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学佳(上海市新收犯监狱)
大数据与监狱工作初论
杜学佳(上海市新收犯监狱)
2016年10月21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第四次百万政法干警学习讲座上指出,广大政法干警要增强战略眼光和机遇意识,不断增强对现代科技手段的适应性,养成运用大数据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和行动自觉,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监狱作为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适应这个技术变革,我们必须了解它,按照它的方法思维逻辑,立足工作实际,建立服务监管改造职责的数据库,按照大数据含义和特征,构建适应未来发展的科学决策管理和精细治理的监狱,将其与社会数据互享共通。
监狱大数据是将全部罪犯的服刑改造生活数字化、信息化,将服刑人员自身作为信息的来源,监狱对新收罪犯信息采集,是建立罪犯数据资源库的第一步。
第一是核实,核实罪犯在看守所羁押和法院定罪判刑的信息,如罪犯的姓名、社会关系、家庭住址等信息,监狱主要通过政策宣讲、入狱谈话、原籍政法机关核实等手段,完成信息核实。第二是补充,主要补充罪犯人生简历、医疗体检、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心理测量评估、文化水平测试等信息进行电子录入,并使用电子系统将罪犯在监服刑生活数字化、可视化,这样就完成了罪犯在狱内的数据化。它包含很多有价值并掺杂着部分无用或者不真实的信息,这些信息通过监狱各条线部门的人工筛查和机器辅助慢慢积累汇聚到监狱指挥中心和狱政管理部门、生活卫生、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各部门以电子形式进行分类保存,它们就构成了罪犯整个服刑期间生活全部的数字信息。第三是日常工作机制数字化。围绕监狱工作主业,监狱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生活卫生等条线工作,将监狱的信息流、物质流、人员流,利用数字平台集成,并将民警的执法管理全程数字化、信息化。
监狱大数据是将罪犯服刑改造生活数字化,如果以上述的百万、千万的数据池规模,以科学仪器、传感器、网上交易、电子邮件、视频、点击流处理数据的技术相比,还不能称之为大数据。但监狱的罪犯数据库已经基本囊括罪犯在狱内的服刑生活,实时记录,全员覆盖,即时更新,已经涵盖了大数据基本特征。所以监狱罪犯数据库又确实可以当之无愧的被称之为大数据。监狱的罪犯数据不仅仅是罪犯基本信息数据库的集合,而且相对于现有的监管改造设施来说它也是资源,是非物质性资源;是破解当前困扰监狱发展难题的方法,用信息化手段为监狱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是有别于传统改造罪犯思维的思想逻辑,是教育改造罪犯新的平台和载体;是信息社会的产物;是智慧监狱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据科学以海量的数据为研究对象,通过数据挖掘等手段来寻找海量数据中潜在规律……通过对数据的规律的研究来实现对科学问题的解答。”①数据即信息,单单的将罪犯数字化,服刑生活数据化、刑罚执行信息化、罪犯管理网络化并不是无意义的行为,它是将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与民警的工作相结合,提高民警工作效率和精确度。
(一)有利于促进监狱科学化决策。罪犯数据的全面共享,可以消除监狱各个部门、上下级间因信息传输不及时和不对等带来的工作阻隔,突出信息的新颖性和全面性。让监狱工作决策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数据支持,从而以科学、正确计划代替简单、粗放的行政决策。
(二)有利于减少民警繁琐工作量。利用机器辅助民警进行工作,比如扫描数据库有助于民警快速了解罪犯;用可视化监控探头便于民警监管,回放保存执法证据;利用数字平台部门间共享互通信息来开展工作,减少纸质化台帐等,总之大数据将资源合理配置,并进行优化,有助于减少民警繁琐工作量,节约警力。
(三)有利于民警工作突出重点。大数据思维的规律在于“不是因果关系,而是相关关系”②鲍雨:《社会学视角下的大数据方法论及其困境》,《新视野》,2016年第3期。。大数据重要的是预测事物发展的趋势,如监狱考核民警,要求主管警官在日常工作中突出五重点的工作机制,这不是对每一起罪犯违纪案件具体因果关系的把握,而是根据大量的现实案例数据总结出的罪犯违纪案例发生的正相关因素。大数据有利于民警整体把握罪犯犯群的整体形势,准确判断罪犯个体违规违纪的原因,突出民警工作重点,实现警力、物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一)注重新发展理念,推动监狱内涵式发展。以人本、统筹、法治、开放、共享的五大关键发展理念为引领,破除注重硬件设施改善的监狱外延式发展思路,推动监狱内涵式发展,用信息化服务于法治化监狱的工作实践,利用大数据的非排他性、公开性、共享性并通过使用不断增殖的特征,有利于实现目标精准,制订制度精密,执法管理精细,贯彻执行精实,系统运作精畅,监督考评精到,民警队伍精神的监狱精细化管理要求。
(二)注重服务理念,推动执法管理标准化。标准化是经验的总结,将大数据库作为民警成功工作经验和失败案例的“仓库”,服务于标准的制定,突出标准的专业性,监狱工作的职业性,民警执法的公正性;标准化是规律的遵循,大数据核心价值是在于事物的关联性,将监狱数据库中各种关联提炼就是规律,固化为制度,以标准的形式再服务于监管改造工作;标准化是现代法治监狱运行的前提。现代刑事司法工作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监狱的刑罚执行决不能关起门,要按照大数据互享共通的要求,通过制定和使用标准,服务于现代法治社会。
(三)注重善治价值理念,推动法治监狱形象建设。“大数据最显著的特征是数据的社会化”③秦宣:《大数据与社会主义》,《教学与研究》,2016年第5期。,它开启了一次重大时代转型,改变我们的思维,拓展人们对监狱工作的参与渠道,用数据来推动法治价值理念传播,推动法治监狱形象建设,将监狱执法通过互联网进行正面展示,如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要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监狱不再是以前封闭性环境,而是更加透明。
大数据时代,我们用聘请执法监督员,狱务公开等多种形式深化狱务公开,开放监狱数据库,让社会来监督监狱民警执法,用法治价值理念来服务于刑罚执行法治工作实践,实现善治目标。
(一)大数据拓宽监狱工作视野。远程帮教、远程法庭、中央安置帮教系统等在监狱大规模运用,监狱数据库与社会共享对接,这些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极大的拓展监狱工作视野,使得监狱工作可以跳出四面墙的束缚,及时有效的与罪犯家庭、政法系统、综治系统联系,打破地域束缚,让监狱科学矫治罪犯的手段社会化程度更高,让监狱刑罚执行经得起法治检验,安置帮教对罪犯的思想改造和难题更有针对性。当然这些信息化手段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现实社会与网络空间深度融合的产物,发挥大数据自由、平等、共享的精神实质,发挥数据的社会化特征,促进社会参与监狱工作,让监狱工作生活中数据中,也让社会为监狱工作贡献数据。
(二)大数据尊重罪犯的个性化特征。长期以来,人们将监狱的服刑人员视为群体,忽视罪犯个体,随着行刑理念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开始注重罪犯个体,个别化矫治成为国际行刑理念共识,但这种个别化关注每一个服刑人员个体,如果没有强大的科学技术力量作后盾,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大数据时代才能够提供如此精细的技术支撑,监狱通过数据搜集、整理、筛选、计算得出的结果,建立起来的罪犯动态评估体系,尊重罪犯个人利益和需求,重视罪犯个人的所思所想,从而找寻到为每名罪犯改造方法,开启罪犯的新生。
(三)大数据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监禁刑的基本属性是将罪犯隔离于正常社会之外,而其追求的目标却是罪犯复归社会,这就使监狱行刑的手段与目标、过程与效果之间产生深刻的矛盾。我国的学者储怀植与王平先生将其概括为监狱行刑悖论,即罪犯监狱化与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以及封闭的监狱与开放社会的矛盾。④冯卫国:《行刑社会化论纲》,2002年北京大学博士论文,第1~2页。大数据作为信息化手段,推进监狱的全面变革,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通过技术变革,一是为罪犯再社会化提供良好的再社会化模拟环境,不走出监狱,也了解社会,为罪犯把握大局大势,拓宽罪犯视野提供可能。二是大数据通过促进劳动改造产业技术升级,与社会发展无缝对接,为罪犯再社会化提供谋生手段。三是大数据通过丰富罪犯精神生活,加强罪犯思想改造,为罪犯重新社会化提供思想保障。
(四)大数据拓展人们参与监狱工作。大数据时代逐渐打破监狱工作封闭性,它作为先进的信息技术对国家治理体系提供革命性工具,降低了社会参与监狱工作的成本和时间,也大大增强社会参与监狱工作的能力,人们可以用数据穿越围墙参与到监狱工作中去。近年来,上海监狱以门户网站、12348公开热线、微信平台、会见室和公开窗口、执法情况通报机制、罪犯(戒毒人员)信息卡为载体形成了公开平台来深化狱务公开工作,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向社会展示服刑人员权益保障,这其实就是监狱向社会开放民警执法数据库的过程,让社会知晓监狱工作,让更多的人参与监狱服刑人员权益保障,监督监狱民警执法管理。这种参与将深刻影响监狱在大众视野里的法治形象构建,提升监狱执法公信力,让社会信任监狱,监狱与社会一起推进社会综合治理,从而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创新。
(一)加强顶层设计。上海市在2016年11月10日正式成立司法行政大数据实验室,围绕“大数据如何与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深度融合”这一课题,着力探索司法行政大数据的创新应用。重点围绕“司法行政大数据顶层设计、大数据基础设施、大数据基础平台、业务大数据融合建模、大数据安全防护保障、大数据前瞻性创新研究”等6大方面14个专题开展合作。
监狱作为司法行政战线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数字时代的新课题,一方面要主动思考,将目前的重点、难点、热点、中心问题汇入到司法行政大数据的课题中去提升司法行政管理效能和科学决策水平,提升司法行政执法执业公信力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能力,提升司法行政便民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加强监狱大数据的顶层设计,将监狱服刑人员的部分数据与社会数据共享互通,这既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监狱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发掘监狱管理巨大技术潜力的举措。
(二)创新信息采集。罪犯信息数字化,绝不是简单罪犯的姓名、社会关系、家庭住址、人生简历、体检、文化测试等信息电子化。随着大数据时代的高要求,监狱数据库有没有继续补充的空间,这需要从大数据的方法逻辑角度进行思考。
大数据将社会生活数字化、数据化、变量化,所以研究样本趋于总体。那么监狱数据库是否需要充实的依据就在于现有的数据库能否能否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获取,并覆盖罪犯所有的服刑轨迹。现有的罪犯服刑生活轨迹数据库,虽然已经基本实现数字化、信息化,关键是很多信息没有实现可视化,即不能实现机器的快速筛选。现在民警对录音复听最头疼的问题是罪犯方言,特别是少数民族语言。如果语音电话录音通过机器将语音转换为文字,再进行适当修改补充,提高转换正确率,那么这不仅可以解决方言问题,而且可利用机器扫描关键词,快速准确处理。
另外,还有罪犯信件的信息管理,现在罪犯与外界交流一条重要渠道就是信件,罪犯信件寄发使用平信是沿袭多年以来的习惯,这种方式已经落后于时代。一是平信收发时间长,丢失率高。二是上海这样的国际大都市,外省籍罪犯占比高,罪犯家属往往在老家务农或居无定所外出务工,他们收发信件多靠当地村委会费时费力层层转交,更加延时,不利于信件收发。反过来可以用来证明监狱处理罪犯信件落后于时代的是,罪犯家属寄发信件给罪犯很多都选择是EMS,这种快速保险但昂贵的交流方式,而不是平信寄发。监狱可以对部分罪犯家信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收发,如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参照作法,由罪犯签书面同意书,并经罪犯家属书面确认,发送罪犯家信由监狱设统一公共邮箱,狱政部门将罪犯信件数字化后审核发送。对于没有电子邮箱或者不会使用的罪犯,监狱与基层司法所对接,基层司法所设公共邮箱,收信后再转寄罪犯家属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邮箱,对于这类罪犯,书信与电子邮件应同步,保证信件不遗漏。对于涉及罪犯实体权益的信件,可以采用挂号、机要的方式送达, 不采用电子邮箱的形式。
(三)培育数据文化。孟建柱同志指出:要培育数据文化,以更加开放心态推进政法数据资源共享共用,以合作姿态利用好企业、社会的数据资源,进一步推动设施互联、数据开放、资源共享和地区部门联动,不断提高政法综治工作智能化水平。笔者认为监狱工作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培育数据文化。一是加强民警的大数据学习,提升民警大数据意识,培养民警利用数据辅助工作的思维,做数据的分析师,为改造罪犯做出科学合理的分析,以便正确决策。二是根据时代要求,以合作姿态利用好企业、社会的数据资源,维护好罪犯合法权益。罪犯入狱服刑后,他们的网络空间财产如支付宝帐号、微信帐号、QQ号等如何维护,只能等他们刑满释放或寄希望他们的家人、朋友帮助。监狱可以采取主动合作姿态利用好企业、社会的这类数据资源,维护好罪犯网络虚拟空间合法权益,也能够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三是监狱应推动数据的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就是给罪犯提供足够的电脑设施,并进行网络使用培训,这既能加强罪犯思想改造,又满足罪犯出狱后的社会需求。
用现代科技来推动监狱发展转型,它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用大数据来完善改造这项监狱工作,正是从用现代科技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入手,构建阳光公正执法机制,让我们更好的完成监管改造任务。现代科技是把双刃剑,它既能促进我们工作,但是如果使用不当反而会影响监狱工作,如监狱的罪犯相关个人数据信息保密和信息时代的罪犯权益边界,如果对数据使用不当或者过分使用,不仅影响罪犯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也会影响到监狱自身的法治建设,所以只有将大数据的优势用依法治监的价值引领,才能让大数据这一资源、方法和思维逻辑,更好的服务监狱工作。
(责任编辑 朱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