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经浙江省政府同意,2016年1月18日,浙江省发改委、财政厅、浙江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的通知》,现摘编如下:
1.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1)完善阶梯式保障标准 ①水稻。保额由500元/亩、750元/亩两档调整至600元/亩、900元/亩、1 000元/亩三档。②大麦、小麦。保额由450元/亩提高至600元/亩。③油菜。保额由300元/亩提高至500元/亩。④大棚。保额由按实际价值的60%确定提高至完全覆盖实际价值。⑤大棚蔬菜。叶菜类,保额由400元/亩、600元/亩、800元/亩、1 200元/亩四档调整至400元/亩~1 800元/亩,农户根据所种植蔬菜的直接物化成本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额,即最低不少于400元/亩,最高不超过1 800元/亩(下同)。非叶菜类,保险金额由800元/亩、1 000元/亩、1 200元/亩、1 600元/亩四档提高至1 000元/亩~2 400元/亩。多年生蔬菜,保额由1 400元/亩、1 600元/亩、1800元/亩、2 200元/亩四档提高至1 600元/亩~3 300元/亩。⑥露地蔬菜。叶菜类,保额由200元/亩、400元/亩、600元/亩三档调整至200元/亩~900元/亩。非叶菜类,保额由800元/亩、1 000元/亩、1 200元/亩三档提高至900元/亩~1 800元/亩。⑦葡萄。保额由1 000元/亩、1 500元/亩、2 000元/亩三档调整至1 000元/亩~3 000元/亩。⑧露地西瓜。保额由300元/亩调整至300元/亩~500元/亩。⑨大棚西瓜。保额由500元/亩、800元/亩、1000元/亩三档提高至600元/亩~1500元/亩。生猪。保额由最高600元/头调整为600元/头、900元/头两档。肉鸡。增加散养肉鸡,保额为20元/只。林木。公益林火灾保险保额从300元/亩提高至450元/亩。林木综合、柑橘树、能繁母猪、奶牛、鸭、鹅保险政策暂不作调整。
(2)扩大保险责任范围 ①水稻保险责任增加“内涝、冻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保险责任扩大为“病虫草鼠害”。②大麦、小麦 保险责任增加“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赤霉病”保险责任扩大为“病虫草鼠害”。③油菜保险责任增加“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④水稻、大麦、小麦、油菜保险损失率在80%(含)以上视为全部损失。⑤生猪保险(包括A款与B款)增设地震、冰雹、冻灾、政府扑杀保险责任,取消生猪保险条款(A款)中“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头数为实际存栏数的0.5%,最低不得少于2头、最高不得超过80头”的规定。⑥生猪、能繁母猪、奶牛保险赔偿处理中增加“投保人在提出理赔申请时须提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证明”。
(3)进一步降低农民负担 ①降低主要粮食作物保险费率。水稻保险费率由6%下降至5%。大麦、小麦保险费率由5%下降至3.75%,油菜保险费率由5%下降至3%。②降低林木保险费率。林木火灾保险费率从0.15%下降至0.1%。③加大种植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大棚、大棚蔬菜、露地蔬菜、大棚西瓜、葡萄保险的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均由55%增加到70%,露地西瓜保险财政补贴由60%增加到70%,其中丽水等29个财政相对困难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42%、28%,其它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28%、42%,农户保费自负30%。④加大养殖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淡水养鱼、稻田养鱼险种的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均由45%增加到60%,其中丽水等29个财政相对困难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36%、24%,其它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24%、36%,农户保费自负40%。
2.建立农业保险品种目录库
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和农民需求,建立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目录库,实行目录清单适时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1)中央财政补贴品种目录 水稻、小麦、油菜、商品林、公益林、生猪、能繁母猪、奶牛。
(2)省级财政补贴品种目录 大麦、大棚、大棚蔬菜、露地蔬菜、大棚西瓜、露地西瓜、葡萄、柑橘树、鸡、鸭、鹅、淡水养鱼、稻田养鱼。
(3)地方特色品种目录 种植业:茶叶、食用菌、杨梅、水蜜桃、草莓、枇杷、梨、猕猴桃、柑橘、火龙果、甜瓜、棉花、花卉、糖蔗、西兰花、莲、茭白、蕃薯、马铃薯、水稻制种、中药材。
林业: 油茶、山核桃、香榧、板栗、苗木。
养殖业:蚕、羊、两头乌、肉牛、兔、蜂、青蟹、龟鳖、南美白对虾、贝类、紫菜、网箱养鱼、生猪价格指数。
其他:家庭农场、农机具。
地方特色品种经营主体由各县(市、区)在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经省农险协调办组织审核,可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2012]14号)相关规定,享受省财政“以奖代补”补贴政策。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加快开发地方特色保险品种,积极探索气象指数、价格指数、区域产量等创新型保险。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栏编辑:周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