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 涛 张 祥 徐 红
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研究
■ 吴 涛 张 祥 徐 红
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是提高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国防科技发展的现实需要。本文通过对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内涵与特征的理解,认识到当前我国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进我国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路径。
新形势下,我国更加注重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健全国防工业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习主席强调“把军队创新纳入国家创新体系,大力开展军民协同创新,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当前,军民融合不断发展,国防科技领域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相互渗透,为提高我国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国防科技创新融入国家和社会科技创新大体系之中,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推进我国国防科技协同创新。
(一)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内涵
协同创新是当前科技创新的新模式,其含义是指通过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相互协作与有机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各创新主体协作优势,有效整合汇聚各创新要素,充分释放各创新主体间的技术、人才、知识、信息等资源活力,从而产生系统叠加的“1+1>2”非线性扩大效果。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是指在国防战略需求牵引下,以促进国防科技发展、提高国防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通过政府、军队、科研院所、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间的协同合作,整合分散在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要素和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和成果共享,进而产生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增值效应,最终达到协同创新效益的最大化。
(二)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特征
整体性——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协同过程需要各创新主体、要素、资源的有机集合而不是简单相加。如果仅仅依靠各个主体独立、浅层的互动,或者各要素资源表面的整合,则难以带来实质性进展,这是系统整体性的体现。同时,协同创新需要各创新主体间的协同合作才能组织实施和开展。通过整体协同不断调整国防科技研究方向,促进国防科技发展。其协同创新过程中的协同方式、目标需求和运行管理也都表现出整体性特征。
动态性——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过程是不断动态变化的。从内部环境上看,协同创新过程中各创新主体之间存在着信息、技术和人员等的交流互动,流动性较强。因此,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调整组合各要素、资源,实现动态平衡;从外部环境上看,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不能独立于国家社会之外,容易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国家安全利益需求和创新体制在不断变革,协同创新发展战略就要不断调整,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也要不断变化。
互补性——与传统的创新模式相比,协同创新具有更强的互补性。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由政府、军队、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主体共同参与。在协同创新过程中,根据目标任务,政府发挥引导协调作用,其他主体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优势,如军队在高技术领域优势明显,院校拥有大量的人才资源和基础研究优势,科研机构在技术研究上更有优势,企业的优势则体现在市场和资本的运作。通过各创新主体的优势互补,整合积聚互补性资源,为开展国防技术创新和国防科技成果应用创造有利条件。
(一)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我国逐步迈入国防工业大国行列,国防科技水平显著提高。但在法律制度方面,由于法规制度体系尚不健全,难以对协同创新依法治理,实现国防科技现代治理目标任重而道远。目前,对协同创新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的法规制度存在体系不完善、层级较低等问题,法律约束力不强。在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中,创新主体的范围和标准,协同创新的原则、方法和途径,以及不同创新主体间的利益分割、风险承担、技术归属等问题上,都存在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另外,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缺少对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如技术、成果的保护,也缺乏对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申报权、技术开发推广权等各方权利的界定和管理,影响到协同创新各方合作的积极性。
(二)组织领导难以协调
协同创新如果没有统一谋划、协同决策,就很难发挥其在促进国防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上的独特优势。就我国而言,目前的国防科研管理体制呈现出条块分割、各管一方的弊病,缺少统筹谋划、专门协调协同创新的管理部门。各创新主体在协同创新中想要交流却没有平台、想要互动却没有渠道,技术、人才、资源、信息等也无法实现合作共享,使得在国防科技创新中各要素、资源存在投入分散、投入重叠等现象。在明确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方面,由于组织领导难以协调,政府在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资源和要素配置过程中的作用难以合理调控,常常出现政府过多干预或政府失效等情况,而市场在协同创新过程中的导向作用也难以体现,市场无法决定资源配置,这使得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中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三)利益分配问题比较突出
利益分配涉及协同创新多个方面,因利益分配不合理导致的矛盾依旧比较突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中,来自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创新主体的利益诉求存在较大差异,主体之间必然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从事科研的人员倾向于追求科研、学术价值,对于将技术成果推向市场缺乏动力;企业更注重技术成果所带来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对协同创新的前期准备不愿投入过多资金;军队则更关心技术的先进性,很少考虑其是否具有经济价值。此外,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中各要素、资源在利益分配中的所占权重缺少定量评估,技术成果价值及其产生的收益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价值及其收益分配给谁、怎么分配等问题依旧突出,很难满足各创新主体的利益诉求,也影响到不同主体及其要素的有效整合和协同合作。
(四)分离格局尚未完全打破
当前,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各主体间的分离格局尚未完全打破,各个主体合作意识不强,缺少沟通交流,协同创新的“孤岛效应”依旧存在。协同创新主体由于对国防需求、创新项目、研发进展以及资源、要素等缺乏沟通交流,使得分布在不同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主体长期处于自成体系独立运行的状态,严重制约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发展。目前来看,由于各种壁垒及目标追求不同,企业、院校、科研机构联系、合作较少,企业在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技术时,院校和科研机构无法获取参与渠道,院校和科研机构在进行科研活动时,企业也不愿意进行前期资金投入。这些都使得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分离格局难以打破,创新链条无法有效运行,严重影响了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发展。
(一)完善协同创新体制建设
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建设,在宏观上推进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一是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当前国防科技领域法律不全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要在对现有法规政策梳理的基础上针对各创新主体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协同创新方式、原则等做出明确规定。研究制定可行性制度措施,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营造一个制度规范清晰、监督管理严格的法律环境。在相关政策方面,对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政策上给予更多的优惠,加大对协同创新的财政投入和风险补偿,支持和鼓励创新成果生产应用。二是要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统一的领导管理体制,打破体制与利益壁垒,统一规划协同创新。遵循组织整体性和结构合理性原则,建立协同创新领导协调机构,统筹谋划各项工作,明确各主体功能作用,实现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相互配合,共同协商解决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中的重大问题。在完善体制建设时,我们要明确政府和市场在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中的作用。发挥政府作用,积极引导各要素、资源参与到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中去并使之有效整合;注重市场作用,根据国防需求和市场导向,确定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发展方向,创造协同创新最大效益。
(二)强化协同创新机制运行
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贵在协同,难在协同。在推进国防科技协同创新过程中,要使各自独立运行的系统融合起来,需要强化协同创新机制运行。在纵向上,需要强化项目需求牵引机制运行 。项目需求牵引,既是协同创新的抓手,也是协同创新的突破口。如果缺少清晰准确、符合实际的项目需求,国防科技协同创新就会成为无源之水。通过项目需求引导,推动各创新主体开展协同合作,联合进行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攻关。为此,要加强项目需求与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的有机衔接,通过对科技项目生成的论证与评估,以科学合理的项目需求牵引国防科技发展。在横向上,需要强化合作激励与技术转移机制运行。建立合作激励机制,对参与协同创新以及获得重大技术突破的部门和人员给予相应激励,鼓励其继续开展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活动;给予参与国防科技创新的民营企业更多政策上的优惠,激励民营企业投身于国防科研创新生产活动中。同时,也要打破创新主体间的合作障碍与技术转移壁垒,建立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行业间的技术交流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技术及其成果的相互借鉴和转移,并将其最终转化到国防建设领域中。
(三)构建协同创新平台体系
为了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上构建协同创新平台体系,打开国防科技协同创新新局面,需要把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纳入到国家创新全局之中。为此,我们应及时打破行业垄断,打造开放式的协同创新体系,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氛围,积极引导、吸纳和利用民用先进技术和经济社会资源。第一,构建协同创新产学研一体化平台。无论是军队还是地方的企业、院校、科研机构,要展现各自优势,形成从基础研究、设计研发到成果转化一体化的创新链条并在其运行过程中发挥其综合优势。第二,搭建协同创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设由各创新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采用市场化机制运作,面向各主体开放信息资源,为国防科技创新提供高效的信息交换渠道,促进资源、要素在协同创新体系内的无障碍流动。第三,建立协同创新基础条件共享平台。将军地仪器设备、实验室以及研发基地等资源通过融合开放的协同创新体系纳入到基础条件共享平台中来,为各创新主体的使用创造方便快捷的途径,使得各创新主体能够共享基础设施、设备,避免优质资源过于集中、闲置浪费等情况的发生。
吴涛,军事经济学院研究生;张祥,军事经济学院装备经济管理系副教授;徐红,军事经济学院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