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伟东 刘秀丽 邹艳丽 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法案对我国的启示
□ 孙伟东 刘秀丽 邹艳丽 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人们的饮食文化也趋于多样化。但近年来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马肉风波等国内外食品安全事件的频频出现,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使食品安全成为公众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美国的食品供应链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安全的食品链之一,本文通过研究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及法案,借鉴其先进的食品管理体系,将有助于我国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及保障体系。
美国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从联邦政府监管机构分析,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主要由食品药品管理局(Fd A)、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联邦环境保护署(EPA)3大机构负责,其中Fd A隶属于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H HS),FSIS和EPA隶属于美国农业部(USd A)。部门之间职责分明,但每月会晤,形成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网,其他机构各司其职,配合、辅助联邦政府的法规执行和食品监管。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监管食品种类见表1。由表1可知,食品药品管理局(Fd A)主要负责除肉类、禽类和蛋制品外大部分食品(包括瓶装水和酒精含量低于7%的饮料)安全的监管;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负责肉、禽、蛋、奶等危险性较高的食品监管;环境保护署(EPA)负责饮用水、农药残留及环境污染问题。此外,商业部、财务部、海关、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等机构也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具体职责在表1中明确列出。从中可以很明了地看出,美国对监管机构职责的分工主要是按食品种类,一个部门负责一种或多种食品,实行从农场到餐桌整个供应链的全程监管,既可避免各监管环节间的缺失,又可避免交叉重叠。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订与修订采用向公众公开、透明的方式,让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管理,打好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群众基础,有利于法律、政策的日后实施,使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更加完善,管理更为有效。
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食品安全有效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美国联邦法律法规种类繁多,规定的内容详细、具体。在食品安全方面制订的法规亦是如此,既有综合性法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等,也有非常具体的法律,如:《联邦肉类检查法》《禽肉制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等。2011年,美国新制订的《Fd 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对美国执行多年的重要食品安全法律——《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进行了修订,扩大并详细规定了Fd A的监管权限和职责。美国主要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见表2。
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美国建立以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为主导,卫生部、农业部、环境署等多个部门综合监管的制度体系,各部门职责分明,对食品链条式(一个部门对一种或多种食品整个食品链监管)的监管方式避免了食品供应链中的监管漏洞,确保了整个供应链的食品安全。而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则是按食品供应环节划分的分段监管模式,多个部门对食品链不同环节共同监管。但各级政府、各部门在监管中权限分离,内部衔接不紧密,易造成执法主体不明、责任不清、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等现象。因此,要建立统一高效、权责清楚的监管体系。部门职责权限越清晰,监管的模糊地带就越少,出现推诿的现象也会减少,监管的效率就能大幅度提高。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现状,制定适合我国且可行性强的监管法律,是政府监控食品安全最有效的监管依据。应积极参照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使民众、企业、执行机构都参与进来,出台具体、可行的法规措施,使整个食品供应链的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加强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交流,积极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推行食品安全供应链综合监管
要保证“从田头到餐桌”整个供应环节的食品安全,推行食品安全供应链综合管理是必要措施。第一,建立食品安全事前防控机制,强化源头管理。从源头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严控制农药、兽药、化肥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加强产地环境保护,提倡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第二,抓好生产过程管理。从原料采购到加工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要求。同时,制定完善、可行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发展提供保障。第三,严格把控市场准入,加强对产品的检测措施,防止不安全的产品流入市场。第四,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发达国家禁止不具有可追溯机制的食品进入市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欧盟、美国。因此为更好地适应国际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实现食品安全供应链的综合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至关重要。
表1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监管食品种类
表2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案
山东检验检疫局科技计划项目(编号:SK20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