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侵权行为分析及风险防范

2017-01-15 04:29陆人杰杜金梁陆娴蕙邓尉楠张艳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原创许可科普

陆人杰 杜金梁 陆娴蕙 邓尉楠 张艳

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侵权行为分析及风险防范

陆人杰 杜金梁 陆娴蕙 邓尉楠 张艳

现实中,一些医院微信公众平台为了吸引粉丝,在未注明原创者姓名和作品来源以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前提下,将其作品投放在微信公众平台上进行转载推送从而造成侵权行为。文章分析了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侵权行为的主客观因素,通过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依据法理学评价结果,提出医院微信公众平台合法推送信息的建议和对策。

医院文化;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各类微信公众号层出不穷[1]。建设专属的微信公众平台已经是医院对外宣传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利用该方式进行宣传的过程中,一些医院微信公众平台往往 “有意”或“无意”地在未注明原创者姓名和作品来源以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前提下转载推送其作品,这其中可能存在涉嫌侵权行为。本文针对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行为是否侵权进行探讨,并提出防范侵权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1 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侵权行为的主客观因素

微信公众平台的作品在现实生活中带来的文化影响力远远高于传统著作权领域的作品。因此,若微信公众平台的作品被侵权复制转载,一旦产生负面影响则会给作品原创作者造成极大的困扰。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侵权原因既有平台负责部门主观因素,又有微信生存发展环境这一客观因素。

1.1 基础条件限制使得医院微信公众平台原创动力有限

进入自媒体时代,“微文化”如雨后春笋,原创内容成为“微文化”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然而,好的原创作品因其精力、智力、物力甚至财力的付出而变成当下网络领域的稀缺资源。与传统报刊杂志更新频率相比,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更新频率较高,每日信息最高推送频率可达3条。受制于原创难度所限,非法转载或抄袭他人作品成为目前很多微信公众平台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手段[2]。

1.2 因法律认识不足导致对微信作品著作权重视程度不高

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负责部门多是承袭以往宣传工作团队,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极其缺乏,对转载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认识不到位,多抱有从众和侥幸心理。一些微信公众平台负责部门为了省时省力,往往选择通过摘录、节选甚至东拼西凑等方式采集学术期刊或者其他学术类微信公众平台的相关内容。这种通过信息整合、修改的方式获得的内容,其实质并没有改变作品中心思想,依旧可能存在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1.3 网络监管不足造成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存在侵权可能

开放性是微信的特征之一,微信公众平台一旦信息推送,其传播效应呈现出裂变式扩散,这将导致监管难度的增进和监管时间的滞后。在运营商监管方面,尽管腾讯制定了《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及《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等相关规定,但因其自身的商业属性而不可能把所有精力都放在原创监管之上。在公众监督方面,公众受“不是举报内容的权利人不得确认对他人的抄袭举报”规定的消极影响,导致其参与微信维权举报的积极性并不高。此外,确定侵权行为主体及进行举证也非易事,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些作品的原创作者因怕麻烦而多采取默许的态度,也正是这种权利人的纵容,让其他微信公众平台在转载原创作品时肆无忌惮。

2 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的侵权行为分析

微信公众平台作品转载包括作品来源的获取和传播这两个阶段,转载作品的侵权行为也往往发生在这两个阶段。因微信公众平台作品的特点、传播形式、影响效应与传统著作权领域的作品存在差异,故而目前对微信公众平台作品的侵权认定、分析以及保护也与传统作品有所不同。

2.1 侵权行为认定

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前提是对微信公众平台内容的定性,其原创作品是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基础。微信公众平台上的作品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相比,其不同主要体现在表现形式上,微信作品不仅包含文字、图片,还包括音频、视频等。目前来看,对微信作品侵权的认定必须结合其特殊的表现形式。微信公众号、微信粉丝、腾讯公司等可成为微信公众平台领域著作权的侵权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必须是智力成果,其“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4]。医院微信平台以推送科普文章最多,这其中包括医务人员原创撰写的科普文章以及展示医学科普内容的视频、漫画,这些都属于“智力成果”。尽管一些作品篇幅不大,但这些作品往往是作者为了适应当下网友喜爱“短、平、快”的阅读习惯而精炼了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这些独立于其他作品的思想体现出作品的“独创性”。其次,尽管微信公众平台的作品与传统作品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差异,但仍没有脱离文字、声音和视频的形式框架,也就存在被复制、被转载的可能。微信公众平台的文字、图片、声音、视频以“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体现出作者的智力成果,因而也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推送者通过微信平台转发作品时,应明确署名原创者。尽管微信平台推送作品改变了传统作品的传播媒介,但作品的原创者依旧拥有其作品的著作权。

2.2 侵权行为的法理依据

在传统著作权领域,基于未满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默认许可”等免责情形下,未经原作品作者同意使用或转发,亦或未支付相应的报酬,则可判定著作权受到侵权,并可依法向对方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学界就《著作权法》里的一些著作权侵权例外制度能否成为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侵权抗辩理由尚未达成一致[5]。

微信与传统著作权领域作品载体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首先是交友软件,其文化传播和信息共享是借助互联网的扩散,这就涉及到原创作品的作者是否希望自己的作品得到更多的传播。在传统著作权方面,原创作者对外公开自己作品时大多会在作品上明确署名,从而体现和明确自己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不仅如此,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特殊情况以外,传统作品转载还需得到原作者的授权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我国著作权对“法定许可”的规定范围仅限于报刊,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不适用于“法定许可”。据2015年《关于规范网络转载著作权秩序的通知》规定,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互相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第33条法定许可的规定,转载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以某微信公众平台“爱耳日”专题科普为例,科普结尾处注明版权声明“以上图文为××原创,版权归××医学科普所有,未经允许,谢绝商业转载,欢迎转发朋友圈,让更多人受益,转发请保留此版权声明”。若“默示许可”符合权利人的传播意图、行业习惯以及能实现利益平衡,默示许可制度可作为微信转载侵权的抗辩事由之一。目前,很多医院都开设了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平台推送的内容以医学科普为多。由于医学科普的通用性,也是最容易被同行模仿的。为了防止内容被抄袭模仿,一些医院在微信公众平台结尾处会附加“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声明,表明拒绝“默示许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文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将其作品上传到网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确不得转载、摘编该作品,他人将报刊上或者网上的作品转载、摘抄、编辑并给予合理报酬且注明作品出处与作者姓名的,不认定为侵权行为。原则上,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他人作品时并不适用于默认许可。

医院微信公众平台的目的并非盈利,但因其公共传播的推广属性而具有潜在的盈利可能。此外,一些微信公众平台的申请主体是医学相关的专业公司、法人等团体,大多具有营利性质,理论上是不希望自己的原创作品被转载用于盈利。因此,我们认为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转载行为并不适用于“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作品若直接复制引用并且转发,直接侵犯了作品原创作者的署名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若转载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对原作品的内容进行摘录、汇编、整合等,则会侵犯作品原创作者的汇编权,若转载作品时还对原内容进行了篡改,还会侵犯作品原创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转载作品必须要获得作品原创作者的许可,而且要在文中明确注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来源出处。

3 医院微信公众平台合法推送信息的建议与对策

3.1 确认作品专属授权

医院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采集通常以本院的重大新闻报道、技术新进展和医药科普文章为主。以医务人员提供的科普文章为例,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负责部门需与作者首先明确科普文章中相关内容是否在期刊、报刊等平台上已有刊登,若科普文章属于作者刊登在期刊、报刊等平台的全文或节选内容,需进一步了解作者与相应期刊、报刊等平台是否签订有“授权书”或“著作权转让书”等。

3.2 审核作品原创内容

医院微信公众平台负责部门需建立健全微信作品审核制度,对作者提供的科普文章进行严格把关,甄别真伪原创。在上线发布之前还需根据科普文章关键词,与网络上相关科普文章进行比对检验,最好能运用相应查重软件进行全网信息检索,以“语句相似度”评价重复程度,可以尽早发现抄袭程度,避免出现抄袭行为。微信公众平台在转载或引用作品前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明示许可,并且需根据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若转载或引用的作品不涉及报刊、期刊等平台“专有使用”授权的限制,并且符合“默认许可”范畴,可以不需要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按照规定仍需支付相应的报酬。

3.3 鼓励作品实质升级

对于医院自身原创也可以在发表时注明是否允许被转载,可以在作品显眼处标明不同意被转载的字样拒绝“默认许可”。若医院微信公众号需要对其他作者的作品进行摘录、整合或汇编等,必须要经过作品原创作者的许可。若作品是经过吸取相关作品思想形成的自己的作品,且该作品已经在整体上形成了新的独创思想,同时从内容深度和逻辑关系方面已经超越原有作品,则可认为该作品具有著作权“独创性”,不再对汇编作品构成侵权。

[1] 任佳洋,潘强. 微信公众平台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思考[J].法制与社会, 2016(13):55-56.

[2] 袁琳. 利益平衡视角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研究[J].新闻研究导刊, 2016(14):46-47.

[3] 齐璐璐. 试论医疗机构微信信息推送的侵权风险及合理使用[J].中国卫生法制, 2015(1):54-64.

[4] 张家铭. 微信传播学术期刊作品中著作权侵权分析与防范[J].出版发行研究, 2016(4):80-82.

[5] 刘晓群. 微信公众号转载中的著作权侵权与责任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 2016(19):285-286.

Analysis and risk prevention of infringement acts related to works reproduction on hospital WeChat public platforms

Lu Renjie, Du Jinliang, Lu Xianhui, et al. Third People's Hospital of Changzhou, Jiangsu Province 213001, China

Zhang Yan, Email: zhxzhulj123@163.com

In reality, for the purpose of attracting fans, some hospital WeChat public platforms reproduce and push works without indicating the names of originators and the works sources or obtaining the authorization and permission of copyright owners,thus leading to infringement acts. The paper analyzes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ctors of the infringement acts related to works reproduction on hospital WeChat public platforms, identif i es the infringement acts, evaluates the results pursuant to nomology,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legal information push on hospital WeChat public platforms.

Hospital culture; Hospital WeChat public platform; Copyright protection

10.3969/j.issn.2095-7432.2017.05.004

213001 江苏省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通信作者:张艳,Email:zhxzhulj123@163.com就目前来说,配备专业、全职的团队运行微信公众平台的医院并不多见,一些医院直接将微信信息采集、编辑、美工等任务直接外包公司。医院内部自行组建的微信团队因精力和经费的有限而导致原创动力不足[3],要做到每一条推送信息都是图文并茂、夺人眼球的原创作品对团队成员的技术、能力、精力要求甚高。而相比之下,一些由专业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平台因其资金、人力的大力支持,所产出的作品专业、美观,难懂枯燥的医学知识转化为“一图读懂”的长图,因而更加能获得网友的认可。因此,现实中,我们经常会发现这些公司所推送的作品也常常会成为医院微信公众平台所青睐的转载来源。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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