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加百利案”看我国司法公开

2017-01-12 02:14曹亚伟
关键词:最高院周强院长

曹亚伟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从“加百利案”看我国司法公开

曹亚伟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措施,直接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效。最高院周强院长一直致力于推进全面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加百利案”的公开审判,是最高院推进司法公开的集中体现和典型案例,不仅及时回应了国内社会公众的关注,更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

司法公开;透明度;司法公信力

“加百利案”*此案全称为“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审理过程中,全程通过互联网视频直播,主动邀请国内外媒体、专家和外国使节旁听,审理过程公开透明,体现了中国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中国法院的司法自信。这一案件也是最高院推进司法公开成果的集中体现。

一、司法公开的内涵与价值

(一)司法公开的内涵

司法公开,在一定意义上也可称为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均公之于众。司法公开的基本内容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

司法公开是保障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是司法公信力生成的基础。通过公开审判过程,一方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另一方面,公开审判过程可以有效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司法公正,增强司法裁判的权威性。[1]

(二)司法公开的价值

从理论价值层面看,司法公开是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的题中之意。《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具体见《世界人权宣言全文》,http://www.un.org/zh/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联合国官方网站。最后访问时间是2017年1月1日。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均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具体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ccpr.htm,联合国官方网站。最后访问时间是2017年1月1日。而今,审判公开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承接《宪法》对审判公开原则做出了相应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七条均明确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

从党治国理政的实践看,司法公开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推进司法公开是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必然选择,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推进司法公开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关键突破口,直接关系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司法改革的成败。

二、最高院推进司法公开的具体举措

周强院长任职最高院以来一直大力推动司法公开,明确提出“以司法公开促进公正”的观点。[2]在周院长的推动下,全国法院系统司法公开的推广不断走向全面和深入。具体来讲:

首先,对于司法公开的意义和价值认识更为全面、深刻。2014年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做了“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讲话。在讲话中,周强院长系统阐述了推进司法公开的重大意义,指出推进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必要要求,是新媒体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必要要求,更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必要要求。[3]这就从司法改革、司法公正与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高度指出了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从而使得对于司法公开的理解更为深入、全面,为保证司法公开的推进效果奠定了思想基础。

其次,明确提出司法公开理念的转变。同样是在2014年的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周强院长明确提出要转变司法公开的理念,着力实现“四个转变”,即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4这四个转变体现了最高院对司法公开贯彻落实的彻底和全面,为真正做到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扫清了观念障碍。

第三,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周强院长在多个场合多次强调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2013年7月31日,周强院长在最高院召开的座谈会上提出“人民法院将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切实建立审判、裁判文书、执行三大公开平台,以公开促公正”。[4]2014年周院长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再次提出“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并列举了推进司法公开和三大平台建设的具体组织和机制保障。”[3]2015年,周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再次强调“推进阳光司法工程,坚定不移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在周院长的推动下,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相继开通。2016年9月27日中国庭审公开网开通,成为继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之后的第四大司法公开平台。

三、“加百利案”中体现的司法公开

“加百利案”中,贺荣大法官作为审判长,充分贯彻了周院长关于推进司法公开的指示和要求,全案程序公开透明,争议焦点明晰扼要,当事人得到充分的辩论机会,案件审理流畅透彻,展现了中国法治的自信和中国法官的素养。

(一)司法公开理念的深入

“加百利案”的公开审理和公开方式反映出对于司法公开理念理解的不断深入。“加百利案”作为海难救助合同纠纷,由中国最高院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涉及国际公约、国内法的相互关系,以及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未明确的事项,这本身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但是因为中国是《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案件的审理同时涉及《公约》与中国《海商法》的适用,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此外,对于《公约》和我国《海商法》是否允许当事人订立雇佣救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确定救助报酬,本身并不明确。在此情形下,本案主动邀请国内外近二十家媒体记者以及特邀监督员、特约咨询员和外交使节旁听庭审,体现了主动公开的公开理念,即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案件影响范围大的典型案件,主动予以公开,以回应社会公众的关注。本案全程通过视频直播,并通过互联网发布庭审视频和裁判文书,公众在庭审后可以随时观看庭审视频和查阅判决书,真正实现了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互动交流,体现了全面公开、实质公开的理念。

(二)司法公开与新传媒技术的结合

“加百利案”的公开传播方式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对于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进行司法公开的重视。周强院长在2014年全国法院司法公开推进会上强调“现代信息技术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保障和主要媒介,各级法院要顺应互联网技术变革的大趋势,在利用最新科技、打造信息平台上动脑筋、下功夫”。[3]本案审理过程全程通过中国庭审直播网、最高院官方微博、最高院官方微信和新浪网法院频道等多种传播方式进行直播,充分利用了现有信息技术所提供的便利条件,取得了良好的公开效果和广泛的社会影响。

(三)司法公开助力中国司法和法治文明传播

“加百利案”案由最高院再审,贺荣副院长作为审判长,审判庭阵容强大,庭审过程中审判员展现的对于案件争议焦点的把握能力以及本案法律适用的分析和解读,均展现了我国司法者良好的法律修养。同时,案件审理中充分保障当事人质证和辩论的机会也体现了我国法院审判程序的公正和透明。本案对于司法公开原则和精神的贯彻执行,深入、全面而又具有创新性,有利于在国际社会塑造中国司法公开、透明、公正的形象,增强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司法和中国法治的信任,扩大中国司法对于国际经贸争端解决的影响力。[5]

事实上,司法公开透明一直是国际社会追求的目标,在国际规则中有广泛体现。透明度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入世以来,中国围绕落实入世之时有关透明度的各项承诺做了大量工作。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早已经超越经贸领域,扩大到对一国总体司法环境和法治环境的评估。评估的结果直接影响一国的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发展的前景。在今天,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努力实现对外开放新格局的形势下,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必须提到战略高度进行理解和实施。中国法院系统对于司法公开的大力推进,将推动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促进中国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和影响国际规则制定。[6]

四、司法公开的努力方向

司法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与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状况,公民权利意识和司法民主监督意识的发展程度以及法官的职业素质和能力密切相关。[7]因此,司法公开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持续不断的努力。就当下来讲,司法公开尚需尝试公开异议法官的不同审判意见,提升信息公开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及时性,明确司法公开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

(一)公开异议法官的不同审判意见

在采取合议制审判的情形下,少数异议法官的意见虽然无法直接发生判决效力,但是公开异议意见却可以表达不同的法律逻辑和法律分析路径,因而有利于促进法官更加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减少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发生。

对于判决中是否应当公开异议法官的不同审判意见,各国的做法各不相同,这与各国的司法传统和文化习惯以及对司法权威性的认识和理解密切相关。[8]就当下我国的司法改革来讲,要求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同时必须赋予法官独立表达审判意见的自由。在案件采取合议制审判的情形下,允许少数法官公开与判决不一致的意见,有助于实现法官公正独立审判案件,真正发挥合议审判的优势,提高合议庭审判效率。当然,对于法官异议公开实施的具体法院层级,在何种类型案件中予以公开等问题,还需要在详细调研和深入研究之后才能够确定。如果能够设计出符合我国法院自身特点的异议法官意见公开机制,则将有助于通过司法公开从根本上完善法官的权责机制,因而也将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

(二)提升信息公开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及时性

在最高院的大力推动下,四个司法公开信息平台的建设取得了很大功效,直接扩大了司法公开的影响力。但是,司法公开信息的发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司法公开的信息网站除了最高院四个统一的公开平台外,各级法院还有自身的公开网站。这些网站之间如何协调,如何保证司法公开信息的准确、及时、全面、统一和协调,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9]为此,最高院应当制定和发布司法公开信息平台规范指南,明确不同的司法公开信息网站的公开范围、职责以及与其他平台之间的衔接,从而真正便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全面、准确、及时的了解和分享案件审判信息,提升司法公开的功效。[7]

(三)建立司法公开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

目前,我国的司法公开多依赖最高院自上而下的大力推动。最高院发布的一系列文件虽然对司法公开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均缺乏对司法公开监督的规定。在此情形下,就容易出现个别法院消极被动公开,选择性公开或者仅作形式公开,未能真正实现良好的司法公开效果。为此,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公开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势在必行。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构建司法公开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

首先,明确司法公开的监督主体。司法公开的监督主体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类主体。内部监督要建立最高院对全国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机制。外部监督可重点考虑在人大内部设置专门的司法公开监督机构,以专门监督法院的审判公开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批评和改进意见。[7]

其次,明确司法公开的实施标准。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统一的司法公开目录,列明司法公开的事项、范围和时间限制。唯有如此,才能让各级法院明确司法公开的职责范围,也让公民明确自己的权利范围,便于公民行使监督权。

第三,建立公民对于司法公开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对于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公开或者没有及时公开或者公开方式不符合要求的,公民可以直接向承担公开义务的法院的上级法院或者向人大监督部门投诉。为此,可在各监督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诉接收部门,并建立对责任法院负责人的行政处分机制。对于因为不履行司法公开义务而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责任法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结论

司法公开是保障公民基本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宪法制度。司法公开是党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最高院周强院长提出“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标志着司法公开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关键突破口。“加百利案”的审理充分贯彻了周强院长司法公开的指示和要求,体现了主动公开、全面公开和利用新技术公开的亮点,通过司法公开传播了中国的司法和法治文明。

司法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司法公开已经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更应当清醒地看到司法公开过程中依然存在的诸多问题,根据自身特点,着手探索建立异议法官审理意见公开机制,规范司法公开信息平台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并完善司法公开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通过不断完善司法公开体系,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公开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功效。

[1] 高一飞.国际准则视野下的司法公开[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2).

[2]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以司法公开促进公正,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EB/OL].http://legal.people.com.cn/n/2013/0704/c42510-22083161.html,2013-07-04/2017-01-01.

[3]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EB/OL].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1/id/1208016.shtml,2014-01-04/2016-10-07.

[4]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将大力推进司法公开[EB/OL].http://www.chinanews.com/gn/2013/07-31/5108455.shtml,2013-07-31/2017-01-01.

[5] 张文广.“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案评析[J].法律适用,2016,(8):45.

[6] 贺荣.论中国司法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J].国际法研究,2016,(1):8-10.

[7] 江必新,程琥.司法程序公开研究[J].法律适用,2014,(1):25-33.

[8] 蔡永彤.判决书中公开不同意见议题之重拾[J].东方法学,2010,(6):39-40.

[9] 张文广.“一带一路”建设:倒逼海事司法加大公开力度[J].珠江水运,2016,(6):45.

责任编辑:周延云

Reflections on China's Open Justice through the Case of Archangelos Gabriel

Cao Yawei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100, China)

Open justice is essential for the promotion of equal justice and the enhancement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and is critical to the success of judicial reform. Zhou Qiang, the president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has been devoted to the promotion of all-round open justice and the enhancement of judicial justice by open justice. The public trial of Archangelos Gabriel, a typical case, is the reflection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s promotion of open justice. This case not only drew the internal public attention, but also exerted a widespread influence in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pen justice; transparency; judicial credibility

2016-10-19

曹亚伟(1987- ),男,山东淄博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D916

A

1672-335X(2017)02-0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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