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社保征收体制,应当尊重参保人意愿
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我国逐渐形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税机关分别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格局。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的呼声。那么,统一征收应该统向社保机构还是地税机关?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从国企改革的配套措施到民生工程再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过程,社会保障的供给是政府的义务和职责,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确定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应当从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推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社会保险需求和实现人们的社会保险权利出发。
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从社会保险业务体系中强行切割出社会保险费征收环节并由其他部门实施,会增加行政成本,损及用人单位及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不符合行政管理的“精简、效能”要求,亦没有充分尊重参保人意愿。
确定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应当广开言路,听取和接受广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意见。作为服务性工作,包括征收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都应当以服务对象的需求和满意为依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