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予飞
摘 要: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发展至今,成果显著,并且已经建立基本的教育法律体系。但目前因为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已有的实定法也对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难以适应,解释力较弱,实效性不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的现实国情尚不能很好地适应,因此,对依法治教的现实要求难以满足。基于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就是理清体系构建的基本逻辑。
关键词:教育法律体系;依法治教;构建逻辑;现实选择
我国教育法律从而改革开放以来从无到有,已对教育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但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从整体上看,还对国家整体法治推进和教育改革发展的步伐和需要不能完全适应。使教育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对于实现依法治教、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 我国目前教育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比较我国台湾地区教育法律体系,可看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具有如下差异:第一,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我国教育法律并不具有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第二,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对整体设计和系统性缺乏。第三,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分类标准,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覆盖周延性差有大量立法空白存在,从而使的教育实践中很多问题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难以实现依法治教。第四,在纵向上,我国的教育法律对“法律—施行令—施行规则”这样的配套实施规则较为缺乏,使的教育法律难以得到彻底落实。同时在立法技术上由于法律用语空泛,进一步削减教育法律的实效性。
2 对教育法律体系构建逻辑的思考
2.1 受教育权的实现与保护———现代教育法律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
实现个人的发展、自由和尊严的前提就是教育,而现代社会中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受教育权。实体性的受教育权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来看,主要是指各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必须实质性地平等享有;形式上的受教育权,则表现为非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机会的平等享有。而构建各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石和逻辑起点就是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2.2 教育权的区分与设定———现代教育法律体系的规范逻辑
现代社会的法定教育权包括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家庭教育权主要指由法律所确认和维护的父母对其子女在教育问题上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社会教育权则是指法定的社会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所行使的教育权利,它主要指各社会主体依法享有的教育举办权和对教育活动进行参与、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依法履行教育职能的资格及依法行使的公权力,它包括国家的施教权和对教育的管理权,是国家统治权力的一部分。在这三种教育权中,国家教育权是现代社会教育权的主体。
2.3 教育法的地位———教育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逻辑定位
教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体现着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也体现着教育这项社会活动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的特殊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学者的学术研究,还是国家的法制实践,教育法都被视为行政法的子部门,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这种归类方式隐含的逻辑是:教育管理隶属于行政管理,教育法依循行政法的法理逻辑。这是我国传统的教育管理理念在立法领域的反映,不能体现教育活动的特殊性和现代教育的发展规律,不符合教育的改革发展趋势。在教育法律实践中,这种立法归类方式所带来的行政法思维逻辑,难免导致教育管理者用行政思维替代教育思维、用行政逻辑替代教育逻辑的思想和行为倾向。
2.4 立法分类维度———教育法律体系隐含的逻辑结构
所谓立法的分类维度,在教育立法中是指制定一部教育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该法律所针对的是教育体系中哪一维度或哪一层面的问题。不同的教育法律面向教育体系的不同维度或不同层面。教育立法分类维度,体现着一国教育法律体系隐含的逻辑结构,纵向上使《宪法》、《教育法》与具体的教育法律相衔接,横向上体现着教育法律体系的覆盖范围。教育立法分类维度决定着教育法律体系的逻辑自洽性和结构的科学性。
3 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现实选择
3.1 把握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契机
当前,国家教育法制发展有三个重要契机所面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使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加快,同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高度重视教育法制建设,为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这为从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提出了要求;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提出,对教育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推进依法治教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2 提升教育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如前文所述,教育法在我国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行政法之下的一个子部门,这既影响了教育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教育领域一些法律纠纷的实际解决,还不利于教育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关于教育法是否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问题,在学界尚存争议。
3.3 以填补立法空白为重点,促进教育法律体系逻辑结构的完善
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每一部教育法律的制定都有其具体的、特殊的时代背景。我们应当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认识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虽然已有的教育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与理想的逻辑框架有较大差距,但也要承认这是由我国的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决定的,是我国教育法制发展的现实写照,是历史的产物。历史不容许我们先设定一个理论框架、明确立法分类维度,逐一制定各项教育法律,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
3.4 不断优化教育法治实践,积极回应教育法律体系建设的现实需求
第一,当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所缺失的教育法律在紧迫性上存在差异,程度并不完全相同。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待出台法律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应当把国家的教育发展战略、人民群众的热切关注作为重要的依据,以确定在不同时间不同法律的重要性排序。第二,在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避免片面追求法律的高位阶倾向。我国的法律体系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规章等几个层面。并不是所有的教育法律制度都要追求较高的立法层次。第三,在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大法律借鉴、法律移植的力度。所谓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国外已有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我所用。
4 结束语
总的来说,我们要在现实层面上,对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的有利契机进行把握,从而使教育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提升,将填补立法空白作为重点,从而对教育法治实践不断优化,使教育法律体系建设的现实需求得到积极回应。实现教育法律体系,对于实现依法治教、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来说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l]余能斌、王中义、梅复英:《论教育合同》,《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
[2]李龙主编:《法理学》,式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