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语义分布对法律语篇中社会过程的体现

2017-01-17 01:44王振华
关键词:情态庭审人际

郭 飞, 王振华

(上海交通大学 外国语学院, 上海 200240)

人际语义分布对法律语篇中社会过程的体现

郭 飞, 王振华

(上海交通大学 外国语学院, 上海 200240)

法律语篇是一种社会过程,通过合理分布人际语义资源来促进各类社会过程的体现。分析表明,立法语篇小句主语分布于自域、私域、公域内,域与域之间充分体现合作性,其情态资源使用体现同化性。律师代理词对话压缩与扩展资源使用特征体现顺应性过程。庭审语篇协商资源使社会成员得以最大化地扩张己方利益、压缩对方利益,从而凸显了竞争与冲突性。不同类型法律语篇通过合理应用各种人际语义资源,体现同化、合作、顺应、竞争和冲突等社会过程,从而实现社会合理竞争,协调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发展。

法律语篇; 社会过程; 人际语义

法律与语言的关系十分紧密。20世纪哲学发生“语言转向”之后促成了法学的“语言转向”,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成为法学家和语言学家共同关注的焦点[1]。语言之于法律至关重要,因为任何法律都是以语言来实现其社会控制功能,而且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庭辩论及法律理论也都是通过语言来实现。因此,将语言学研究范式运用于法学研究,既是法学家们对自身研究方法的创新,是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路径,也是语言学为学术研究提供的重要资源。法律语篇分析是法律语言学研究和应用的重要领域之一[2]。Halliday[3]指出语言(language)严格地说应该是语言过程(languaging),其实际使用单位是语篇,而语篇作为意义单位也是一种社会过程,承载着语言使用者的目的[4-5],是语言使用者和变化着的社会语境之间的一种互动[6]。本文将法律语篇视为一种由竞争、冲突、顺应、合作或同化形成的社会过程[7],根据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语境理论、人际语义理论,把语气、评价和协商三个系统作为分析工具,探索法律语篇中人际语义分布对各类社会过程的体现机制。

一、分析框架和方法

基于社会学理论,王振华[8]将社会过程归纳为同化、合作、顺应、竞争和冲突五种社会过程类型。同化是不同利益的个人或团体融合而成同质组织的行为过程;合作是相互配合以实现共同目标的行为过程;顺应是为了生存而对社会环境调试的行为过程;竞争是为实现同一目标而展开的相互超越对方的行为过程;冲突是在互动双方利益或价值观念对立的基础上产生的敌对或仇视的行为过程。前三种为融合类社会过程,后两种为分化类社会过程。这些过程都是语言使用者在社会语境下有意识选择的结果,共同构成社会进步的合力。

Halliday[9]认为一个小句同时具有概念、人际和谋篇三种元功能;Martin[10]3-8认为语篇同样具有这三大元功能,并建构了语篇语义系统来分析语篇语义。其中人际语义由评价系统、协商系统及语法层的语气系统资源来体现。综合上述社会过程的理论和功能语言学人际语义分析系统,我们可建立一个分析框架来考察法律语篇的人际语义分布对法律语篇中社会过程的体现,见图1。

图1 法律语篇中人际语义资源分析框架

本文语料选取是基于语境理论,根据不同的语式(mode)即语言的交际渠道及语言所要达到的功能,搜集了共30篇书面语法律法规、书面式口语律师代理词、口语庭审语篇。语料包含立法语篇与司法语篇,其中立法语篇为具有代表性的部门法规,包括实体法与程序法;代理词选取了典型案例司法语篇;庭审司法语篇采样于中国法院网的庭审直播语料(http:∥www.live.chinacourt.org/chat.shtmal)。研究在系统功能语言学的框架下,把语法层的语气系统、语篇层的评价系统和协商系统作为工具,对所选语篇进行分析标注。

二、法律语篇的语气系统资源对社会过程的体现

语气系统是系统功能语言学在语法层上分析言语者人际意义的系统[11]135。语气系统主要包括语气(mood)和情态(modality)。语气通过主语(subject)和限定成分(finite)来体现,情态是由情态化系统和意态化系统构成。本节分析立法语篇中的情态与语气资源分布及其对社会过程的体现。

1. 情态资源分析

情态系统是位于肯定和否定两极之间的一个连续体[11]143。汉语词汇的情态语气意义主要体现在能愿动词、语气附加词、评论附加词等方面[12]7-9。汉语的能愿动词也叫情态动词,有高中低三级量值,例如,“应当”“必须”“应”等表示必要意义的高量值动词;“可以”“需要”“可能”“能够”等表示可能意义的低量值动词[12]7-9。我们选取了十篇立法法规语篇作为语料,标注了语篇中的情态动词,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分析表明:高量值情态动词“应当”出现的频次最高,其次为“必须”;低量值情态动词“可以”出现的频次最高,次之为“需要”,例如: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表1 立法语篇的高/低量值动词统计表

上述例中,“应当”与“必须”均是表示义务与职责的高量值情态动词,而“必须”是更为强烈命令语气的情态动词。如例②所示,整部《民法》中“必须”仅出现一次,即出现于“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中,表明立法机关具有绝对的权威,且该行为规范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除了“遵守法律”之外,关于原则与政策等其他方面的语句中的情态资源都选择了“应当”,既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法律主体的责任与义务的规定,也降低了矛盾扩大化的可能,体现了国家权力机构的同化性社会过程。“可以”与“需要”均为低量值情态动词。与“可以”相比,“需要”表示必须有。如例④所示,整部《刑法》中“需要”一词仅出现一次,即用于“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中以更加强调责任。“可以”使用次数较多,表示“许可、能够”,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法律主体之间合作的鼓励与引导,以及对矛盾的调适与缓解,这有效体现了其同化性社会过程。法规致力于将代表不同利益的个人或团体融合而成同质的组织,这是一种融合类社会过程。人类社会和人类生活尽管存在竞争和冲突,但是同化是维系社会整体性的主流之一。“应当”虽无“必须”一词包含的不容协商的强烈语气,但仍是一种高量值情态动词,可表达立法机构调节不同的个人或团体有效融入整个机构。这使国家的权力意志,即机构价值较容易被接受继而改变个体价值。这种同化过程是描述社会化中“人—从—众”的演变过程[13]。立法机关通过直接利用法律语篇来维系社会整体性,促进个人或团体相互配合,使整个社会融合成具有同心力的组织。立法者在情态系统的选择与定位,可以体现其对社会过程的认知与解读。我们认为立法语篇着重体现了同化性社会过程,以实现其维持社会整体性的目标。

2. 语气资源分析

语气中的主语并非是一个纯粹的形式特征,而是一个意义特征[11]117-120,是句子信息获得有效性的前提与基础,句中相关命题的成功或失败可以在主语中找到依据。立法语篇的主语是法律社会过程的主体,体现着作为社会思想的真实而具体的存在。我们将2013年修订的立法语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语料来考察立法语篇的语气资源对社会过程的体现。语料中句子主语的分析结果见图2。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语资源

从图2我们可以看出,《老年法》语篇中小句的主语主要体现法律的主体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作为小句命题或提议能够被肯定或否定的某种参照与对象。以老年人及其权利与义务为同切圆切点的初始位置,小句的主语可划分为自域、私域、公域三个层次。在自域中,语篇的主语具体体现为老年人及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婚姻自由、财产、合法收入等。这体现了自域的基础是老年人自我生活空间,由此老年人物质性的“生理—心理”自域活动得以体现。老年人作为一个生命体必须涉及身体的边界、边界内部自我复制的能力,以及与外部之间的能量交换。这些作为生命体即人的基本权利在自域空间内得以体现。在私域中,语篇的主语体现为家庭成员、赡养人、抚养人、子女或其他亲属、配偶。这说明私域的基础是老年人的宗族生活空间,由此老年人宗亲性的“物理—生理—心理”私域活动得以体现。在公域中,语篇中小句的主语体现为国家、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养老机构、人民法院等法律主体。这体现了公域的基础是老年人群体生活空间,由此老年人群体性的“物理—生理—心理”公域活动得以体现。在这一过程中,老年人的社会属性反映了其个体属性,社会化与个体化过程相辅相成。因而立法语篇也体现了这种“众—从—人”的社会化演变过程[13]。整个语篇在自域、私域、公域之内,域与域之间均体现着社会过程的合作。合作是相互配合以实现共同目标的融合类社会过程,由此法律主体的各方利益得到权衡,进而实现了社会和谐的共同目标。

三、法律语篇的评价资源对社会过程的体现

1. 评价系统

评价系统是赋值理论,关系到语篇中磋商的态度种类、投入的情感力度、价值溯源方法,以及说服读者的方法[14]。评价系统包括态度、介入、级差三大子系统。介入系统再次系统化为对话压缩(dialogic contraction)和对话扩展(dialogic expansion)[15]102-134。对话扩展是对话人在表述的同时,打开了容纳另一种声音的空间,包括包容(entertain)与归属(attribute)。归属包括对外部声音的承认(acknowledge),及不为外部声音承担责任的疏远(distance)。对话压缩是对话人在表述时,通过否认(disclaim)和公告(proclaim)关闭对话空间,从而拒绝对话人的观点。否认包括否定(deny)和反预期(counter)。下文将分析司法语篇中律师代理词介入资源,探讨代理词如何利用语言资源实现社会过程。

2. 法律语篇评价资源分析

律师代理词作为一个司法文类,兼具书面和口语法律语篇的基本特征。律师的特殊性在于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维护正义或真理的目标。巴赫金[16]在论述对话性时指出,言语者有可能在语言方面没有独立的存在,有可能把自己的意向从一个语言体系转到另一个语言体系上,把“真理的语言”同“生活的语言”结合起来,用他人语言讲“自己的意思”,用自己的语言表达“他人的意思”。我们认为分析律师的言语,能很好地呈现这类通过选择介入系统实现“你”到“我”的顺应社会过程。律师动态地选择介入资源,像讲述别人一样讲述自己。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为了构筑自己的形象,既从自己内心出发,又从他人的视角出发,借已有之言、已知之见、已明之理,共时顺应内部的“心理世界”和外部的“社交世界”。我们选取2013年田文昌的《中国大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中的五篇代理词作为语料进行评价子系统介入系统的分析,结果见表2。

表2 司法语篇律师代理词介入资源

这些语料中对话压缩资源占72.81%,对话扩展资源占27.19%。同时,对话压缩中的否定和反预期,以及对话扩展中的包容和承认资源较多。下文就结合实例分析,探讨律师代理词如何通过介入资源体现顺应性社会过程。

(1) 对话压缩资源

否定是在引用他人言语的同时以拒绝他人的观点为前提。反预期是命题的前后不一致与矛盾性[15]118-121。我们的语料表明,在律师的代理词中,否定资源运用最多,占压缩资源的50%。这是律师顺应自己内心世界中“我”,即与被代理人成为统一体的要求,是顺应社会过程的体现。例如:

⑤ 被上诉人与大连溢源投资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往来关系,不存在向溢源公司付款的可能性。

⑥ 我们的委托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对本合同而言,不享有任何权利……

⑦ 在本案发生期间施德玲虽然参与了几家公司之间的购销活动,但其既无公司的授权,又没有以公司的名义从中协调,而完全是以个人名义参与其中帮忙……

在例⑤和例⑥中, 律师运用了否定资源指出对方诉讼主体不当、事实不真、证据不实、程序不妥等。 例⑦中律师运用了反预期资源。 律师借助对方话语, 先承认对方部分言语表述,继而又对该表述加以否认, 最终使得其语言服务于己方意向。 这顺应了其作为代理人的“我”方心理世界, 反驳相关证据,收缩对话空间, 尽可能限制对方观点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上述例中, 律师通过否定法律事实的不存在、法律主体不正确、法律主体的个人性行为, 而不代表法人的行为等,有力反驳了对方的观点, 尽可能限制对方观点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于无形中将听者说服, 同意自己的观点与立场, 使其顺应了其作为代理人的“我”方心理世界。

(2) 对话扩展资源

扩展资源中,包容是表达一种个人的主观观点,这种观点只是多种可能存在之一。承认是指通过将命题表述为某个外部声音的看法,以中立的立场引用他人的观点[15]104-112。我们的语料表明,律师的代理词较多运用包容(44.07%)、承认(42.37%)资源,共占扩展资源的86.44%。这是律师为了顺应外部社交世界中“我”的体现。在庭审中,由于话语权力的关系,律师只能发表代理意见,为审判提供建议,而最终作出裁决的是审判员,所以律师会尽可能的利用包容和承认资源提出诉求,表示对审判员、合议庭、仲裁委员会的尊重。例如:

⑧ 代理人认为,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是不符合事实的。

⑨ 法律应保护无过错或只有过失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损害,同时要强制有过错或只有故意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⑩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上述例⑧和例⑨运用了包容资源, 例⑩运用了承认资源。律师使用“代理人认为”、“应”、“根据……规定”来修饰陈述,表明所述内容为自己的推断,避免造成把自己观点强加于人的感觉。这体现了代理人对外部社交世界的顺应过程,对于法条的援引,从中立的、客观的论述去接近对象,从而使律师的推断显得更加有理有据。

四、法律语篇的协商资源对社会过程的体现

1. 协商系统

协商系统以话步(move)和话轮(exchange)为级阶单位,使会话分析从词汇—语法层提升至语篇语义层。话步是意义协商的基本单位,共实现13种言语功能[10]224-226。这些言语功能进一步体现语境中语旨(tenor)的两个核心变量权势关系(power)和亲疏关系(solidarity)[15]34-35。话轮是由至少一个话步构成的言语潜势序列:((dA1)^A2)^A1^(A2f^(A1f))/((dK1)^K2)^K1^(K2f^(K1f))[10]240。这个潜势结构中,括号表示可选性,d(delay)表示期待话步,f(follow-up)表示后续话步,K(knower)表示知者话步,A(actor)表示行者话步,1和2分别表示主要(primary)和次要(secondary)。对话语篇就是通过这些话步、话步复合体(move complex)、话轮、话轮复合体(exchange complex)来协商意义,实现人际语义,体现社会过程。

2. 法律语篇协商资源分析

作为司法语类的一种,庭审语篇具有对话语篇的基本特征。下面我们分析庭审语篇中协商资源对于社会过程的体现。我们的语料是十五篇民事庭审语篇,来源为中国法院网庭审直播(网址为http:∥www.live.chinacourt.org/chat.shtml)。

语料分析发现庭审语篇呈现出“三明治”结构,如图3所示。

图3 庭审语篇“三明治”结构

庭审语篇由五个语篇阶(stage)体现,分别为庭审准备、庭审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质询、庭审结束。每个语篇阶由不等的语篇段(phase)体现,语篇段由话轮和话轮复合体体现。在庭审准备阶和庭审结束阶中,审判员以主要知者(K1)的身份开启和结束庭审这一社会过程。法庭调查阶,既呼应庭审准备阶中符合原告和被告身份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预设了法庭质询阶中意义协商的内容。在整个庭审语篇中,建构案件事实的协商话轮决定着它呈现和凸显的社会过程。

现就上述语料样本中的“耄耋老太诉双儿 要求常回家看看”语篇分析讨论。在上述五个语篇阶中,法官作为法庭中最有权力的角色通常开启对话语篇。在庭审准备、庭审开始、庭审结束阶,书记员、法官多作为主要知者(K1)核实诉讼人信息,宣读诉讼权利与义务、宣布庭审结束,例如:

上述例子表明在准备阶、开始阶、结束阶中,法官、书记员、诉讼主体的原告与被告“合”为一体。整个话轮呈现连续的话步序列(sequencing moves),话轮多表现K1结构。整个法庭为一个诉讼案件的有机统一体。

在法庭调查阶,法官虽然是次要知者(K2),但仍作为对话语篇起始者,开启话轮组,要求诉讼人回应。这些话轮转换规则展现出一种层级性的社会结构,常常以维持法庭秩序为前提。该语篇阶中,法官与诉讼主体的原告与被告“分”为次要知者、主要知者。整个宏话轮呈现连续的话步序列,多表现为K2^K1^(K2f^(K1f))结构,如下例:

原告:K1被告周老大和周老二系原告之子……进行精神抚慰。

法官:K2f 原告,你的诉讼请求有什么补充或者变更么?

原告:K1f没有。

原告:K1k1听清了,收到证据原件。

被告:K1k1听清了,收到证据原件。

原告:K1给周老大打电话,周老大没有接。给老二打电话,老二说凭什么看我。

被告:K1ch我说的是您在哪儿呢,我去那儿看您去。

原告:K1rch他说的是凭什么看我去。

五、结 语

本文在Halliday的人际元功能理论指导下,基于Martin的语言与语境的附生观、语类理论人际意义系统,分析了不同法律语篇语气资源、介入资源和协商资源如何体现竞争、冲突、顺应、合作和同化等不同类型的社会过程。分析表明,立法语篇中小句主语分布于自域、私域、公域内,域与域之间充分体现着合作性的社会过程;其情态资源的使用体现了社会同化性过程。律师代理词中对话压缩与扩展资源的使用特征体现了顺应性的社会过程。庭审语篇中协商资源的使用使社会成员得以最大化地扩张己方利益、最大化地压缩对方利益,从而凸显了竞争与冲突过程。不同类型的法律语篇正是通过合理应用各种人际语义资源,体现了同化、合作、顺应、竞争和冲突等各种社会过程,从而实现社会合理竞争,协调社会冲突,通过顺应、同化、合作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作为法律与语言的一个新型交叉学科,我们认为系统功能学的语类与语篇分析理论对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均能较好地揭示法律语言的结构和特征,既有助于立法、司法,以及公民了解法律话语的表面特征,还能够深层次地了解内在实现的社会过程,从而更好地使用法律语言。我们虽着力揭示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如何得以实现,但由于语料的限定,对执法语篇未能涉及,希望在以后的论述中可以进一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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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新根)

Realization of Legal Discourse as Social Process by Interpersonal Semantic Distribution

GUO Fei, WANG Zhen-hua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Shanghai Jiao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0, China)

As a social process, legal discourse helps to embody a variety of social processes by reasonably distributing interpersonal semantic resources. It is analyzed that the Subjects of clauses in legal discourse are mainly distributed in self, private and public registers which enjoy full cooperation. The usage of modal resources is characterized by assimilation, and legal agents’ use of conversational condensation and expansion tends to acculturate. The negotiation resources in legal discourse enable social members to maximize self-interest and reduce the other party’s benefit whereby to highlight competition and conflict. By reasonably tapping into varied interpersonal semantic resources, different types of legal discourse are embodied with such social processes as assimilation, cooperation, competition and conflict, thus realizing fair social competition, coordinating social conflicts and promoting social development.

legal discourse; social process; interpersonal semantics

10.15936/ j.cnki.1008-3758.2017.01.016

2016-04-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6BYY05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资助项目(12YS077)。

郭 飞(1975- ),女,辽宁沈阳人,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系统功能语言学、法律语言学研究; 王振华(1959- ),男,河南扶沟人,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系统功能语言学、语篇语义学、法律语言学研究。

H 030

A

1008-3758(2017)01-00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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