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从而实现仲裁高效?

2017-01-18 00:02周月萍樊晓丽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 2017年9期
关键词:环宇诉讼法仲裁

文/周月萍 樊晓丽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如何避免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从而实现仲裁高效?

文/周月萍 樊晓丽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引言

我国目前对于生效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方式有两种,分别为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的生命力之一就是高效,无论撤销仲裁裁决,还是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势必都会背离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初衷。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了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的6种法定情形。笔者认为,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其实质就是除去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根据2015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只能就涉诉的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后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检索了近十年来建设工程领域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例,发现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主要理由是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机构超裁、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在案例检索的基础上,笔者对案例所涉的裁判规则进行提炼归纳,形成本文,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1 裁判规则

裁决存在“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形,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与林才明、缪建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绍兴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绍裁字第138号裁决。该裁决生效后,环宇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林才明、缪建忠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林才明、缪建忠申请称,环宇公司和林才明之间有仲裁条款,但是环宇公司与缪建忠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法院观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缪建忠与环宇公司、林才明之间并不存在仲裁协议,事后也没有与环宇公司、林才明之间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且缪建忠未书面申请参加仲裁或表示同意参加仲裁。故,绍兴仲裁委员会不得依职权将缪建忠与林才明一同列为仲裁案件当事人,并作出缪建忠与林才明一起承担责任的裁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律师评析】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于2013年1月作出了对仲裁裁决整体不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2015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77条规定,仲裁裁决部分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37条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鉴于此,笔者认为,根据2015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院应当裁定涉及缪建忠的部分不予执行,而不应裁定整体不予执行。

2 裁判规则

裁决存在“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审理法院】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宿迁市亚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宿迁仲裁委员会(2013)宿仲裁字第57号仲裁裁决。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自来水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是:1.本案的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2.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3.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

【法院观点】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只能就双方合同约定的仲裁事项提请仲裁。根据双方签订的《给水安装工程合同》,自来水公司仅是供水管道的图纸设计和安装施工的承包方,二次加压设施的安装施工和对二次加压设施的竣工验收等并不在该合同约定范围之内,也不是自来水公司作为承包方的合同义务。故,双方争议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执行的第二种情形。故,对于自来水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出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理由,法院予以支持,并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 裁判规则

已委托司法鉴定且司法鉴定结果未出,即依据一方当事人单方提出的解决方案直接作出仲裁裁决,因存在“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审理法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甘肃渤尔采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采暖公司”)与甘肃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兰仲裁字(2010)第105号裁决书。因天星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采暖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天星公司以仲裁委员会仅仅依据采暖公司单方提出的解决方案就作出仲裁裁决,违反了《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仲裁法》有关规定,向法院书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观点】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兰州仲裁委在委托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司法鉴定,而在司法鉴定结果尚未作出的情况下,又以采暖公司单方提出的解决方案作出仲裁裁决,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

4 裁判规则

仲裁庭未书面通知一方当事人预缴鉴定费,即以其不同意预付鉴定费为由裁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存在“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审理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深圳市北科联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与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1】深仲裁字第769号仲裁裁决。药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深圳中院驳回药业公司的申请。建筑公司遂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药业公司又对该生效仲裁裁决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理由主要是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且执行该裁决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将诱发施工单位肆无忌惮地承建劣质工程和豆腐渣工程。

【法院观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仲裁庭在未书面通知药业公司预缴鉴定费的情况下,即以药业公司不同意预付鉴定费为由裁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违反了《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药业公司据此主张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理由成立,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如何避免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从而实现仲裁高效?

小结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基本相同,但两者属于独立的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当事人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不影响其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笔者依然认为,仲裁裁决虽存在被撤销或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可能,但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只要当事人认真选择适格的仲裁员,并严格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参与案件的仲裁审理,高度重视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程序规定,则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被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就基本可控。

与《如何避免裁决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从而实现仲裁高效?》一文的建议类似,在可行性允许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合同双方当事人尽量避免约定到对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从公平的角度尽量争取约定第三地仲裁机构仲裁。此外,因仲裁一裁终局,故合同还可以明确约定,仲裁员要产生于争议双方注册地以外的第三地/国;在仲裁启动后还要及时慎重选择专业公正的仲裁员。这样,通过在合同中预先选定开放性和专业性的仲裁机构及选定公正专业的仲裁员,可大大降低因仲裁机构及仲裁员不专业、仲裁程序瑕疵等导致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被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

(袁梦艺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陈生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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