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
推动社会治理的社会化与法治化
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一目标的确立必将对中国的社会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它将社会化与法治化相提并论,一起作为我国社会治理的新的目标,给了我们新的启示。
我们首先来看社会治理的社会化。它是社会治理科学发展的重要目标。社会治理本来就应该是社会的事情,就应该由社会公众包括人民群众发挥主导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社会治理的任务被整体地交给了政府,甚至被认为主要是政府的责任,这实在是对社会治理的严重误解。我们必须从社会治理的政府管制模式中走出来,实现社会治理的社会化,这是当前社会治理改革的重要任务。
社会治理社会化,意味着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积极作用。要使各种社会主体天然地成为社会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决策者、参与者、享有者,成为社会治理中最活跃、最具有活力的因素。在社会治理中,要充分尊重各类主体的自主性、积极性、参与性,使之发挥出应有的效用。这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法律的使命。
社会治理社会化,意味着要充分发挥社会民主的重要作用。让人民群众对于自己的社会事务有发言权、决定权,在社会治理意义上实现当家作主。人民的事情交由人民自主决定。社会民主对于任何国家的意义都是重大的,只有具有充分的社会民主,人民才能切实地享有政治民主。社会民主是政治民主的根基和平台。社会民主要靠长期培养,渐进养成。一旦成熟,也就根深蒂固,既难以被改变,又能时时发挥效用,成为社会持续稳定的有力保证。
社会治理社会化,意味着要发挥社会自治的重大作用。社会从一产生开始都有并不依赖政府的性质。就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而言,甚至可以说是社会产生了政府,而不是相反。是社会的建立才产生了公共事务。因为公共事务需要专门的机构来处理,政府才具有了产生的必要性。是人民用行动来组建政府,政府的产生才具有现实性。社会自治,应该广泛存在并自主运行,惟有法律与道德才能设定其边界。社会自治广泛存在于农村的村社、村组、乡镇,存在于城市街道、社区、小区,等等。
社会治理社会化,意味着要发挥政府治理的保障作用。一般地说,政府都会给社会自治留下空间。这个空间是社会自我调节的空间。社会的自我调节与自我修复的功能发挥得愈好,社会就愈是安全稳定,人民的生活愈是幸福美好。社会自治并不需要政府时时参与与处处介入,政府只是在社会治理失灵的时候,才具有独特的意义,它是社会得以良性运行的外在而必要的保障。政府是社会治理的制度设计者、积极协助者和秩序维护者,但是它并不代替任何一个主体参与社会生活,更不随意剥夺哪一个社会成员的社会权利。
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是又一个重要的目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必然结论。
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多元社会主体之间得以协调行动、整合力量,都离不开法律作用的发挥。社会成员中的每一个都是当然的社会治理主体,都有权参加社会治理工作,承担相应事务。社会成员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利义务,需要法律来加以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需要法律加以解决。只有让法律的作用在社会治理上体现出来、发挥出来,我们才能说这样的社会是法治社会。
社会治理的方式是多种的。社会治理的方式、情形各异,但都需要相应的法治发展与之相适应。传统、习俗、道德、法律都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各种社会治理方式之间的对立、冲突如何解决,一直是政治家们面对的超级难题。其实只要在尽力发挥传统、习俗、道德作用的基础上,坚持法律至上,许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社会治理需要解决社会与国家、政府、权力、个人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必须首先从法律上加以厘清并确立。要运用法律来发挥政府作用,要运用法律来规范政府行为,还要运用法律来防止政府侵权,防止其作用的不当发挥。所有这一切都需要最好的、法治化的体制和机制。
社会治理的内容是多样的。多样的社会治理内容要求法治化。社会治理涉及方方面面,结果也是形形色色,不一而足。社会治理涉及个人生活起居、住宅小区、公共绿化、体育场所、晨练早操、广场舞蹈,涉及婚姻、家庭、财产、邻里、物业、户籍等各种各样的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社会治理内容的纷繁,给人们提出了崭新的要求——法治化。只有将重大的社会治理或者社会治理中的重大问题交由法律来调整,人们才可能获得应有的社会预期,有效地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社会治理的社会化与法治化,既有各自的内涵,也相互联系和影响。应促使社会化与法治化同步推进,以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格局。要使社会治理因社会化而深刻,因法治化而稳定,将社会化与法治化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中国社会治理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康庄大道。
(责任编辑: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