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崇胜 何路社
(武汉大学 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00)
【政治与法律】
反腐败“标本兼治”刍论
虞崇胜 何路社
(武汉大学 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00)
标本兼治是党的反腐败的一贯方针,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标本兼治,取得了显著成效。治标与治本是一种辨证关系,必须针对腐败主客观根源双管齐下,既用具体规则全面治标,又用宏观制度及道德教育全面治本。最终须落实到权力宏观制度建设上,就是尽快积极稳妥地进行权力选任制、委任制和考任制的配套改革,从源头上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发生蔓延。
反腐败;标本兼治;全面治标;全面治本;道德制度规则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1]标本兼治是党的反腐败一贯方针,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标本兼治,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着力抓管党治党工作,从严从细惩治腐败,取得了显著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再一次强调:“标本兼治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一贯要求。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标本兼治。”[2]
贯彻落实反腐败标本兼治方针,首先要正确地理解标本兼治的原义,以及辨证地把握治标与治本的辨证关系。
(一)标本兼治的原义
“标本兼治”,原是一个来源于中医临床学的术语。标,是指表面的病征;本,是指引发病征的源头。标本兼治指,病征要缓解,病源也要根除,这是治病的基本原则。
标本兼治引用到反腐败斗争上,标,是指腐败的外在表现;本,是指引发腐败的内在根源。标本兼治指腐败的外在表现要缓解,引发腐败的内在根源更要根除,这是反腐败的基本方针。在腐败外在表现猖獗的情况下,面对严峻复杂的腐败形势,腐败问题严重损害党的肌体健康,已经对党造成极大伤害,若继续蔓延甚至会亡党亡国。我们必须先以极大的力度惩治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党风、政风一起纠,坚决遏制住腐败蔓延势头,为治本赢得时间,然后才有可能逐渐根除引发腐败外在表现的内在根源。
(二)治标与治本的辨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法认为,现象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表面特征,本质是现象的根据,是事物的根本性质。 “标”是“本”的表现,“本”是“标”的原因。“标”和“本”是一体的,两者密切联系,呈因果关系。所以,治标与治本是一种辨证的关系,即治标的过程中必然会治本,在治本的过程中也必然会治标,两者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强力全面治标,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抓早抓小;坚持反腐无禁区、无死角、全覆盖、零容忍,既“打虎”又“拍蝇”还“猎狐”追逃,依法严厉惩处各种腐败分子。据中纪委网站发布的数据,2013年至2016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01.8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1万人。同时,反腐败强力全面治标是强化对腐败现象发生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即从对权力运行监督不到位这一腐败根源上治本。对腐败分子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从而使得日前的腐败增量大为下降。总之,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赢得了全党全社会高度认同,人们对反腐败的满意度及信心在不断上升。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10-11月在22个省区市开展的全国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中,91.5%的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表示满意,比2012年提高16.5个百分点[3]。
属于反腐败治本措施,并已实施多年的巡视制度,在十八大以后得到明显改进和完善,实现了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机结合。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异体监督方式,是对权力运行监督不到位这一腐败根源上治本。实践证明,它强化了监督的科学有效性,在反腐败治标过程中充分发挥出独特作用,即能够发现查处一些同级监督中,由于碍于情面、职权等因素,难以发现查处的隐蔽很深的严重腐败案件,是一把反腐惩贪的“利剑”。据《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年5月10日报道,党的十八大以来,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在完成巡视全覆盖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线索5.8万余件,其中涉及厅局级干部1.3万件、县处级干部3.96万件。根据巡视移交问题线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厅级干部1225名、处级干部8684名,组织部门对121名厅级和921名处级干部作出组织处理[4]。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实践的经验教训,反复告诉我们,无论治标或是治本,都必须全面。全面治本比全面治标更加关键,如果不铲除产生腐败的根源,旧的腐败现象消除了,还会变换产生出新的腐败现象。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反腐败上,标本兼治,不仅坚持进行全面治标,而且注重开展全面治本。
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要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5]这是从治理产生腐败现象的客观根源上治本。据统计,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达50余部。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更坚实的纪律遵循规章,强化了党内监督。
2017年1月6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既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也正心修身、涵养文化,守住为政之本。”[6]中央从八项规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到 “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意在引导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补足精神之钙,提高廉洁自律性。
(一)腐败客观根源与主观根源的关系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有句名言:“权力使人腐败,而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无论是客观的“权力”,或是主观的“权力者”,二者都潜在着腐败的可能性,都可成为腐败的根源。治理腐败要从权力者和权力制度两方面来着手。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论认为,客观存在决定主观意识,主观意识反作用于客观存在,两者相互作用,相反相成。从辨证法范畴的角度讲,权力者方面的主观根源是腐败现象产生的内因,而权力制度方面的客观根源是腐败现象产生的外因。内因是事物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只是它产生、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权力者具有主观能动性。然而权力者主观意识的内因不是先天的,其由后天客观存在的外因——社会普遍存在与个体特殊存在综合作用所形成。即客观存在的外因性客观根源,决定着主观意识的内因性主观根源。总之,两者的关系,既是辨证的,更是唯物的。习近平总书记讲到:“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7]因此在反腐败实践中,我们要摆正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正确位置,把根本着力点与主要精力放在制度治党上。开展制度治党,扎扎实实牵涉到各方面的切身利益,困难多,阻力大,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要牢牢把握这个原则,才能取得反腐斗争的最终胜利。
(二)腐败客观根源的社会普遍存在与个体特殊存在的关系
腐败的客观根源,从政治哲学的视角讲,包括社会普遍存在与个体特殊存在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指权力宏观制度和权力具体规则,后者主要是指家庭生存环境和个人生活经历。要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腐败,一种是基于人性缺陷的个别性腐败,一种是基于权力制度性缺陷的普遍性腐败。基于人性缺陷的个别性腐败,不可能完全彻底避免,在任何制度下都会有权力腐败。但腐败的多寡从根本上却是与制度的利益机制密切相关,而不是道德教育之好坏。
反之,社会普遍存在权力宏观制度和权力具体规则,其对权力者腐败行为的作用及影响,则是完全可以预期的。某种特定的社会普遍存在权力宏观制度和权力具体规则下,权力者的腐败动力与动机,或大或小,或多或少;因此,腐败现象发生的概率,或高或低,都是一定的。那么,在同一种权力宏观制度和权力具体规则下,为什么有的人贪,有的人就不贪呢?其与个体特殊存在家庭生存环境和个人生活经历有关。权力者这一群体,好的和差的都是少数,而较好的则是多数,概率统计上呈“正态分布”。现实中不同的权力者,思想道德水平千差万别。总体上说,权力者品行恶劣的败类只是极少数,超凡脱俗的圣贤则更是凤毛麟角,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思想和行为,都和普通人一样具有功利性。在权力宏观制度和权力具体规则不科学不完善,激励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权力者的主观根源上出了问题,产生腐败现象,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普遍存在权力宏观制度和权力具体规则出现问题。所以,要反腐败全面治本,必须通过改革完善社会普遍存在权力宏观制度和权力具体规则,来端正权力者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克服个人的私欲和贪念,把欲望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
(三)腐败客观根源权力宏观制度与权力具体规则的关系
反腐败制约权力有两种基本方式,一为权力宏观制度,一为权力具体规则。前者如权力选任制、权力委任制、权力考任制等。后者如人们熟知的各种条例、规定、办法、准则、细则,包括《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一些具体规则。二者通过不同的利益机制来制约权力。事实上,相比较而言,宏观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具体规则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广义制度。
宏观制度与具体规则有着本质区别,其在于是否具有积极主动的利益激励机制。宏观制度具有积极、主动的利益激励机制,解决了动力机制问题,社会可自动运行,只须法治制约越轨。如权力委任制是权力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权力服从于来源,利益驱动之下,人们必然眼睛向上,主动千方百计地想方设法,通过各种竞争去谋取权力,从而享有权力优越。因此,其具有积极、主动的利益激励机制,必然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属于宏观制度。具体规则只有消极、被动的利益因素,即是行为反向激励,没有解决动力机制问题,需要外力操作运行。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是权力委任制下配套的具体规则之一。我们可以用它来监督权力委任制的公正运行。
以往的反腐败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单凭事在人为的具体规则惩罚措施来禁止腐败,虽可能短期治标效果令人振奋,却无力消除腐败现象的系统根基。因为宏观制度是具体规则实施中,对人们之行为选择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既定环境背景。我们应准确理解反腐败全面治本的科学内涵,改革完善不适应反腐败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及法律法规,使权力宏观制度和具体规则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综上所述,反腐败全面治本,必须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权力具体规则和权力宏观制度三个方面的建设,缺一不可。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我们应循序渐进,由易入难,三管齐下地平推直进。
(一)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的建设: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灵魂。坚守共产党人价值观,不断坚定和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树立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方向。努力提升人文素养和精神境界,去庸俗、远低俗、不媚俗,修身慎行、怀德自重、清廉自律,永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本色。坚持实行正确政治文化导向,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宣传。高度重视政治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强项。在这方面,轻车熟路,也做得最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整党”“三讲”“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针对于官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行引导,不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并开展得有声有色。
(二)权力具体规则方面的建设:加强各种权力具体规则的制定,及时将反腐败成果转化成为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尽快形成系统完备可操作性强的反腐败法规体系。加大反腐败法规的贯彻执行及其监督力度,推动执纪执法方式方法创新,确保各项反腐败法规落地生根。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反腐败法规执行的强大推力。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纪律靠执行,规矩靠遵从。权力具体规则要发挥治本功能,关键要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但由于我们至今未能科学厘定宏观制度与具体规则的重大区别,反腐败实际上是单军深入,往往仅仅侧重于通过具体规则来进行。鉴于具体规则具有消极被动性,于反腐败工作中存在诸多局限,致使不与优化宏观制度相结合的具体规则,事倍功半,效用不高,没能真正成为反腐败的尖兵。
(三)权力宏观制度方面的建设:目前,我们反腐败的各种权力具体规则,已经基本具备。主要是权力宏观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亟待改革完善。因此,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正面临权力宏观制度转型的机遇与挑战。既要用权力具体规则继续对腐败迎头痛击,更必须进一步推进权力宏观制度建设,对腐败现象釜底抽薪。如果权力宏观制度建设,为反腐败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基础,加上配套的反腐败权力具体规则建设,权力宏观制度与权力具体规则之间,就会相互促进,形成一个巩固与完善有效的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制度体系。反腐败全面治本,必须最终落实到权力宏观制度建设上。权力委任制、权力考任制、权力选任制,这三种权力资源配置基本方式,都各自“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关键是要“用其所长,避其所短”。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8]积极稳妥地进行现行权力选任制、委任制和考任制的配套改革,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能够事半功倍,从源头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蔓延。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4.
[2]石平.发挥标本兼治战略作用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J].求是,2017,(6).
[3]李志勇.省区市巡视“利剑”作用明显,挖出问题线索5.8万余件,近万名厅处级干部“现形落马”[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05-10.
[4]《中国纪检监察》编辑部.正风反腐深得党心民心——2015年全国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数据分析[J].中国纪检监察,2016,(1).
[5]习近平.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DB/OL].[2015-06-27].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 5/0627/c70731-27217696.html.
[6]石平.发挥标本兼治战略作用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J].求是,2017,(6).
[7]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140.
[8]习近平.坚定制度自信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N].新华社每日电讯,2014-02-18.
责任编辑:任芃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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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169(2017)07-0024-04
虞崇胜(1952-),男,湖北黄石人,武汉大学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何路社(1955-),男,湖南邵东人,武汉大学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政治哲学与公共权力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