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静 刘涛涛/文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思考
——以重庆市北碚区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
●张 静*刘涛涛**/文
司法行政机关主观的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的重要一个方面,是以非监禁刑的执行替代监禁刑,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法治文明与进步的标志性创举,对其制度与机制值得深入探索。通过列举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普遍与典型问题之后,阐释了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与背景,进而着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与机制的完善提出对策建议,希求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功效的长久发挥。
社区矫正 执行不力 保障不足 机制提升 信息共享
2012年,在中央政法工作的统筹安排下,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由公安机关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开展。重庆市北碚区社区矫正工作亦进行了相关的体制转变。面对该项工作的重大转变,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亦不敢怠责,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监所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履职,大力监督,为重庆市北碚区司法局全面、有力的承担起社区矫正这一重大职责不断在体制、机制等各个方面加强、完善。随着该项工作的纵深开展,一些具体的情况或者说是问题不断的涌现,做好相关的应对工作时推进该项工作不断前进的内在要求与外在举措。
一是对于一些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较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如果在社区矫正期间出现法定的收监执行情况,是可以对其收监执行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因为各种具体因素,导致对一些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较为困难。这种情况,主要与有如下两类:一类是患有重大疾病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较为困难。例如,辖区社区矫正人员陈某、周某某因患有艾滋病及其并发症,长期属于社区矫正之中,但其“凭借”自己身患“难以被收监执行的疾病”,而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重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周某某已经成为了辖区毒品类犯罪的“毒源”,又诱发和衍生了更多的吸毒、贩毒、容留吸毒等涉毒类恶性犯罪,对该类“特殊性”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收监执行是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重大“影响性”问题。另一类就是脱管失踪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度发展,人口的流动性极大,社区矫正人员如果有意脱离监管,其成功的几率是非常大的;另外,即便借助GPS定位系统与现代高科技手段,囿于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和技术的更新度,以及监管人员、经费的保障不足等相关因素,对该类社区矫正人员的收监执行同样较为困难。例如,社区矫正人员林某某、潘某在辖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后就脱管失踪、“杳无音信”;虽然经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建议,人民法院也对该名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了收监执行的裁定,但由于上述诸多限制因素的影响,较长时间内都无法查找到该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而即使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依然对其难以收监执行。另外,在我市其他辖区还存在对哺乳、抚育幼儿(非婴儿)的女性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难,以及对管制罪在执行管制期间犯违法违规而无法收监执行的情况。
二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执行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是是否能够开展好该项工作的人力资源制约因素。当前,辖区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人员就存在配备相对不足的情况,其中尤以辖区燎原街道司法所、澄江镇司法所、柳荫镇司法所问题相对突出。于此同时,辖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相关专门性的工作人员流动性也很大,此与社区矫正工作“长期监督、专人专责、专业化推进”等的内在要求是相背离的,不利于该项工作长远的制度化推进与机制化建设。辖区大多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即镇、街司法所)除了所长,只配备了1到2名司法工作人员,且以仅配备1名司法工作人员的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居多。就在有限的基层社区矫正机构人力资源配备下,社区矫正工作也仅仅是其基层司法行政类工作的内容之一而非全部,其还要负责承担其诸如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会矛盾化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镇(街)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包括非司法行政类工作)等大量具体工作,由此严重限制了相关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体力与智力”。在日常司法行政工作实践中,只有极少数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安排了“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大多时候,绝大多数的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都无法做到“专人专责”。人员配备不足的因素直接影响着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成效。
三是辖区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经概算,辖区各镇(街)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专、兼职)平均每人管理20名左右的社区矫正人员,而管理者本人既可能是有编制的国家公务员(即司法助理员),也可能是临时招聘人员(即司法协管员)。囿于基层政府行政、事业编制员额的限制,在司法行政工作实践中,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执行人员以临时招聘的司法协管员居多。上述司法助理员,特别是司法协管员,其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学历有高有低,年龄有大有小,工作能力有强有弱,工作态度有积极有消极,且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不对口的居多。虽然目前我国有不少高等院校也开设了社区矫正专业或者监所管理类的相关专业,但要欲求实现专业性高等学历人才在特定地区,特别是基层、艰苦、偏远地区的长期、固定和专业化工作还是一项较为困难的工作,即“有专业的人才不一定有用武之地,有需求的地域又难有专业的对口人才”,这是一个目前较为现实的困难,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但当前来看,在区县一级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定性或专门对口招录社区矫正的专业化人才,进而由其入职后示范、带动、培养基层的专业化社区矫正力量,这可能是目前较为可行的做法。
四是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措施缺乏针对性与灵活性。当前,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措施较为单一,教育针对性还不强,针对社区矫正罪犯的法律法规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就业创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存在“千人一面”、“吃大锅饭”的现象。教育力度不够,教育效果不佳,存在社区矫正相关教育“形式化”的倾向。在落实国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思想汇报制度、走访制度、请销假制度、建档建册制度上有“打折扣”的现象。例如,一些社区矫正人员的每月思想汇报存在雷同,除了落款日期变动外,其余一字不易;一些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的小组成员并未按照规定到社区矫正人员家中进行走访、探望,并且制造虚假走访材料以“迎检待查”的情况大量存在。
五是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共享不畅。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其中就包含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再其次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情况也是刑罚执行(非监禁刑)的重要一个方面的监督内容。而欲求实现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对社区矫正执行的信息共享是实现监督的必要前提与基础保障,即“有米才能下锅,无粮一片为虚”。而在当前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中,就存在着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相关书面通知的送达不及时,针对个案的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一系列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展与否、进展状况、变化状况、变更状况等无法做到及时掌握情况,及时、有效的开展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另一种是囿于当前技术条件的欠缺或者是不到位,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专用网络与电子软硬件的升级换代还存在很大的开发空间,传统的“邮路马运”的信息传递方式已不能满足“电子时代”的速度与准确性的现代化要求,在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之间建立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联系网络也是紧迫之要,从而也是法律监督机关督促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到位履职的重要手段与措施。
首先,建议国家层面加快社区矫正的相关立法。近年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行政性的相关法规相继出台,在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执行实践中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国家法律层面而言,我国仍然缺少一部针对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进而无法从宏观层面和法律普遍约束力的角度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引和规范。加之,地方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还普遍较为欠缺,这些都凸显对社区矫正进行国家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其次,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制度和完善措施。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本质上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社区矫正人员仍然属于“服刑人员”。这就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坚决“不打折扣”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制度,社区矫正人员更要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和纪律约束。如思想汇报制度、请销假制度、学习制度、义务劳动制度等必须“保质保量”,既有形式更有内容的进行“务实”开展,而不应只要形式而不重内容,甚至连基本的形式都压缩、打折,进而没有任何实质的教育作用;另一方面,也正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是“服刑人员”,在相关矫正措施的实施上就要具有其针对性,不能千篇一律、流于形式。要重点强化“服刑意识教育、法制教育和就业辅导”,要求社区矫正人员认清自己的罪犯身份,珍惜自己能够在监管羁押场所外进行社区服刑的宝贵机会,怀感恩之心,遵纪守法,痛改前非;对部分生活、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要对其生活进行关心,对其就业进行帮扶,提升其生活信心,从源头上减少其因为生活所迫而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的几率。
再次,扎实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保障。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关系到法律实施的公正性、权威性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成效,又受到该项工作人力、财力、物力的制约,这就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加强重视,落实好社区矫正工作人、财、物的保障,履行好社区矫正监管、教育执行的职能,发挥好社区矫正工作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积极功效。
第四,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各方面都能够意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理解到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的和谐稳定中有重大意义与监禁替代刑的良好功效,其良好推进才能赢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如辖区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结对子”,采取检察干警进社区法制宣传,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到社区矫正的基本性质,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参与其中,支持社区矫正工作,进而力求实现社区矫正的广泛参与,变职能工作为社会工作,变被动矫正为主动矫正,变有限监督为广泛监督,进而促进社区矫正的社会化推进。
第五,建立公检法司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平台。当前司法行政机关体系已经建立起全国和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系统,但是此系统目前还没有与公检法相关部门联网,进而实现信息共享。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是刑罚执行中的重要环节,尽管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但与公检法机关关系密切,通过各政法机关互联互通网络,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将使各政法机关形成工作合力,随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因此,建立公检法司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平台是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现代化开展的重要举措。
“扫地也执刑,心进胜体服。”社区矫正工作近些年的有力推进是我国法治进步的重大变革,是法治体系化、成熟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伴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相信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定将不断跃上新的台阶,通过制度与机制的完善与创举,我国的法治文明将再谱新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40070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4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