧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市场化呼唤契约和规则,城市化改变土地经营方式,工业化使农村人口结构出现倒挂式改变,信息化对青年一代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造成的冲击,使绝大多数农村由熟人社会发展为由熟人社会和生人社会彼此相互影响的半熟人社会。面对“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法治文化的洗礼,或多或少表现出文化的冲突或心理的落差,基于自身利益和思维习惯的考虑,村民本能地表现出“求利不求义”“讲理不讲法”“信访不信法”“排斥不合作”的集体意识。在这种意识的驱使下,伴随着熟人社会文化对法治规则的不适应,一些“以权代法、以势代法、以村规民约代法”的现象沉渣泛起,增加了村级治理法治化的难度。

上述四个突出问题可以归结为,缺乏一种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使党的领导、村民民主自治和以法治村能够实现有机结合。

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推进村级治理法治化的重点

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策框架上看,完善村民会议制度是推进村级治理法治化的重点。由于频繁召开村民会议成本高、难度大、效率低,村民代表会议在实际运行中往往成为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权力机构。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就成为是推进村级治理法治化的重中之重。这是因为,通过完善和严格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既能够培养农民民主参与意识、训练农民使用规则习惯,尊重村民主体地位,提高民主自治质量;又能够搭建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四合一”平台,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实现党的领导、民主自治、村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这是实现村级治理的成本最小化、效果最大化的根本途径。

(一)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村级治理法治化的政治前提。领导、支持村民依照村委会组织法实现依法自治,完善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核心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是党的领导在推进村级治理法治化中的重要体现。村民民主自治得到保障,是党组织领导依法治村的基础。如果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健全,即使实行了党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身兼,也会存在党组织领导被虚化的问题。如果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无论是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简称“两委”)负责人是不是交叉任职,“两委”负责人的权力都会受到村民的监督制约。只有把“两委”组织的权力同时关进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这个笼子里,让村民有序参与决策、管理、监督,才能抓住党对农村工作领导的主动权。

(二)落实村民自治的本质要求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23条、24条规定,涉及到村民9类事项需要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村民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权力。村委会组织法32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根据这个规定,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行使民主监督权。由于村委会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健全完善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村民正确行使民主选举权的前置条件。因此,健全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贯穿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个链条中的关键一环,是落实村民自治的本质要求。

(三)推进依法治村的基础工作

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村委会组织法是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基本法。领导村民按照村委会组织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村委会按照村委会组织法行使村务管理权,是党组织推进依法治村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动作来训练村民民主议事能力,通过各类组织协同合作实现村级治理秩序,是村民自治制度设计的出发点。而村民(代表)会议则是村级组织民主协商,村民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综合平台。着力完善和严格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训练村民民主议事能力、善于运用规则办事的最佳场所。有效推动这个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推进依法治村就有了贯彻落实的基础。

三、以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抓手推进村级治理的探索

近年来,围绕完善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全国各地先后探索了“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四议”: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四民主工作法”(村民在村党组织领导和党员带动下,通过“民主提事、民主决事、民主理事、民主监事”四个步骤,对农村重大事务进行讨论决定,并实施监督管理)、村“两委”联席会议共商决策工作方法、以规范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核心的“民主商议、一事一议”村民自治工作法,初步实现了党的领导、村民自治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尽管各地的探索各有侧重、各有特点,但都把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作为推进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治理的核心环节。调研发现,体现“多层协商、三权联动、一事一议、依法依规”的村级治理基本精髓,已经成为各地完善和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

(一)“多层协商”:党组织主导基层民主

习近平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按照“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基本思路,在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设置中坚持五个协商: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协商、书记与党组织成员的协商、两委成员与经济社的协商、两委成员与群众的协商、村两委与镇党委政府的协商。在村民代表会议的程序设计上由村两委负责召集,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在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中吸收不是村民代表的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代表列席会议,党员有议事协商、监督权,但没有决策表决权。

(二)“三权联动”:真正实现还权于民

为防止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个人意志代替村两委的集体意志,防止村两委的简单少数意志代替村民代表的大多数意志,防止人民群众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通过村民代表的选举组成、议题征集公示、商议决策重大事项等方式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确保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村委会行使执行权、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共同行使管理权。一是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是村民代表的党支部成员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对决策议事进行现场监督。同时还设立旁听制度,允许村民到会旁听。会议参会人员的广泛性,确保了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性。二是规定村两委要将村民代表会议议题及相关方案细则提前公示。公示期间,村两委干部和村民代表要按照“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要求,主动深入群众,广泛征集广大村民和党员同志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零距离听取村民的呼声,做到全民知情、全民参与、全民监督。三是充分运用微信平台、村广播站或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对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的议题、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和公告,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另作决定,村两委和全体村民必须执行,并由村两委负责组织落实。

(三)“一事一议”:规范会议权力清单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将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议事的内容进行细化,从权责范围和程序设计上规范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力清单,凡是涉及到村民切实利益和村级发展重大事项的一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保村民代表“议事有内容、议事有结果、结果能执行”。一是明确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内容,列出权力清单。权力清单涵盖村中大小七个方面的事务或事项,即涵盖了“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等;兴建道路、水利、电力、自来水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最大限度减少和压缩了权力在制度的笼子外运行的机会和空间。二是明晰议事决策程序,实行议题公示、执行公示、结果公示。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须经到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方式或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同时,规定凡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村两委和其它任何人必须执行。还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专人记录,对形成的决议和决定,需经村民代表签名及捺手印确认,并及时做好会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四)“依法依规”:引导村民善用规则

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就是通过引导村民善用规则把村民行使议事决策和管理监督权规范在法治的框架之内。在实践探索中,各地注重设立有严格功能分区的议事平台、会议发言制度、会议纪律处罚制度,引导村级组织和村民围绕议事决策议题学会讲话、围绕会议纪律要求学会开会、围绕求大同存小异懂得妥协,通过严肃会场秩序、严格发言时间、严守会议纪律,使村民自觉在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的约束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主发展。在涉及到村庄规划、土地流转、环境保护、村规民约制定、居间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一些村委会聘请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法律顾问,负责涉法解惑释疑、法律文书把关、利益纠纷调解等工作,使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始终在依法依规的法治环境中健康运行。

四、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农村善治“1+4”工作新格局

推进党组织领导的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要善于把党的领导、村民自治和依法治村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和为民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不断夯实农村在依法治市工作的基础作用。必须严格按照“党的领导、依法依规、村民自治”的原则要求,紧紧抓住强化村级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关键点,牢牢把握议事决策规范化、队伍建设制度化、村务监管阳光化和法治理念内在化四个支撑点,搭建议事决策平台,完善议事决策制度,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培育民主议事理念,全面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农村善治工作新格局(简称农村善治“一核四化”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一)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村级党组织要善于加强和改善领导方式,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善于通过强化服务功能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善于通过培养后备人才、引领乡村文明、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等方式实现党的领导。一是优化村社党组织设置。按照行业相近、兴趣相同、便于活动的原则,把党支部和党小组建“嵌入”*“嵌入”是最早由匈牙利思想家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提出,新经济社会学创始人格拉诺维特(M.Granovetter)进一步发挥了其内涵。嵌入强调的是事物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和融合性。(embeddedness)到村民小组、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社会组织(公益慈善、志愿互助、社区服务等非营利的社团、协会等),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探索推行“农村大党(工)委”运行模式,将村社、新经济社会组织和驻村单位等全部纳入区域化管理范畴,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积极构建“条块结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服务联动”的农村区域化党建新格局。二是加强村级党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村级党组织工作制度,除“三会一课”制度、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发展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内议事决策制度等基本制度外,还应结合新时期农村基层治理的现实需要,重点制定“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党员议事制度、民情恳谈与分析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等,为党组织能够主导提出议题、形成议题奠定制度基础。三是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制定加强市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以服务党员群众、做好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在实施便民服务直通车工程中的主体作用。按照“街镇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村公共服务站、自然村公共服务点”的三级服务网络,推行便民服务代办制,实行便民服务值班制度,完善便民服务直通车工程,开展农村社区服务,将服务延伸到村、辐射到户,让村民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一站式”的便捷服务,轻松办理各项公共事务,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的办事难题,做到“小事不出自然村、大事不出行政村、难事不出镇”,让老百姓得到真正的便利和实惠。

(二)推进议事决策规范化,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要以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总抓手,打造议事决策平台,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民主商议制度,积极推动议事决策规范化。一是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议事决策全过程。始终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村级议事决策过程的议题提出、意见征集、会议表决和结果执行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农村依法开展乡村治理活动。二是完善决策议事制度。围绕村民代表会议会前、会中、会后三个环节,建立会前议题会审制度和议题公示制度,会中录音录像制度、参会人员发言制度、违反会议纪律处罚制度、会议决议即时确认和公示制度,会后会议决议执行制度。严格村民会议的授权制度,建立议事决策商议制度。三是坚持因村制宜、依托现有的议事场所建设方便适用的议事大厅,从方便参会人员议事决策出发,设置主持席、代表席、列席席、旁听席、监督席、发言席六个功能区,做到功能分区科学,空间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齐全。议事大厅张贴议事制度和纪律要求,布置庄重简朴,营造敬畏权力、严肃议事的氛围。四是优化村民代表会议参会人员结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非村民代表的村党支部成员、党小组长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会议,享有议事权,没有表决权。设立会议监督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挂点(驻村)干部应出席会议进行现场监督,不参与讨论,不参与决策。同时设立旁听制度,村民、企业主、外来务工人员自愿申请并经村委会审批同意后,可以到会旁听,旁听过程中不参与讨论,不参与表决。

(三)推进队伍建设制度化,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要抓住农村基层治理的“关键少数”,必须健全保障激励机制,用制度保障干部能干事、激励干部想干事、引导干部干好事;要进一步健全党员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借助全市各级党校、教育培训基地等载体,采取周末讲堂、干部夜校、以案说法等方式,对全市农村党员普遍进行培训,对镇领导干部、村“两委”干部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村级后备干部、村民小组长(生产队长、经济社长)、大学生村官、入党积极分子等进行重点培训,提高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一是强化村干部日常管理。完善岗位目标管理机制。二是完善村“两委”干部的奖惩机制。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把思想道德好、组织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群众基础好的优秀村民充实到村干部队伍中。三是完善市、区、镇(街)三级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统筹解决村干部待遇保障的机制。建立最低补贴制度,由区和镇(街)制订村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方案,考核称职以上的村干部,其收入应达到最低保障标准。完善村干部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资助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推动村干部离任保障逐步向社会化养老转型。建立健全村干部风险保障机制,实行商业保险计划,保障村干部任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发生重大疾病时获得相应救助。建立村民小组长激励和考核机制,提高村民小组长报酬,充分发挥村民小组长在村与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推进村务监管阳光化,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

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需要建立健全党务、村务公开制度,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平台和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的作用,建设阳光村务、廉洁乡村。一是实行多种方式的村务公开。加大党务村务公开栏升级改造工作力度,把公开栏、公开榜、村民(代表)会议、电子信息平台、村务微信平台作为党务村务公开的基本载体。二是健全村务监督工作机制。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一般每月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主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三是加快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资产、资源、资金)交易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平台,加强农村集体“钱包”的监管。建立完善农村“三资”登记管理、定期清查、审计通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农村“三资”一体化管理体系,健全“区级监控、镇级监管、村级公开”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农村“三资”管理的实时化、全面化和全程化。

(五)推进法治理念内在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需要培育法治示范,加强法治服务,深化法治参与,提高村干部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治理村务的意识和能力,引导村民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习惯,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一是推动普法工作进村入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做好“法律进乡村”工作,重点向村民宣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二是完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开展司法进村服务,以深化律师服务农村工作的层次为核心,拓宽法律服务领域。三是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4]P20村规民约作为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准法”的自治规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具有教育、引导和约束、惩戒作用,对促进村民自治具有重要作用。要加强指导,帮助村委会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鼓励和支持村民加强自我管理,实现合约治理。建立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由基层政府指定具体部门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审查,督促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及时清理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村规民约,坚决废止不合法的“土规定”。四是健全完善镇(街)对村联络指导机制。全面加强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对村的领导、指导和督导,实现对村、社和群众的常态化、精细化服务管理,构建镇(街)与村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

[1]赵大朋.农村社会结构的转型与村级党组织的应对[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5(4).

[2]吴梅芳.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发挥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理论探索,2013(8).

[3]陈斌,李金龙.农村非正式组织对村民自治的影响探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6).

[4]本书编写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Z].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徐国栋)

A Study of the Institution of Villager Representative Meeting in Village-level Governance

YIN De-ci

(PartySchoolofCPCGuangzhouCityCommittee,Guangzhou,Guangdong510070,China)

The foundation and key point of comprehensively implementing the rule of law lies in the grassroots.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in basic levels,the difficulties are in rural areas and the party organizations play a critical role.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grassroots governance,we must bring into play the fighting bastion role of grassroots party organizations in controlling direction,setting examples and coordinating concerned parties,so as to carry out grassroots work according to law,deal with grassroots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rationalize grassroots relationships according to law,and solve grassroots problems according to law.Bringing into real effect the villager representative meeting system is not only a requirement for strengthening the Party’s leadership in village-level governance,but also an embodiment of villagers’ democratic self-governance and the foundation for villagers being the master.We must clearly recognize the severe problems in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n village-level governance,find out the sally port for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n village-level governance,sum up the fresh experiences of perfecting the villager representative meeting,and boos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village-level governance under the Party’s leadership.

village-level governance;leadership of party organization;villager representative meeting

2016-08-23

尹德慈(1970—),男,湖北南漳人,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副校长、教授,广州市党建研究基地副主任,广州市党建学会秘书长,全国党建研究会特邀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执政党建设。

本文系广州市党建研究基地2016年度重点资助研究项目“观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研究”(项目编号:16DJ01)的阶段性成果。

D26

A

1674-0599(2017)02-009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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