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研究

2017-01-21 17:08于颖
卷宗 2016年10期
关键词:民商事民商法法律

于颖

摘 要: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早就已经存在,只是古代法是以刑法为主,而民商法始终无法脱离出来,一直处于古代法律体系的从属地位。通常情况下,民商法包括民法、商法两个部分,但是古代民商法并未将两种法律区分开,而是混合为一体。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民商法之所以在古代法中处于次要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关系的混乱。维持社会秩序,氏族部落首领的威信,诸侯争霸等都需要依靠军事战争来维系,因此刑法就占据了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地位。本文分析了民商法从少到多、由简到繁、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对民商法在我国古代法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民商法;古代法;地位;发展历程

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非常低的,在秦朝统一中国前,中国的法律几乎是不成文的,在秦统一中国后法律制度才逐渐的健全起来。然而,拓展疆土依靠的是武力,所以,在中国古代史上,刑法一直处于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民商法始终无法独立出来。民商法虽然在古代法中的地位不够突出,但是到了明朝尤其是清朝,民商法已渐成体系。民商法在朝代更替中能够得以生存并发展,其在古代法中的地位是不可小觑的。

1 萌芽阶段的民商法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统一的朝代,作为周朝诸侯国的先秦,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已经开始流行。以物易物涉及到财物的交换,民商法在此基础上开始萌芽,“金文名商法”就出现在有些出土的青铜器上,这就是民商法的雏形。周天子是周朝时期的最高统治者,周天子时期实行分封制,这一时期的民商法被宗法制度所主导,周天子有权对土地所有权及一切民商事纠纷进行干预。从夏朝就建立起来的父权家长制,以及被历朝历代沿用的嫡长子继承制都是在宗法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这两种制度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和继承法中起着重大作用。由此可见,周王朝时期的礼法在当时起到的作用就相当于民商法。

商鞅变法是中国古代一次成功的变革,其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具有深远的影响。公元前365年和公元前350年,商鞅在秦国前后两次实行变法,其内容主要为“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商鞅变法重农抑商,秦国的小农经济由此发展起来。商鞅变法改变了秦国的生产关系,从根本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伴随着地主阶级法制建设经验的增加,人们对法的执行性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满足社会需求,商鞅不断充实法律内容,随着秦朝对全国的大统一,封建制度已经逐渐形成并发展,许多社会关系用刑事法律已经无法得到调整,因此,许多非刑事法律在这时出现并起到了民商法的作用。

2 初步发展阶段的民商法

(一)汉朝的民商法

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秦朝建立了汉王朝,汉王朝经历了400多年的发展,封建经济得到了大力发展。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封建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汉朝法律制度是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与秦律相比,其有了显著的发展。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春秋》。律是基本法律,是法典,《春秋》即为当时的“宪法”, 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秦律《法经》总共六篇,包含的内容比较局限,而汉朝的《九章律》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而成的,《九章律》是汉朝的主要法律。前六篇与秦律差别不大,主要是刑律方面的内容,而后三篇主要是关于户口、赋役、畜产等方面的规定,包含了民商事等方面的法规。到汉朝时期,民商法已经开始被统治王朝所重视,开始有了初步的发展。

(二)唐朝的民商法

在汉朝之后唐朝之前,中国历史还经历了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及隋朝。隋朝的《开皇律》是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大业律》是隋朝的另一部法典,在《开皇律》的基础上对刑罚有所减轻,但基本没什么变化。隋朝的暴政导致了这个朝代的灭亡,取而代之的唐朝统治者吸取隋朝灭亡的原因,重视礼与法的相互配合,建立了唐律。

唐朝不仅政治、经济都得到了高度的发展,其在法制上的成就在中国历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唐律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制已经发展成熟。唐朝是一个非常重视法制的朝代,唐朝修订的《唐律疏议》是唐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唐律疏议》总共12篇,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唐律中的婚姻制度规定,婚配应该门当户对,禁止近亲结婚,子女在父母亡后守孝期间不能嫁娶,允许寡妇再婚,可以一夫多妻,但不能一妻多夫,并且妻妾地位有悬殊。除了《户婚律》,还有第十篇的《杂律》也是关于民商事的规定。例如:国忌作乐,私铸钱币,城内走马,负债不偿,错认良人为奴婢,侵街巷道路,犯夜,奸罪,私造度量衡器等,皆受相应刑罚。这些都是对交通、市场等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的出现都意味着民商法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大,也受到唐朝统治者的重视。

3 快速发展阶段的民商法

宋朝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公元963年,宋太祖颁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统》,其中《宋刑统·户婚律》与唐律中《户婚律》相比较有了显著的改变。宋代《户婚律》在该朝代的婚姻律法中占据着十分权威的地位,不仅延续了汉朝、唐朝的礼、法合一,还展现了宋代封建礼教对刑罚的重大影响。中国古代女性地位十分地下,在宋朝时期,男尊女卑的思想尤为严重,这一思想也是宋代婚姻制度中最显著的特征。《户婚律》出现了历代民商事法规中所没有的“死商钱物”等规定。在宋代关于民商事的新法律中,确立了子女的继承权问题,对死者财物的处理,对交易中的不公平现象等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宋代的《杂律》在唐代《杂律》的基础上也增加了许多内容,如:兄弟分家时财物应该如何分配,财物住宅的继承权应该是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契约类似于当今的合同,其具有法律效力;对私有权及权力转移等都有明确的法规。宋代名商法已经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其地位显而易见。

4 完备阶段的民商法

明朝和清朝时期的民商法已经发展得相对比较成熟了,明朝的《大明律》已经体现出了民商法的独立地位,结束了历代“民刑不分”的局面。《户律》是代表民法的重要法律条文,其内容占据了《大明律》全部内容的百分之二十,这代表着民法的次要地位已经得到了改善。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往来在社会中也愈加频繁,商法势必做出调整并增加新的内容,以此来维护商人之间的利益。

《大清律例》是以明朝的《大明律》为蓝本制定的,由于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大量出现,要调整民事权利,民法就会介入到这些经济关系中,在新的领域起到调节作用,从而引导社会和平发展,经济不至于停滞不前甚至落后。但是,清朝采取闭关锁国的政策,在与国外的贸易往来中处于被动地位,从而限制了民间工商业的发展,贸易往来也没得得到发展。在此期间,民商法虽然已经处于比较完备的阶段,其发展仍然受到了许多限制,没有得到大力的发展,但是民商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在古代法中一直处于次要和从属地位,在以刑为主的古代法律体系中得以生存和发展,民商法随着各朝代的更替不断发展,一步步得到了充实和完善。虽然民商法典在古代法典中并没有独立出来,但是在中国近代史初期,民商法已经初步具备了独立化的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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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牛鹤.浅论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J].才智,2015,(12):263-263.

[3] 李婷.浅析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J].商,2014,(45):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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