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简称《公告》),就境外提供建筑服务、境外提供旅游服务、国际运输服务、建筑服务质押保证金、签证代理、代理进口货物、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等十项“营改增”的实际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公告》指出,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应包括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公告》明确,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公告》要求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