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在医生多点执业中的应用探索*

2017-01-20 17:05付少杰
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2017年6期
关键词:互联网+医疗执业医疗

——付少杰 王 萍

“互联网+医疗”在医生多点执业中的应用探索*

——付少杰 王 萍*

分析了医生多点执业面临的困境,介绍了“互联网+医疗”对医生多点执业的重要价值,同时针对“互联网+医疗”背景下,医生多点执业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进行统筹把控、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收费标准及患者权益,实现医疗保险内在价值等应对措施。

互联网医疗;多点执业;隐私权

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准许医师可在多家医疗机构同时进行执业。这为人民群众更加便利地接受医疗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对解放医生、盘活资源、缓解就医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办法》的出台并没有收到预期的理想效果,出现“医院冷淡,医师静观”的局面。而“互联网+医疗”的广泛推广,可打破原有的医院体系资源,使医生从医院固有制度中解放出来的,为医生与患者的接触提供了更多元的渠道,让医生更充分的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实现更大的价值。

1 “互联网+医疗”在医生多点执业中的应用价值

2014年以来,“互联网+”的发展模式不断向传统的医疗卫生行业渗透。“互联网+医疗”在重新规划就医渠道、流程、支付途径等方面,改变了传统的就医模式。

1.1合理利用碎片化时间

很多医生由于没有整块时间而无法实现多点执业,但在“互联网+医疗”的平台上医生可以充分利用自己零散的时间,对平台上患者进行诊断。医生不需要出差,在家里、实验室就可以开展远程问诊,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2]。“医生不能走到患者跟前,就让患者的影像资料走到医生面前”,使得患者就医突破了时空限制,使医生的多点执业成为可能。

1.2促进医院间的合作

能够进行多点职业的医生多为业务骨干,业务较为繁重,仅依靠他们进入基层医院开展诊疗,效果并不持久。通过互联网医疗的方式,可以使基层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健康“守门人”的作用,实现不同级别医院之间相互转诊和远程医疗合作。

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医疗”平台时刻与大医院专家进行交流,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更好的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也可以通过远程医疗基础服务为专家诊断提供影像资料,实现疑难病历的一键转诊,从而提高患者对于基层医疗机构的信任度。

1.3促进医患资源的双向选择

“互联网+医疗”为医生和患者的双向选择提供了平台,既可以为技术水平高但患者资源少的医生提供渠道,让更多的患者选择;也可以为病情复杂的患者提供诊疗机会,实现医生和患者的高效互联。

医生为了得到患者的认可会认真对待每一位患者,通过每一个成功的临床案例,树立自己在患者中的口碑。

2 存在问题

2.1互联网医疗基础设施需完善

实现“互联网+医疗”的重要前提是医疗服务网络平台的建立和数据传输设施的构建。目前,医院互联网医疗的基础设施建设有较大差异,数字化程度、数据采集、接口标准等都尚未统一,难以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造成了医院间各自为政,形成信息孤岛[3]。而且,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信息安全及支付安全建设尚不完善,缺乏有效保障,医生利用互联网医疗平台实现多点执业缺乏技术支持。

2.2行业监管和规范缺失

互联网技术标准不统一[4]。我国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管理规定》等法规条例,只对医生远程健康咨询做了相关规定,而诊疗与咨询间的界限尚不明晰,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将会给责任认定带来较大困难。医生通过“互联网+医疗”平台进行多点执业的风险较大。同时,互联网医疗的知识产权保护效力也不够,医疗监控平台的同质化较为严重。

2.3患者隐私权缺乏有效保障

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格权。在传统的医疗行为中,患者和医生可以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无需披露患者资料给第三方,对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是单向的,更容易操作。但在“互联网+医疗”网络平台的多维传播中,会有更多的人掌握患者信息,存在患者信息泄露的隐患,而且在远程传输过程中的不慎操作及设备故障都有可能造成患者隐私的泄露,给患者造成心理精神创伤[5]。

2.4保险报销制度不配套

目前,我国仅青岛、贵州等地区将远程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畴,大部分地区的远程医疗尚没有纳入报销范畴,这不利于医生通过“互联网+医疗”进行多点执业。

3 “互联网+医疗”实现医生多点执业的建议

3.1对互联网医疗进行统筹把控

国家应对“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方向进行整体把控,为“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提供指引方向,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氛围。明确互联网医疗的信息数据传输标准,实现互联网信息数据的开放与共享[6]。同时,完善药品供应产业链,使互联网医疗纳入保险报销制度,推进互联网医疗平台的建立,完善互联网医疗的运营模式,提高互联网医疗的实际效果,实现互联网与医疗的高度融合,为医生通过互联网医疗平台实现多点执业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3.2完善“互联网+医疗”相关政策法规

“互联网+医疗”需适时修订完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政策法规,明晰医院、医生、患者、互联网医疗平台间的权责分配及行为定性,明确各方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可以清晰地理清各方责任,公正地做出裁决,打消医生的顾虑。

3.3明确收费标准及患者权益保护

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会同物价、卫生行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共同商议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使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的制定和修改更加规范化。将互联网医疗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使患者既能享受医生多点执业的便利及互联网医疗的快捷,又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在医生通过互联网医疗平台诊断的过程中,互联网医疗平台应根据患者信息资料确定保密级别并进行分类管理。未经授权禁止查阅患者的资料,确保患者隐私权不受侵犯,使患者放心享受互联网医疗平台的便利。

3.4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内在价值

在推行多点执业前,发生医疗纠纷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理。但医生通过互联网医疗平台开展多点执业后,医生需要自行承担诊疗风险,这给医生带来巨大的压力[7]。鉴于此,可以参考美国医生购买职业保险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分散医生的执业风险。但一定要对医疗责任保险配套相关制度,以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不出现真空。

《办法》的出台为医生多点执业提供了制度支持,利用“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契机,让互联网医疗平台为医生多点执业提供更多元的渠道,能更好地实现优质医疗资源的下沉,为医患带来更大的便利,以破解“看病难”的困境。而能否真正实现分级诊疗、盘活医疗资源还需要兼顾各方的利益诉求,以及完善的配套制度。

[1] 刘春富,区域医疗信息共享与分级诊疗结合模式研究[J].观察与思考, 2012( 8): 76-77.

[2] 王 琼,孙 雪,魏 洋,等. 关于推进泸州市医师多点执业制度运行的思考[J].医学与法学,2013,(6):31-34.

[3] 翟运开,谢锡飞,孙东旭.我国互联网医疗发展的法律与医疗伦理的限制及其化解[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4,31(11):808-811.

[4] 张宇飞,王 萍.“互联网+医疗”在罕见病诊疗中的作用[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6,23(6):67-69.

[5] 廖生武,刘天峰,赵云,等.欧美发达国家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5,32(10):730-732.

[6] 江 涛,许 烨,楼 毅,等.基于省级卫生信息平台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设计[J].医学信息学杂志,2015,36(10):19-24.

[7] 刘永军,孟凡超,胡 琼.我国公立医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多方博弈研[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6,23(1):110-113.

王萍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E-mail:395647323@qq.com

2017-03-05

修回日期:2017-04-30

责任编辑:姚涛

“InternetPlusHalthcare”inDoctor’sMulti-SitedLicense/

FUShaojie,WANGPing.//

ChineseHealthQualityManagement,2017,24(6):76-77,81

The problems in doctor’s multi-sited license were analyzed, and the important value of "Internet Plus Healthcare" on multi-sited license was introduced. The potential problems of doctors’ practice in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Plus Healthcare" were analyzed,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including the overall control, improvement of the relevan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explicit fee standard and patient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rinsic value of medical insurance.

Internet Healthcare; Multi-Sited License; Privacy Right

10.13912/j.cnki.chqm.2017.24.6.25

本文为哈尔滨医科大学创新科学研究资助项目《罕见病患者权益保障研究》(2016RWZX17);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项目

《罕见病人群医疗救助和法律保障探究》(YF16-Y05)

付少杰王萍*

:王萍

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

First-author's address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Harbin Medical University, Harbin,Heilongjiang,150086,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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