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境主义视阈下法院文化建设的司法取向及路径探求
——以S省A市法院文化建设情况为分析样本

2017-01-11 01:42王华栋
关键词:审判主义语境

田 源, 王华栋

(1. 中国政法大学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 10088; 2.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 山东 菏泽 274000)

语境主义视阈下法院文化建设的司法取向及路径探求
——以S省A市法院文化建设情况为分析样本

田 源1,2, 王华栋2

(1. 中国政法大学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北京 10088; 2.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 山东 菏泽 274000)

法院文化受到传统文化、地域文化等文化形态的影响,无论是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还是制度的借鉴、内外部环境都有着文化承接性,对于法院文化的认识应基于其所在语境。法院文化建设要注重吸收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注重法院干警的主体地位,培育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密切与审判工作的联系并正确定位其导向作用。

语境主义; 法院文化; 司法取向; 路径探求

法院文化是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智力支撑。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法院文化建设取得了文化载体丰富、核心价值观获得基本认同的成绩,形成具有场域特色的司法物态,并在司法公开、队伍管理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1]但诸如“功能定位不够准确、与审判工作联系不紧……服务国家法治建设不够有力”①等问题依然存在,制约法院文化建设功能的正常发挥,甚至导致部分地区的法院文化建设偏离正确轨道。本文选取S省A市中院及辖区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为研究样本,从语境主义视角来透析法院文化建设的内涵、功能,审视当前法院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法院文化所依存的历史基础以及文化语境,尝试提出更适合当前法院文化建设发展的认识框架和成长平台。

一、语境主义理论概述

随着语境观念在思维领域的渗透,语境主义世界观逐渐显现在社会科学的发展历程中。语境主义认为:“对命题知识的评价或确定依赖于其产生或出现的语境,一个命题的知识论状态随着语境的不同而不同。”[2]语境为不同的主体提供了共同的话语平台,构建了语义范畴和概念范畴的统一性。“作为一种新的认识模式,语境主义为各个学科提供了可以达成一致的统一框架,为文化建设提供了新的认识路径。”[3]

1.语境

语境(context)有两重含义,一是某一文本的“上下文”或“文脉”,二是指某一事物所处的特定“环境”或“背景”[4]。语境这一概念最早由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在1923年提出。马林诺夫斯基区分出两类语境,即“语言性语境”和“非语言性语境”,非语言性语境包括“情景语境”、“文化语境”和“社会语境”。从此开始,“人们对于语境的认识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关于人们在语境中的所言、所作和所思,转变为了以语境为框架,对这些所言、所作和所思进行解释。”[3]在这种解释下,“语境就跟语词和文本的意义所反映的外部世界的特征以及世界的本质尤其是知识和真理问题关联了起来。”

2.语境主义是一种认识论

人类对于世界的认识是由知识信息所构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未知的信息并非不证自明,而是伴随着各自的文化、语言、历史等背景信息而存在和出现,所以,语境主义认识论为人类客观、全面掌握知识信息提供了可能。

语境主义认识论承认个体认知对知识形成的基本作用。个体认知是重要的认识论研究维度,从个体认知的范畴来看,语境主义认识论更加注重产生认知的个体所处的具体语境(信念、背景知识等)、个体差异性(感知、操作能力等)以及个体的科学实践活动与知识的特定关系[5]。同时,语境主义认识论承认不同个体有不同的认知。个体可以通过语言交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意义解读,但是语言交流仍然对语境有敏感性和依赖性。

语境主义认识论的突破在于“知识的语境相关性”,不仅“关于知识的主张是相对于语境的,对认识论结果的评价也只能在具体的语境中来进行”。因此,认知是与语境相关的。关于知识的主张是否正确,会随着交流的目的而发生变化。玻尔曾说:“物理学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一再地表明,在存在之舞台上,我们既是旁观者,又是参与者”②。“外部世界展现出来的是一个不确定和概然性的状态,科学理论对外部世界进行的描述是对象和仪器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认知取决于我们探索时所采取的方式。这种情况使得语境主义成为一种科学认识论。”[3]

3.语境主义作为一种分析方法

语境主义认为,“知识是随着我们创造性参与而正在生成的东西,不是固定的、普遍的[6]。普遍的知识标准并不存在,科学知识产生是有语境依赖的,它无法完全脱离产生它的语境”[7]。科学首先不是表征和观察世界的方式,而是操作、介入世界的方式,即是作用于世界的方式,非观察和描述世界的方式[8]。语境主义认识论使学者们认识到,理论知识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叙事知识”,其合理性只有在充分论辩其产生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的基础上才成为可能。

语境主义认识论并非倡导语境对知识的完全决定,而是认为对于理解知识而言,其作为一种分析方法,是必要的平台,这种方法和平台为知识提供了获得理解的可能性。一方面,这种可能性使得主体间的交流、理解和达成共识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它是开放性的,需要从个体和社会的两个维度以及文本层面、实践层面和社会文化层面这三个层面来综合考虑[5]。

二、法院文化的语境考量

关于文化,其概念定义至少200余种,不同学科、不同社会背景、不同历史时期会对文化得出不同的定义。文化的定义如此之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语境不同导致的。

1.文化语境

文化语境,指与语言交流相关的社会文化背景。文化语境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文化习俗,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世代传承的生活模式,是社会群体在语言、行为和心理等方面的集体习惯,对属于该集体的成员具有普遍的规范性和约束力。二是社会规范,指一个社会对语言交流活动作出的各种规定和限制。

对同一事物,不同的文化语境会得出不同的认识。譬如黄色一词,从物理的语境分析,黄色是指电磁波的可视光部分中的中波长部分;从封建社会时期的语境分析,黄色常常被看作君权的象征;从当前社会语境分析,包含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书刊报纸,被称为“黄色书刊”。随着文化语境的变化,不同词句的含义被不断地建构、解构和重构。

2.法院文化

法院文化建设所言之文化,绝非古语所云文治教化,也并非指学历知识,而是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积淀和传承。法院文化应该是法院的一种生活方式和工作样态,是与法院核心工作本质相关的,在法院和法官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相对固定并足以传承,也可以说是法院干警的生活方式和集体人格[1]。法院文化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法院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就要靠这种价值和意义来决定。

同其他文化一样,法院文化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蕴含着“司法为民”的工作主题以及“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等丰富的精神内涵,以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硬件设施为外在物质载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的制度建设和科学的管理模式为保障。法院文化是激励法官积极向上的精神力量,是维系法院队伍整体形象的精神纽带。

3.法院文化的语境分析

鉴于解释的多重维度,对于法院文化的认知应当是相对于各种语境并以该种语境作为认知平台的。法院文化受到传统文化、地域文化等文化形态的影响,无论是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还是制度的借鉴、内部及外部环境都有着文化承接性。因此,法院文化建设要纵向吸纳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横向借鉴国外法治文化的有益成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国外的法治文化,要在充分考量其历史和文化背景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的法制背景和吸收接纳能力,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与我国的法院文化相结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更有利于法院发展进步的文化氛围。

三、当前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为进一步调查法院干警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认识和态度,本文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对A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十个县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现状、问题等加以调查,调查对象包括法官、法官助理及司法警察等群体。调查共发放问卷800份,其中法官500份,法官助理及司法警察各150份。回收有效问卷746份,其中法官469份,法官助理141份,司法警察136份。具体调查结果如下:

1.对法院文化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

据统计,有93人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十分重要,占受调查群体的12.47%;有147人认为法院文化建设有用但重要性远次于审判执行工作,占19.7%;有391人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可以搞,但价值意义不大,占52.41%;有115人认为法院文化建设不过是花架子,是搞形式主义,占15.42%。各受访群体中能够认识到法院文化建设价值的有240人,占32.17%,尚不足1/3(见图1)。其中,法官153人,法官助理41人,司法警察46人,分别占各自受访群体的32.62%、29.08%、33.82%。可见,各受访群体对法院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普遍不足,且各群体之间的认识参差不齐。

图1 各群体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认知态度

2.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满意度普遍不高

据统计,有143人对当前法院文化建设表示满意,占30.49%;认为当前法院文化建设尚可的有202人,占43.07%;对当前法院文化建设表示不满意的有124人,占26.44%(见图2)。

图2 各群体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满意度

其中,对当前法院文化建设表示满意的受访者当中,法官97人,法官助理21人,司法警察25人,分别占各自群体的20.68%、14.89%和18.38%。可见,各群体对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满意度普遍不高,尤以法官助理群体为甚。据深入调查,不少法官助理、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人员纷纷表示,当前的法院文化建设缺少司法辅助人员的参与,文化的凝聚力不强。

3.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存在诸多不足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系统梳理,共有326人对当前法院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看法。其中,有32人认为法院文化建设价值定位不准,不是主动作为而是被动应付;有59人对法院文化建设重要性认识不清,错误认为这只是综合部门的工作,与审判执行业务无关;有78人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内容脱离审判实际,未突出法官及辅助人员的主体地位;有49人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形式较为单一,仍停留在“标语上墙”加“文化走廊”的初级阶段;有37人认为,法院文化建设未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文化的传承性,具体表现为过多地引用西方的法律名言、谚语警句,缺乏对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益成分的合理吸纳;有29人认为将法院文化片面地理解为审判文化,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缺乏必要参与度。有42人认为当前法院文化建设未区分出对内和对外两个层面,导致文化建设和宣传的目标不够明确,效果不够明显等等。

四、语境主义视角下的法院文化建设

语境主义认识论为科学认知法院文化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平台,为法院文化建设定位了思维路径。

1.法院文化建设应注重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充分发挥调解、和解、协调等方式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弘扬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优秀传统文化,营造友善和睦的社会氛围。”中国的法院文化是中国法治文化的一部分,不可避免地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第一,要体现和弘扬儒家思想。加强社会伦理道德的教化,充分发挥传统儒家文化引导、教育、评价等功能。儒家文化完备的德育内容和理论精髓,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情怀、“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积极进取精神、“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坚强品格等,都应成为法院文化建设中信仰、道德等价值观念的内涵和渊源[9]。法院文化建设可以悬挂易于让干警和群众接受的体现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标语,使得受众在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开放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中达成共鸣。

第二,要借鉴传统文化传播方式和途径。中国传统文化崇尚儒学,尊师重教的表现形式和教育功能不仅深化了文化传承,也强化了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价值观的传播。传播形式的多样化和传播模式的动态化为传统文化的发展畅通了渠道。法院文化建设应借鉴传统文化的传播方式和路径,以教育感化为主,辅之以多样的形式,使法院文化无形之力化为有形,例如当前的“圆桌审判”、“巡回法庭”等审判方式有效地实现了教育感化、深入群众的效果。

第三,要注重发挥地方特色,培育法院精神。由于处在同一个国度,各地法院的文化建设存在着共性,但不同地区又有着各自不同的发展历程和相应的地域文化。法院文化建设要挖掘地方特色,丰富法院文化内涵,培育具有人文特色的法院精神。“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法院精神,不仅能把现代司法理念、先进法院文化与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结合起来,也更容易得到当地社会群体的认同。”[10]

2.法院文化建设应紧密联系审判执行工作

法院文化建设不能脱离法院这一主体。法院文化建设应贴近审判实践,将内含的审判文化显现于外在的文明之中,使法院文化建设体现法院性质和功能[11]。

第一,法院文化建设应坚持干警主体地位。有的干警认为业务部门的职责是审判,与文化建设无关。使得法院文化建设参与面不宽,文化建设的内容较为肤浅,未能紧贴审判执行工作。法院文化建设应注重干警的主体地位,将法院文化建设纳入法官培训体系。挖掘和充实现有培训资源,把传统文化、廉政文化等内容融入培训体系,潜移默化地将法院文化建设渗透于审判工作之中,并更加注重对干警的感情引导和实践认同[12]。

第二,审判文化应进一步细化。笼统地将审判工作与文化建设联系在一起有些宽泛,倘若将审判文化细分为裁判文化、调解文化、执行文化、法庭文化等形式,则不仅能够丰富法院文化体系,也能使审判文化更具体。譬如调解文化,我国有许多优秀的格言警句,具有强烈的人文情怀,更利于让群众接受。如果将其悬挂在法院专门的调解场所,则不仅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更丰富了法院文化的展现形式。又如法院司法裁判的价值功能不能停留于定纷止争,更应注重纠纷解决之外社会规则意识的形成,将规则意识的培养注入法院审判文化之中,进而促进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

第三,法院文化建设的目的在于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在政策环境的影响下,各地法院的文化建设开展得如火如荼,但除已开展多年文化建设以及拥有较好文化建设基础的部分法院外,多数法院的文化建设形式单一,仅仅表现为张贴法律名言、廉政警句的形式,未能突出主题。法院文化建设应分为对内对外两部分,要注重形成反映法院工作理念和时代精神的作品,对内则发挥其凝聚内力、激励创新、鼓舞干劲等作用,对外则可以促进调解、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3.法院文化建设应注重营造文化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指出:“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是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建设学习型法院的重要保障。”法院文化建设不是形象工程,目的在于通过法院文化氛围的营造在潜移默化中发挥对审判人员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养成和促进作用。

第一,法院文化建设要更加凸显自觉性。法院干警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态度本身就是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一种语境。有观点认为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审判,而忽略法院文化的推动作用。其表现就是对法院文化建设不关心,缺乏法院文化建设的思维。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文化,法院文化应是一种自觉的文化。法院文化建设的语境是传统、习俗、经验等外在因素,而自觉的法院文化则是以自觉的认知或思维路径为背景的存在方式。费孝通先生认为,文化自觉就是对文化的一种“自知之明”③。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作为法院文化建设主体的人民法院,应当理性认知文化建设,进而形成对我国法治文化的认同和信仰,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法治文化的社会化,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

第二,法院文化建设应注重文化符号系统的建构。法院的建筑风格,法庭的陈设摆置、法官的言谈举止等,都能映射于社会公众,具有重要的符号意义。这类符号系统向外界传递法院的职责,使群众相信法官能够以法治的态度和法律的方法公正地处理他们面前的法律问题。正如上文所述,“调解优先”的思维模式以定纷止争为目标,虽然能够起到解决个案纠纷的效果,但使得法律的惩戒功能弱化,失信者并未受到应有的惩罚,守信者亦未获得鼓励,不利于社会规则意识的培养。从“调解优先”到“调判结合”既是司法理念的变迁,也是法院文化向外界传递和渲染的过程。建构法院文化符号系统,应以司法的本质规律为主线,关键是实现向社会大众的传达,注重向公共空间的延伸,并非“自娱自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个严禁”,具有较好的符号意义,明确表明了法院对于腐败问题的态度[13]。

第三,法院文化建设应注重“顶层设计”。法官的优良品德,要靠理论培养和实践锤炼,更需要法院文化的熏陶才能逐步形成和发展。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果不能寄希望于在一道甚或几道工序来实现。而要注重“顶层设计”,依靠优秀创意和严格管理来积累,通过健全法院文化建设的工作机制,着力培养和引进法院文化建设的优秀人才,让法院文化建设成为全员踊跃参与并有益于法治的事业。

五、结语

语境主义视阈下,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地域的法院文化,有着不同的价值理念,其建设都要契合相应的语境。作为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过程,法院文化建设既不可“千篇一律”,更不能“急功近利”,要注重法院文化建设外部和内部两个平台和维度,注重发挥干警的主体地位和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宣扬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然,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不可能短时间内一蹴而就,但通过一定时期的积累和实践,法院文化建设的功能定会逐步显现,必将成为人民法院发展的精神内核和法治中国推进的动力。

注 释: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15号),该意见系统指出了当前法院文化建设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② 尼尔斯·亨利克·戴维·玻尔(Niels Henrik David Bohr,1885~1962),丹麦物理学家。玻尔通过引入量子化条件,提出了玻尔模型来解释氢原子光谱;提出互补原理和哥本哈根诠释来解释量子力学,他是哥本哈根学派的创始人,对二十世纪物理学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③ “文化自觉”是费孝通先生于1997年在北大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开办的第二届社会文化人类学高级研讨班上首次提出的观点,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换言之,是文化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

[1] 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研究课题组.法院文化建设的司法取向及其实现[J].中国法学,2014(6):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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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殷 杰.语境主义世界观的特征[J].哲学研究,2006(5):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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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 娜.语境主义知识观:一种新的可能[J].哲学研究,2010(5):90-91.

[6] 吴 彤.科学实践哲学与语境主义[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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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 娜.科学是客观的还是社会建构的?——语境主义角度的解读[J].科学学研究,2010(5):652.

[9] 郑 刚.谈传统的地域文化传承对法院文化建设的影响[EB/OL].[2016-02-01].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1/11/id/108.shtml.

[10] 高 平.探索法院文化建设的可行道路[N].人民法院报,2010-03-23(07).

[11] 徐小飞.法院文化建设:“形象工程”与接地气[N].人民法院报,2014-10-14(02).

[12] 毕飞飞.法院文化建设的反思与破局[J].山东审判,2013(5):83.

[13] 吕 芳.法院文化的力量与当代法院文化建设[N].人民法院报,2010-01-22(05).

[责任编辑:马建平]

2016-06-13


10.13393/j.cnki.1672-6219.2017.01.016

D 916.2

A

1672-6219(2017)01-00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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