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保护又添法律利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01-15 09:45:22卫草源
中国畜牧业 2017年17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敏感区名胜区

文│卫草源

草原保护又添法律利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卫草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明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同时,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涉矿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导致地质灾害、植被毁损等生态破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加强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强调,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禁止进行矿藏开采活动。

受利益驱使和监管弱化的影响,近年来,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进行非法采矿现象依然存在。据中办、国办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通报显示,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共设置采矿、探矿权144宗,其中14宗属于违法违规审批延续。

我国拥有各类草原自然保护区200余处,其中由农业部门建立和管理的省级以上草原自然保护区11处,区域敏感,地位特殊,既是风景名胜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又是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保护好草原自然保护区对生态文明建设助推作用重大。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明确了草原自然保护区等特别区域内矿业权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与草原资源保护又增添了一把司法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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