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底对象要从收入型贫困拓展到支出型贫困

2017-01-24 21:07:45钟仁耀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中国民政 2017年9期
关键词:托底华东师范大学刚性

钟仁耀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托底对象要从收入型贫困拓展到支出型贫困

钟仁耀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收入与支出是影响贫困的两个基本要素,支出是导致贫困最根本、最直接的绝对标准,而收入是与支出相比较的一个衡量贫困的相对标准。但如果从“支出”角度来认定贫困,会遇到一个难题,什么样的支出是必要的、刚性的?衡量必要的、刚性的支出标准又是什么?或许正是由于度量刚性支出与衡量收入相比,更加复杂、难度更高,所以各国纷纷采用“收入”度量贫困。实际上,社会救助制度中把“收入”作为资格认定条件,本身隐含一个前提条件,即假定某个人或者某个家庭的支出都是必要支出、刚性支出,然后基于这样一个假定条件,从收入角度来衡量贫困。但这种情况没有考虑某个收入线以上群体的刚性支出大于收入而陷入贫困的问题,因此构建的社会救助体系也无法解决与应对这个群体的贫困问题。而如果同时考虑支出这个因素,这个问题就不会发生。所以,基于制度建设成本(人力物力财力、社会的接受度)以及收入作为贫困资格认定条件的合理性等,个人认为,未来的社会救助发展方向应该是构建一个收入型贫困与支出型贫困并存的社会救助体系。

对这两个制度的定位,应该是一种并列型的关系,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而不是一个制度从属于另外一个制度。收入型贫困救助制度的对象是收入过低的群体,支出型贫困救助制度的对象是必要支出过大而陷入贫困的群体。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构建的支出型贫困救助制度目标指向仍是绝对贫困群体。基于我国未来社会救助体系发展的目标指向仍是实现应救尽救,所以如何把所有贫困群体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实际上就是一个扩面的问题,即通过建立支出型贫困救助制度来弥补这一漏洞。

收入型贫困救助制度由现有的低保、专项救助构成,其实施对象是低保线以下的贫困群体,其贫困识别指标是低保线;支出型贫困救助体系由各专项救助制度构成,其实施对象为低保线以上的贫困群体,其贫困识别指标为各种必要支出,只要必要支出大于其收入,均可以享受社会救助。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不设定收入标准,但对“必要支出”需要作出严格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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