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征收税额确定
据人民日报2017年12月1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人大常委会已相继审议通过本地区环保税方案,为环保税开征铺平了道路,各地均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法定幅度内确定了税额方案。
据悉,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保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各地人大常委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
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省(自治区)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省(自治区)制定的税额均略高于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云南规定2018年1—12月环保税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从2019年1月起,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江苏、海南、四川确定的税额适中,江苏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征收税额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四川为3.9元和2.8元。京津冀和周边省份则普遍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确定了较高的具体适用税额。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河北省将环保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税额分为3档,分别按照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的8倍、5倍和4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