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姗
【摘 要】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雇员跳槽后带走单位客户、还有客户主动追随雇员的情况屡屡发生,客户名单侵权的案件增多。关于泄露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侵权中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本文从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职工获得商业秘密的途径及难易程度角度对认定泄露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进行分析。
【关键词】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职工一般知识
一、提出问题
商业秘密包括商业信息和经营信息,客户名单应该属于一种经营类信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离职员工泄露客户名单认定商业秘密侵权持谨慎的态度。要从哪几个因素认定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认定客户名单属性应怎结合其本身具有的与职工一般经验之间的联系?以下将结合判定客户名单构的商业秘密属性及相关理论、美国判例法上关于客户名单侵权案件的审判经验对上述问题作出分析。
二、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分析
1.理论上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标准
美国判例法上对客户名单是否是对商业秘密的侵权存在混乱,大多数法院焦点集中在特点客户名单是否易于为公众获取,客户名单中包含的开发信息所消耗的时间和人力,对客户名单采取了什么样的保密措施3个因素。第一,特定客户名单是否易于公众所获取。因为商业秘密不能是职业或者商业中的众所周知的只是或者一般知识,因此,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是不易获取的。第二,考虑客户名单中包含的开发信息所消耗的时间、人力和财力。第三,考虑对客户名单采取保密措施的程度。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和保密性。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合理措施,努力保持商业秘密的保密状态。
2.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
市场竞争只有符合条件的商业信息才是商业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实用性、价值型和保密性。在审判中认定客户名单为商业秘密时,主要考虑的因素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客户名单具有新颖性,具有新颖性是指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同时新颖性的程度可以比较低。专利权的新颖性要求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有时间标准和地域标准的控制。客户名单也是一种知识产权,新颖性也要考虑地域性的问题。
第二,客户名单具有实用性。客户名单需要切合实际,能够解决实际经营中的问题。实用性要求的客户名单是明确具体的,权利人应该说明客户名单有哪些部分组成,各部分信息之间的关系什么样的。在厘清了这层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判断客户名单的实用性,完成诉讼争议的程序。
第三,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权利人对客户名单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客户名单的秘密性通过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将客户名单处于权利人独占状态来体现的。
三、职工获得客户名单途径的判断
1.职工一般知识经验构成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客户基本信息的有组合,只要有少量的细节就足够了。传统意义上,客户名单往往需要包括姓名、住址、电话号码,有时包括账单信息。而现代意义上的客户名单不仅仅单靠这些方面的内容。公司在编排客户名单时所进行的创造性劳动、智力性劳动也在增加客户名单的财富值。从根本上讲,客户名单的获得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断积累经营得到关于客户的特定信息。对于区分职工一般知识、经验、技能和商业秘密的判断方法,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形成统一的标准。如果个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积累的知识、技能而获得的客户名单等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而要留在原企业中,这显然是对职工不公平的。
2.职工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客户名单是不易通过正当手段或者渠道获得的,易于取得的信息,不能独占使用也就不是商业秘密。“他人获得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就成为判断客户名单侵权的重要因素之一。结合敦斯摩尔公司诉阿勒斯案,原告法院起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许可使用其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侵权。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客户名单可被视为一种“商业秘密”,被告辩称的客户名单是众所周知的或者可以通过已为人知的适当手段获得,而且该客户名单是可以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可见,法院将职工获得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作为了认定侵权的焦点。
上面两个影响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因素,职工一般知识经验、职工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也并不没有联系相互独立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他们是彼此联系的一个整体。
四、结语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在我国的研究现状不足,疑难的问题比较多,对于客户名单认定商业秘密侵权方面案件中疑难问题。本文认为客户名单构成上商业秘密时主要考虑以下两点:1、把客户名单从行业中普遍信息分离出来,客户名单是否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2、平衡和权衡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两个因素,即职工一般知识经验和职工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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