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慧敏
摘 要:民商法是中国古代刑法组成的一部分,在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中都占有一席之地。民商法是以刑法为主、诸多法律相结合的保守法律体系,在历史的长河中民法和商法在规范的层面上没有严格地划分界限,同时民法也始终未能从刑法中独立出来。本文主要通过对中国古代民商法的萌芽阶段、初步发展阶段、快速发展阶段以及完善阶段做了简单的分析,充分研究民商法在古代法律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
关键词:中国;民商法;刑法;中国古代法发展
自中国进入阶级社会的那一刻起,就揭开了我国法制文明发展的篇章,刑法在我国古代法中占有的重要的地位,从上至夏代的《禹刑》到清代的《大清律例》所有的法律体系都是以刑为主、而民商法却没有明确的地位。在很多学术研究者那里,认为中国古代法律中根本是不存在民法的,但大量的历史资料显示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明清朝时期的文献记载,民商法已经逐渐的从刑法中独立出来,并且在古代的法律中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体系。
1 民商法发展的初级阶段:萌芽阶段
1.在先秦时期人类开始拥有私有财产,以财产和商品交换开始民商法律逐渐萌发。人们在交易中会将有关法律的这些内容刻在铜器上,从而形成了人们所见的初步民商法。最初的民商法受宗法制度的影响较大,周天子作为当时的最高的统治者,拥有领土管理和对诸侯间民商纠纷直接处置的权利,而当时的宗法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和父权家长制,这都对后来的婚姻法和继承法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这样说来西周时期的礼法制度实际作用就等同于当时的民商法。
2.在公园前五世纪,宰相李悝根据魏国的实际情况借鉴春秋末期的各国立法和经验拟定出中国封建社会中的第一部系统性的成文法典《法经》。这部法典主要是以刑法为主,涉及具法、杂法、盗法、贼法、捕法、囚法,其中盗法与贼法就属于民商法的范畴之中,而在公元前356年,商鞅开始在秦国实行变法,根据当时秦国的具体情况和改革需要,在《法经》的基础上对其内容进行了扩充,《法经》只有六篇,内容有限,如何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商鞅必须充实律法,将出现的新的、非刑事的社会关系用法律加以调整,主要包括将法改为律和制定新的相关法律。伴随着封建社会法律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法的公平性已经不能满足当时人们的需求,人们开始要求将法放到更为重要的地位,并且要将他们普及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当中,律在此时刚好体现了人们的这一要求。
2 民商法的初步发展阶段:汉唐时期
1.汉朝建立,根据时代的发展以秦朝的法律作为参考,作律九章,以《法经》的六章为基础,添加了《厩律》、《兴律》、《户律》三章法律,从而形成《九章律》这也成为汉朝法律体系重要核心。它与《秦律》在前几章的内容是一样的,主要为刑法上面的规定,后三篇则较多的包含了民商方面的内容,主要针对的是仓库、户籍、畜产、赋税、兴造以及徭役等方面制定的法律规定。比如在汉代统治者的规定下通过制定《田律》和《田租税律》等法律,对土地的所有权加以保护。汉代以后中国经历了三国、两晋、南北朝多年的历史动荡,最终在隋朝时期再次达成了统一,使得历法得以继续书写。
2.公元581年,隋文帝命人制定新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了《开皇律》,主要是在原来的律法上去重就轻、删繁为简,制定的内容共十二篇,五百条。后隋炀帝即位后,在此基础之上颁行《大业律》篇目上为十八篇,对《开皇律》内容改动不大。其中户婚律、杂律主要是关于民商事的新规定。
3.唐朝初期统治者认真的总结和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总结出封建王朝生存的关键在于“礼于人心”这一结论。《唐律疏议·名例》说: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在唐时期户籍制度相当严格,这就体现了户婚律的主要内容户籍和婚姻。在唐代生孩子要报户口,老了免课役,这些在户籍上要都是有如实记录的,如有虚假登记谎报健康状况,来避免逃脱兵役赋税都要受到惩罚。还有在唐律中同姓氏不可以通婚,辈份不同者也不可结婚,良贱更是不许通婚,不许重婚但男子可取妻妾,类似于这样的规定还有很多,这些充分的体现了民商事的新规定。唐代把土地分给老百姓,土地有严格的标准,超过其规定的范围叫做占田过限,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情况,没有按照规定和律法办事的都算是犯罪。还有杂律中的重要内容同样包含于民商事宜之中,比如:维护交通秩序的规定。市场交易的规定,坊正不按规定开闭坊门的规定,老百姓私自铸钱等都有严格的惩罚规定,诸如此类的民商规定都是在建立在古代民商法的基础之上的。这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民法在人格权方面对老百姓的尊重。
3 民商法的快速发展阶段:宋元时期
1.在中国古代的封建史上,宋朝处于新旧交替,承前启下的一个历史转折时期,在这个时期当中宋朝的经济和发展取得了空前的成就,尤其是在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思想更新方面,都使得宋朝的法律处于世界的前列;随着宋代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就必须调整相关法律规范,这样一来就使得宋代的民商法数量大幅度增加,这些法律的规范在《宋刑统》和一些单行法中都有集中的体现。
2.宋朝编例的数量较多,范围较广,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元、明、清法律规范的发展。宋朝时期,中国的海外贸易得到了空前发展,统治者针对海外贸易设立管理机构,为了促进贸易活动,统治者还颁布了诸多单行敕令,在各地设置市舶务,使其成为调整海外贸易的专门有效的法律法规,从而构成宋朝的重要商业立法,使得宋朝在商法制度上取得的较快发展。
4 民商法的完善阶段:明清时期
1.洪武元年,为了适应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民众社会地位的提高,实行《大明律》其中的民商法的范围得到了充分的扩大,打破了传统“民刑不分”的历史特点,在《大明律》中民法和刑法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其中在调整民众义务与权利之间,民商法的条文占总条文的五分之一。大量史料表明,随着明初社会经济的快速复苏和发展,只要是有关赋税、经济关系和纠纷,作为调整民事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必须介入其中,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
2.清朝的法律制度来源于明朝,内容和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基本是相同的。清朝的《大清律例》就是根据明朝的《大明律》制定而来的,随着清朝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人们开始对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大,因此在清朝中后期编例成为主要立法形式。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民商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清朝早期的商事立法主要是为了限制民间工商业发展,闭关锁国政策严重的限制了民间资本创业和海外商品的流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海外贸易和沿海工商业的发展。中国古代民商法,在经过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过程逐步走向完善。事实上,法有很多种表现形式,国法之外或是之下还存在着各种其他类型的“法”,在一个社会大环境中,都需要不同规范的法律模式来约束人们。在中国古代的发展中正是因为有了这些非常完备的封建“礼法”做补充和调整,才使得民商法越来越规范越来越集中,促进整个古代中国的发展。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民商法是在以刑法为主、众多封建法律相结合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切始终未从刑法法典中独立出来,但随着古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商法经历了从少到多、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分散到集中、从民刑不分到民刑有分的历史发展过程,为中国近代法律的发展和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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