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1)

2017-01-21 17:09诸葛仕祥
卷宗 2016年10期
关键词:局限性先进性

诸葛仕祥

摘 要:民商法是包括民法与商法,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两面性:先进性和局限性。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主要表现为社会进步性和适用技术性;而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还相对较差,面对市场经济追逐利益的局面,现代民商法对其带来的各种风险还无法做到严格控制。虽然现代民商法文化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是它对社会的调节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中国社会的法制建设工作从未停止过,现代民商法是服务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弘扬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克服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是我国法制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希望其能够更好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先进性;局限性;社会进步性;适用技术性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法律体系的建设,在现代社会,任何活动的进行都离不开法律而独立开展,任何行为、活动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对市场经济起监督和调节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法文化越来越受到重视,对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各项研究普遍表明,现代民商法文化既有其先进性,也有其局限性,两者并存。

1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社会进步性,二是适用技术性。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

工业革命对世界格局的变化有重大的影响,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世界经济格局也在慢慢变化,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做出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工业革命的导致世界资源重组,资源的重新分配才能适应社会各种关系的变化,维持社会的和谐。为保证社会稳步发展,民商法逐步出现并像成熟发展。民商法的制定,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个体间的平等自由、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充分体现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就已经开始显现出雏形,历经各个朝代的兴衰更替,民商法在以刑法为主的古代法律体系中生存下来并逐渐发展。直到清朝末期,民商法已经发展得相对成熟,而在当今社会,民商法已经有了相当高的地位,它不仅维护社会个体的私有财物,而且维护个人尊严,尊重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个体,同时它对社会经济起到的调节作用是不可磨灭的。随着时代的进步,现代民商法不断的做出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民商法文化已经越来越体现出社会进步性,这是现代民商法文化的一大优点,值得我们弘扬的地方。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适用技术性

适用技术性是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另一先进性表现。社会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民商法也需要不断的做出调整,补充新的适应社会的内容,摒弃旧的不实用的部分来匹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社会是一个网络时代,是以信息,大量数据为主导的先进性社会,这些都是在技术手段的推动下而形成的。在这样的社会局面下,现代民商法的发展也需要借助技术的力量来进行变革、完善和发展。民商法是服务于社会经济,维持市场有序运作的重要法律,为了达到稳定社会局面,保证社会和谐的目的,民商法也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撑。

社会经济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经济体系也由简到繁,经济关系由单纯到复杂。为了在商业活动中尽可能的获取最大利益,商人们会通过各种手段来争取自己的利益,甚至会形成恶性竞争。恶性竞争是导致市场秩序遭到破坏,损害他人利益,而良性竞争则会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健,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因此,民商法需要有技术性的来阻止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减少社会关系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冲突,鼓励促进社会经济良好发展的行为。这些都充分说明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适用技术性的特点,体现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2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具有两面性,现代民商法文化既然具有先进性,那么它就必然还存在一些局限。在弘扬现代民商法文化优点的同时,它所欠缺的地方我们也必须重视,这样才能促使民商法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才能使之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保护力度不够。由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太多,法律是针对当时的社会环境而制定的,随着不稳定因素的增多,当初的法律对新出现的问题已经不是特别实用,因此,对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的维护就会出现不得当的情况。而且,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越多,民商法执行起来越困难,如果对社会的调节作用就会失灵,这对社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因此,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这也是现代民商法文化需要改进的地方。

现代民商法文化对市场中追逐利益所带来的风险还无法有效的进行控制,这是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另一个表现。市场规律变化多端,法律的制定很多时候根本无法跟上市场变化的脚步,这就导致了民商法对新的市场规律刚形成时所带来的风险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现代民商法比较注重保护个人的经济自由,这样对财富的积累相对更加容易,也正因为如此,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出现两极分化。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现代民商法虽然注重保护个人财产自由,但是对于社会财富应该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分配制度不够明确,是许多个体追逐个人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诱因,这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分配不均是导致弱势群体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本原因,这又间接的表现出了现代民商法文化对弱势群体保护力度不够的局限性。

3 克服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

既然现代民商法文化存在局限性,那么我们就应该寻找导致其局限性的原因,并且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以求克服其局限性,变局限性为先进性,更好的为市场经济服务。

民商法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出现是为了协调当前的社会经济体质,其发展是为适应经济的发展而做出的调整。因此,经济发展中带来的矛盾和弊端导致了民商法文化发展的局限性,这是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形成的主要原因。

既然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不足导致,那么解决了经济发展中的矛盾,民商法的不足也就迎刃而解了,所以,归根结底发展经济才是硬道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社会主义经济稳步发展,这要依靠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通过其先进性来突破自身的局限性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同时,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现代民商法应该不断的充实内容,加快民商法的社会化进程,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己任,兼顾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相信做到这些,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也就不攻自破了,从而促织民商法更加适应社会,表现出其应有的公平、公正原则。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代民商法文化是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调节市场规律而产生并发展的。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社会先进性的特点,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弘扬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同时,它的局限性也应该受到重视,并且究其原因找到克服其局限性的方法。只有突破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它才能够更好的为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市场基础。

参考文献

[1]师睿.浅谈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商,2016,(18):242.

[2] 李扬扬.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5,(16):269-269.

[3] 张志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法制博览,2016,(1):270-270.

[4]刘俊燕.关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和先进性研究[J].山西青年,2016,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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