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政治发展中监察制度的新特点

2017-01-20 00:19邢娜
青年时代 2016年32期
关键词: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职人员

邢娜

摘 要:加强政府机构建设,实现政府的廉洁高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反腐败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重要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最根本的是要做到制度反腐,以制度的力量遏制腐败行为,而监察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则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政治发展;监察制度

据人民网2016年11月8日报道,“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方案》的颁布,标志着国家监察制度的重大变革,即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逐步建立。这一变革对监察制度的完善与反腐败工作的推进乃至当代中国政治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现有监察制度及监察机构概况

新中国建立六十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全面的反腐败与监察体制,其总体框架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党和国家现阶段主要的监察机构有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政府所属监察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等。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检查监督机关,根据党章的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政府监察机关主要有监察部系统各级监察机构以及国家预防腐败局等,其中监察部与国家预防腐败局合署办公。此外,监察部亦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机关中负责监察的重要力量,侦查和预防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各级人民检察院下设立的反贪污贿赂局,专司与贪污腐败等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有关的侦查工作。

如上所述,我国现有监察体系包括党、政、司法三个方面。各级纪委、政府监察部门、各级人民检察院各司其职,默契配合,既有分工,亦有合作。其具体工作流程可以概括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掌握党员干部的违纪情况后,对其给予党纪处分,若涉及犯罪问题,再移送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处理;政府所属监察机关则对违法失职的国家公职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若涉及犯罪问题,再移送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处理。这一监察制度总体上是成功的、合理的,在党和国家反腐败的事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应忽视的是,现有监察制度亦存在党、政、司法各系统反腐监察机关相互之间存在力量分散、职能重叠、标准不一、配合效率尚有待提高等问题,不利于党和国家反腐败事业的继续深入与发展。故而迫切需要有一个机构能够起到总体协调,整合各大反腐败机关力量的作用。此外,在对各级政府的简单中,“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亦需要一个在制度上有依据,在实际运作中有能力监督同级政府的机构。

因应这种形势,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早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即提出要求:“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又一针见血的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推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最新方案,提出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一切可谓水到渠成。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与组织特点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可以发现新设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监察委员会是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并具有与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相协调的机制。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地位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可以说是解决当前监察制度难题,推进反腐败工作向更深一步进展的关键,是制度反腐方面的最新创举。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司法机关相互协调,分工合作,可以整合反腐资源,壮大监察力量,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目标。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则对人大负责,又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就使得监察委员会在产生方式、统属关系、职能定位等多个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地位,可以不受同级政府机关的牵制,一举解决“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所以不得不说,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监察制度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创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气派和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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