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办理借贷合同公证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

2017-01-09 12:01芦连君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6年11期
关键词:借方强制执行债务人

芦连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及融资需求的日益旺盛,民间借贷也得到了迅猛发展,而且民间借贷在广大农村有着广大的市场,为了有效地规避风险,应当规范借贷行为。但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掌握法律、法规方面不够全面、具体,因而引入借贷合同公证可起到预防借贷双方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1借贷双方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民间借贷双方必须是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受他人胁迫、欺骗所致。在公证实践中,有的是为了高回报、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出于帮忙,有些甚至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有些还是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等。由于借款的动机不一样,很可能会影响到出借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形中给出借方的资金和收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的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无效借贷关系由借款方引起的,借款方除了返还本金之外,还要承担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的责任。借贷关系由出借方引起的,借款方只需支付本金即可。

2征求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意见

《婚姻法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解释》第24条规定: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借款的用途和利率

借款的用途必须是属于合法用途,若借款人用于赌博、诈骗等非法用途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用途时,则属非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也是提醒出借方必须了解借款方的真实用途,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最容易产生矛盾的就是利息和利率问题,因为民间借贷既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借款利息。

4出借方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并应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出借方和借款方有特殊关系,加之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一般很少采用抵押或者担保的方式,无形中给出借方的资金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出借方要保证资金安全,必须要求借款方提供抵押的财产或者有担保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实现自己的债权。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且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担保人必须承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就是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这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经公证后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只有公证机构对于无异议的,追偿一定数额的债款或物品并且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才可以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上述债权文书一般是在合同履行前当事人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的,实践中当事人就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也可以受理。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申请。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如果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首先应向公证机构提供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中应载明如下内容: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的自然状况;签订债权文书的原因和经过;债权文书中债务的履行期限、债务人或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情况、未履行债务的数额;逾期债务计算截至日期等。其次债权人要提供已履行了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债务的证明等。公证机构在受理后对债权人提供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向当事人核实,通过审查和核实,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如果债务确已到期且没有超过执行时效,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其没有完全履行债务的事实和数额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明的,公证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出具执行证书;如果债权人对其履行债务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债务人对其已履行债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公证机构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核实的,公证机构则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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