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行政程序的理解与运用

2016-06-04 12:21王超男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定程序

王超男

摘 要 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判决撤销体现了程序的重要性。学界对法定程序的认定有不同观点。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后仍面临是否重做以及如何重作的问题。我国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现行法律对撤销判决的规定不够细化,并未做到对行政行为进行程序性约束。应当根据违反法定程序的不同程度和该程序的重要性,予以撤销、确认无效或违法、责令补正。

关键词 法定程序 行政程序 严重违法 撤销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1法定行政程序的认定

学者对此有不同观点:

(1)法律、法规说。法定程序由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审判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章为参照,其程序规定只能参照,规范性文件不具法律地位。

(2)法律、法规和规章说。认为不应根据实际效力而非审判依据。程序多由规章规定,将规章排除在法定程序外,大量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得不到纠正。

(3)法律、法规、规章和宪法说。

(4)重要程序说。即该程序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实践,判定标准不一,依赖于法官的理解,自由裁量权过大,难免会损害司法权威。

2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

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向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行政行为是否撤销、确认违法、无效;二是指向行政主体的,即其承担的责任,撤销之后是否需要重作、补正。

2.1行政行为的效力

由《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可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会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没有实际影响、不具可撤销内容、判决履行无意义。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无效,与诉讼法规定撤销或确认违法不一致。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其陈述申辩,处罚决定不成立,则自始无效。

2.2行政行为的重作

《行政诉讼法》规定将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均作为单独撤销理由。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一律撤销忽视了行政效率与程序违法的多样性,未根据程序违法的不同情形设定法律后果。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但是司法解释中又规定行政行为只要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合法,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后可以依法定程序重作与原行政行为一样的行政行为。该规定否定了诉讼法重视的法定程序的独立价值,当事人因不服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而提起诉讼获得的法律利益几乎没有,容易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3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1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1)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重新作出一个与被撤销行政行为内容完全相同的行政行为。既影响行政效率,对原告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影响人们行使诉权的积极性,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却得不到纠正。

(2)法院可以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意味着也可以不,这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但法院判决重作时考量的标准并不清楚。实践中,法院很少以此理由判决重作,使得该规定形同虚设。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后,无论法院是否同时判决被告重作,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仍然可以自己重作且实体上不受法院撤销判决的约束。结果似乎使得诉讼法制约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努力变得毫无意义。

(4)行政程序本身种类较多,不同程序其作用不同,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不同,自然程序违法的情形以及法律后果不同,这要求必须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区别对待。而一刀切模式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到这种差异。

3.2建议

一个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的后果关键要看被违反的程序的价值追求的重要性及其违反程度。必须取消《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种过于原则和笼统的规定,同时,还要注意法律规定之间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故而提出以下建议:

(1)重大且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由法院判决无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2)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有以下四种情形时,法院确认其违法:一是撤销会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是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三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四是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即违反行政程序的重要环节,对相对人权利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乙方不利影响的决定前,不听取对方意见,剥夺其陈述、申辩的权利,或者法定应当进行听证而未听证,亦或者采用暴力手段取得证据,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不属于应确认违法的情形,法院应判决撤销。

(4)程序轻微违法,且可以补正的,得在确认违法的基础上,判决补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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