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破解工伤之殇

2017-01-10 12:34杜丽丽
中国经贸 2016年21期
关键词:胡某职业病工伤

杜丽丽

2012年3月,胡某在一煤矿上班,上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13年10月,胡某被确诊为煤工尘肺叁期。2014年1月,胡某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案件受理后,人社部门向用人单位送达了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要求其提供有关举证材料。用人单位仅提交了一份答复意见,称胡某工作时间短,工作条件好,所患职业病是在以前工作过的煤矿造成的。人社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没有提交其它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胡某患矽肺不是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形成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结论。用人单位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人社部门的结论。用人单位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撤销了工伤认定结论,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理由是工伤认定部门没有对胡某之前从事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另外几家煤矿工作经历进行调查,无证据证实职业病的形成与先前从事过的煤矿工作经历有无关系。

2015年12月,胡某再次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从2013年10月被确诊为煤工尘肺以来,胡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历时3年,随着病情的加重,胡某已经没法硬撑着出庭了,而他的工伤认定结论仍然没能生效。回过头来,这漫长的工伤维权之路引起了我们的反思,到底拿什么破解这工伤之殇!

一、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

近年来,工伤维权难屡见报端,这也反映了目前我国工伤职工维权所面临的严峻现实。劳动者中大多是农民工,他们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或许迫于就业压力过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一些明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敢提出异议,任由用人单位践踏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以后的维权埋下了隐患。本案中,胡某在煤矿工作了大半辈子,先后经历了五六家用人单位,但未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也没有做过一次健康体检,如果胡某有劳动关系或健康体检证明,就可以更准确地锁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了。当前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都是家里的顶梁柱,一旦遭遇工伤事故重伤致残,整个家庭都陷入困境。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加强法律意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维权。

二、企业应该依法经营,保护职工更是保护自己

依法规范经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很多企业老板不惜违法违规,想方设法节省成本,比如招聘人员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但事实上,不注重劳动用工法律规范问题,往往得不偿失。本案中,胡某在该矿工作时间不足两年,按常理推论胡某的职业病和他之前的采煤经历肯定有关联,但用人单位既没进行入职时的体检,也没依法为胡某缴纳工伤保险,一旦胡某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得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企业要想得到长远发展,就得依法用工,营造企业生存发展的良好用工环境,这才是最好的自我保护。

三、工伤认定过程要严谨、规范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开展工伤认定,尤其是有争议的案件,一定要通过深入细致地工作,确保作出公正客观的认定。本案中,用人单位否认胡某所患职业病是在本单位形成,却以消极的行为不举证,人社部门按照举证责任倒置规定,认为用人单位既然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且用人单位未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也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但法院却坚持认为胡某从事煤矿工作多年,其职业病形成有可能为多因一果,人社部门应当对工伤形成时间、工伤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查核实。事实上,人社部门在第一轮认定过程中,已经了解到胡某曾在多家煤矿工作过的经历,但从多方面搜集到的信息是这些煤矿或已关停,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文档资料保管不全,已经无法取证了,不可能最终改变认定结果,可这一过程没有固定证据,第一轮工伤认定申请最终以撤销认定结论告终。在某些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上,人社部门和司法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这就需要加强沟通。认定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细致严谨,立争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尽早帮助工伤职工获得赔偿。

四、化解工伤维权之难,还得从顶层设计入手

据统计,正常的工伤赔偿程序,要历经确认劳动关系、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待遇,申请强制执行十几个法律程序,正常走完要1700多天。很多用人单位恶意穷尽所有法律程序,亟需治疗的工伤职工哪里拖得起?本案中,如果工伤法律程序能简化整合,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工伤赔偿合并,胡某也不至于认定为工伤后又得进行漫长的民事诉讼索要赔偿;如果能赋予人民法院认定工伤和裁决工伤待遇的权力,胡某也不至于同样的事实和请求申请两次工伤认定;如果允许劳动者对违法逃避、拖延赔偿责任的雇主主张数倍于实际损失的赔偿,用人单位还敢穷尽所有的法律程序恶意拖延吗?这些“如果”如果能成为现实,不仅能有效减少工伤职工的诉累,也能节约行政成本。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要从根本上化解工伤维权之难,还得从顶层设计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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