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
摘 要:《皇室典范》是基于宪法制定的天皇皇位继承等有关皇室事务的法律。明治时代出于建立天皇专制主义政权的需要,于1889年颁布的《皇室典范》结束了皇位继承混乱无序的历史,作为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最高法规,确立了天皇至高无上的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新宪法制定的新《皇室典范》,天皇的地位和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但在皇位继承制度方面依然沿袭了明治《皇室典范》的基本原则。这一战后改革不彻底的后果,束缚了皇室的发展,也是当今日本皇室出现继承危机的根源。
关键词:皇位继承;《皇室典范》;战后改革;象征天皇制
中图分类号:K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458(2016)06-0001-07
DOI:10.14156/j.cnki.rbwtyj.2016.06.001
由于日本明仁天皇于8月8日通过电视讲话委婉表达了退位意愿,日本皇室的皇位继承问题再次引起了世界舆论的关注。现行《皇室典范》中没有天皇退位的规定,是明仁天皇实现退位愿望的法律障碍。文章仅就日本皇位继承制度的演变及新旧两部《皇室典范》的制定进行简要介绍,进而分析日本皇室继承危机的根源。
一、历史上天皇的弱势与无序的皇位继承制
在日本古代,以倭王为首长的大王家原本是列岛内众多豪族中的一员,随着其势力的增强而成为日本列岛的霸主,于公元4~5世纪建立了大王政权。但是大王政权的权力并没有确立其神圣性与权威性,它一直面临着豪族的挑战。于是,公元645年(大化元年),锐意提高大王地位的中大兄皇子和近臣中臣镰足等人发动“乙巳之变”,诛杀了蔑视王权的豪族苏我氏,开始了模仿隋唐政治经济制度进行改革的进程,这就是后人所说的“大化改新”,日本从此建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在随后的奈良时代,天皇制进入鼎盛时期。然而,从平安时代开始,天皇的地位随着中央集权制的衰落而渐趋下降。先是长达两个世纪的藤原氏外戚集团专擅朝廷、独揽大权的摄关政治时代,天皇权力被架空,继而是武家政权建立后镰仓、室町、江户三个幕府政权对皇室日益严密的制约。在武家秉政的幕府时代,天皇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室町幕府将军足利义满在给明朝皇帝的国书中可以自称“日本国王”,德川幕府将军更是公开使用“日本国大君”作为正式外交称号,并颁布“禁中及公家诸法度”约束天皇、皇室及公家的行动。在丧失实际权力的同时,皇室在经济上也潦倒不堪。奈良时代圣武天皇时“有天下之富者朕也”的豪气一去不复返,幕府、大名、武士肆意侵吞皇室领地,导致皇室经济窘迫,最严重时(15~16世纪)有的天皇的即位大典及葬礼都被迫拖延。江户时代,皇室领地仅相当于一个不起眼的小大名,堂堂一国之君,竟沦落成幕府的食客,连天子脚下的京都都流行着讥讽天皇的歌谣:“生于末世的凤凰,反遭雏鸡所逐”[1]。
皇室在历史上的弱势,加上受到不同时期政治势力——古代豪族、律令贵族及幕府势力的干预,使至关重要的皇位继承长期处于无序状态。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父死”未必“子继”。在皇位继承的原则上,由于母系制残余的影响,“兄终弟及”的传统在日本长期存在。直到奈良时代中期的圣武天皇贵族藤原氏为达到控制皇室的目的,先嫁女于天皇,再让所生子继位次代天皇之始。时期,皇位继承一直是兄终弟及多于父死子继。大王(天皇)不同后妃所生之子(长子称“大兄”,往往一位大王有数位被称为“大兄”的皇子)之间围绕王位(皇位)拼死争夺,不少皇室成员因此死于非命。7世纪起,受中国制度的影响,直系的父子继承开始增多。两种继承制度的博弈,更常常激化皇室内部矛盾,645年发生的“乙巳之变”与672年的“壬申之乱”都与皇位继承之争有直接关系。7世纪中期以后,“大兄”制逐渐被废除,开始实行立太子制,即须要通过立太子的仪式确立皇位继承人。被立为皇太子的人,有可能是皇子、皇孙,也可能是皇兄弟,甚至还有皇叔、皇女立皇兄弟为太子的,如奈良时代末期桓武天皇以其弟早良亲王为太子;立皇叔为太子的,如平安时代后期不到四岁的六条天皇立长他3岁的皇叔宪仁亲王为太子(高仓天皇);立皇女为太子的,如奈良时代中期圣武天皇立阿倍内亲王为太子,后继位为孝谦天皇。。这种乱象到江户时代也没有彻底改变,不要说长子继承难以确立,就是直系的父子继承也没有居绝对主导地位。比如在江户时代的15代天皇中,属于父子继承的有8例,其中长子继承的仅有3例,还有两位女性继承皇位[2]259。
第二,天皇生前退位是常态。在日本皇室史上,发生皇位继承的原因不一定是“父死”,而因天皇去世发生皇位继承的要比天皇生前退位少得多。从645年皇极女帝让位于轻皇子(孝德天皇)首开让位之始,到明治天皇为止的88代天皇(北朝天皇除外)中,有57代天皇属于受禅即位[2]68。退位的天皇被称为“太上天皇”(简称“上皇”),始自697年让位于文武天皇的持统女帝。历史上最后一位生前退位的是距今200年前的光格天皇(1817年)。众多天皇让位这件事本身即充分说明皇权并不强大,尤其是在平安时代藤原氏专权时期,连天皇的废立都操控在藤原氏手中。1086年,白河天皇让位于八岁的善仁皇子(崛河天皇)后,作为上皇在自己居住的宫殿内建立院厅,继续操纵朝廷事务,目的是与藤原氏抗衡,开启了“法皇上皇出家后称“法皇”。执天下政”的院政时代,从此,天皇多循例生前退位。不过,进入幕府时代,皇室的颓势难改,退位已无实际意义。
第三,出现多位女帝。从6世纪末到8世纪,曾有八代、六位女帝分别是推古天皇(在位593-628)、皇极天皇(重祚齐明,在位642-645、655-661)、持统天皇(在位690-697);元明天皇(在位707-715)、元正天皇(在位715-724)、孝谦天皇(重祚称德、在位749-758、764-770)。,由于女帝几乎占这段历史时期天皇的半数,故有“女帝的世纪”之称。一般来说,她们多是在没有合适的男性皇位继承人的情况下,为避免皇位落入旁系手中,便以皇后或准皇后身份继承皇位,待自己年幼的皇子或皇孙成年后再把皇位让给他们,因此女帝也被称作“中天皇”。女帝的出现,实质上是在皇位继承方面由代表母权制的兄终弟及向代表父权制的父子继承转变过程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通过女帝执政,强化了王权的父子传承。平安时代以后,父子继承取代了过去的兄终弟及传统,便不再有女帝出现。在皇室没落的江户时代虽也有两位女性继承皇位,但实际权力与作用同奈良时代的女帝已无法相比。
总而言之,如此混乱无序,使多方干预下的皇位继承充满了变数,让本已孱弱不堪的皇室更加权威扫地,“天下的人心只知有武人而不知有王室,只知有关东而不知有京师”[3]就是当时社会的真实写照。
二、明治《皇室典范》与皇位继承制度的确立
在幕府末期的倒幕过程中,长期受到武家压制、远离民众视线的天皇被倒幕派重新推向前台,在“王政复古”的旗帜下推翻了武家政权。进入明治时代,出于树立天皇绝对权威的需要,尤其是面对要求开设国会、制定宪法、争取民主自由权利的自由民权运动的压力,明治政权的领导人越来越感到建立稳定的皇室制度,以与民权派抗衡的重要性。1878年,明治政权核心人物岩仓具视提出“仪制调查局开设建议”,其中说到:
论者动辄主张设立民选议院……值此之际,当深谋远虑,以定帝室之基础。然物有本末,事有始终,我建国之体不比他邦,应审既往之得失,察将来之利弊,以定帝室之典范。故当设临时一局,置委员,仰宸裁,汇集国典,考证祖宗之法,参以外国良制,对上自帝位继承之顺序,下至皇族岁俸调查起草之。制定如此帝室之典范,将能永保帝室之尊严,巩固君上之权利,臣民权利不逾越其度,上下相赖,国家安宁。[4]
岩仓具视这个建议的提出,被视为建立完备的皇室制度体系的出发点[5]54。1881年发生了“明治十四年政变”明治十四年政变:明治维新后,政府内部围绕建立什么样的政体问题出现了对立。以大隈重信为代表的一派,主张立即设立英国式的议会内阁制;以岩仓具视、伊藤博文为代表的一派则主张采取保留君主的德国模式。1881年(明治十四年)10月,天皇召开御前会议,罢免大隈重信及其一派成员的官职。大隈派被逐出政府一事,史称“明治十四年政变”。,明治天皇发布“开设国会之敕谕”,宣布将在1890年开设国会。这一事件进一步加速了明治政府制定皇室法规的进程。1882年末,在岩仓具视的领导下,于宫内省设置了内规取调局,开始起草皇族令草案。1883年,岩仓具视患癌症去世,受政府派遣在欧洲进行宪法调查的伊藤博文归国后新设了制度取调局,亲自担任长官,并兼任宫内卿,着手制定宪法及皇室法典。在否定了1884年至1886年间制度取调局起草的《皇室制规》与《帝室典则》1885年提出的《皇室制规》中由于有允许女性继承皇嗣的条文,受到井上毅、伊藤博文等人的反对,作为对《皇室制规》的修改,又于1886年提出《帝室典则》,删除了有关承认女帝继承的条文,但终都未被采纳。后,又由枢密顾问官、担任过驻俄罗斯公使的柳原前光在参考欧洲皇室制度基础上,起草了皇室法典初稿,再经明治政府法制权威、内阁书记官长井上毅及伊藤博文等人的修改,于1888年3月确定了《皇室典范》最终草案,在枢密院审议后,最终于1889年2月11日与《大日本帝国宪法》同日颁布。
《皇室典范》与《大日本帝国宪法》同时颁布,其理由非常明确:在开设议会之前以法律确定有关皇室的制度,这样,即使开设了国会,也不能置议会于皇室之上,对皇室事务以任何形式进行审议。伊藤博文明确地说,“此皇室典范在作为皇族法制定后,即使创设了议院也没关系”[5]131。而且,对《皇室典范》采取了非常规的颁布方式,既没有正式公布,也没有大臣的副署在明治宪法体制下,天皇发布诏敕文书需要有辅弼者的署名才能生效。,更没有在官方媒体上刊登。对此,伊藤博文解释说:“皇室典范是自家制定的家法,不必正式公布于臣民,将来即使有不得已之必要更定其条章,也不必经过帝国议会之协赞,盖皇室之家法乃由祖宗传于子孙,既非君主任意所做,臣民也不得干涉”[6]。表面上,《皇室典范》是作为天皇家的“家法”而制定的,不过这个“家法”的制定,完全由明治政府的重要首脑人物(包括伊藤博文、井上毅、柳原前光等人)操作,皇室成员却很少参与。
明治《皇室典范》由12章62条组成,涉及皇室事务的方方面面,沿袭了许多“皇祖”的惯例,并参考了欧洲国家的皇室制度。《皇室典范》与《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相呼应,开宗明义指出:“我日本帝国之宝祚,万世一系历代继承,以致朕躬。惟祖宗肇国之初制定大宪昭如日星。当今之时,宜明征遗训,制立皇家之成典,以使丕基永远巩固,兹经枢密顾问咨询,裁定皇室典范,朕之后嗣及子孙当遵守之”[7],体现了明治政府建立天皇专制主义政权的意图。《皇室典范》虽如伊藤博文所言是“皇室之家法”,实际上是与《大日本帝国宪法》同级的国家基本法,这就出现了世界宪政史上罕见的一个国家两部基本法并存,即所谓“二元法系统”并驾齐驱的局面。所谓两部法律体系,即以《大日本帝国宪法》为顶点的国务法体系及以《皇室典范》为顶点的宫务法体系。作为“宫务法”的《皇室典范》采取“皇室自律主义”,根据《大日本帝国宪法》第74条规定,“《皇室典范》的修改无须经过帝国议会之讨论”,第62条规定“将来此法典有改正或修补之必要时经咨询皇族会议及枢密顾问敕定之”。这就是说,《皇室典范》可以不受议会约束,从而确立了天皇至高无上的地位。1907年2月11日,在对《皇室典范》进行增补时,才由宫内大臣及各国务大臣副署并予以公布,实际上是通过这种形式在法律上明确了国民亦被置于皇室及《皇室典范》的约束之下,成为国家统治“臣民”、扩张天皇专制主义权威的法律依据。
《皇室典范》的核心是维护以天皇为核心的皇位。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大日本国皇位以祖宗皇统之男系男子继承之”。具体明确了以下原则:首先,规定了继承顺序,即“皇位传于皇长子”,“皇长子不在则传于皇长孙,皇长子及其子孙皆不在则传于皇次子及其子孙”,这样的规定使皇位继承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意味着不允许根据天皇个人的意愿来决定继承人,从而可以避免不确定因素介入紊乱皇位继承;其次,规定“天皇驾崩之时皇嗣立即践祚”,即发生皇位继承的原因仅限于天皇去世,从而否定了长期以来的天皇生前退位传统;第三,男系男子继承制的确立,意味着关闭了女性继承皇位的大门;第四,规定“皇子孙继承皇位以嫡出为先,皇庶子孙继承皇位仅限于皇嫡子孙皆不在的场合”,虽然当时没有规定天皇及皇族成员要实行一夫一妻制,体现了对旧传统的固守,但继承人以嫡子优先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历史上常有的嫡庶相争带来的混乱。以上这些原则尽管包含大量非近代因素,但制度的确立使日本皇室摆脱了皇位继承方面的随意与混乱状态,从此实现了皇位有序过渡,保证了作为所谓“大日本帝国”最高核心的稳定。如此说来,千年日本皇室就皇位继承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至今只有不足130年的历史。
三、战后《皇室典范》及其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由美国主导的民主化改革过程中,天皇的神圣性与权威性从法律上被打破,新宪法把天皇从“神”变成了人。1946年11月3日公布的新宪法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合的象征”,天皇由《大日本帝国宪法》下神圣不可侵犯、总揽统治权的“国家元首”,变为只履行若干礼仪性的国事职责,不得干预国政的“象征天皇”。在制定新宪法的过程中,也开始制定新的《皇室典范》,于1947年1月16日公布,并于同年5月3日与《日本国宪法》同日开始实施,同时宣布废除明治《皇室典范》。新《皇室典范》虽然仍保持《皇室典范》之旧称,但是在象征天皇制和主权在民的理念下,在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首先,以“昭和22年法律第3号”的法令番号公布,表明新《皇室典范》不再具有与宪法同格的地位,而是宪法约束下的普通法律之一;其次,为表示铲除战前天皇制,削除了旧《皇室典范》前言中赞美“天皇万世一系”之类的敕语,直接进入正文,不再有神化皇室的内容和字句,原有的象征皇权正统的“神器”,标志皇统的祭祀、元号等内容悉被删除;第三,新宪法中《皇室典范》要由国会决定的规定,结束了战前“皇室自律主义”的历史,《皇室典范》与其他法律一样,制定与改订须通过国会实施;第四,缩小了皇族范围,针对皇室史上存在世袭宫家传统,明治《皇室典范》规定了“永世皇族制”后宫家宫家:皇室内非天皇直系成员的家,持有宫号,故称宫家。进一步增多,皇族范围扩大,增加政府负担的现状,缩小了皇族范围《皇室典范》第5条规定:“以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亲王、亲王妃、内亲王、王、王妃及女王为皇族”,同时规定“嫡出的皇子以及嫡男系嫡出的皇孙,男为亲王,女为内亲王,三世及三世以下的嫡男系嫡出子孙,男为王,女为女王”(第6条),与明治《皇室典范》中“皇子至皇玄孙,男为亲王,女为内亲王,五世及五世以下,男为王,女为女王(第31条)”相比,范围大大缩小。。根据GNQ(占领军总司令部)“关于废除皇族财产及其他特权”的指令及新《皇室典范》的规定,1947年10月,除保留昭和天皇三位皇弟(秩父宫、高松宫、三笠宫)的宫号与皇籍之外,11个宫家51名皇族成员被剥夺了皇籍,禁止其再以皇族名义过寄生生活,皇室规模从66人减少到15人;第五,《皇室典范》第6条及“附则”中“以嫡男系嫡出者为皇族”的规定,实际上是确认了皇族成员的一夫一妻制,把大正天皇时期废除侧室的做法制度化。
以上皇室制度的变化是战后民主改革的重要成果,但是应该看到,在《皇室典范》制定过程中,美国占领当局出于自己的战略需要,在上述基本原则确立之后,并未对皇位继承制度的内容多加干涉,而主要由日本政府方面起草、制定,故新《皇室典范》仍然沿袭了明治《皇室典范》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也是战后改革不彻底的表现之一。战后颁布的新《皇室典范》已经将近70年,皇位从裕仁天皇传到明仁天皇手中,年号也从“昭和”变为“平成”明治《皇室典范》确认了“一世一元制”,即一代天皇只使用一个元号。战后《皇室典范》及新宪法都没有对元号做出规定,意味着自新宪法与《皇室典范》实施的1947年5月3日起,元号即失去了法律依据,此后元号一直作为惯例使用,直到1979年6月12日,大平正芳内阁时期颁布了《元号法》,规定“改元仅限于皇位继承的场合”。这样,经济高度发达的日本成为当今世界唯一的以帝王元号纪年的国家。,而被宪法剥夺了实际权力的天皇与皇室遵照各种清规戒律一直低调的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没有明显改变。在国际社会看来,作为日本国家和国民团结象征的皇室已经与时代和社会脱节。尤其是在固守明治时代传统的《皇室典范》束缚下,皇室已经出现了皇位继承危机。比如,《皇室典范》第一条规定“皇位由属于皇统的男系男子继承”,显然是战前“万世一系”皇统思想的延续,也是性别歧视的集中体现。由于从1965年天皇次子文仁出生到2006年文仁的儿子悠仁出生,41年间没有其他皇族男性诞生,皇室后继乏人的问题长期困扰皇室。悠仁的出生暂时消除了皇统断绝的危机,但并没有根本改善皇位继承人不足的局面。面临这种困局,欧洲国家王室通行的允许女性继承皇位的做法被认为是解决皇统危机的根本手段,但是“皇位由属于皇统的男系男子继承”这条法律却是女性继承皇位不可逾越的障碍,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严重关切。2016年3月8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有关日本的提案中指出,日本的皇位只能由皇族男子继承的规定是对女性的歧视,要求日方修改皇家法典。日本政府则通过驻日内瓦代表部向联合国提出强烈抗议。再比如,《皇室典范》“天皇驾崩之际皇嗣立即即位”(第4条)的规定,实际上是禁止天皇生前退位,据此,天皇不论处于何种情况也只能死而后已,没有个人选择的自由,难怪近年来常有“给天皇以人权”的呼声,大多数日本人在明仁天皇发表电视讲话后也对天皇退位表示同情与理解。又比如,如果按照“皇族女子与天皇及皇族成员以外者结婚须脱离皇籍”(第11条)这一规定,目前皇室七位单身或尚未成年的女性都将因结婚而脱离皇室,那么,在皇位第一顺序继承人皇太子德仁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文仁之后,第三顺序继承人悠仁将处在没有任何同辈皇族成员的孤立无援的境地。
历史的发展往往超出人们的预料,正是按照明治天皇定下的规矩继承皇位的明仁天皇,面对《皇室典范》的制约与皇室继承危机,对皇室成规提出了挑战。他在8月8日的电视讲话中提到,“处在日新月异的日本和世界之中,日本的皇室如何将传统寓于现代、使之鲜活地融合于社会并满足人们的期待”,实际上是在呼吁对皇室制度进行改革。但是根据宪法中“皇位世袭,依据国会议决而定的皇室典范决定”这一条文,涉及到皇位继承问题的任何变化,都要在对《皇室典范》进行相应修改后才能决定,而修改《皇室典范》必须经过国会的讨论与决议。无论日本的政治家还是国民都非常清楚皇室在国民心目中的地位,而修改《皇室典范》将涉及种种敏感问题。小泉纯一郎执政时期和民主党野田佳彦内阁时期都曾试图修改《皇室典范》,或面对强大压力,或因政局变化,最终都半途而废。如今已表态“将认真研究天皇生前退位事情”的安倍政权将如何行事,人们正在拭目以待。
[参 考 文 献]
[1]歴史研究会.歴史家は天皇制をどう見るか[M].東京:三一書房,1948:12.
[2]児玉幸多.日本史小百科 天皇[M].東京:近藤出版社,1978.
[3]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M].北京编译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55.
[4]多田好問.岩倉公實紀下卷[M].東京:原書房,1979:528.
[5]鈴木正幸.皇室制度——明治から戦後まで[M].東京:岩波書店,1993.
[6]伊藤博文.帝国憲法皇室典範義解[M].仙台:金港堂等,1889:143.
[7]皇室事典编辑委员会.皇室事典[M].東京:角川学芸出版,2009:127.
[责任编辑 孙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