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 路张恒阁
(1 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 江苏 南京 210031;2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 江苏 宿迁 223800)
涉支付宝犯罪案件的侦查研究
宫 路1张恒阁2
(1 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 江苏 南京 210031;2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 江苏 宿迁 223800)
支付宝是当前国内用户占有率最高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支付宝“简单、安全、快速”的特点让网络支付变得更加普及,但同时也滋生了一系列与平台相关联的犯罪案件,主要有盗窃、诈骗、赌博等。该类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跨区域性等特点,使得案件侦查在确定管辖、情报搜集、证据固定等方面存在诸多难点。必须拓宽案件来源渠道,完善区域协作机制,提高侦查人员情报搜集和网络侦查取证的能力,打造针对该类犯罪的规范化侦查流程,以实现对该类犯罪的有效打击。
支付宝 侦查难点 第三方支付平台
支付宝是阿里巴巴集团于2004年推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提供担保交易、网络支付、转账等服务。第三方支付广泛应用于计算机终端的网络支付和移动手机终端的电子支付过程之中,极大地促进了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支付宝作为全球最大的电子支付平台,拥有的用户人数和所占市场份额居于国内同类行业之首。支付宝让网络支付更加简便、快捷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机会。近年来利用支付宝实施的盗窃、诈骗、赌博等案件呈高发态势,给当前侦查工作带来了挑战。
1.1 盗窃案件
盗窃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利用支付宝实施的犯罪案件类型。犯罪的手法有:①通过植入木马、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支付宝账户信息后登录他人支付宝账户,将账户中的资产进行转移或使用其他服务;②通过获取熟人的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码开通支付宝账户,再通过偷用对方的手机获取验证码将支付宝账户内资金转移的行为;③通过钓鱼连接,让他人支付小金额的货款,实际上转移大金额财产的行为;④通过非法途径获得支付宝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的信息后,通过伪造他人身份证-补办手机SIM卡-短信验证重置支付宝密码对账户实施盗窃的行为;⑤秘密使用他人手机直接通过支付宝客户端实施盗窃的行为。
关于窃取支付宝内资产的行为定性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不法分子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操作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进行交易,属于“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有观点认为,支付宝可以成为欺骗的对象,“窃用”支付宝账户的行为符合三角诈骗的行为特征[2]。但根据实践中的操作,首先支付宝公司是非金融机构,支付宝账户不属于银行卡,对支付宝账户内的金额进行转移应当认定为盗窃,盗窃银行卡信息可以认定为盗窃银行卡,非法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并开通支付宝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银行卡并使用[3]。该类行为最终危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而不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不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1.2 信用卡诈骗案件
支付宝2010年推出快捷支付后,大多数支付宝用户都将银行卡与账户关联起来,使得使用银行卡网络支付的步骤简化,网络支付效率大大提高,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快捷支付实施犯罪。涉及银行卡类犯罪由原来的金融机构、ATM机等传统阵地转移到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支付行为的网络阵地。常见的利用支付宝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有两种:①是不法分子在捡拾他人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之后便可以通过手机支付宝开通快捷支付[4];②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他人的信任取得他人银行卡的使用权后,将他人银行卡关联到自己支付宝账户并进行资产转移或消费的行为。
在实践中利用支付宝实施盗窃和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有相似之处,难以定性,笔者认为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以盗窃的方式获得他人银行卡及个人身份信息并通过支付宝对银行卡内资产进行处置的,应当认定为盗窃;而拾得他人钱包获得银行卡信息或通过欺骗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1.3 诈骗案件
支付宝诈骗是电信诈骗的一种,不同之处在于以支付宝为支付工具。由于利用支付宝实施的诈骗具有跨地域性、匿名性等特点,该类案件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发案率,是当今网络诈骗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利用支付宝实施的诈骗行为可分为店家利用支付宝实施的诈骗行为、买家利用支付宝实施的诈骗行为、其他主体利用支付宝实施的诈骗行为以及利用支付宝漏洞对支付宝客服进行诈骗。店家利用支付宝实施的诈骗行为主要是指店家通过虚构交易、以次充好等方式使买家产生错误认识并将货款通过支付宝支付给店家的行为;买家利用支付宝实施的诈骗行为主要是指买家利用“支付宝生成器”之类的插件使店家误以为买方已付货款并发货的行为;其他人利用支付宝实施的诈骗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拨打诈骗电话、使用伪基站或租用服务器等方法发送诈骗短信、电子邮件或钓鱼链接等方式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通过支付宝将钱转到对方账户的行为[5];对支付宝客服进行诈骗是三角诈骗的一种,表现形式为通过对支付宝客服进行诈骗从而取得他人支付宝账户的使用权,非法处置他人资产。
1.4 赌博案件
支付宝改变了传统支付方式的同时也使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6],比较典型的就是赌博类案件。传统的赌博案件现场有赌资、赌具等物证可以收集,但如今更多的不法分子在赌博时使用支付宝进行支付,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赌博类案件的侦办难度[7]。涉及支付宝的赌博方式有以支付宝为支付工具的网络赌博和利用支付宝实施的赌博两类。支付宝红包因为不受手续费和每日限额的限制而被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为赌博工具。具体操作流程为:先组建支付宝红包群,制定发红包规则,每个人按照规则发送拼手气红包,每发一个红包都要支付给组织者一定金额。除此之外,许多不法分子在抢红包赌博的基础上发明新的赌博规则,以此增加参与赌博的乐趣并吸引更多人参加。该类案件隐蔽性强,证据难以固定,犯罪分子难以抓获,因此侦破难度较大。
1.5 洗钱案件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指利用第三方支付这种新型的网络支付方式,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的真实性质和来源,将其合法化的过程[8]。支付宝创建之初就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洗钱的渠道。利用支付宝洗钱的惯用犯罪模式为将非法所得先存入不同的银行卡账户后转移到不同的支付宝账户中,再通过虚假网络交易的方式“自买自卖”,将非法所得转移到卖方账户,使非法所得转换为网络交易获利的形式[9]。
1.6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件
支付宝平台的内部数据信息量大,用途广泛。从支付宝的内部数据我们可以了解支付宝用户的交易习惯、个人爱好、活动范围和资产状况等蕴含巨大商业价值的信息。因此有不法分子以该类信息为目标实施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就会触犯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10]。依据主体的不同,该类犯罪可以分为外部人员非法获取和内部人员泄露两类。2013年,支付宝前员工李某利用工作便利下载了支付宝用户的有关数据,数据超过20G。李某伙同他人将该信息出售给电商公司、数据公司。后来该事件被阿里巴巴廉政部门发现并报案,随后李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拘。
2.1 犯罪线索发现难
涉支付宝平台的犯罪案件大多具有隐蔽性,该类案件来源依据犯罪活动有无受害人可以分为两类:有受害人的这类案件来源大多来自受害人的报案,如盗窃、诈骗等,受理后公安机关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进行初查、调查案件事实、开展侦查工作;没有受害人的案件如洗钱、赌博类,情报来源相对狭窄,通常有网安部门的日常巡逻发现和运营方移送两类。由于网警人数、工作重点等条件的制约,仅凭地方网安部门的日常巡逻盘查很难发现,运营方的移送就成为了该类犯罪情报的主要来源。案件侦查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与案件相关的支付宝账户中的涉案金额、流水、交易明细的详细信息数据都大多掌握在运营公司的手中,案件的情报收集对于运营商的依赖程度相当大。
2.2 确定管辖难
当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案件管辖制度是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涉支付宝平台的犯罪案件具有嫌疑人隐匿性较强、案件侦破难度大、耗费精力多等特点,各地公安机关又大多处于案件多、警力少的现状,案件发生后容易引起各地公安机关的相互推诿、扯皮,引发各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但各地公安机关都不管辖的状态。管辖权有争议的,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后,被指定的公安机关大多也会以“立而不侦,侦而不力”的消极态度予以应对,使得该类案件大多被搁置。该类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缺少与该类案件跨区域性相对应的区域协调管辖制度及明确的管辖分工制度。
2.3 犯罪证据固定难
涉支付宝类的犯罪案件的证据固定主要体现在证明案件违法事实存在和违法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两个方面。发现案件事实存在并不难,有受害人的案件中可以通过调取支付宝交易记录来确定资金走向、明确账户信息、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难点在于确定如植入木马、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数据的犯罪手法,这对侦查人员的取证意识和计算机知识与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普通的犯罪类型如盗窃、诈骗,支付宝账户间的资金往来相对简单,犯罪数额认定相对容易。而赌博、洗钱类的犯罪行为的资金往来频繁,交易记录复杂,查询支付宝账户的交易流水,对支付宝账户内的金额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手段目前运用的不多,相关流程大部分办案人员仍不熟悉,这从一定程度上给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3.1 强化与运营商的交流合作,拓展案件受理渠道
涉支付宝犯罪案件的来源途径主要有受害人报案和支付宝运营方移送两种。支付宝客户受到侵害后的第一选择往往是联系支付宝客服。支付宝工作人员采取的措施决定了能否及时挽回、减少受害人损失以及公安机关能否及时有效地采取侦查措施。而且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情报搜集和侦查取证对于支付宝公司的依赖程度较高,侦查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取决于支付宝公司的配合程度。为此我们必须强化与支付宝公司的合作,开辟网络案件受理新渠道,拓宽案件情报来源,解决当前该类案件情报搜集难的问题。
目前公安机关与运营方的合作以地方公安机关与阿里集团的点对点合作为主。2016年广州市公安局与阿里巴巴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以“互联网+警务”为结合点,着力在改善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创新移动互联网警务模式、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服务民生等方面开展紧密合作,共同推进互联网与警务合作的深度融合。广州警方的合作模式也给其他地方公安机关提供了经验。
公安机关可以在双方战略合作的基础上,将涉及支付宝犯罪案件的情报搜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合作机制应包含如下内容:①明确运营方情报移送的义务。支付宝运营方在发现交易异常可能涉及犯罪或者受理用户投诉发现可能存在违法犯罪的情况时应及时将犯罪情报移送公安机关;②明确运营方应为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便利的义务。公安机关确定犯罪行为存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立案后,运营方应为公安机关的情报搜集、侦查取证提供便利;③公安机关依法追缴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或依法强制执行时,支付宝运营方应当予以配合。与之对应的是公安机关将违法犯罪活动中暴露出来的支付宝安全问题及时反馈给支付宝运营方,提供安全方面的建议。
公安机关可以依托于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丰富的数据基础、专业的人才优势、先进的大数据挖掘技术、成熟的云计算平台及强大的网络服务产品平台,整合双方优势资源,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战略合作,共同推进互联网与情报搜集工作的深度融合,引领公安在情报搜集、侦查取证方面的创新发展。
3.2 确定管辖与加强区域协作
涉支付宝平台类的犯罪案件特点之一就是具有跨区域性,犯罪嫌疑人遍布各地使得案件管辖难以明确,侦查取证难度大。为了应对此类跨区域的团伙作案,我们首先应当明确案件管辖。涉支付宝犯罪案件的行为地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地和受害人被侵害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多人或实施多次犯罪行为,每个犯罪嫌疑人实施每次犯罪行为所在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如果被害人自主使用支付宝导致财产损失的,那么被害人使用支付宝行为地公安机关也应该具有管辖权。多地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由主要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加方便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跨地域作案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牵头,指定主侦查机关,其他涉案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其次,我们应当建立区域协作办案机制。从江苏张家港破获的重大支付宝赌博案件我们可以看出,该案成功的经验不仅在于前期摸排经营工作准确细致,更在于抓捕时各地公安机关协调得当,我们应该建立起应对该类跨地域作案的区域协作机制。针对该类案情复杂、参与人数多、分布区域广的特点,我们可以及时呈报公安部主管部门,运行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牵头的、主要犯罪行为地公安机关为侦查主力、其他涉案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侦查协作机制。公安部牵头成立专案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动警力进行侦查,时机成熟时各地公安机关同时开展抓捕工作,战绩共享,避免各地互相推诿或争功的现象发生。
3.3 加强取证固证能力,提升办案水平
首先,要打造一支兼具刑事办案能力和网络取证能力的复合型执法队伍[11]。应该从办案部门抽调一批年轻化、学习能力强、接受知识快的业务骨干组建网络案件侦查队伍,强化队伍的培训工作。从实战案例入手,让队伍熟悉该类案件的特点、常见手段、应对措施及侦查难点重点;其次,强化队伍侦查取证意识,树立以庭审罪名为中心的情报搜集意识,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精准定性,以罪名为突破点开展情报搜集工作和证据固定工作,做到精确打击[12];最后,强化意识的同时要训练相关侦查取证的能力,该类犯罪证据以电子证据为主,为此侦查人员必须熟悉电子证据的取证流程,熟练掌握电子取证工具的应用。同时要掌握应用相关专业性的计算机知识如分析主机的日志信息、查看计算机访问记录、木马侵入过程、恶意代码内容等[13]。
针对涉支付宝犯罪案件的特点,侦查人员应采取与之相对应的侦查模式。接到受害人报案或者阿里安全部门的案件移送时,首先对案件经过进行梳理,确定可能涉及的罪名,详细记录涉案支付宝账户信息以及具体交易金额、时间;案情基本信息明确之后,侦查人员应及时与阿里安全部门联系,核实涉案支付宝账户信息,查询支付宝账户的交易流水以及资金走向;查明案件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立案后应根据案件情况抽调警力进一步调查案件经过与犯罪手法,确定涉及的犯罪类型,以罪名为中心收集犯罪证据,固定支付宝交易明细等电子证据。同时应当调查涉案支付宝账户的信息,实现支付宝账户身份与真实账户身份的对应,结合IP地址、账户具体登录地点明确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犯罪嫌疑人确定之后结合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支付宝账户、手机通信、QQ微信账户进行监控,在监控过程中查明是否为团伙作案以及分工、是否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在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明确、活动范围确定后选择合适时机抓捕犯罪嫌疑人;抓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手机、电脑及时扣押,用电子取证软件对其作案使用的软件、木马病毒、计算机的操作记录等电子证据予以固定、备份;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犯罪嫌疑人及时审讯,追缴违法所得。侦查人员应当将涉支付宝犯罪案件的侦查模式规范化、流程化,每位侦查人员都应熟悉具体的操作流程,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
除了打造专业的网络办案队伍之外,我们还需要加大技术设备资金投入,对于硬盘拷贝工具、计算机取证工具要及时更新换代;借鉴国外计算机取证经验,及时引进计算机取证软件,提高网络取证能力;公安部也可以成立专业部门将全国发生的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加工、汇集、整理,对于手段翻新、侦查难度大的案件侦查流程予以细致的记录描述,下发给地方;可以定期组织培训班和经验交流座谈会,对破案经验进行交流分享,及时了解犯罪发展趋势动向。
[1]项鸿鹏.窃取、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充值支付宝消费如何定性[J].人民检察,2014(8):47-48.
[2]许姣姣,晏阳,田鹏.关于“窃用”支付宝账户行为性质的法律问题探讨[J].武汉金融,2015(3):38-39.
[3]张红良.擅改他人支付宝信息窃财行为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5(12):79-80.
[4]李星廷.支付宝快捷支付与盗窃银行卡资金犯罪[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4(1):22-26.
[5]李晓雅.利用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犯罪的刑法适用[D].南宁:广西民族大学,2014:41-42.
[6]郎俊义.论互联网金融视野下第三方支付的刑事风险与防控对策——以银行卡犯罪为视角[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4(6):27-32.
[7]张志强,陶春,罗俊,等.通过追踪资金链打击网络赌博犯罪[J].信息网络安全,2009(11):6-7.
[8]张倩.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2014:42-45.
[9]冯芸,严畅,杨冬梅,等.基于网络支付的电子商务环境中洗钱行为的识别和监管[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8(12):60-69.
[10]乔春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41-43.
[11]孙禀权,胡轲.移动支付平台犯罪特征与定罪模式探析[J].法制博览,2015(7):37-38.
[12]李涛.网络支付在可能涉入罪名及侦查取证分析[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59-66.
[13]杨耀威,鄂继怀.网络经济犯罪的现状及侦查对策研究[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42-44.
(责任编辑:李艳华)
Research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Crime Cases Involving in Alipay
GONG Lu1ZHANG Heng-ge2
(1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Jiangsu Nanjing 210031; 2 Sucheng Branch of Suqian Public Security Bureau Jiangsu Suqian 223800)
Alipay is the biggest third-party online payment platform which earns the highest current user share. Alipay has features of “simple, fast and safe”, which makes online payments become more popular. But Alipay also spawned a series of related platform crime cases such as theft, fraud, gambling, etc. These crimes have the features of intelligent, hidden, cross regional, which make the case investigation has many diff culties in collecting information, f xing evidence, etc. In order to combat these types of crimes effectively, we must broaden the source channels of the cases, polish up the region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and improve the ability of investigators in collecting information , network investigation and the evidence collection.
Alipay Investigation diff culties Third-party online payment 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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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7939(2017)02-0051-05
10.14060/j.issn.2095-7939.2017.02.009
2016-11-02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2016SJB820017);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TAPP);“十三五”江苏省重点建设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警官学院侦查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江苏警官学院经济犯罪侦查品牌专业建设项目 。
宫路(1974-),男,江苏镇江人,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