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是利用畜禽生产、屠宰、加工、冷藏、流通过程中各关键环节的信息记录,实现全程追溯或追踪的系统,对有效控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增强消费者信任度和满意度、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畜禽产品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等有着重要意义。为了解发达国家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方面的进展和学习借鉴其经验,简要综述了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和应用情况。综述了中国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发展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在总结提炼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与启示基础上,提出提升中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可追溯系统;全产业链追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畜禽产业链
Abstract: A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traceability system can enable the whole-process tracing or tracking of the production, slaughter, processing, refrigerated storage and circulation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carcasses by recording information at various stages of these processes,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enhancing consumer trust and satisfaction, effectively controlling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s,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of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s and improving the market competitiveness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s at home and abroad. There is still a certain gap in the development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traceability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developed countries. Therefore, to understand the development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traceability system i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learn from and draw on their experience, we herein briefly review the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traceability systems in developed countries such as EU countries, the USA, Canada, Australia and Japan with respect to the related policies, laws and regulations, standards and technologies as well as their applications. We also review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traceability system and discuss the existing problems. Finally, we put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enhancing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s in China.
Key words: traceability system; whole-chain traceability; live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s; quality and safety; livestock and poultry industry chain
DOI:10.15922/j.cnki.rlyj.2016.12.010
中图分类号:TS25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123(2016)12-0054-10
引文格式:
谭利伟, 王应宽. 发达国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发展与启示[J]. 肉类研究, 2016, 30(12): 54-63. DOI:10.15922/j.cnki.rlyj.2016.12.010. http://rlyj.cbpt.cnki.net
TAN Liwei, WANG Yingkuan. Developmentofthe traceability system for qualityand safety ofanimal products i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its enlightenment for China[J]. Meat Research, 2016, 30(12): 54-63. (in Chinese with English abstract) DOI:10.15922/j.cnki.rlyj.2016.12.010. http://rlyj.cbpt.cnki.net
1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简介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行业正变得越来越以消费者为导向,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1]。“禽流感”、“疯牛病”、“口蹄疫”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爆发,诸如丹麦的猪肉沙门氏菌事件、苏格兰大肠杆菌事件、比利时二噁英事件、中国乳粉三聚氰胺事件、鸡蛋苏丹红事件、猪肉瘦肉精事件等的发生,反映了畜禽产品质量的乱象,引发了人们的强烈关切,畜禽产品的安全性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关切的焦点[2]。一些发达国家为保障本国国民健康、保护本国利益,全方位建立和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提高畜禽产品的品质、安全、卫生标准及检测要求等技术性贸易措施限制国外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中国畜禽产品在向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出口过程中屡屡受“卡”便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建设中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减少国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防止非安全国外畜禽产品流入,保障人们健康,是一个极为迫切的研究课题。
1.1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缘起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起源于1997年的欧洲,目的是预防和控制当时正在欧洲扩散的疯牛病。欧盟通过采取制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规则,尤其是牛肉制品的追溯制度,出台(EC)No 1760/2000号法规(又称新牛肉标签法规)等一系列措施,促使了所有在欧盟国家上市销售、自由流通的牛肉产品具备可追溯性。欧盟的举措吸引了全球的目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不断扩展[2]。
1.2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构成与工作原理
1.2.1 构成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是一个庞大体系,涉及畜牧兽医各级领导决策部门、经贸部门、基层防疫检疫监督人员和畜禽繁育场、养殖场(户)、饲料加工厂、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畜禽产品仓储流通销售企业等;覆盖了畜禽繁殖、饲养、免疫、产地检疫、出县境检疫、道路监督、屠宰检疫、产品加工、冷藏、流通、销售等诸多环节。按工作环节分,系统主要包括畜禽标识申购与发放管理系统、畜禽生命周期各环节全程监管系统、畜禽屠宰加工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三大部分。
1.2.1.1 畜禽标识申购与发放管理系统
包括:动物标识生产、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环节。
1.2.1.2 畜禽生命周期各环节全程监管系统
包括:饲养、产地检疫、流通监督、屠宰检疫等环节。
1)饲养:防疫人员为初生畜禽、准备离开饲养地的畜禽佩戴标识(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 d内加施畜禽标识;30 d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录入标识信息,存入IC卡,并上传至中央数据库。
2)产地检疫:动物检疫人员按规范开展产地检疫,通过移动智能识读器扫描动物标识,在线查询免疫等情况,对检疫合格畜禽出具电子产地检疫证,并将产地检疫信息存入IC卡,并上传至中央数据库。
3)流通监督:畜禽卫生监督人员使用移动智能识读器扫描电子产地检疫证上的动物标识,或以网络查询方式等鉴别动物标识和电子检疫证真伪,并将监督信息上传至中央数据库。
4)屠宰检疫:屠宰检疫人员通过移动智能识读器扫描查核动物标识和电子检疫证上的信息,对检疫合格者出具电子检疫证明,并上传屠宰检疫信息至中央数据库,同时注销废弃动物标识。
1.2.1.3 畜禽屠宰、加工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
具体包括:畜禽胴体标识调转、畜禽分割产品标识分发、消费者产品安全信息查验3 个环节。
1)畜禽胴体标识转换:屠宰过程中,动物检疫员使用移动智能识读器读取标识,由系统自动将动物标识转换为标准条码,以产品标签形式随同畜禽胴体出场,实现供体畜禽可追溯。
2)分割产品标识分发:分割过程中,由相关人员使用终端设备识读、打印畜禽胴体标准条码,粘贴在包装上,实现胴体可追溯。
3)消费者查验信息:建立畜禽产品消费查询网络平台,消费者可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移动智能识读设备查询畜禽从出生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信息,实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2]。
1.2.2 工作原理
在市场中,生产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费者力争效用最大化,存在利益博弈。在畜禽产品市场中,生产者掌握更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消费方掌握很少,存在信息不对称。由于利益博弈和信息不对称,使得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客观存在[3]。
为规避风险,需要建设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工作原理是运用“信号发送”机制,解决或缓解畜产品链条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企业自身或第三方利用先进的物联网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自动识别技术、互联网技术等,对畜禽产品赋予唯一身份证,对产品的生产、加工、仓储、物流运输、分销、市场巡检及消费等各环节数据进行采集跟踪传递,实现产品全周期管理,控制畜禽产品质量,方便政府管理、社会监督,让消费者放心[2]。
1.3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重要意义
1.3.1 可追溯系统是有效控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
相对于ISO9000、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anitation 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SSOP)、质量标准(quality standard,QS)等质量控制方法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应用效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能够将整个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产品信息进行跟踪追溯,一旦出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可迅速准确定位和隔离污染源,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有效防止污染扩散,将损失、危害降到最低。在此基础上,可迅速追查成因,追究相关责任,规避同类问题再发生[2]。
1.3.2 可追溯系统是增强消费者信任度和满意度的重要途径
各类畜禽产品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使人们对畜禽产品安全保障的信心严重不足。在供求管三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下,即使企业能够生产、市场能够提供安全的畜禽产品,消费者仍会心存疑虑,这从中国消费者大量购买国外乳粉的事实中便可见一斑。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增强了安全信息透明度,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可大大提高消费者信任度和满意度[4]。
1.3.3 可追溯系统建设是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迫切需要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有利于畜牧兽医管理工作人员全面、系统、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率,增强事故应急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有效避免和化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危机[5],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信力,提升畜牧兽医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1.3.4 可追溯系统建设是提升畜禽产品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现实要求
近年来,中国畜禽产品行业在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等质量安全事件中屡次遭受沉重打击,中国向欧美、日韩等国家、地区出口的大量畜禽产品,因技术壁垒出现不合格、不达标而被迫销毁,损失惨重。究其原因,是中国没有建立实施完善的可追溯系统、产品链条没有高标准要求,这从国内许多假冒伪劣产品和标签滥用问题中也可见一斑[6]。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企业形象,突破国外技术壁垒,增强产品的国内外竞争力,提升中国畜禽产品行业的整体实力。
2 发达国家畜禽产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发展概况
2.1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起源
世界农产品可追溯技术起源于美国。1930年,美国颁布《易腐农产品法案》,该法案要求执行严格的农产品可追溯性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条码标签及信息系统的应用等。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发端于欧洲。20世纪90年代,为应对起源于英国、在欧洲扩散的疯牛病,欧盟于1997年着手制定最初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规则,尤其是牛肉制品的追溯制度。2000年出台了(EC)No 1760/2000号法规(又称新牛肉标签法规),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国家上市销售的牛肉产品必须要具备可追溯性,在牛肉产品的标签上必须标明牛的出生地、饲养地、屠宰场和加工厂,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欧盟的行动引发了相关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关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呈燎原之势[2]。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对可追溯性作了定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pizooties,OIE)十分重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大力推动这项工作,促使各国建立符合可追溯原则和OIE等相关标准要求的协调、兼容、高效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OIE在《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中对动物标识及可追溯进行了明确规定。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在《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明确了有关追溯措施的应用。国际组织的各项举措推动了全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快速发展。
2.2 欧洲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发展与应用
欧洲于1997年启动牛肉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是世界应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发源地,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举措等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欧盟在法律框架之下建设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2000年发布《食品安全白皮书》,颁布了以控制“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明确所有相关主体责任的法令。欧盟食品法目标是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包括畜禽饲养方法、畜禽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及农药残留、饲料加工、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主体的责任等等。欧盟2000年出台了(EC)No 1760/2000号法规(又称新牛肉标签法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市场流通的牛肉产品必须可追溯,在牛肉产品的标签上必须标明牛只的出生地、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否则不允许上市。2012年1月28日欧盟正式成立了“欧洲食品质量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EFSA)”,颁布178号法令,确保食品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为建立适合的动物标识追溯系统,欧盟出台了系列法规来强制实行动物个体标识,并在1998—2002年进行了为期4年的动物电子标识项目(IDEA电子标识项目),标识范围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葡萄牙和西班牙6 个国家的100万头动物,选定了电子瘤胃束、电子耳标、编程的射频识别读取器等进行电子身份标记的有效、可靠方法。在该项目的基础上,根据欧盟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欧盟各国建立了各种动物的标识追溯体系,对国内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按标准进行登记、注册并授予欧盟统一编码,确保动物产品可追溯。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框架下,畜禽产品和饲料企业的职责是完整、准确标识和上传可追溯信息;当发生畜禽产品安全风险时,畜禽产品和饲料企业应立即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召回产品,对不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进行销毁,并将产品安全风险和采取的行动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成员国当局的职责是监管生产、加工、销售商,确保畜禽产品、饲料产品安全可追溯,并对不符合欧盟可追溯要求的企业予以适当惩罚;当发生畜禽产品安全风险时,成员国当局应通知企业开启快速警报系统,确保企业履行自己的义务,跟踪畜禽产品风险链,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畜禽产品安全。欧盟当局的职责是对畜禽产品安全可追溯予以立法,定期开展检查以确保欧盟畜禽产品和饲料产品符合可追溯安全标准;当发生畜禽产品安全风险时,欧盟应迅速通告成员国启动预警系统,收集各相关企业信息,协调各国家有关部门的可追溯行动,并可能采取进出口限制措施[7]。欧盟国家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属于“法律框架下的官方监控型” [8]。
以下选择分别在肉牛、生猪可追溯方面表现突出的法国和丹麦作典型介绍:
法国在20世纪90年代即出台专门法律对家畜饲养地点界定、动物标识标准化程序和动物转移过程标准等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牧场的饲养日志要详细记录动物转移的时间、目的地等信息,该记录统一集中在一个由农业部管理的全国牲畜标识数据库中管理。法国要求每头牛均有“护照”,护照中包括牛的卫生状况等各类要求的信息,护照上的条形码可供自动读取护照中的信息,护照与牛终生相随。牛离开饲养场,每到一处,都要加贴标签记载,所经过的不同饲养地点或停留过的地点信息都记载在护照上,这些信息也要登入全国的数据库。能进入屠实场的牛要求必须有护照,屠宰场为每头牛专门分配一个屠宰号,该号码和护照号码对应。屠宰号印在牛的胴体上,也进一步印在分割肉上。屠宰场根据这一屠宰号可随时追踪到某个护照号码的牛。屠宰加工场发出的牛肉制品可以通过在送货单、发票上登记的屠宰号、批次号继续识别,一直识别到消费者手中消费的肉。通过这些措施可实现对牛肉的全程无缝追溯[2]。
丹麦根据欧盟法令规定的授权编码形式,对猪及猪肉进行标识。丹麦所有刚出生的猪从出生地向外运输时必须标有耳标,所有的养猪场都有一个官方制定的CHR编码(中心科学管理注册编号),该编码必须在丹麦农业部动物科学管理中心注册和记录。该编码数据库中必须含有CHR号码、畜主信息、所辖地区管理人员信息、猪场地址、牲畜类型、牲畜数量以及责任兽医信息等。所有猪只要到场和离场都需登记,包括供应方和接收方的CHR号码,交易的每批猪须有运送档案,包括CHR号码、买卖方、运输方的名字和地址、猪编号、运输日期等。屠宰场只能直接从生产者手中接收猪,运输过程中,运输人员必须掌握关于始发地、目的地以及畜主信息。猪屠宰后,经兽医检查人员宣布肉适合人类消费,按照欧盟指令(64/433/EC),所有的胴体都要标记由丹麦兽医和食品管理局分配给企业并经欧盟批准授权的编号。如果胴体是在一个独立的企业中切割、肉产品在一个独立的企业中加工,按欧盟指令,要给猪肉标记这个企业的授权号。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猪肉在包装前必须遵从欧盟指令(79/112/EC),必须标识有卖主、包装公司或生产公司的名称。销售终端的猪肉通过授权编码可以追溯到猪肉分割的企业,分割企业通过授权编码可以追溯到屠宰场,屠宰场通过全部标记物和运送档案可以追溯到来源胴体,再最终追溯到生产猪场,实现整个猪产业链条的全程可追溯。
2.3 北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发展与应用
2.3.1 美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
美国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意识较为超前的国家。18世末到19世纪初,美国已经在大宗的动物生产行业交易中开始登记牲畜标记。烙印首先用于牛场,以表明牛只所有权和防止被盗。生猪生产者利用耳号标记个体动物,用于登记注册和保留记录,但此2 种方法被迅速抛弃,因为方法过于残忍,同时也降低了胴体价值。之后,上世纪20年代美国利用耳签、纹身和面牌标记;上世纪60年代早期,美国用背部标签进行畜禽标识,要求在联邦注册登记,当疫病暴发和消除时,成功地追溯了染病畜禽的转移情况。
美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特别健全。美国1977年开始实施《食品安全行动计划》。联邦、州、地方政府和食品行政部门对总统、国会、法院及社会公众负责。美国最早要求企业对产品进行追踪记录的法律是2002年的《公共健康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防备和反应行为法》(BT Act,2002),该法规定所有的企业需知道本企业产品原料的来源和去向,但对有些供应链成员如餐馆和农场不作要求[9]。2003年,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公布《食品安全跟踪条例》,要求全美所有涉及食品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都要建立并存档食品流通的全程记录。美国的众多食品协会和食品企业建立了自愿性可追溯系统。在食品安全鉴定方面,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食品方面的资深专家相互合作,确保美国食品安全性。联邦政府在全美设立多个检验中心和大量调查员,食品安全监督机构不具有促进贸易职能,有效保证了监督工作免受地方和部门经济利益的影响。
美国现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真正意义上起源于2004年启动建设的国家动物标识系统(national animal identification system,NAIS),属于“企业自愿政府强制型”。该系统是美国农业部国家动物卫生监测和检测项目的一部分,任务是对动物从出栏到屠宰签发全过程追溯。该系统由养殖场标识、动物标识、动物追溯三部分组成,要求生产者、加工厂商和零售商认真做好动物跟踪记录,以便建立动物标识,帮助消费者、监管者了解动物的出生、养殖、屠宰和加工过程。
NAIS系统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该局组织70多个协会组织和100多个专家成立了家畜标识开发小组,该小组制定了一个家畜标识工作计划,目的是在发现外来疫病的情况下,NAIS系统能保证在48 h内追溯感染疾病的动物,并能鉴定州内疾病或外来疾病,并确保州间和州内动物健康安全转移,帮助各州和联邦动物卫生官员迅速了解动物健康卫生状况。该小组对牛和猪分别制定了分阶段实施计划:
牛分阶段实施计划:第1阶段:2004年7月始,使用经过权威部门认证的耳标;第2阶段:2005年7月始,从个体标识逐渐过渡到射频电子标识:第3阶段:2006年7月始,全部采用射频电子标识,在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加工厂等安装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RFID)数据读取器,读取转移地及目的地数据。实现2005年7月跨州迁移,2006年7月州内迁移。
猪分阶段实施计划:第1阶段:2004年7月始,种猪采用权威认证的编号标识,商品猪采用认证的企业编号标识:第2阶段:2005年7月始,对猪群编号,记录猪群迁移过程;2006年7月始,采用射频电子标识、猪群编号标识、记录;第3阶段:采用射频电子标识,在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加工厂等安装RFID数据读取器,报告转移地点以及目的地点数据。要求2005年7月实现跨州迁移,2006年7月实现州内迁移。
经过家畜标识工作计划的认真组织和实施,美国NAIS系统得以有效、可持续运行,各养殖场、屠宰场、加工厂、流通交易商、标识物制造商、标识物主管机构、标识物发行机构、加标场、加标服务单位均明确各自职责,共同完成动物标识的加施、管理和信息记录等工作,促进了美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工作有序、高质量开展[2]。
2.3.2 加拿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
加拿大于1998年启动牛标识计划,由牛标识管理办公室(CCIA)负责执行。根据该计划,2001年7月1日之前,属于志愿执行阶段,所有牛只离开出生地前,应按CCIA批准的标识进行标记。2001年7月1日之后,所有牛只离开饲养场前必须有标记,各屠宰场必须读取来源牛只标记,将标记信息准确无误转移至胴体,并保持至胴体检查点。2002年7月1日之后,要求强制实施牛只标识制度,要求所有牛只采用29种条形码、耳标标识牛群。在牛标识计划基础上,加拿大于2002年7月开始启动国家猪标识计划,2006年全面应用。
加拿大标识系统的最大特点是将动物企业和动物个体标识系统相结合。企业标识系统集成了畜禽养殖企业的地理位置信息和标准化数据模型,用以支撑可追溯系统。动物个体标识系统集成了全国牛、羊、猪等大体型动物的标识数据库和管理结构。通过企业标识和个体标识系统结合,正向追溯和逆向追踪结合,大大提高了动物全产业链移动记录的追溯、追踪能力,该系统在加拿大疯牛病疫情的预防和控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
2.4 澳大利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概况
澳大利亚于2001年启动实施国家牲畜标识计划(NLIS)。它是一个永久性的身份系统,能够追踪家畜从出生到屠宰的整个过程。要求全国所有牛只使用全国统一编码、统一外形、内置感应芯片的耳标(RFID电子耳标和瘤胃标识2种)进行标识,牛转移到新的目的地时,新地点的工作人员用射频身份读取器将存储在耳标芯片中的只读号码扫描录入NLIS牛数据库。该数据库包括畜主姓名、牧场位置、转卖日期及牛只年龄、体质量、外形、配种和繁殖时间、产奶量等安全信息。NLIS数据库存储记录的牛只数量达680万头,实现了畜产品从牧场到屠宰场的全程跟踪监测追溯,大大提高了澳大利亚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NLIS的优点是:通过将牛个体生产数据与胴体信息关联,增强管理能力,提高育种决策水平,满足消费者知情权。通过自动采集数据,准确记录牛只个体信息,减少牛只失窃率;利于牛产品顺利出口。NLIS不仅覆盖面广,而且具有追溯历史时间长的特点。NLIS数据库可追溯到30多年前牛的记录,为澳大利亚政府在快速处置疫情、防治、消除布氏杆菌和肺结核病等重大疫病方面产生了重要功效[2]。
2.5 日本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概况
日本在畜禽产品可追溯系统建设和应用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制定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特别是在零售阶段,日本的大多数超市都安装了可追溯终端,以供消费者查询相关信息。日本的可追溯系统主要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的,属于“政府统筹型”。
日本畜禽产品可追溯系统可分为强制性制度和自愿制度[3],其中强制性可追溯系统首先于2001年开始在肉牛生产供应体系中引入。2003年,日本颁布《牛肉可追溯法》,要求日本国内饲养的牛必须安装耳标,使牛的个体信息在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能精准识别传递,确保牛肉产品信息透明、安全。根据该法规要求,2003年12月始,日本全国实现肉牛生产可追溯,2004年12月始,实现牛肉流通可追溯。
根据法律规定,日本农协下属的各地畜禽养殖户,必须记录肉、乳制品等的生产者、养殖场地址,使用的兽药、疫苗、使用次数、出生、出栏、屠宰、流通和销售的时间、位置等信息。畜禽产品供应链上的所有生产经营主体要求在产品商标识原材料、添加剂等信息,并需保管这些信息3年。鉴于疯牛病的特殊性,该法要求肉牛屠宰加工人员屠宰时需采集并保存每头牛的DNA样本。日本农协负责收集这些信息,为每个畜禽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编码,存储到数据库,供有关各方在可追溯网站上查询、监督、监管。在销售的终端,每件产品须醒目标出“身份证”号,消费者可在查询终端输入号码,查询获取他们所购买的牛肉的原始生产信息,达到溯源、追踪的目的。在该机制中,畜禽生产者向畜禽食品供货商供货前要签订合同,承诺提供的畜禽产品信息完全属实,并受法律保护和约束,如发现问题,可延伸追踪生产商、流通商、经销商,追究相关方责任[10]。日本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所需费用均列入财政预算,检验检疫费和检验人员开支统一纳入财政支出。日本的畜禽产品安全可追溯系统被消费者普遍认可。
3 中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发展与应用
3.1 相关的政策法规
中国于2002年启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并逐步纳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农业部2002年5月24日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强制规定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部分地区初步建立动物免疫耳标计算机管理体系。《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饲养场、户应按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应加施部位加施标识。规定应加施标识而未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动物防疫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农业部于2006年6月16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对畜禽标识、养殖档案、信息、监督等方面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新办法,农业部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牲畜耳标佩戴和养殖档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10多个管理文件,各地根据法律法规、农业部的文件要求,出台了配套文件和试点实施方案,为推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提供了政策支持[11]。
3.2 中国可追溯系统技术发展、应用情况和取得成效
中国畜禽产品安全可追溯系统研究始于2002年。2002年12月,农业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并颁布《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科技部、商务部、原国家食药监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等单位和多处地方政府都开展了相关工作,在技术发展、应用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2002年,科技部设立“肉用猪工厂化生产全程质量管理与畜产品可追溯计算机软件研究”、“工厂化农业技术标准研究”等课题。2003年,科技部设立“饲料和畜禽产品数字化安全监控体系研究”、“数字农业精细养殖平台技术研究与示范”等课题[12],进行畜禽产品安全可追溯研究,探索适合的可追溯技术。2004年,原国家食药监局等八部委明确肉类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行业,启动肉类食品可追溯制度和系统建设项目。2004年,农业部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点建设,探索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水产品等专业追溯体系。2004年,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下属于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中国条码推进工程”,推动我国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中条码技术的应用,在陕西、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展开食品可追溯技术研究和试点,如陕西标准化研究院编制《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北京金维福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开发“牛肉产品跟踪与追溯自动识别技术应用示范系统”、山东寿光开展“蔬菜安全追溯系统研究及应用示范工程”[13]。2005年,为应对欧盟畜禽水产品可追溯技术壁垒,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出境水产品溯源规程(试行)》。2005年8月,福建省厦门市正式开通首个畜产品质量查询系统。2006年,农业部开始在四川、重庆、北京和上海四省市进行试点标识溯源工作,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提出在重点养殖基地通过对动物产品佩带耳标、脚标等手段,在屠宰和流通环节应用射频识别(RFID)等技术,实现对畜禽产品养殖、收购、屠宰、分割、运输、销售等信息进行记录,建立追溯档案。2008年,农业部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打造“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展示平台”,对畜肉、禽肉、禽蛋、水产品等七类农产品建设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2010年,农业部下属事业单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打造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同年,中国水产科学院和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项目组在广东和天津的41家水产企业开展养殖、加工、批发、零售一体化追溯试点,构建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网”。2010年以来,商务部、财政部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建成以中央、省、市三级平台为主体、全国互连互通、协调运作的追溯管理网络,形成生产与流通有效衔接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至2014年底,共分5批在58个城市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已有2000多家流通企业纳入了追溯体系[14]。
2006年在四川、重庆、北京和上海四省市试点以来,农业部组织相关科研部门、技术单位,加大研究力度,攻克了二维码影像识读、便携式移动智能识读器、海量数据检索、机打检疫出证等关键技术。1)二维码影像识读技术打破了全球掌握条码识别知识产权少数几家企业的价格垄断,大大降低了二维码耳标成本(与传统耳标成本相当),符合中国畜牧业实际,适应财政支撑水平。二维码耳标采用信息数字化编码技术和基于光学图象识别技术,解码正确率理论上可达到100%,在技术上解决了动物编码信息的生成、处理、传输和存储问题,奠定了动物个体信息处理的可追溯技术基础。2)便携式移动智能识读器集耳标条码影像识读、无线传输可嵌入应用、手写触摸屏、IC卡识读、串口连接打印机等多功能于一体,极大地降低了识读成本,提高了追溯监管效率。3)海量数据检索技术突破了瞬间锁定大数据中的数据源、快速查询牲畜标识信息、路径等难题,为数据检索、监测铺平了道路。4)网络检疫出证系统有效规避了手写不规范、易伪造等弊病,确保检疫证明真实可信。基于强大的技术后盾,农业部2006年6月26日颁布了第67号部令《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全国统一使用牲畜耳标即新型二维码耳标,二维码耳标自此得到全面应用[2]。
2006年9月,上海市300多人因食用“瘦肉精”猪肉中毒,事发后,有关单位基于上海五丰上食食品有限公司的“RFID屠宰加工实时生产管理和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几分钟就找到了“源头”,有效防止了危害扩散。可追溯技术的研究、开发大大推进了中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有效地确保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3.3 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趋势
3.3.1 缺少全国统一的、覆盖全程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当前中国部分地区已着手对某类畜禽水品推出本区域安全可追溯制度,如2011年福州市启动肉品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2013年阳澄湖大闸蟹贴上了存有可追溯信息的二维码标签,但仍存在区域分割、信息分隔、品种单调、追踪不彻底、追溯成本高等问题,难以全面、有效、可持续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畜禽产品生产销售的全国性决定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是一项国家级系统工程,下一步,需要一个全国性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并建设覆盖全国、全程的统一信息平台,才能做到有效追溯、追踪、监管[15]。
3.3.2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化较为滞后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高度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信息披露是可追溯的核心,是消费者知晓情况、进行监督的关键。而中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信息化严重滞后,信息技术应用不充分,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未架构起有序、高效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动态追踪体系,阻滞了可追溯管理、运行效率。下一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应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15]。
3.3.3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标准化建设不够
中国目前农民散户养殖较多,追溯信息记录及其内容难以达到可追溯的标准,不利于标准的实施。各地方政府建立的数据库和信息查询平台各自独立、标准不一,造成信息无法对接、难以共享。在信息的录入、监管方面,我国仍缺乏统一的标准、机制,如牛肉可追溯系统中,肉牛耳标编码还缺乏统一标准,架子牛很多来自单个农户,牛犊出生时未注册,养殖场、屠宰场和分割加工厂之间衔接不顺畅[16],非常不利于可追溯系统的有效、可信、运行。下一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需要建立统一登记注册标准、编码标准、信息记录标准、数据库标准等标准体系[17]。
3.3.4 农户散养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仍是难点
当前,中国畜牧业的规模化率为39.6%,畜牧生产仍以散户为主体,养殖小区与规模化养殖场并存。由于规模化养殖与屠宰加工有着管理集中、生产高效等特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较易于实施;然而如何建立农户散养畜禽的可追溯机制,是未来亟待解决的难点。另外,因畜禽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对畜禽进行标识的方法、对畜禽产品进行跟踪与溯源管理的方案也不同。因此,畜禽养殖的规模化步伐需要加快,对不同种类、不同养殖方式的畜禽进行分类溯源的模式需要加大研究力度[18]。
3.3.5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技术支持仍有不足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技术要求先进、适用、低成本。农业部发布《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来,二维码技术应用已较为普及。目前,中国各地正积极探索使用RFID可追溯系统,但与相关发达国家相比,中国RFID技术(RFID技术具备数据存储量大、读写速度快、数据安全性高、使用方便、读写距离远、非接触、多目标自动识别等优点[19],能进行实时、准确的数据采集和传输,有效提高信息的追溯和跟踪[20])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中的应用处于起步阶段,距离端对端可追溯仍存在一定差距。中国自主研究开发应用的可追溯技术较少。RFID可追溯系统的推行政策稍显滞后,财政支持有限。目前,新一代先进、适用、低成本多维彩码信息技术还不成熟,中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技术仍有待进一步发展。
3.3.6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机制不顺
中国加入WTO后,畜禽产品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大流通格局形成,对畜禽防疫工作构成了严重威胁。目前中国畜禽产品生产多头管理、分段执法现象严重,畜禽饲养运输由农业部门监管,屠宰加工由经贸部门监管、肉品进入市场由工商部门监管,肉品进入餐饮环节由卫生部门监管,进出口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这种机制在执行过程中缺点是责任不明、相互扯皮、管理脱节,严重影响了监管执法的权威性、公正性[18]。同时,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制度建设不全、县乡村基层机构不健全、监管能力不强、从业人员数量不足、从业素质不高等原因,导致畜禽疫病预防控制能力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不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21]。
3.3.7 可追溯系统建设高成本、低产出问题普遍存在
企业在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过程中,需要建设和维护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购置、维护实施追溯的软硬件设备,开展人员培训、使用网络等,这些费用对一般企业难以承担[22]。若在所有超市、批发市场部署终端查询机,也将是一笔费用。与此同时,追溯农产品高价策略还没有得到市场、消费者全面认可,短期内企业收益不明显,自发实施可追溯缺乏内在动力。由于这些原因,加入可追溯系统的生产者数量少,消费者真正通过系统进行查询、追溯的少,可追溯系统的质量安全保障功能还未能有效发挥。下一步,中国需要加大可追溯系统的低成本、高产出路径探索,真正实现可追溯的全面、自觉普及[23]。
4 结 语
4.1 发达国家发展经验与启示
4.1.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欧盟、北美、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均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框架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使追溯体系得以快速推广和实施。这些法律法规要求国内上市销售的畜禽产品必须要具备可追溯性,必须标识、传输、记录出生地、饲养地、屠宰场、加工厂、仓储地、流通环节等信息,明确生产商、交易者、屠宰场、标识物制造商、标识物主管、标识物发行人、加标场、加标服务部门的职责,从而使得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都能够对畜禽产品进行有效地追溯、追踪和监督。相比发达国家,中国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仍处在试点推进阶段,需要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一系列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出可追溯标准制定的原则、范围、功能、构成、内容等,为中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法律保证[8]。
4.1.2 建立可追溯官方监控体系
欧美日澳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官方监控体系极为重要。目前中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尚在起步,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路径,根据中国实情,进一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镇级相应机构,明确机构设置、职能划分、运行机制、人员配备、资质鉴定等,打破区域分割,开展跨系统、跨地域合作,联合企业、合作社等实体加强畜禽源头控制,完善畜禽产品可追溯官方监控体系。中国官方监控体系应加强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各国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畜禽产品安全追溯制度,全面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安全认证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等,加强相关的管理和标准制定工作,规范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安全追溯工作,完善中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8]。
4.1.3 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根据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畜禽产品特点不同,实施可追溯的难易程度也不同。同时,建设可追溯系统需要在信息标识、记录和管理等方面投入大量前期资金及维护成本,在消费者对可追溯认知度、使用频率较低、可追溯产品没有高价优势的情况下,小规模、散户生产经营商缺乏实施可追溯的积极性。结合中国畜禽产品行业发展实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应该先易后难分步骤实施。对产品而言,中国应首先对牛肉、羊肉、猪肉等相对大体型畜禽产品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相对严重的畜禽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能够发挥中国产品优越性的畜禽产品采取强制性可追溯要求,对其他产品则采取自主性原则,在分类追溯方面,大型畜体如牛可以进行个体身份识别,对于猪、羊、家禽等可以“批次”来处理,以有效控制追溯成本[24]。对企业而言,应鼓励在生产履历记录方面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的生产、加工、流通等企业,分步骤对畜禽产品供应链的部分或全部环节建立可追溯制度。通过加强部分有条件的单位和产品的示范,最终带动整个畜禽产品行业实施安全可追溯[25]。
4.1.4 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化建设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信息化有助于信息披露,是建设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关键。中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研发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销售各环节、各产品、各企业信息管理,将所有信息进行有效、及时、准确、标准化、规范化地标识、存贮、传递和对接。应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构建有序、高效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动态追踪体系,提高全程可追溯管理、运行效率[8]。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信息不对称格局。应重点开展监管能力提升工程,通过现代信息手段,建设畜禽产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和信息化平台,一改传统的“人海战术”,提高监管效能。畜禽产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是重大的系统工程,需要重点推进。国外在追溯系统建设方面已经形成了多维彩码信息技术等成熟的技术和运作模式,中国可以引进和借鉴[15]。
4.2 提升中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建议
4.2.1 建立全国统一的系统平台
建立全国统一、覆盖全程、由成体系的监管机构、生产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平台。专设的官方监管机构负责全国畜禽产品安全可追溯平台的建设运维,推动国家平台与地方平台的衔接,真正做到全程监管。加强宣传与政策引导,实行奖惩并举,促进企业积极执行可追溯制度。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消费者购买有可追溯标识的畜禽产品,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支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推进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步入正轨,真正实现追溯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15]。
4.2.2 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需分步实施、久久为功,中国应尽快制定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的中长期可追溯体系建设规划。可追溯体系建设涉及到财力、队伍、技术和管理等多方面因素,近中期规划应统筹考虑、综合评估各方面资源,做到量力而行、分段实施、稳步推进,远期规划应建成科学高效、节本增效、安全可靠、功能强大、性能完备、管理有序、与国际同步乃至领先国际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2]。
4.2.3 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标准化、规范化是建设运维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重要保证。中国应建设先进实用的质量认证、检验检测、安全信用标准和配套体系,强力推行畜禽免疫标识制度,构建畜禽疫病防控体系;规范注册登记、追溯编码、信息记录,加强与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的《GS1全球可追溯性标准》(GS1 GTS)、《GS1全球可追溯一致性》(GS1 GTC)等对接,建立既符合中国要求,又符合全球性标准的可追溯体系,提升中国畜禽产品在国际上的可信度和竞争力。同时,畜禽繁育、生产、屠宰、加工、经营等应严格执行ISO9000标准体系、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等标准化管理体系,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26]。
4.2.4 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主管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各部委及地方各级机构的职能清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执法的权威性、公正性,增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信力。监管的执行力重在基层,县级应单独设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整合分散在各科室的监管职能,协调核定足额编制。乡镇应按区域大小和养殖业规模充实能切实履职的监管队伍。村级应配备年轻化、知识化和信息化的动物防疫员,明确防疫员职责,提高其收入待遇,确保人员负责、稳定。基层各级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检测、督导、巡查、抽样、办公的设施设备。各级人员队伍应加强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和业务本领的学习,不断提升监管服务能力[21]。
4.2.5 健全投入机制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经费足额、投入及时至为重要。各级政府应将可追溯系统建设单独立项,加大投入,建立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人员基本支出和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应依法统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于县级财政经费支持困难的,建议省、有条件的市财政予以专项资金支持[2]。
4.2.6 推动技术改进
可追溯体系的建立离不开先进的科学技术。国外大型家畜溯源方法包括:物理法(标签溯源技术,如无线射频识别、条形码、电子标签等)、化学法(包括同位素溯源技术、矿物元素指纹技术、有机物溯源技术等)和生物法(虹膜特征技术和DNA溯源技术)等。中国在标签溯源技术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突破,但距离国际先进差距较大,与生产实际要求的同时具备先进性、适用性、低成本高产出性的技术还有很大距离。因此,应加大RFID等技术改进,推进多维彩码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创新,大幅度提高可追溯系统的技术水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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