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阳
摘 要:马克思的法理思想与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一样,都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通过马克思的理论实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是非常丰富的,除了民商法、环境法、经济法等部门法思想,它的核心内容主要是探究法律最基本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和规律。在中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背景下,在当今社会的变化和挑战下,我们需要在马克思法理思想中寻求解决办法和出路。
关键词:马克思;法理思想;法治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2-0029-03
本文是对马克思法理思想的概述与梳理,主要从马克思法理思想,中国化的马克思法理思想,国外的马克思法理思想以及简要评述四个方面进行的。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分析方法对马克思经典著作以及其他相关研究著作进行分析。力求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挖掘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批判各种冒牌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正本清源。挖掘其法学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代价值,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正义以及依法治国的发展。
一、关于马克思法理思想的研究
关于马克思法理思想的研究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体系化地概括和抽象马克思法理思想的研究。这类研究的代表著作有:张文显的《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李步云、高全喜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侯延智、邰丽华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理论及其现实意义》。这些著作的研究包括法的本体论、方法论、价值论等诸多内容,着重于对马克思法理思想的解读和运用。张文显认为法理学总体上是以一般法为其研究对象,但它的研究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是因为:第一,法理学是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的反映。第二,法理学经常受到其他学科的变化影响,相应地增加或减少其内容。第三,法学家个人的法律观、价值观、认知兴趣、研究方法的不同[1]。李步云、高全喜认为把握好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哲学基础是其丰富发展的关键,要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其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是一个不断前进、发展的理论体系,是科学理论与国家具体实际的结合与统一,当然也是集体智慧的产物[2]。侯延智、邰丽华认为马克思法理思想的主要内容是法形式上的平等性,法的异化性质和法内在的二重性[3]。
第二类为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研究。这类研究的代表著作有:公丕祥的《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与《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吕世伦、文正邦主编的《法哲学论》。这些著作从马克思法理思想的哲学层面出发,着重研究与分析法的上层建筑。公丕祥认为马克思法哲学应该分为法哲学本体论、法哲学价值论、法哲学方法论三个部分。法哲学本体论阐述的是何为法,法哲学价值论阐述的是法应如何,法哲学方法论阐述的是问题如何解决[4]。吕世伦、文正邦认为马克思法理思想的形成过程与马克思法哲学方法论成熟的过程是一致的。马克思法哲学的每一次进步,都标志着法学方法论的新的发展,与此同时促进了马克思法理思想的飞跃[5]。周尚君在《现代哲学》杂志发表的文章中,指出马克思所理解的革命的正当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暴乱。第一,革命使用暴力,但不等于暴力;第二,革命追求“创世”,意图开辟新天新地;第三,革命被当作一种规律,意味着必然性[6]。
第三类为马克思法的价值观思想的研究。付子堂和崔燕就马克思早期法律思想的核心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分析。他们认为马克思早期法律思想的核心问题是法律的正当性。正义、自由及利益是法律的“内部正当性”的评判标准。理性与“事物的法的本质”是法律的“外部正当性”的评判标准[7]。豆星星和谢勇在其2012年2月发表的文章中研究了马克思法律自由观及其当代价值。他们认为马克思的法律自由观是我们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前提,是我们正确处理和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以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自由的世界观和方法论[8]。
第四类为马克思法的本质思想的研究。田志明和周建超认为法的现实本质揭露了法律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凸显了法的政治职能;而法的理想本质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凸显了法的社会职能。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在其社会管理的职能上仍然重要甚至需要强化[9]。王小龙从马克思主义法律统一观出发对法律全球化进行了反思。他认为马克思是在评析资本主义社会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法律统一观,而这种法律统一观实际上就是世界历史的法律命题。中国应在马克思的法律统一观的指导下,在法律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抓紧机遇、积极面对,争取早日融入其中[10]。
二、关于马克思法理思想中国化的研究
关于马克思法理思想中国化研究的代表著作有:文正邦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中国》;蒋传光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理论与实践研究》。这些著作从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出发,研究中国的法治实践。文正邦认为马克思的人权观和自由观为法治和宪政提供指引和方向;马克思关于公平与正义的思想理论为构建和谐社会、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开启了新视野;马克思关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理论为推动和深化中国宪政建设、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等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关于异化劳动的理论和思想方法为进一步揭示权力的滥用和谋私、干部的腐朽和堕落,构筑反腐倡廉的制度和体系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11]。蒋传光系统地分析和研究了马克思法理思想的中国化问题。他认为马克思法理思想中国化的关键,在于研究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如何充分利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而在我国培养出一批世界一流的法学家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前提[12]。夏永梅从多个角度描述了马克思法哲学观的核心内容。首先,她认为马克思的法哲学观对于系统研究马克思的法学理论有巨大帮助,能够加速马克思法理思想的中国化进程,使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得以巩固和完善。其次,马克思法哲学观对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最后,马克思法哲学观对社会主义的法治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13]。
三、国外的马克思法理思想研究
国外的马克思法理思想研究在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另一类是苏联学者对马克思经典法律学说发展的研究。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上。代表人物有早期的安东尼奥·葛兰西;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阿尔都塞和普兰查斯代表的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安东尼奥·葛兰西,著有《狱中札记》。他认为,法律是阶级关系的反映,是其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但法律既能强制也能说服,他非常重视其教育功能。他认为意识形态以及文化上的领导权在国家和政治结构中起着重要作用[14]。法兰克福学派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中影响最大的流派。法兰克福学派发源于由霍克海默等在德国创立的研究所,这个学派称自己的理论为“批判理论”。法兰克福学派研究的领域很广,对法律研究较多的是柯切恩海姆与哈贝马斯。柯切恩海姆把政治审判视为政治镇压的可靠功能之一,把仁慈与庇护联系起来,在人们面前显示法律是如何为政治正义服务的[15]。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主义缺乏一个令人满意的法学遗产,是左派应该牢记的最重要教训之一。”[16]在结构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产生了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它是一种用结构主义解释马克思主义的思潮。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就是阿尔都塞。依据症候的阅读法是他的代表性法律思想,这种思想是以结构主义的方法论为基础,把由文字组成的马克思著作当作外部结构,马克思主义的内部结构见之于阅读的文字中;断裂论,即把马克思早期的著作和后期的著作视为两个阶段,早期为意识形态阶段,后期为科学阶段;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即认为法律同属于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体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存在的条件是法,他认为在维持和保护经济再生产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法社会学视角下,卡尔·伦纳在《私法制度及其社会功能》中阐述了在资本主义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所有权发挥的重要作用。认为马克思法哲学所研究的对象与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大致相同的,这两者只是在概念上的不同表述,将马克思法哲学放在不同的环境中考察,从而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太渥在《法律自然主义:一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一书中指出,法律从理性主义到自然主义的转变,标志着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成熟。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能够体现自然法的特征:法的存在是由自然法与实证法构成的;实证法的效力低于自然法;实证法应服从于自然法[17]。
在苏联,列宁与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对马克思经典法律学说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列宁一方面使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得到了实践的检验,确定了它的正确性,深化了马克思关于法理的基本理论;另一方面,创造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宝库。他认为国家是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中产生的;法制应作为民主的一个重要原则;建立民主集中制共和国;社会主义社会仍需要权力准则[18]。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是苏联建国初期法学界的领袖。他利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对法的历史、渊源及其特点进行阐述,并批判分析了资本主义的法律,提出了“商品交换法学”理论,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他认为:法律的根源来自经济;法和私法的产生先于国家与公法;法律有连续性即法律有继承性,但法律必将走向消亡[19]。
四、简要评价
在马克思法理思想原著的研究上,国内学者主要是挖掘和分析原著的法理思想,把马克思分散在各个文章里的思想进行了系统化地归纳、阐释,并在这一过程中渗透着自己对马克思法理思想的认识与见解。在不同角度的马克思法理思想研究上,国内学者从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法的本质思想、法的价值思想等多个角度对马克思法理思想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多数学者都是在分析、解读马克思的法理思想,最后总结其对当代的启示或价值,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背景下,完善与补充了马克思法理思想。在运用马克思法理学思想解决我国法治实践问题的研究上,我国学者多从哲学层面讨论马克思法理思想的实践意义,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阐释了马克思法理思想给中国法治建设带来的启示及意义,加速了马克思法理思想中国化的进程。在国外,研究马克思法理思想的学者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传承与发展马克思经典法理思想的苏联学者。他们继承了马克思法理思想的精髓,并在其基础上,根据历史发展,实践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法理思想,为马克思法理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类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者。他们在自己所在的历史环境与阶级背景下,用一些新的方法来进行马克思法理思想的研究,多数是利用马克思的经典法理思想阐述自己的观点。不过他们的研究为马克思法理思想在世界各地的传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总的来说,国内外的马克思法理思想研究硕果累累,但仍存在不足:首先,国内外学界对马克思法理思想的研究大多就某一思想进行分析和阐述,缺少马克思的法理思想在当代社会背景下的重新认识与解读。在以后的学术研究中可以将马克思法学思想的历史发展轨迹及各个法理思想的辩证关系呈现出来。其次,国内外学者对马克思法理思想的当代价值,大多是单层面的分析,有一些启示略显空洞。在以后的研究中,应就马克思法理思想的当代理论价值、对法治中国的目标及其途径的指导意义进行系统阐述,做到有理有据。最后,国内学者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辩证分析不够充分。在以后的学术研究中可以更多地将西方学者的思想与马克思的经典法律思想进行辩证分析,既要吸收合理的、先进的思想,又要批判腐朽的、落后的思想。本文集学者的研究精华,对马克思法理思想最近的研究进行了较为详细地梳理及汇总,希望为继续研究提供参考及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李步云,高全喜.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3]侯廷智,邰丽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理论及其现实意义[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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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付子堂,崔燕.马克思早期法律思想核心问题意识论析——以“起源语境”为考察判准[J]甘肃理论学刊,2012(6).
[8]豆星星,谢勇.论马克思法律自由观及其当代价值[J].求实,2012(2).
[9]田志明,周建超.马克思法本质观的双重视角及其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J].江海学刊,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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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帕舒卡尼斯.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