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新增四大亮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其中,新增“河长制”、发力农村水污染环境治理、强力保障饮水安全与加大违排惩处力度,被业界视作此次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四大亮点。
“菜篮子竟然用污水灌溉,水污染菜端上了餐桌。”这些触目惊心的报道,让百姓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充满期待。6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全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为解决现存比较突出的水污染问题和水生态恶化问题提供了新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来自权威媒体的报道消息称,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的两次审议,历时半年,改动多达近60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主要解决三个问题:“河长制”入法;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保护。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12月意见出台,河长制由地方实践上升为国家行动。在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制也做了多处补充性规定。所谓“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对比之前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后的新法写入了“河长制”,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以强化中国各省、市、县、乡负责人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农村污水、垃圾的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影响明显,但还是治理的薄弱环节。为此,水污染防治法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同时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要求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还对饮用水的安全增加了具体规定,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对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强监测,地方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饮用水水安全的信息。同时如果发生了水污染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水污染防治法也加大力度。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对监测数据直实性和准确性的规定,强调安全处理处置污泥等内容,并将罚款金额从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此外,为督促限期达标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水污染防治法还明确要求市、县级政府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而在水污染防治法中,从提升成本、明确责任等多方面凸显刚性,在水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当下,已成为我国打响水安全防治攻坚战的题中之义。
(摘自:中国环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