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江 孙珏璐
技术创新成果保护方式浅谈
付 江 孙珏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们对知识产权及其对企业的重要性的了解也越来越多。但相对而言,人们更熟悉有具体法律加以明确规范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第四维空间的商业秘密,尤其是商业机密中的技术秘密,往往难以搞清其内涵,容易被忽视。因此,实践中常常有保护知识产权就是要申请专利的误区。本文就企业技术秘密及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方式等问题进行探讨。
技术秘密又称专有技术,英文为KNOW-HOW,至今各类法律对其无明确定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知识产权界人士将上述的技术信息称为技术秘密。
既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做了规范,而技术秘密又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那么对一项技术是否可以构成为技术秘密,就有其相应的标准。首先是秘密性,这是技术秘密的本质特征,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未公开的”,也就是说,如果他人不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那么他获得该技术秘密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要么是获得权利人的许可,要么是自己进行独立的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秘密性还要求在客观上对同行业一般技术人员不是公知和难以获得的。其次是价值性,企业之所以要保护自己的技术秘密且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根本原因在于其有商业价值,即技术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包括直接的经济利益,如通过实施该技术秘密取得的经济利益,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经济收入;还有间接的经济利益,如减少开支,降低成本等;潜在的经济利益,如竞争优势、强势地位、市场占有率等。第三是难知性,技术秘密的难知性表现为技术角度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即非是显而易见的,不能是本行业内普通水平的技术信息。第四是保密性,是指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法人或自然人)在主观上有保密的愿望,并采取了相应有效的、合理的保密措施。当然,技术秘密还应有无形性、实用性、可传授性、可复制性等。
一项没有进入公知领域的发明创造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申请专利,期望获准专利权以取得专利法的强有力保护;另一种是作为企业的技术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有效的保密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两种保护方式各有利弊,应针对技术成果的不同情况加以选择。一项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保护的好处,在于一旦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就享有了排他性的权利,在专利权有效的地域与时间范围内,“仅此一家,别无分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从理论上讲,保护的力度较强。但一项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往往也有一定的代价,一是要向全世界公开技术内容;二要支付有关费用,申请专利时需要支付专利申请费等,授予专利权后每年还要支付定期上涨的专利权年费;三要冒是否授予专利权的风险,假如既公开了技术内容,又交付了申请费用,结果却因不具有专利性没有被批准授予专利权,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四是专利权保护有明确期限,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保护期满后即进入公知领域,人人均可无偿使用;五是专利权保护有地域性,在哪个国家授予了专利权就在哪个国家得到保护,在未申请和不授权的国家得不到保护。
一项技术成果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好处在于,只要有效保密,就可能一直拥有权利,永不过期。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一百三十多年来对其拥有的可口可乐主要配方从未申请过专利,而是作为技术秘密而严格进行保密,使该公司一直拥有对其主要配方的知识产权。另外,技术秘密不必公开、不用交费,无地域性。但一项技术成果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也有不利的一面,一是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够强;二是技术秘密拥有者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且技术内容应为能够保密的,一旦不慎被他人知晓或员工将其以某种方式公开,即不成为技术秘密;三是界定较难,发生诉讼时,要由法院来判定是否为技术秘密,而不是由拥有者自己陈述;四是技术秘密内容往往不被他人所知,难于以技术贸易方式为企业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了解了专利与技术秘密的异同点,便不难理解,一项技术成果如何保护,不宜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权衡利弊,预测得失,择优从之。一般而言,对于那些适销对路、量大面广、市场前景好又容易被他人“破译”和仿制的非隐性技术和产品,应申请专利保护;对于那些可以严格保守秘密,不易简单仿制的隐性技术和产品,以及申请专利后不易发现他人侵权的技术,应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有些技术还可以通过多种知识产权的形式加以复合保护,如上所述的可口可乐公司,其饮料的原液配方是不易模仿和反向工程的,所以被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而可口可乐的饮料瓶子是可以轻易模仿的,该公司将其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
从另一个角度看,对同一技术,专利保护与技术秘密保护之间并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这里应注意不同的阶段:第一,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技术秘密是可能存在的,也就是说应该将专利申请的内容作为技术秘密保护,至少保证不予公开。第二,自专利申请日至公开日之前,技术秘密也是可能存在的,因为在专利申请被公开之前,可以将其主动撤回。第三,自专利申请公开日起,技术秘密便消失了。另外,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内容,若发现有泄密的可能或了解到同行有突破的可能,出于战略考虑,将其再申请为专利也是可行的。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已基本健全。宝钢自身更应努力和发挥主观能动性,除对产品发明等进行国内外专利布局外,还应着手和加强对技术秘密的管理。
知识产权意识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尤其我国经历了较长时期计划经济体制,可以说至今在有些做法和意识方面仍根深蒂固,这就需要像抓质量、抓安全工作那样,对职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常抓不懈。
企业应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在进行技术研发之前,必须进行专利检索和对比分析,以防止开发的内容落入他人已有的专利保护范围;企业在引进合同规定的技术秘密保密期未过之前,不可擅自将引进的技术秘密透露给非本企业的人员或写文章予以公开。
引导和鼓励职工、特别是技术人员及时地将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创新加以提炼和总结。首先,可以警示职工哪些是企业的技术秘密,不宜泄漏;第二,可以使一些可以保密的技术不会因某些职工的退休、调动和跳槽等“失传”或“丧失”;第三,是对职工进行奖酬的依据。第四,发生他人侵权时,是法院判定是否为技术秘密的最重要依据。
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独家使用,利用技术秘密对产品质量的提高、产品附加值的提高、成本的降低或生产效率的提高等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另一类在本企业使用的同时还可许可他人使用。对那些没有必要本企业独家使用的技术,可通过技术贸易取得更多经济上的回报,使其财产性得到充分发挥。
对于员工研发产生的技术创新内容,要站在公司角度考虑创新内容后,再决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特别是对于工艺方法、控制方法类的发明创造,要考虑国情及他人使用取证的难度等,不宜单一强调以专利申请方式保护,最好对项目开发内容、目的、实施方式全面综合考量后再作出决定。企业对各类知识产权的评价也不应有所偏颇。无论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其判断前提是该技术创新是否有市场前景或潜在的市场前景,否则便失去了保护的意义。
(作者单位: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规划与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