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晓滨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市河西区300222)
论碳排放交易制度工具的模式划分
潘晓滨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市河西区300222)
作为基于市场机制的温室气体减排工具,碳排放交易制度可以采取的模式并非一成不变。在实践中,该制度可以采取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碳排放基线与信用交易模式、碳税与碳交易融合的总量控制与税收模式、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碳排放强度下降型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在实践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往往根据自己的发展阶段和减缓气候变化的需要,灵活在四种模式进行选择。
碳排放交易制度;总量控制与交易;基线信用型交易;总量控制与税收;强度减排型总量控制与交易
针对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模式划分,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碳排放交易制度仅仅包括基于配额型履约工具的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而将其他基于减排信用的交易作为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的补充。[1]第二种观点则将基于配额的碳排放交易与基于减排信用的模式并列而行,[2]而后者进一步细分为自愿减排的抵消项目模式以及强制型基线与信用模式。[3]第三种观点则将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进行了进一步划分,包括根据总量控制类型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绝对总量和相对总量模式,[4]根据配额定价的不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模式等。本文通过比较学术界观点以及目前已经付诸实施的排放交易实践进行总结,认为碳排放交易的主要模式应当包括以下四种主要类型。
总量控制与交易(Cap and trade,简称C&T)模式,即由政府事先设定特定时间、空间和涵盖产业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同时设定针对涵盖实体的履约期。实施过程中,由政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按照一定标准在履约期之初,将排放配额向不同排放实体进行分配,在履约期内通过节能减排降碳等方式获得剩余配额的排放实体可以将其在市场上进行出售,而超出配额分配进行排放的企业则需要从市场购买配额进行履约。由政府主导的配额总量(cap)的设定与分配,以及配额在二级市场上由平等排放实体之间的交易(trade)构成了该模式的核心环节,其中初始分配的排放配额是连接总量控制与二级市场交易的纽带。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是碳排放交易的主流,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代表的碳排放交易均采用了该种模式。该模式的基石是绝对的配额总量控制以及配额交易的引入,前者保证了特定时空范围内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实现,而后者则实现了不同涵盖排放实体之间最低减排成本目的的达成。
基线与信用(Baseline and credit,简称B&C)模式,即由政府事先设定特定时间、空间以及针对不同类型涵盖实体的排放基线,同时设定针对涵盖实体的履约期。这种排放基线既可以采用生产单位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作为依据,也可以采用单位产量的能源消耗量,进而折算为温室气体排放量水平。排放基线(Baseline)由政府根据一定标准设定,不同于特定时期内排放交易配额总量设定的单一性,基线设定会因排放实体所属不同的产业部门而呈现出差异性,既可以是平均水平值,也可以是高于平均水平的先进值。减排信用(Credit)作为由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签发的另一种履约工具,并非在履约期之初发放给排放实体,而是在期末根据排放绩效进行签发。在实施过程中,履约期末,低于基线排放的企业获得政府颁发的减排信用,用于市场出售或存储留待未来使用,超出基线排放的企业必须从市场上购买减排信用用于履约。基线与信用模式并非碳排放交易的主流,一些地方政府实体,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和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均采用了这种排放交易模式,而印度的PATS机制则采用了与之类似的节能量交易模式。[5]基线与信用模式的重要特征,包括采用排放强度控制取代了总量控制,采用减排信用的事后分配取代了配额的事前分配。
碳税与碳排放交易相结合模式,即将税收的固定价格模式引入到碳排放交易之中,以此扩大排放交易的覆盖范围或降低制度的运行风险等。总量控制与交易仍然作为制度的运行基础,碳税因素的引入仅仅作为辅助手段,因此以诺德豪斯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国外学者将其称作总量控制与税收(Cap and tax)模式。[6]其中配额总量的设定和分配仍然是该模式运行的基石,即由政府事先设定特定时间、空间和涵盖实体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同时设定针对涵盖实体的履约期。税收因素的引入仅仅代表了对配额有偿分配和二级市场交易中对配额价格的控制,或者由涵盖排放实体对温室气体税或排放交易任何一种履约模式进行切换选择。在实践中,总量控制与税收模式已经被部分国家和地方行政实体所采用。如澳洲的碳定价机制(Carbon Pricing Mechanism,CPM),分阶段实施固定价格的税收模式以及浮动价格的排放交易模式;[7]又如英国早期(2002-2005)和当前瑞士(2013至今)所实施的碳排放交易,对暂时没有纳入的排放实体征收温室气体排放税,或者由符合纳入和非纳入之间标准的排放实体在两种模式之间进行选择。总量控制与税收模式的基本特征是绝对总量控制和配额定价两类模式之间的转换。
该模式则是将强度减排引入到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之中,以此弥补部分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不适合采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随时间递减的绝对总量控制模式。一些学者将该模式称作强度下降型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也有部分学者将其称作柔性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8]也有一些研究机构在其报告中将这类模式称作灵活型或滚动型总量控制模式(Rolling Cap)。[9]笔者将该模式统一定义为灵活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一些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增长仍然高度依赖于传统化石能源的消费,因此温室气体排放必然处于同步增长的趋势,而在采用总控控制与交易模式的同时,如何确定一个保持不变的绝对配额总量则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决策者必须直面的难题。所谓灵活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依然依托配额型履约工具与二级市场交易,但将纳入覆盖范围的控排实体划分为存量排放和增量排放两部分。针对既有排放实体的排放存量部分实施绝对减排,而针对新成立排放实体的排放增量则设置绝对的排放基线,新成立排放实体若干时间后纳入排放存量部分。而这一时期内的配额总量则保持可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递增但排放强度呈现下降的发展趋势。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实施的地方排放交易试点大多数采用了灵活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而我国的全国统一排放交易体系,以及诸如像印度、南非、墨西哥那些经济呈现高速增长、并经历排放快速增加的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峰值到来之前,也都需要采用该模式。
[1]胡炜.法哲学视角下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M].人民出版社,2013:37
[2]刘明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147-152
[3]莫大言,王苏生,常凯.碳金融市场与政策[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36-37
[4]Stefan E.Weishaar.Emissions Trading Design:A Critical Overview.NEW HORIZONS IN ENVIRONMENTAL AND ENERGY LAW,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14:16-17
[5]Neelam Singh.Creatingmarket support for energy efficiency:India’s Perform,Achieve and Trade scheme, Inside Stories on climate compatible development[R], CDKN,2013(1)
[6]【美】威廉·诺德豪斯著,王少国译.均衡问题:全球变暖的政策选择[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54-60
[7]Caripis L,Peel J,Godden LC,et al.Australia’s carbon pricingmechanism[J].Climate Law,2011,2(4):583-603.
[8]郭冬梅.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构建的法律问题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5:228-229
[9]Alyssa Gilbert and William Blyth.Cap-Setting,Price Uncertainty and Investment Decisions i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s[R].Ecofys and Oxford Energy Associates, 2014(1):51-54
本文是教育部社科基地重大项目“低碳社会发展环境法制保障研究”(项目号:13JJD82001)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项目“关于进行碳强度减排、将天津滨海新区建成低碳经济示范区的试点方案与配套政策研究”(项目号:2012023)的阶段性成果。
潘晓滨(1983-),男,天津市人,汉族,法学博士,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环境法、应对气候变化法、碳排放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