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
(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350117)
关于生态正义的研究现状及评析
陈云
(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350117)
当前,学术界对生态正义的研究,大致集中在生态正义的基本内涵、主要原则、理论维度、学科审视、城乡镜像以及相应的对策等。这些理论研究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然,也难免存在一些研究不足,比如,城乡生态非正义的根源到底是不是不平衡的二元经济结构,城乡生态正义与城乡空间正义到底存在着什么关系,城乡生态非正义的对策实效性到底何以突显,这有待今后继续深入探讨。要切实推进生态正义的研究,需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进一步开阔视角,丰富研究的内容,创新研究的观点。
生态正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明;研究创新
随着人类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人们逐渐意识到了保护人类生存家园的重要性。在理论界,对于生态环境问题的学术探讨如火如荼,主要目的就是寻求环境保护共识,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化解人类生存危机。其中,生态正义(亦称环境正义,下同)问题当属学界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问题关系到人类对生态资源能否共享、对生态责任能否共担以及人与大自然能否和谐共生等。当前,学术界(国内)对生态正义的研究,大致集中在生态正义的基本内涵、主要原则、理论维度、学科审视、城乡镜像以及相应的对策等。这些理论问题的研究已经较为深入,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启发,当然,也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今后继续深入研究。
何为生态正义?就其内涵来看,国内学界的观点大同小异,国内一些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类:
1.将生态正义界定为一种蕴含正义理念、规范和德性的伦理系统。例如,刘湘溶教授认为,环境正义(生态正义)是关于环境主体的环境行为的伦理系统,主要包括环境正义理念、环境正义规范、环境正义德性三个方面。与之相对应,环境正义具有价值、规范、主体三重属性。环境正义价值确定目标、方向,环境正义规范提供手段、途径,环境正义德性提供主体品格基础。
2.将生态正义界定为自然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生态责任的公平分担。例如,李培超教授认为,生态正义一方面表现为人们是否享有平等地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是否公平地分担保护环境的责任和生态危机所造成的灾难。简而言之,生态正义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公平地在人与人之间分配自然资源或分摊生态责任,由此则主要形成了生态正义的二重向度。[1]
3.将生态正义界定为一种价值观念、价值规范、评价准则的反思和构想。例如,袁祖社教授认为,生态正义实质上是人对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种生命以及整个自然界所持的价值观念、价值规范、评价准则的反思和构想,其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包括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自然正义三个维度。[2]
4.将生态正义界定为人与非人生命体之间的和谐共处。例如,蔡守秋教授认为,生态正义至少蕴含以下几层意思:合乎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环境规律;维护生态安全或环境安全;强调通过环境和资源这一天然纽带,将一国内部的人与人之间、国际社会的国家与国家之间、当代人和子孙后代之间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以及人与非人生命体之间的和谐共处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3]
就学界对生态正义内涵的界定来看,其核心指向都认为应该要保证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不同的是,他们关于如何审视生态正义之“正义”的角度不一样。但是,仍然可以看出,他们的论述都没有脱离“权利或价值、责任或义务”等问题。换言之,生态正义的总体意涵应该是生态权益的公正分配、生态责任的合理分担等问题。不难看出,学界对生态正义的内涵界定,其伦理主义倾向较为明显,侧重点在“应然性”,而对于“实然性”的关注似乎有些缺乏。如果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看,作为物质生产的现实经济动因却折射出“实然性”的分析维度,这对于继续深入探讨生态正义的内涵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知道,既然学界将生态正义的核心内涵指向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并侧重于生态利益和生态责任的公平享有和合理分担之意蕴。那么,在生态正义的内涵之外又延伸出了哪些基础性理论问题呢?学界的讨论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生态正义(或环境正义)的总原则和分原则。刘湘溶教授在审视美国第一届“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袖会议”(First National People of Color Environmental Leader ship Summit)所提出的环境正义的17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炼出了更加根本性的环境正义总原则与环境正义分原则,即总原则为“类”原则,分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平衡原则和共赢原则。[4]将生态正义的总原则界定为一种“类”原则,其“类”指向的是“人”,认为这里的人是坚持人类利益高于一切的“人”。显然,这很容易陷入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
2.生态正义的道德共同体范围。佘正荣教授批判了西方学界普遍认为的正义概念只能用于具有道德能力的人类身上,而不能用于缺乏道德能力的非人类有机体和其他自然物的观点。通过生物共生性的考察,认为地球生态系统或生物圈是一个具有自我调节能力的复杂体系,是一张由所有生命物种的相互作用联结起来的“生命之网”。因此,人类与非人类生命的共生,还不仅仅是个遵循生态规律的事实问题,它还是生态伦理和生态正义的重大问题。最后,他提出了人类对非人类生命的生态正义,即共生正义、分配正义和补偿正义,其中共生正义是首要的生态正义。[5]对此,将生态正义适用的对象扩大为整个生命之网,也即认为生态正义也适用于非人类生命体。
其实,我们需要明白,生态正义首先是一个“人化”概念,生态正义的提出本身,就是用来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内在关系的;至于“适不适用”的问题,其实是个伪问题。任何概念或问题的提出,实际上都是基于主客体之间的复杂关系而建构出的,当然具有双向解释和适用的意义。
3.生态正义的理论维度。李永华博士指出,从正义本身的内涵来看,生态正义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等等。他从种际维度、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三个方面来对生态正义进行考察。种际维度的生态正义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物种与物种之间的正义;时间维度的生态正义包括生态代内正义和生态代际正义;空间维度的生态正义包括生态国内正义和生态世界正义。[6]
诚然,将生态正义的理论维度界定为种际维度、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这不无道理,但是,若把空间维度仅仅局限于国内与世界视野,恐怕有些局限性。特别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关于虚拟地理空间已成为一个学术热点,其是否也可以成为生态正义的理论维度应该引起学术界的关注。
4.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审视生态正义。曾建平教授批判了发展中国家的学者似乎总是还沉浸在译介、阐发西方环境伦理的一般思想中,还没有着手系统地从事该课题的研究。鉴于此,他提出,从发展中国家的视角看,生态正义问题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需要深入进行道德批判和伦理辩护。第一,关于批判接受西方环境伦理思想,这是建构发展中国家环境伦理思想的必要前提。第二,关于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辩证思考。第三,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伦理问题(贫困与环境问题,人口与环境问题,绿色壁垒与环境保护)。第四,关于中国的环境伦理问题。[7]
其实,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审视生态正义,不能仅仅从理论上作某种环境伦理的“形而上”体系建构或静态研究,而应该确保某种环境伦理“形而下”的落实落地。同时,也不能仅仅就发展中国家看生态正义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看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于生态正义问题的现实关联性。
5.生态正义的实现路径。赵玲教授提出了以下路径:实现代内正义应加强国家间的合作以及各国的法制建设、实施和借鉴,实现代际正义可选择“限制+补偿”的治理模式。“限制”,就是将人类的生态资源消耗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凡是超出范围的资源消耗行为就要重罚,并让其付出比收益大数倍的成本;“补偿”是指所有的资源消耗行为都要补偿自然,回馈自然。
此外,胡中华教授认为,要通过建立完备的公众参与制度、推动公众实质性地参与环境决策过程,可以有效地矫正生态不正义,实现生态正义。[8]
关于如何实现生态正义的问题,应当说,学术界探讨的十分多,但归结起来主要还是集中在“制度建设”。例如,上述所言的环境法制建设、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等。从某种意义上看,以环境制度建设推进生态正义的实现,固然有其强有力的外在动力性和结果实效性。但是,这种“他律”性质的生态正义实现路径,有时还是会显得过于生硬而难以持久,而真正意义上的持久性保障,也即应该探寻一种生态信仰,树立一种环境美德,让人们真正体验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当然,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其中也是需要制度的全力支撑和推进的。
生态正义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呈现着不同的探讨视域,这有助于学界对生态正义问题的整体把握。通过梳理,笔者将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归纳概括为两个理论维度,即关于生态正义的外在关系维度和内在渊源维度。前者主要体现在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和人类学等学科领域,后者主要体现在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学科领域。
1.关于生态正义外在关系维度的问题。从生态正义的外在关系维度来看,主要涉及到生态正义与社会正义、生态正义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生态正义与法律制度、生态正义与人的问题等。
姜国凡博士从政治学的视角探讨了生态正义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内在关系,认为生态正义的本质,就是现代社会正义所要追求的。现代社会正义需要生态正义的植入,社会正义与生态正义相融合,体现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9]
罗小芳博士从经济学的视角探讨了生态正义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之间的内在关系,认为二者之间是存在矛盾的。她认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极力倡导和支持的经济全球化,加剧了生态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矛盾,它是造成环境危机的核心意识形态。在这种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引领下,难以实现生态正义。[10]
殷鑫博士从法学的视角探讨了生态正义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关系,认为生态正义在我国仍属于道德层面而没有被纳入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中来,特别是缺少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认为我国急需将生态正义法律化,在立法中确立生态权益,明确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建立生态损害责任法律制度。[11]
张登巧教授从人类学视角指出,当今的环境伦理学忽视了人,它只是“见物不见人”的伦理学。因为人以外的自然界,无论是无生命的物质还是有生命的物质,既没有道德意识(责任意识和义务意识),也不可能承担道德责任,履行道德义务。他认为,不同层面的环境正义根源于人的多种存在属性,人的类属性与全球环境正义相对应;人的群体属性对应的则是群际环境正义,与人的个体属性相对应的是个体间环境正义。[12]
2.有待进一步深化研究的问题。学界关于生态正义的探讨,虽视角不同,观点不一,但为推动生态正义硏究奠定了基础。同时,基于述研究,有些问题亟待待深化研究。
第一,认为生态正义的本质,就是现代社会正义所要追求的,因此,社会正义需要植入生态正义。这里涉及到生态正义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它与社会正义有何区别?“社会”是什么样的概念,是否涵括自然?如果生态正义的本质是一种自然正义,其何以植入社会正义?
第二,认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极力倡导和支持经济全球化,加剧了生态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矛盾,从而难以实现生态正义。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从一定的意义上讲,的确对生态正义的实现有着某种阻碍力量,但是,如何在新自由主义与经济全球化的二重关系中审视生态正义?换言之,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中,“经济全球化”本身对生态正义的实现有无积极效应?特别是关于全球环境治理合作这一问题应该放到这一时代背景中加以思考。
第三,认为应将生态正义法律化。固然,这一设想具有现实针对性,但是,仍然需要注意的是,生态正义到底是作为一种“伦理理念”还是“法律理念”而存在?从学界的总体界定来看,主要还是将其作为一种环境伦理理念来看待。那么,要将其法律化,则必然要正确处理好生态正义法律化的边界问题,否则,实践效果将不太如意。
第四,认为当今的环境伦理学忽视了人,只是“见物不见人”,所以,生态正义的实现也难以奏效。不可否认,“见物不见人”还是“见人不见物”的环境伦理学,实际上都难以指导生态正义的实现。但是,这里我们需要走出的误区是,关于环境伦理学问题,其并没有绝对性的忽视“人”,学界关于“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探讨,对此有明确的阐释。
1.《共产党宣言》与生态正义的渊源。从生态正义的内在渊源维度来看,主要涉及到《共产党宣言》中的生态正义思想、生态正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根源、生态正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向度、生态正义的生态马克思主义视角等。
第一,王建明教授以《共产党宣言》为蓝本,解读了其中所蕴含的生态正义思想,他首先指出了《共产党宣言》揭示了“生态扩张”全球化的资本逻辑。他认为《共产党宣言》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对大自然的剥削秘密,从生态哲学视野来看,资本主义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和剥削即生态剥削,一方面是资产阶级为了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以满足资本扩张和腐朽的生活方式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维护资产阶级已经获得的生活地位的需要。[13]
第二,郎廷建博士从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论述的立场解读生态正义。他认为,作为以生态资源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正义,生态正义就表现为与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因此,生态正义不是人与自然物之间的关系,亦不是以一切环境因素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环境正义,而是以生态环境因素特别是以生态资源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正义。[14]
第三,任铃博士从马克思主义的五重向度解读生态正义。他认为,自然向度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思想的基本前提,马克思主义立足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来考察此种语境中的自然。实践向度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思想的立足基础,正是通过人类具有普遍性的劳动实践活动,确立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双重物质变换。主体向度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思想的内在主线。人正是在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主动参与中,在合理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证明并实现着自身,使其成为实现生态正义的基本手段。社会向度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思想的现实依托,这主要围绕性别正义、阶级正义和代际正义展开。历史向度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思想的时空拓展。人与人的和解、人与自然的和解(“两个和解”)以及“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相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思想历史向度的基本价值目标。[15]
2.生态正义的生态马克思主义视角。张乐民博士对奥康纳的环境正义(或生态正义)进行解读。他首先解读了侵害环境正义的根本因素,即资本主义的无限扩张和新自由主义的广泛传播,而主要侵害体现在:种际正义层面上,对于自然的存在价值缺乏应有的承认和尊重;代际正义层面上,对于后代人的权益缺乏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代内正义层面上,对于穷人和弱势群体的侵害缺乏应有的担当和补偿。此外,他还解读了奥康纳关于环境正义实现的路径选择,认为要想纠正环境领域里的不正义做法,唯一可行的方式就是实现从“分配性正义”到“生产性正义”的转换。[16]
第二,董慧博士对大卫·哈维的生态正义思想进行了解读。她认为生态正义思想是哈维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马克思主义及西方地理学马克思主义中都占有独特的地位。哈维从马克思的某些基本立场和方法出发,将正义问题置于更为广泛的讨论中:他在坚持空间研究的基础上,在自然与环境、时空及场所、认同与差异等关系中讨论生态正义问题。哈维的突出特点在于:从社会主义者的立场出发,在生产与再生产、社会结构动力以及日常生活实践之间的框架内,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空间的生产等进行分析,努力建构生态正义思想。这一生态正义思想表达了一种社会生态的辩证乌托邦理想,试图通过对一些基本信念及实践的批判,为人们理解资本逻辑导致的全球化背景下的时间、空间提出一套理论,使人们的政治行为更有意义、更富创造性。[17]
第三,李咏梅博士对威廉·莱斯的生态正义思想进行了解读。她指出,作为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奠基者的威廉·莱斯,其认为“控制自然”的观念是生态危机的根源。关于生态危机的解决,莱斯主张不是消除“控制自然”的观念,而应给予其重新解释,它的主旨在于伦理的或道德的发展而不在于科学和技术的革新。据此,需重建科学技术的价值基础,建立一个“较易于生存的社会”(人和人、人和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这些思想和观念,不仅构成了走向生态正义的现实之路,也打开了西方生态马克思主义的闸门。[18]
3.需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从内在渊源维度的梳理来看,学界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对生态正义的整体把握较为科学,但是,概括起来,以下几个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思考。
第一,通过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来阐释《共产党宣言》中的生态正义思想,但是,有一个需要把握的问题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野中,资本主义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这个问题学界争论很多,形成了以罗伯特·塔克尔和艾伦·伍德为代表的“正义肯定派”,以齐雅德·胡萨米和G.A.科亨为代表的“正义批判派”。应当说,这种争论,对于厘清这个问题,从而使《共产党宣言》中的生态正义思想得到更加合理和辩证的审视,更好地把握生态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内在关系,是大有益处的。
第二,从唯物史观的视角将生态正义界定为一种生产关系正义,尽管说具有超越伦理主义、超越分配正义的内在特点,但这种界定却容易冲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内在统一性原理,无法真正体现出唯物史观的整体性内涵。所以,笔者以为,如果要从唯物史观的视角界定生态正义,是否可以考虑将其当作一种生产方式正义来研究?
第三,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立场将生态正义划分为自然向度、实践向度、主体向度、社会向度和历史向度,那么,这五大向度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如果从历史地理唯物主义的理论启发上看,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野中,生态正义的空间维度又何以可能?应当说,对于生态正义,延伸出来的诸如此类问题,有待今后再做思考。
第四,从生态马克思主义视角发掘并探讨生态正义问题,共同指出了生态非正义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或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但是,有些问题仍然值得深究。例如,研究生态马克思主义的众多学者对生态正义探讨的差异性体现在哪里,诸如生态马克思主义所言的生态正义,到底属于生态中心主义还是人类中心主义;解决生态非正义的方式方法,是控制自然还是要适应自然;追求生态正义到底要不要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生态马克思主义者如何在共同承认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的基础上达成生态正义的共识,生态马克思主义者关于生态正义的理论探讨及形成的主要观点,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正义的研究等。
生态正义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其关系到民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安定有序。就学界对该问题的把握程度来看,最为突出的探讨视域主要体现在当代中国城乡生态正义层面。对此,也主要从两大维度来梳理并给予相应评析。
从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村”环境来看,一些学者主要从农村饮用水安全、农民环境权缺失、农村环境多重污染等方面透视农村生态正义问题。
第一,就农村饮用水安全方面而言,柯坚博士认为,由于农村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的正义价值迷失和制度缺位,农村饮用水安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破解农村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存在的现实难题,需要以环境正义价值建构为基础,并通过尊重农民获得安全饮用水的平等权利,赋予农民获得安全饮用水的知情权、参与权等程序性法律权利,强化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行政法律监管,以及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经济机制等措施,推动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法律制度保障。[19]
第二,就农民环境权缺失方面而言,李淑文博士指出,农民环境权是指农民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权利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要素的基本权利。从内涵上讲,主要是强调包括作为环境权主体的农民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环境诉权,环境发展权,环境救济权等等。最后,她通过对农民环境权受损情况的考察,得出如下结论:生活在农村社区的农民,尤其是以传统种植业为生的农民承担着远大于其所获环境利益的环境成本或环境代价,而且并未得到相应的补偿,归根结底是生态正义问题。[20]
第三,就农村环境多重污染方面而言,郭琰博士认为,当前农村面临着多重污染,如水污染、空气污染、白色污染、农药污染、乡镇企业造成的工业污染,可以说污染已经侵入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与产量、耕地质量以及农村生活环境。所以,她提出的解决对策是,一要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二要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补偿正义,三要加强民主机制,在环境问题上给予农民更多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这样才能保障农村的生态正义。[21]
从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城市”发展来看,一些学者主要从城市环境改善的消极性、城市空间发展的敌对性、城市社会发展的汽车化等方面透视农村生态正义问题。
第一,就城市环境改善的消极性方面而言,潘岳先生指出,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环境的改善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通过截污,城区水质改善了,农村水质却恶化了;通过转二产促三产,城区空气质量改善了,近郊污染加重了。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的同时,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面源污染。这种环境不公直接加重了社会不公。所以,他提出要建立健全能够修正地方官员决策的环保考核标准,加快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化,推行环境决策民主化,发展循环经济,开发新能源,推进生态移民。[22]
第二,就城市空间发展的敌对性而言,任平教授认为,长期以来,在资本化利益驱动下,人类城市化、产业化发展与生态在环境空间上竞争越演越烈,空间上的敌对关系最终既破坏了环境,也使人类吃尽苦头。生态足迹需求的日益扩大、生态资源的日趋紧张和生态赤字的日趋严重,致使最优秀的城市也变得难以持续。基于此,他提出要强化政府责任,全力保障公民对空间享有的基本权益;加强政策引导,积极化解空间资源占有的矛盾,构建城乡之间、空间富有者与相对贫困者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努力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通过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解放和发展空间生产力,实现分配正义。[23]
第三,就城市社会发展的汽车化方面而言,吴宁教授认为,城市充斥着难闻的气味、噪声、灰尘,人们不愿生活在这种牢笼之中,需要一辆汽车去逃离汽车造成的污染。没有私人汽车的城市居民,只能被动接受汽车造成的生活分割、城市污染、交通堵塞,不能在城市空间体系中享有平等。城市居民在空间享有机会、结果上的不平等,凸显了交通、交往、居住等方面的城市空间正义问题。所以,她提出要鼓励民众出行多选公交、少开私车,绿色出行,减少能源消耗。全体居民面对公共问题形成共同的意识和行动,为解决城市污染、交通堵塞、空间正义等问题提供力量。[24]
以上对当代中国城乡生态正义问题做了两大方面的概括性梳理,从中我们可以得知:一方面,学界的现实研究较好地揭示了当代中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基本趋势,特别是在生态环境问题层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无论是对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农民权利缺失问题、农村环境多重污染问题的考察,还是对城市环境改善的消极性、城市空间发展的敌对性、城市社会发展的汽车化的探讨,实际上都流露出当代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生态正义问题的挑战性。而这种挑战性的根源,就在于不平衡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应当说,学界在这个层面的研究对于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城乡生态正义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是,另一方面,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研究不足,也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第一,追问城乡生态非正义的根源到底是不是不平衡的二元经济结构?笔者认为,应该辩证地看待。城乡生态非正义的根源应该归结到“人”的问题,而不论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都有着荣格所言的集体无意识的心理特点,放到生态环境保护层面来看,共性的“自然人”有着共性的“心理特点”,那么,这难免会在不同程度上呈现环境保护的“集体无意识”状态。于是,作为“现象”的生态非正义也即呈现。当然,笔者并无意将生态非正义的根源归为“集体无意识”,而是试图厘清并不是因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个性化”差异,才导致生态非正义的。生态非正义的产生,必然存在着其他共性问题。
第二,城乡生态正义与城乡空间正义到底存在着什么关系?有学者从空间正义的角度来审视城乡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问题,从而引出对生态正义的探讨。然而,这个角度的交互性研究深度似乎不够,并没有深入到新马克思主义空间学派以及马克思空间理论的层面展开研究。目前,学界往往呈现两种趋向,研究空间问题的学者多数就“空间”研究“空间”,纯哲学思辨性、理论性较强,而忽视了“正义”的现实性问题;研究生态问题的学者则多数就“生态”研究“生态”,现实感较强,但又难以“深入”交叉某种理论支撑,即使有难免也是蜻蜓点水。所以,对城乡生态正义与空间正义的关系研究,应该要使交叉性更紧密和深入一些。
第三,城乡生态非正义的对策实效性到底何以突显?学界对生态非正义探讨完后,往往会提出一些对策性措施。当然,这是应该的,但是,这些对策究竟在何种程度上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结果不得而知。虽然一些具有建设性的对策可能会被官方批示采用,但是,多数学者的对策,估计都只是以期刊论文的形式陈列在数据库中了。所以,对于生态非正义的解决对策,不论是诸如加强政策引导、强化政府责任、减少汽车出行、降低能源消耗、推动制度创新等等,都不应该只是作为一种习惯性的“写作口号”,而应该真正在现实中扎实落地,这也应当成为今后研究生态正义的着重点。
当前,学术界对生态正义的研究视角比较狭隘,往往只是就“生态正义”研究“生态正义”,或者说以“正义”视角切入“生态”的问题进行研究。而这种研究视角立足的往往是西方的学术话语体系。比如,以罗尔斯的正义论来审视生态问题等等。应当说,对于建设美丽中国,这种研究视角似乎并不贴近实际,有时容易陷入新自由主义关于环境问题探讨的理论误区中。所以,应该立足本国国情,以“中国的视角”看“中国的问题”。中国的什么视角?那就是应当立足于五大发展理念的研究视角审视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特别是对于“共享”和“绿色”发展理念,其切入到生态正义的研究视角,或许能够更加具有时代意义。
关于生态正义,不仅要研究其理论问题,更要研究其现实问题,当前,学术界对此的探讨往往过于单一和宏观。比如,关于什么是生态正义的问题,就大都局限在生态正义的应然性层面,而忽视其实然性层面;关于生态正义的现实问题,却往往局限在农村或城市的单纯性环境问题层面,而忽视了一些新问题、新根源。所以,对于生态正义的研究,在内容上应该做到更加精细化和丰富性。
对生态正义的界定,应该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的研究和深化,应该注重对中国各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调研和考察,从而得出科学的界定。
对于生态正义的现实问题研究,应该及时发现新问题,着重分析新根源。例如,当代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邻避风险问题、住宅小区开放问题、现代汽车社会的环境成本外部化问题等等,其到底与生态正义存在何种关联性?城市化进程中的空间生产(空间产品的生产和空间关系的生产)能否可以作为解释现实生态非正义问题的重要原因?这些问题都是值得进一步精细化研究的。
研究观点方面的创新,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揭示出对生态正义理论研究的突破。例如,对生态正义的把握,笔者拟提出这样一些观点:认为生态正义是基于以大自然为中介的生产性正义和生产关系正义的统一,它是一种生产方式正义。同时认为,生态正义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正义,主要理由在于生态正义的过程诉求,往往以维护环境人权为宗旨的社会运动来推进;生态正义的终极实现,遵循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辩证逻辑,即由“自然的解放”到“人的解放。”此外,将以“空间生产”为参照系,着重分析其究竟如何影响生态非正义问题的,拟提出这种观点,即空间生产的“地理扩张”局势、空间生产的“空间产品”生产以及空间生产的“社会关系”组构对当代中国生态正义问题造成了新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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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2-058
A
1671-2994(2017)04-0129-07
2017-03-15
陈云(1985-),男,江西宁都人,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博士后。研究方向:生态哲学与生态文明理论。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9批资助项目《当代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空间共享及其实现机制研究》(2016M592078);2016年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绿色城镇化建设中生态共享正义问题研究》(FJ2016C067)的阶段性成果。成果。
责任编辑:许如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