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泰州市以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稳步推进。截至2016年6月底,全市家庭农场、种养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突破2万个,全市认定、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已超8000家,经营土地总面积200多万亩,占全市耕地面积58%以上,其中以粮食种植为主的家庭农场约占75%,家庭农场主正逐步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的重要性越来越显现出来。
素质在《辞海》的定义为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在本研究中,“素质”的基本涵义是农民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特别是从事农业生产所具备的能力,是驱动农民在从事生产活动的过程中努力提高收入、创造更多价值的动力,它可以在掌握农业知识、生产技能、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生产水准等方面表现出来。农民素质主要包括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科技素质和思想素质。
为了解教育培训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提升中的作用,摸清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为今后更好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依据和支撑,2014年7月-2016年6月,泰州市农委对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家庭农场主的教育培训质量进行跟踪监测。
一、监测情况
(一)监测对象选择
自2014年7月开始,从江苏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兴化、泰兴、靖江等三所分校2014级925名涉农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班学员中随机选择10%的家庭农场主93名,从全市2.8万名农民培训学员中随机选择2%的家庭农场主560名,共653名作为监测对象。其中,男、女性分别为582人、71人,占89.2%、10.8%;平均年龄48.3岁,其中年龄最小的24岁,最大的75岁。
(二)跟踪监测方式
1. 监测时间: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历时两年。
2. 监测方式:通过手机短信、微信、QQ群等方式了解监测对象每季度参学情况(次数、时间、内容等)。每半年以问卷、访谈等方式了解监测对象的学用结合情况,以及参学参训收获。
(三)跟踪调查内容
被监测对象的参学、参训情况以及学习质量状况;影响被监测对象学习、运用知识、技能的主要因素;被监测对象学用结合情况,主要被监测对象运用知识解决的实际问题能力及取得的实际效果(如经济效益、粮食增产等);教育培训知识点的实用性、有效性,一年内知识点运用的频率;被监测对象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科技素质和思想素质等的变化情况。
二、监测结果
三、数据分析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文化素质有了提高
监测发现,通过持续、有计划、系统的中职教育学习,农民文化程度、受教育年限等有了明显提高,农民受教育年限从2014年的平均9.7年延长至12.2年,高中(中专)、初中文化程度的比例从2014年的34.4%和61.2%调整为87.1%和3.2%。由于实用技术培训时间较短,讲究“精简”,相比较而言,更有利于农业技术、品种、模式的直接推广应用,但对农民的受教育年限和文化程度的提升效果不明显。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素质提升明显
调查显示,中职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都显著提高了农业“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率,农民对科技概念理解、实用技术掌握等方面均有了显著提高。近年来,泰州市围绕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大力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能创业的新型职业农民和现代农业经营者。目前,泰州市年均培训农民3.5万人,招收涉农专业中等职业教育学生1000人。通过培训,一批先进生产技术得到了推广应用,不少农民率先步入了富裕的行列,有的成为带动地方经济、产业发展的带头人。
(三)仍有不少农民平时锻炼重视不够
监测发现,通过中职教育、短期培训,农民健康保健意识有所增强,饮食结构有一定程度的调整,“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的健康生活理念在农民中开始扎根,但仍有不少农民认为劳动就是锻炼,因此平时体育锻炼重视不够。在监测对象中,对自身身体状况认为健康的占38.1%、良好的占41%、一般的占17.5%、差的占3.4%。监测发现,农民年龄增长与身体素质呈现明显的负相关性,年龄越大的农民,身体健康情况越差。当前,泰州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年龄偏大,农民身体健康状况值得关注,需要在教育培训过程中适当普及健康知识。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思想素质显著增强
通过对“对党的政策准确了解、具有一定法律意识、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良好个人道德品质”等基本内容的调查发现,农民思想素质正逐步提高。一方面得益于农村经济发展、有效的宣传工作、农民思想观念的转变;另一方面得益于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党的政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农民创业等课程内容的增设,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明显提高,农业农村发展政策、法制观念、文明诚信意识等观念意识明显增强,封闭、保守、愚昧的观念受到较大冲击,吃苦耐劳、勤俭持家、淳朴憨直、忠厚老实、礼仪待人、助人为乐、孝亲和睦、团结友善等品德得到倡导与弘扬。
四、教育培训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素质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参学参训的积极性、内在动力缺乏,影响了农民教育培训效果
部分农民不太重视文化知识和农业技能,“小有则满,小富即安”的思想尚未完全转变,不愿在教育培训上投入时间、精力和资金。监测发现,近70%农民是在相关部门宣传发动下(甚至是行政要求下)参加教育培训,但参学参训的目的欠明确、学习态度欠端正、学习认真程度打折扣,教育培训效果得不到保证。目前,除了政府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外,农民很少主动自学钻研和参加其他培训。
(二)培训内容、形式相对单一、与生产实际联系不紧密,难以满足农民对教育培训的需求
培训内容是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核心。如果教育培训内容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不能够和当地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有机衔接,内容缺乏针对性、实用性,不仅会影响农民参训的积极性,也会影响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要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必须以农民增收为中心,坚持各项工作围绕、服务、服从这一中心,贴近农民、贴近产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目前,教育培训注重参学参训人员数量,多数采用大课堂“填鸭式”教学,忽略了农业生产需求与农民学习特点,培训过程中教育者和学习者(农民)处于彼此独立的状态,忽视了两者之间的互动,形成教育培训形式与农民需求相脱节、师生关系倒置等教学脱节问题,导致教育培训效率不高、效果不理想,传统的教育培训模式难以适应农民多样需求,对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受到限制。
(三)农民教育培训资源分散,尚未形成合力
目前,除农业部门外,人社、科协、团委、妇联、农经等部门都有农民培训项目并在开展相关的教育培训等工作。农民的教育培训种类、内容多,但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各敲各的锣”,导致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缺乏统一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教育资源并未有效整合,尚未形成“生产、加工、销售”全产业链的教育培训“合力”,教育培训与农业产业的全程发展联系不紧密,出现人为的阶段性、碎片化。
五、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培训实效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农村教育培训特别是农广校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政府牵头,农工办、人社局、农委、财政、发改委、教育局、科技等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农民教育培训领导协调机构,科学制订农民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目标,形成大联合、大协作、大教育的格局。建立联席会制度,定期专题研究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问题,使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二是确立农广校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培训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完善机构职能、提升教学条件、配强教师队伍、强化基地建设,把农广校打造成农民教育培训的主力军、主渠道。三是坚持市场化原则,聚合各种优势资源,形成以农广校等农业专门农民教育培训机构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施主体,构建“平等、竞争、有序”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素质培养体系。
(二)精准选择培训对象,开展分类、分层次培训
现阶段,要重点培训农业生产经营专业户、农业技能服务型人才、农业后继者、大学生村官等人群。要培养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的具有一定农业生产经验、文化水平高、产业基础扎实的候选人作为教育培训对象,接受规范系统的教育培训。
(三)结合当地农业优势特色主导产业,进一步优化农民教育培训内容
按照农民从事产业,因材因需施教,开展分类分层培训,科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实行常规培训与超常规培训相结合,除常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外,要加强农产品营销、品牌创建、资金信贷、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从思想观念、发展理念、职业道德、科学技术、创业创新能力等方面全方位提升农民素质,着力培养具有责任效率观念、开放创新与科技意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模式,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转变传统教育培训中以课堂授课为主的培训方式,创新农民教育培训模式,针对培训对象特点,“量身定做”培训方案。在培训时间安排上,要结合农闲时节、生产关键节点等开展培训,做到农闲时节给农民“充电”,生产关键节点解决农民生产难题。在培训方式上,做到集中培训与进村入户相结合,在集中办班培训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讲师团”进村入户培训,做到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到户、良种良法到田、技术要领到人,极大地扩大农民培训的覆盖面。在授课方式上,做到理论培训与实践操作相结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每个培训班,都要在专家教师的理论讲课后,重点加大对农民的现场实践指导,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培训师资上,完善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库建设,拓宽师资来源渠道,扩大专家覆盖面,培训师资做到“洋专家”与“土专家”相结合。既要发挥“洋专家”的培训作用,给农民培训“提高档次”、“锦上添花”,同时要让“土专家”登上讲台“唱主角”,发挥“土专家”在农民培训中的“领军”作用和“现身说法”作用。
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委员会
邱 江 潘迎辉 武二忠 黄康伦
江苏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泰兴市分校
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