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使用警犬搜查与公民隐私保护探讨
——以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为视角

2017-01-24 17:24高荣林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警犬修正案被告

高荣林

(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 湖北 武汉 430034)

警察使用警犬搜查与公民隐私保护探讨
——以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为视角

高荣林

(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 湖北 武汉 430034)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美国警方常常使用缉毒警犬对犯罪嫌疑人的行李、汽车,甚至住宅和身体进行搜查,试图发现关涉毒品犯罪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不过,警犬的使用可能会与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发生冲突,即警犬的搜查行为可能侵犯被搜查对象的隐私权。结合美国的司法判例,讨论警方使用警犬搜查犯罪嫌疑人的行李、汽车、住宅和身体的合宪性问题,对于我国侦查员使用警犬搜查的实践是具有参考价值的。

警犬 搜查 毒品 隐私权

犬是人类的朋友,也是人类的得力助手。特别是在打击毒品犯罪领域,警方经常使用缉毒警犬屡破大案,因为它们对毒品的气味非常敏感,它们在可能种植或藏有大麻、海洛因等毒品的建筑物、汽车、包裹(行李),甚至人的身体外嗅探,一旦闻嗅到毒品的味道,它们就会向主人发出警告,警方就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搜查令,对犯罪嫌疑人做进一步地搜查。不过,这样也产生一个问题:警方在没有申请搜查令的情形下,使用警犬闻嗅公民随身携带的行李、汽车、住宅,甚至身体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宪法隐私呢?宪法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对抗政府权力的基本权利,其关系到法治自由社会的根基。本文结合美国的司法判例对此问题加以探讨。

1 使用警犬闻嗅行李或包裹与公民隐私保护

在美国,公民随身携带的行李或邮寄中的包裹被视为一个“封闭的容器”,权利人对此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警方无搜查令一般不得搜查(打开)上述物品,除非符合法定的无证搜查的条件。在United States v.Freire[1]一案中,美国联邦第十巡回法院判决认为,公民对其公文包里的物品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即使当其将该公文包交给其信任的朋友保管时,其也不丧失对公文包享有的隐私期待。在United States v. Chadwick[2]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公民对其上锁的行李箱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其不受警方或政府执法人员的非法搜查。在另一则案例中[3],美国第八巡回法院判决认为,学生对其背包和钱包里的物品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并受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

那么在不打开上述行李或包裹,而是使用警犬闻嗅,是否侵犯权利人的隐私呢?美国的法院一般认为,警方有权在没有申请搜查令的情形下使用警犬搜查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行李或包裹。

在United States v. Place[4]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机场被警方拦截,其随身携带的行李被扣留,警方在没有申请搜查令的情形下使用警犬进行搜查后,警犬发出警告。在申请搜查令后,警方在该行李中发现了毒品。犯罪嫌疑人因此被捕。法院判决认为,犯罪嫌疑人对其持有的非法毒品不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即“违禁品无隐私”,并且该行李(包裹)处于公开场所(享有较低的隐私保护)。因此,警方可以使用缉毒警犬闻嗅犯罪嫌疑人携带毒品的行李(包裹),以揭示犯罪嫌疑人携带毒品的犯罪行为,警犬的闻嗅行为不构成宪法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行为。另外,警方正在机场开展打击贩运毒品的活动,为了避免被带入境毒品的分销,也使得警方有“合理的根据”(probable cause)扣留有嫌疑的包裹。不过,法院特别强调了以下几点:警犬的闻嗅行为并没有侵入被告的行李内部;警犬通过闻嗅被告行李散发出的气味的方式,并没有使行李(包裹)内的物品曝露在公众的面前,因此,此种“搜查”方式对犯罪嫌疑人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权利几乎没有任何损害;警方使用警犬闻嗅获得的信息非常少:仅仅是毒品散发的气味;警犬闻嗅只能侦查违法犯罪行为。由此,法院认为,警方使用缉毒警犬闻嗅被告行李(包裹)散发出来的气味的行为,并没有侵犯被告享有的合理的隐私期待。

与上述案例相似的一个案例,在United States v. Ganser[5]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警方使用警犬闻嗅正在邮递中的邮件,符合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并没有侵犯邮件所有人的隐私权。法院认为,邮件与航空包裹一样,在不同的人员当中邮递,在警方有合理怀疑时,是可以使用警犬做短暂的闻嗅“搜查”的。由此可见,在美国,公民对其随身携带的行李或邮寄的邮件享有不被警方非法搜查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权利。但是,在警方使用警犬闻嗅时,却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隐私权。

2 在道路检查中使用警犬与公民隐私保护

为了保障道路行车安全,各国警察都会对上路行驶的汽车和驾驶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常规检查:比如查看驾照、行车证、保险等证件。在道路检查中,如果警方使用警犬,并且发现了当事人或其驾驶的汽车上携带了毒品,是否会侵犯当事人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隐私权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出现反复:早期判决认为,搜查合法;最近判决认为,搜查违法。

在Illinis v.Caballes[6]一案中,在一次道路检查中,警方拦停了一辆汽车,在核对相关信息时,警犬在围绕该汽车一周后,发出了警告。警方据此搜查了犯罪嫌疑人的汽车,并发现了毒品(大麻),犯罪嫌疑人因此被指控毒品犯罪。在审判时,被告要求法院排除警方获得的毒品证据,因为警方将道路检查的范围不合理地扩展到使用警犬进行犯罪搜查。初审法院判决认为,在道路检查的过程中,在有“合理的根据”时,警方使用警犬进行闻嗅的行为并不侵犯被告的合理的隐私期待,因为警方的道路检查行为合法。该案上诉后,初审法院的判决被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推翻。法院认为,警方在使用警犬时没有确切的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警犬的使用不公正地将道路检查扩展为毒品调查行为。该案最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院认为,在合法的道路检查中使用警犬并没有改变道路检查的性质,警犬发现的仅仅是违禁品的位置(而没有揭示其他隐私信息),任何人对此都不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因此,警方使用警犬的行为没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第四修正案的权利。

不过,10年之后,在Rodriguez v. United States[7]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述判决。在一次道路检查中,警察在核对相关信息时,闻到非常强烈的空气清新剂的味道,警察要求犯罪嫌疑人出示其驾照,并要求犯罪嫌疑人配合检查坐到警方的巡逻车中,遭到犯罪嫌疑人的拒绝。在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要去哪里后,警察要求使用缉毒警犬对犯罪嫌疑人的汽车进行搜查,又遭到犯罪嫌疑人的拒绝。为了警员的安全,警方请求支援,8分钟后,支援的警察使用警犬对犯罪嫌疑人的汽车进行了闻嗅,警犬在围绕汽车一圈后发出警告。在搜查犯罪嫌疑人的汽车后警方发现了毒品,被告因此被捕。在审判时被告(Rodriguez)请求法院排除警方获取的毒品罪证,因为警方在没有合理的根据的情形下延长了道路检查的时间,并使用警犬进行搜查。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诉求,法院认为,警方进行道路检查延长的时间仅仅是8分钟,这对于被告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权利侵犯是非常微小的,因此是允许的。美国联邦第八巡回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推翻了以上判决。法院认为,在没有“合理的根据”的情形下,在道路检查时延长8分钟,并使用警犬对被告的汽车进行闻嗅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因为道路检查的任务主要是查看当事人的驾照、登记、保险等信息,以保证汽车能够在道路上安全行驶,而使用警犬的目的主要是调查犯罪活动,这(使用警犬)对于完成道路检查任务的警方确有帮助,但是,这对于被检查的当事人却是不公平的。

从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我们可以看出:在进行道路安检时,如果不涉及到毒品犯罪的调查活动,警方是不能使用警犬对当事人驾驶的汽车进行闻嗅的。因为这超出了道路安检的范围,构成了非法搜查。当然,如果警方有“合理的根据”(如线人举报等)证明汽车的驾驶人涉及毒品犯罪,警方是可以使用警犬进行搜查的,但是,警方尽量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警犬的闻嗅行为。

3 使用警犬搜查住宅与公民隐私保护

在美国,公民的住宅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核心部分,因为住宅内的信息是公民个人最私密的信息,它保障个人的安全,防止政府刺探的眼睛。“住宅是个人的城堡”,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的神圣的领域。当然,与住宅功能相似的区域也可以获得宪法第四修正案的特别保护,比如公寓、酒店房间等。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个人居住的公寓与个人住宅一样可得到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而不管居住者是坏人或好人,有罪者或无罪者。

与个人住宅紧密相连的庭院也可以获得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因为庭院在物理上和心理上都与住宅紧密相连,因此,个人对此享有的合理的隐私期待得到加强。不过,在探讨此问题时,得考量以下因素:庭院与住宅的距离;庭院是否是一个封闭的区域;庭院的用途;庭院的主人是否采取保护该区域的措施,以防止路人的观看。

不过,本文不是从宏观上谈论公民住宅和庭院的保护问题,而是探讨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形下,警方使用警犬在公民住宅及周围进行警犬嗅,是否侵犯公民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隐私权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美国司法界主要有两种争锋相对的观点。

3.1 侵犯隐私权的判例

在United States v.Thomas[8]一案中,警方无搜查令在被告的公寓外使用警犬进行闻嗅。法院判决认为,警方使用警犬的行为侵犯了被告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权利,因为被告对其关闭的公寓内的私人信息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虽然使用警犬搜查毒品与其他搜查方式相比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冒犯相对较小,并且获得的仅仅是关于毒品犯罪的信息,但是,它仍然是一种获取封闭区域(公寓)内私人信息的侦查措施。警方使用警犬获得的公寓内的信息是警方通过使用自己的感官无法获得的。

在State v.Dearman[9]一案中,华盛顿上诉法院判决:警方使用缉毒警犬在被告车库的周围进行闻嗅的行为构成宪法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法院的判决意见来源于Young案,在该案中,在没有申请搜查令的情形下,警方使用热探测器探测被告家中使用高能电灯种植大麻的相关信息。法院认为,警方使用热探测器获取被告室内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是警方(在没有设备的协助下)从室外无法获得的,因此,警方必须申请搜查令[10]。警犬的使用与热探测器相似,他们都提升了人类的感官能力,可以使警方“穿墙”看到室内的情形,虽然警犬的使用比热探测器的使用具有更小的侵入性,但是,警方不使用警犬是无法获得室内有关毒品犯罪的信息的。

在Florida v.Jardines[11]一案中,被告涉嫌毒品犯罪,在监视调查时,警方的探员携带缉毒警犬到了被告的住宅前,当他们接近被告住宅的前门走廊时,缉毒警犬对毒品的气味发出了警告。基于警犬的警告,警方向法院申请搜查令搜查被告的住宅,发现被告在住宅内种植大麻,被告因此被指控毒品犯罪。在初审时,被告请求法院排除警方搜查到的其种植大麻的罪证,因为警方使用警犬的行为构成了不合理的搜查。初审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诉求,排除了警方获取的罪证。该案上诉后,美国佛罗里达州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而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警方使用缉毒警犬调查被告的住宅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行为,在没有“合理的根据”时,警方的行为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因此,后来申请的搜查令无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调取案卷后维持了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当警方使用缉毒警犬调查被告的住宅以及与其住宅紧密连接的区域时,警方的行为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行为,侵犯了被告对其住宅享有的合理的隐私期待。而在本案中,被告住宅的前门走廊正是与其住宅紧密连接的区域。大法官Kagan发表协同意见认为,警方使用提升其感官的工具(警犬)获取被告住宅内的隐私信息的行为,不管是基于隐私保护理论,还是财产保护理论,警方的行为都侵犯了被告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权利。

3.2 不侵犯隐私权的判例

美国的法院一般认为,公寓或多层住宅建筑的住户对该公寓或建筑公共部分不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因此,美国的大多数法院判决认为,警方在以上公共区域使用警犬搜查毒品不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行为,不会侵犯当事人对住宅享有的合理的隐私期待。如在United States v.Hawkins[12]一案中,美国联邦第一巡回法院认为,一个公寓的租户对该公寓的公共区域不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该建筑的开放的地下室就属于“公共区域”。与上述区域相似的区域还有:高层公寓式建筑的公共部分,公寓外的走廊,未上锁的复合单元楼的公共区域等。公寓的租户或住户对以上这些公共区域不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因为公寓的住户或租户、访客、房主或其代理人都可以自由进入这些公共区域。

在Fitzgerald v.State[13]一案中,警方进入一个未上锁的公寓楼,并使用警犬在被告的门前进行侦查。由于警察使用警犬闻嗅是从公共走廊开始的,而警方进入该公共走廊时合法的。因此,法院判决认为,该案中的警犬闻嗅行为不构成宪法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行为。

在United States v. Broadway[14]一案中,在经过一位租客同意后,警方进入一栋公寓的走廊,在使用警犬闻嗅后警方发现了被告家中藏有毒品。法院判决认为,由于警方是合法(经过同意,虽然不是被告的同意)地进入该公寓楼的走廊的,而被告又对该走廊不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因此,警方使用警犬进行闻嗅属于有效的搜查行为。

在United States v. Scott[15]一案中,警方携带警犬进入一栋未上锁的复合公寓的走廊,在一个公寓的门前,警犬对从该公寓门里散发出的毒品的气味发出了警告。在申请搜查令后,警方在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公寓里搜查到毒品后,该公寓的住户被控贩卖毒品。初审法院判决认为,警方有权进入该栋公寓的走廊,犯罪嫌疑人对此区域不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而警犬只能搜查违禁品,个人对违禁品不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第八巡回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在公寓的公共走廊或相似区域,个人享有较低的隐私期待。

在State v.Nguyen[16]一案中,警方使用警犬搜查被举报的毒品交易地点。在警方来到一个上锁的公寓楼前时,无法进入。此时有人从公寓楼出来,门打开后,警方随后进入。后来警方使用警犬闻嗅发现了被告居住的公寓中藏有毒品。法院判决认为,警方在受保护(上锁)的公共走廊使用警犬进行搜查并没有侵犯被告的合理的隐私期待,因为被告对公共走廊不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

在United States v. Mathews[17]一案中,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怀疑非法持有枪支和贩运毒品犯罪。犯罪嫌疑人和其母亲居住在一套公寓里,该公寓的门朝向一个宽大的公共走廊,警方携带警犬进行搜查。在警察进入该公共走廊靠近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公寓门时,警犬发出了警告。据此警方申请搜查令搜查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公寓,发现了毒品和枪支,犯罪嫌疑人因此被捕。在审判时,被告认为,警方无搜查令使用警犬进行搜查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侵犯了其合理的隐私期待,因此,要求法院排除警方获得的罪证。初审法院没有支持被告的诉求。法院认为,被告对其居住的公寓外的公共区域不享有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权利。在上诉时,被告援引了联邦最高法院在 “Jardines”一案的判决依据:“当警方使用警犬调查被告的住宅,以及与其住宅紧密连接的区域时,警方的行为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行为”,而在本案中警方使用警犬进行搜查并没有申请搜查令,因此,警方使用警犬搜查的行为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不过,联邦第八巡回法院并没有支持被告的诉求,而是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警犬在公共走廊闻嗅毒品气味的行为不构成宪法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行为。

不过,也有少数法院认为,上锁的公寓楼的公共区域的住户仍然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在United States v.Carriger[18]一案中,联邦第六巡回法院认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形下,警方进入上锁的公寓楼的公共区域侵犯了被告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权利。因为在侵入被告拥有合理隐私期待的区域时,警方没有逮捕被告或其同伙的“合理的根据”,因此,警方查获的毒品被依法排除。法院认为,在未经允许,或不存在紧急情况,或没有搜查令时,警方不得进入上锁的公寓楼,否则,该行为就会侵犯住户享有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权利。在United States v. Drummond[19]一案中,警方通过一个“上锁的门”(该门通向被告的公寓的房门),发现了被告虚掩的公寓门。法院判决认为,在警方进入该公寓楼时,被告是这里的唯一住户,并且其将该“上锁的门”作为其进入公寓住所的通道。因此,被告对其公寓门外的通道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在State v.Rendon[20]一案中,被告声称警方在其住宅的庭院进行的警犬搜查行为违法,警方争辩说,警方的警犬搜查行为发生在通向被告公寓的走廊上,该区域属于此栋公寓楼的公共区域,被告对此区域不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法院则认为,与被告公寓紧密相连的区域(走廊)和一栋独立的房屋的前门走廊没有太大的区别,警方在此区域使用警犬进行搜查超出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示或默示允许的范围。

由上述判例,我们可以推论出以下判决意见:在警方合法(没有上锁或得到住户、租户的同意)进入公寓(多住户居住的多层建筑)的公共区域(比如走廊、天井)时,在此公共区域进行警犬闻嗅行为,并不会侵犯公寓住户的合理的隐私期待。其判决理由:一是警方合法进入;二是住户对该公共区域不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当然,如果公寓楼门上锁,或者整栋公寓只有一位住户时,警方在公寓走廊进行警犬闻嗅行为可能会侵犯公寓住户享有的合理的隐私期待。另外,对于独门独户的住户(如居住在别墅的公民),警方如果使用警犬在其庭院周围(比如前门)进行闻嗅,也可能会侵犯住户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权利。其判决理由:一是上锁或庭院的存在表明住户有保护其公共区域的隐私的愿望和措施;二是警方使用警犬获得的室内的信息,是警方单凭其感官无法获取的,以前警方要获取室内信息必须得申请搜查令,同理,现在没有搜查令使用警犬获取室内信息,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三是住宅是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核心部分,如果警方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形下使用警犬搜查公民住宅,则宪法第四修正案将成为一纸空文,而政府也可能会乘机加强对公民的监视。

4 使用警犬搜查身体与公民隐私保护

美国宪法在保障公民的住宅、物品隐私的同时,也保障公民的身体隐私,即公民的身体不受政府的非法搜查。那么警方使用警犬搜查公民身体试图发现毒品的行为是否侵犯公民的隐私呢?美国法院的判例相对较少。

在Doe v.Renfrow[21]一案中,为了打击愈演愈烈的校园吸毒行为,校方联络警方对校园进行搜查。校方使用警犬对每个教室的每个课桌进行闻嗅,每位学生的身体被警犬接触、闻嗅。凡是在搜查的过程中被警犬发出警告的学生,都必须在另外一个房间接受校方管理者进一步的搜查:包括搜查口袋、钱包,有的甚至被脱光衣服。不过,令人意外的是,校方和警方的搜查行为却得到了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警犬闻嗅行为仅仅是校方管理者与学生吸食大麻进行斗争的一种辅助工具,校方邀请警方和警犬进入学校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校方打击学生吸食毒品的行为,而不是为了搜查。几分钟的警犬嗅对每位学生权利的侵犯非常微小,不会严重到引发宪法第四修正案的程度。法院认为,警犬嗅不会侵犯13岁学生的隐私权,因为:这不是警方的行为,而是校方的行为;学生对其周围的空气不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因此不能禁止校方使用警犬嗅;公立学校的性质决定了学生在校时其隐私保护受到限制。总之,法院认为,为了维护学校的安全和教育秩序(打击吸食毒品的行为),校方对学生的管理和监视的权利超过了学生享有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权利。

与上述案例情节相似的一则案例,法院的判决意见却不同。在Horton v.Goose Creek IS Dist[22]一案中,校方为了制止校园内学生日益严重的毒品和酒精滥用行为,使用警犬对教室、学生的抽屉和汽车,以及身体进行闻嗅。对于警犬发出警告的学生,校方对其实施更为详细地搜身。有的学生被彻底搜查(搜查袜子、裤子等)后,没有发现任何违禁品。联邦第五巡回法院判决认为,使用警犬闻嗅处于公开场所的教室、汽车、抽屉等不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行为。但是,使用警犬闻嗅学生身体的行为属于搜查行为。用警犬的鼻子接触学生的身体进行搜查与用警犬闻嗅一个物品是不一样的,学生的身体比其身外之物享有更高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即学生对身体享有的隐私期待要比其所有的物品更高。一般的社会观念也承认个人对其身体享有完整的权利,宪法第四修正案强烈地保护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在B.C v.Plumas Unifid School Dist[23]一案中,在没有暴力和接触的情形下,校方要求每位学生离开其所在的教室,从警方牵着的警犬旁边走过,接受警犬的闻嗅。在警犬对一位学生发出警告后,校方管理者对该学生进行了搜查,结果并没有发现毒品。法院判决认为,使用警犬亲密接触学生的身体进行闻嗅的行为具有极大的侵犯性,由于并没有发现被告藏有毒品,因此,警犬的使用不具有合理的根据。上述使用警犬的行为侵犯了学生对其身体享有的合理的隐私,该行为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行为。

由此,从美国的相关判例,我们可以得知:使用警犬闻嗅一个处于公开场所的物品和闻嗅人的身体是不同的,闻嗅物品不属于搜查,但是,闻嗅身体却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意义上的搜查行为,警方一般得申请搜查令,这也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将保护公民的“身体”放在“住宅、文件和财产”之前的重要原因①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另外,使用警犬闻嗅公民的身体,极具侵略性,可能造成个人精神或心理上难以弥补的伤害。因为有些人天生怕狗,当高大威猛的警犬接触其身体时,给其身心造成的伤害可想而知。还有一种情形是警犬发出的警告可能出错,从而导致被警犬闻嗅的当事人被脱光搜查(如上述的Doe v.Renfrow),这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严重冒犯。

5 结论

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国家安全非常重要,但是,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公民隐私权也非常重要。所以在打击毒品犯罪(使用警犬)的同时,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就显得非常必要了,如何实现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是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我们以为,警方有权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形下使用警犬闻嗅公民随身携带的行李(或邮寄的包裹);在进行道路安检时,除非警方同时承担了打击毒品犯罪的任务,否则,警方不得使用警犬闻嗅被检查者的汽车,不得不合理地延长安检的时间;除非有合理的根据(比如线人的举报或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及毒品犯罪),警方不得使用警犬在犯罪嫌疑人居住的上锁的公寓(多层公寓建筑)的公共区域(走廊等)进行搜查,不得在独门独户的住宅的周围进行闻嗅,不得使用警犬闻嗅公民的身体。

在我国,从网络上的新闻报道看,在接到群众举报,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警方有使用警犬闻嗅正在拆迁的废墟的;有用警犬搜查犯罪嫌疑人出租屋的卧室的衣柜、床头柜、床下区域的;有用警犬搜查货车的;有用警犬闻嗅快递邮件的;有用警犬搜查摩托车的;有搜查酒店房间的;有在草丛中搜查的;有用警犬在边防闻嗅过往人员车辆的。在以上警方使用警犬的行为中没有发现有犯罪嫌疑人主张隐私权的报道,可能这些新闻都是警方发布的(警方认为自己使用警犬的行为合法),也可能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隐私保护的意识。笔者在网络和论文数据库中也没有检索到我国法院的相关判例。因此,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谈论警方使用警犬闻嗅个人的包裹、车辆、住宅、身体是否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是比较困难的。但是,这并不是说本文对中国的执法实践没有任何助益,我们相信,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也许会在某一天被警犬搜查的犯罪嫌疑人会对警犬搜查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此时,这篇文章也许会成为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可以检索到的文献资料。

[1]United States v.Freire,710 F.2d 1515,1519(11th Cir,1983)[EB/ OL].(2006-03-15)[2016-10-02]. http://openjurist.org/710/ f2d/1515/united-states-v-freire.

[2]United States v. Chadwick,433,U.S.(1997)[EB/OL]. (2009-04-25)[2016-11-22].https://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 v._Chadwick.

[3]In Doe ex rel.Doe v.Little Rock School Distric,380 F.3d 349,351(8th Cir.2004)[EB/OL]. (2013-05-15)[2016-09-12]. http://caselaw.findlaw.com/us-8th-circuit/1033606.html.

[4]United States v. Place,462 U.S.696(1983)[EB/OL]. (2009-04-22)[2016-10-22].https://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 v._Place.

[5]United States v. Ganser,315 F.839,843(7th Cir.2003)[EB/OL]. (2011-07-25)[2016-11-02].https://www.courtlistener.com/ ca7/4ZZq/united-states-v-cheryl-nadine-ganser/.

[6]Illinis v.Caballes,543 U.S.40,50(2005)[EB/OL]. (2008-08-18)[2016-10-22].https://en.wikipedia.org/wiki/Illinois_v._ Caballes.

[7]Rodriguez v. United States,575 U.S.135 S.Ct.1609,1621(2015) [EB/OL]. (2009-06-15)[2016-10-30].https://en.wikipedia.org/ wiki/Rodriguez_v._United_States.

[8]United States v.Thomas,757 F.2d 1359(2d Cir.1985)[EB/OL]. (2008-09-15)[2016-10-12].http://caselaw.findlaw.com/us-2nd-circuit/1382192.html.

[9]State v.Dearman,962 P.2d 850(Wash.Ct.App.1998)[EB/OL]. (2010-05-15)[2016-11-02].http://onaway.co.in/2/case-621-1989.html.

[10]State v.Young,967 P.2d 593(Wash.1994)[EB/OL]. (2009-07-25)[2016-10-15].http://www.docin.com/p-1439558247.html.

[11]Florida v.Jardines,133 S.Ct.1409,1413(2013)[EB/OL]. (2009-09-12)[2016-09-02].https://en.wikipedia.org/wiki/Florida_v._ Jardines.

[12]United States v.Hawkins,139 F.3d at 32(1st Cir.1998)[EB/OL]. (2008-06-15)[2016-09-16].https://en.wikisource.org/wiki/ Hawkins_v._United_States_Court.

[13]Fitzgerald v.State,9864 A.2d 1006(Md.2004)[EB/OL]. (2007-08-15)[2016-12-22].https://www.researchgate.net/profile/ Mary_Fitzgerald7.

[14]United States v. Broadway,580 F.Supp.2d 1179(D. Colo.2008)[EB/OL]. (2012-04-25)[2016-10-16].https:// www.courtlistener.com/ca5/2Aoh/united-states-v-georgebroadway/.

[15]United States v. Scott,610 F.3d 1009(8th Cir.2010)[EB/ OL]. (2009-03-25)[2016-10-12].https://www.oyez.org/ cases/1977/76-1382.

[16]State v.Nguyen,841 N.W.2d 676(N.N.2013)[EB/OL]. (2011-05-19)[2016-12-14].https://www.oyez.org/ cases/2002/01-10873.

[17]United States v. Mathews,784 F.3d 1232(8th Cir.2015)[EB/ OL]. (2013-05-23)[2016-11-13].http://law.justia.com/cases/ federal/district-courts/FSupp2/62/59/2410582/.

[18]United States v.Carriger,541 F.2d 545(6th Cir.1987)[EB/OL]. (2008-03-25)[2016-10-02].https://www.courtlistener.com/ ca6/2S4W/united-states-v-leland-m-carriger/.

[19]United States v. Drummond,98 F.Supp.2d 44(D.D.C.2000) [EB/ OL]. (2011-10-15)[2016-10-19].https://dockets.justia.com/ docket/connecticut/ctdce/3:2011cv01931/95402/.

[20]State v.Rendon,477 S.W.3d 805(Tex.Crim.App.2015)[EB/OL]. (2011-03-15)[2016-11-02].http://caselaw.findlaw.com/fldistrict-court-of-appeal/1289589.html.

[21]Doe v.Renfrow,635 F.2d 582,583(7th Cir.1980)[EB/OL]. (2009-04-22)[2016-10-15].http://caselaw.findlaw.com/ussupreme-court/451/1022.html.

[22]Horton v.Goose Creek IS Dist,690 F.2d 470 (5th Cir.1982)[EB/ OL]. (2009-03-25)[2016-10-22].http://openjurist.org/690/ f2d/470/horton-v-goose-creek -school-district.

[23]B.C v.Plumas Unifid School Dist,192 F.3d 1260(9th Cir.1999) [EB/OL]. (2010-11-15)[2016-09-06].https://en.wikipedia.org/ wiki/Plumas_Unified_School_District.

(责任编辑:李艳华)

Police Search by Using Dogs and Protection of Citizen’s Privacy— Taking American Constitution as the Perspective

GAO Rong-lin

(Law Department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Hubei Wuhan 430034)

In order to combat with drug-related crimes, the American police often try to fnd more evidences of drug crimes to arrest the suspects by using narcotics police dogs to search suspect’s baggage, cars, and even body and residence. However, the use of dogs may confict with the fourth amendment of the U.S. constitution, the dog searching behavior may violate the privacy of objects being searched. The American judicial precedents are combined to discuss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using dogs searching the suspect’s luggage, cars, houses and body. It’s valuable for investigators to search by using police dogs.

Police dogs Search Drugs Privacy

D920

A

2095-7939(2017)04-0024-07

10.14060/j.issn.2095-7939.2017.04.004

2017-2-21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一般项目(编号:2016CLSC51) ;湖北警官学院2017年度重大项目(编号:ZDA01)。

高荣林(1974-),男,湖北襄阳人,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猜你喜欢
警犬修正案被告
党章修正案“知识点”速记
警犬是怎样“炼”成的
双被告制度的检视与重构——基于《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警犬戈尔吉
警犬集体过生日
我被告上了字典法庭
一份得C的作业,推动美国宪法修正案
分期还款约定落空 债权人主张全数还款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