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畜牧兽医站,甘肃武威 733000;2.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畜牧兽医局,甘肃武威 733000)
使用兽药引起动物死亡纠纷的调解体会
杨国明,赵国生
(1.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畜牧兽医站,甘肃武威 733000;2.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畜牧兽医局,甘肃武威 733000)
通过对一起兽药经营矛盾纠纷的调处过程进行分析,提出了兽药经营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处方法与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化解兽药经营企业与养殖户之间的矛盾,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提供一定的参考。
兽药经营;纠纷;调解体会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动物疫病的物质,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近年来,通过推行兽药GSP认证,兽药的经营条件逐步提高,对于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1]。但在兽药经营过程中,由于受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养殖户文化程度、养殖技术水平的影响,双方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严重制约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因使用兽药引起动物死亡的纠纷案件,提出了调处兽药经营矛盾的方法与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化解兽药经营企业与养殖户纠纷、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提供参考。
2016年5月11日,甘肃省凉州区某村村民严某电话投诉:因其饲养的生猪出现咳嗽气喘、食欲不振等症状,于5月10日从甘肃省某牧业有限公司购进氟苯尼考注射液20盒、穿心莲注射液10盒,随即给猪进行注射,注射后有3头猪出现呼吸急促、肌肉震颤、卧地不起的症状,并于当晚出现死亡现象,截至投诉时已死亡3头。
接到投诉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畜牧兽医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严某于2016年5月10日从甘肃省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购进兽用非处方药氟苯尼考注射液20盒(生产企业为四川某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12元/盒;穿心莲注射液10盒(生产企业为湖南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8元/盒。购进兽药后,当事人严某随即按照氟苯尼考注射液2支配穿心莲注射液1支的比例给出现病症的猪只进行肌肉注射,注射后病猪出现了呼吸急促、肌肉震颤、卧地不起的症状,至当晚22时已死亡3头。执法人员对严某养殖场的病猪死亡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通知该公司负责人李某到场,对严某和李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在询问过程中,严某提供了该公司的销售清单1张,记载2015年5月10日销售给严某氟苯尼考注射液20盒和穿心莲注射液10盒,李某对此销售情况予以认可。
在责任认定的问题上,严某认为李某销售的兽药存在质量问题,是导致其发病生猪死亡的主要原因;李某坚称所售兽药质量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引起该批生猪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疾病的发展和严某未按照说明书的剂量使用,与兽药质量无关。执法人员现场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对涉案兽药进行基础信息查询,经查询,该氟苯尼考和穿心莲注射液的兽药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与兽药标签上标注的一致。经征得双方同意,执法人员将该公司货架上摆放的同一批次、同一厂家生产的氟苯尼考和穿心莲注射液进行抽样送检。随后,执法人员到物价部门调取当日的生猪出栏毛重价格表后,对严某养殖场内死亡的3头生猪进行称重,共计120公斤,由严某和李某在称重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后进行深埋无害化处理。
2015年6月1日,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回复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氟苯尼考注射液含量测定为6.52%,不符合兽药说明书上10%的标准规定,该批次穿心莲注射液中检出了其他物质,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召集严某和李某再次进行调解,按照武威市物价局出具的2016年5月10日生猪出栏毛重价格14.3元/公斤,李某销售假劣兽药造成严某经济损失1 716元。李某以经营兽药效益差、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并提出严某作为兽药使用者在生猪疾病诊断、兽药使用、饲养管理方面应承担责任。
本着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目的,执法人员综合分析了导致生猪死亡的原因不完全是兽药质量问题,当事人严某的饲养管理和疾病的发展也占有一定的因素,认定当事人严某和李某各占50%的责任,双方最终达成由李某赔偿严某经济损失800元的协议,执法人员草拟了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对于李某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进行另案处理。
近年来,在兽药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严重影响着兽药经营秩序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就化解矛盾纠纷、融洽养殖户与兽药经营企业之间关系,提出了妥善进行纠纷调处的措施。
3.1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先行
在兽药经营纠纷中,当事人普遍在出现畜禽死亡时才进行投诉或索赔,致使有人认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掉,主要证据灭失,无法和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当面对质。但是,病死畜禽在圈舍或养殖场内存放,如遇高温或时间长,极易腐败变质,造成疫病的流行蔓延。为此,执法人员要在充分说明的基础上,让养殖户和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共同参与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并要求双方在无害化处理通知书和病死畜禽过磅单上签字确认,防止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发生抵赖现象。要充分运用数码相机、手机、摄像机或执法记录仪进行拍照、摄像,直观记录病死畜禽在死亡后至无害化处理前的全过程,留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通知书、体重过磅单和现场照片、视频,提供证据支撑。
3.2 严格兽药质量抽检是依据
在兽药经营纠纷的调处中,兽药的质量问题是重点。为此,在查验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标注的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信息的基础上初步确认养殖户购买的兽药产品是否存在套用批准文号或超过保质期等现象。初步信息核对正确的,要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到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同批次、同类兽药产品的质量抽样送检。依据兽药检测结果,属于兽药质量问题的,应与兽药经营企业协商赔偿;不属于兽药质量问题,属于使用方法失误、剂量不当引起畜禽死亡的,应在调取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认定双方责任划分。
3.3 突出赔偿额度的协调
在区分兽药质量状况和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按照物价部门出具的当日出栏畜禽毛重单价,客观衡量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并以此为标准确定最终的赔偿价格。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形成“养殖者要求多赔、经营企者要求少赔”的现象,应在全面均衡考虑经营企业承受能力和养殖户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将赔偿金额进行适当浮动,以达到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目的。
3.4 注重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在兽药使用矛盾纠纷的调处过程中涉及兽药经营企业和养殖户两个主体,对于双方就调解结果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签订调解协议,明确调解事由和双方的责任划分,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单位留存一份[2]。签订调解协议后,要补充签订赔偿款收条,并附具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查。调解完成后,应当附具兽药检测报告原件、物价部门出具的畜禽死亡当日价格表、兽药经营企业的销售清单原件、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死亡生猪称重过磅单原件、养殖户和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养殖户询问笔录、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询问笔录、养殖户赔偿款收条、死亡生猪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通知书和现场照片等,所有证据材料在当事人双方和执法人员确认无误签字后,按照案卷整理归档顺序装订成册备查。
[1] 华梅,谢青,胡大方. 浅析我国兽药质量标准的规范化进程[J]. 中国兽药杂志,2008(11):51-52.
[2] 王书娟. 论我国农村纠纷行政调解的制度构建[J]. 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2):80-85.
(责任编辑:白雅娟)
Mediation Experience of a Dispute on Animal Deaths Caused by Using Veterinary Drugs
Yang Guoming,Zhao Guosheng
(1. Qingyuan Town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Station,Wuwei,Gansu 733000;2. Liangzhou District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Bureau,Wuwei,Gansu 733000)
A case of dispute on animal deaths caused by using veterinary drugs was investigated. By analyzing the mediation process,the methods and key points to settle disputes caused by selling veterinary drugs were put forward,so as to give reference to resoving relevent 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veterinary drug sellers and farmers.
the trading of veterinary drugs ;disputes;mediation
S851.33
:B
:1005-944X(2017)06-0048-03
10.3969/j.issn.1005-944X.2017.06.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