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一羲殷召良
随着世界形势的发展,新型能源的类型层出不穷。从早期提出的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到之后的核能源、水电能,再到最近提出的最新型能源概念“可燃冰”,但是煤炭作为我国传统能源的“老大哥”,今后一段时间里,依然占据我国能源结构中的主导地位。而对于煤炭企业而言,钻研新型开发技术,从而达到节约能耗、提升产能、保护安全、增加效益的目的已成为重中之重。国家发改委发布《煤炭产业政策》,其中就明确提出“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笔者有感而发,立足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对如何保护煤炭企业新型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权益提出一个保护思路。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煤炭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法律,但是对于普遍性的知识产权已经制定了《知识产权法》来进行法律规制。即便有《知识产权法》,却为何如今仍有大量的侵权事件发生?笔者总结认为,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下,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煤炭作为我国最重要的能源资源,新型煤矿高新技术可以说是企业的生命线,因而对于这一关系到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应该进行更为严密的保护,也就是说对于煤炭企业这一维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有更为严格的法律保护。但在目前的大背景下,国家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保护较为缺失,并没有体现这一资源的重要性。仅仅通过一部《知识产权法》来规制如此庞大的保护客体,显得过于宽泛;同时对于煤炭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其他一般技术相混同,而没能突显出煤炭资源的重要性和战略地位。
我国研究开发人员对于保护高新技术的意识或态度仍然比较欠缺。大量的科研人员研究出新技术之后缺乏维权意识,第一要做的并不是申请专利,获得知识产权,而是选择公开发表,以论文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如此一来便丧失了技术的新颖性,因而也就失去了申请知识产权的先手优势,随之技术的保密属性也已经丧失。这显然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国外各行各业把自身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当作企业最高等级的商业机密,但是在我国的企业例如煤矿企业中,尚没有专门的机构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是在之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历程中所需要注意与改善的一个重点。事实上,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的维护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国家立法与个人觉悟,还应该从企业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制定高新科研技术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把好这保护的第一关,毕竟此举也关乎企业的自身利益。
总体来说,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与世界相接轨,建立了一套保护体系。但是不可否认,知识产权对于我国大多数人来说仍然是较为新兴的事物,对于煤炭行业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涉及很少,因此也就造成了煤炭行业不像其他高精尖行业一样,能够在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方面招贤纳士。如此也使得在涉及知识产权事项时,没有专业人士提供帮助,这在无形当中就导致企业将面对更多的知识产权丧失的风险。
针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中的不足,煤炭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第一步的改善,从而有效降低煤炭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事件的发生频率,实现在基础层面先行保护的目的。
在现行的保护体系下,对于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没有定期的公示公告制度,一方面不利于培育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没有遏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产生,更没有减少对于知识产权误用的情况。建立档案机制,将企业的知识产权统一归档保护,杜绝泄密的可能,同时定期的公示公告也起到了知识产权预警的目的,预防了很多不必要的侵权事件的发生。
对于煤炭企业来说,高新技术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发展前景,因而就有必要设立专门的部门来进行保护。设立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不仅有助于企业的法律人才从第一道关就把握住企业的重要资源,更有利于企业树立去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从而在根源上起到保护企业利益的作用。
煤炭企业要多吸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加入,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在世界各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时代背景下,对于企业“走出去”也具有战略意义。
基于前文阐述,笔者对于未来煤炭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出一些新的思路。
一是单独立法的保护模式。煤炭企业作为管理我国煤矿资源的第一线企业,对于国家的资源掌控、产业转型和未来经济发展具有特殊意义,对其理应有更为严密的监管。就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针对一项专门的客体进行立法并不多见,但是也绝非不可以。例如《保险法》规制的便是单独的保险行业规范,《票据法》规制的就是票据权利。因此,对于现在愈发常见的煤炭企业知识产权制定单行法律,也是有实际案例可供参考的。
二是多法律联合解决的效果。毕竟单独制定法律是一项长期的过程,对于现在出现的问题仍然只能借助现有的多部法律、法条联合来解决。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是一部总括性的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分则中又分为 《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三类,对于煤炭企业知识产权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外乎这几类。因此针对特殊的侵权情况,有必要设立单独的法条或者单行条例来与 《知识产权法》相配合。法律自身具有的滞后性决定了一部单独的法律不可能完备地保护好各类侵权情况,所以采取多法律联合保护的方式可以最大程度的起到对煤炭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作用。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针对企业知识产权,普遍的做法是申请专利权,从而获得专利,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这一做法的弊端在于,专利权对于申请的专利有较为复杂的申请要求,而且专利权的保护具有时效限制,到期不再受保护。因此,制定一个可以长期有效地保护好企业知识产权的模式显得尤为重要,而采取商标法的保护方法则具有可行性。
商标法保护方式是依托商标权的法律属性,将企业的技术知识产权注册为企业商标旗下的附属产品技术,并借此以商标权而非专利权来进行保护,从而达到企业所追求的全面保护的目的。基于目前侵权案件频发的现状,对于煤炭企业知识产权可以借鉴商标权的保护模式来进行法律保护。商标权是《知识产权法》明确保护的权利之一,这在法律的适用上就做到了有法理可依可寻,这就具备了法律的基础。同时商标权利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以及续展权,这对于煤炭企业知识产权这一特殊的主体来说具有较强的适用价值。
商标权相对于其他法律保护方法具有以下优越性。
第一,煤炭企业是一个盈利性的企业,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性很强,商标权的收益属性和处分属性决定了企业能从自己注册的商标权利中获得收益,而且在收到其他商主体的出价之后,能做出产权出让或者共享知识产权的决定,这对于企业的收入是一项有益的权利属性。
第二,商标权具有排他属性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这对于知识产权而言是最重要的基础。当企业对于自己的关键技术申请商标权保护之后,就在法律上禁止了他人在未经我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的侵害情况。
第三,商标权的续展属性。这一点是商标权相对于知识产权中专利权和著作权最大的一个不同,即时间的续展性。我国《知识产权法》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是20年,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是50年,但是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则不同于前两者,没有时效性的限制,以10年为期,到期可以10年为期继续续展进行保护。试想,将企业重要的技术用来申请为商标而非专利,这样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属性就变为了商标权而不是专利权,如此一来,对于该技术的保护也就不再受时效性的限制,而是可以适用商标权的续展属性,从而长期得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四,商标的涵盖性保护。企业商标是指一种承载着企业无形资产,传递企业综合信息的媒介,是通过不断的刻画,将之留存于受众心中的标志,尤其是,企业商标具有一个很重要的属性,即涵盖性。企业商标的涵盖性,包括了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广告宣传、文化建设等一系列企业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技术,从而将企业与大众联系起来,能让受众不断联想到企业产品的一个属性。在企业商标的涵盖性下,完全可以将重要的科技技术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服务而将之蕴含在这一涵盖性之中,从而赋予这项技术商标的属性,进而受到商标权的保护。
综上所述,煤炭企业是我国工业产业中的重要企业,对于煤炭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关系到我国对于工业内部核心技术的保护决心,其作用绝不是简单地维护经济利益或企业利益,更多的还是保护了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是提升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