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在教学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2017-01-09 12:52李文超
法庭内外 2016年10期
关键词:门头沟区人身小张

李文超

教育机构在教学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李文超

2015年8月,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小张在上体育课的过程中,因无老师管理,遂来到单杠上玩耍,不慎跌落,致肱骨髁上骨折(右)伴正中神经损伤。经北京门头沟区医院住院治疗,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后又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康复治疗54次。因小张的病情可能导致骨垢损伤,致使损害部位发育畸形,小张的父母与该小学协商多次无果,故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2.5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小张所在的小学称,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特别强调不允许到单双杠区域去活动,并拿出了课堂教学常规要求、上课制度、体育课简案等材料,证明小张违反课堂纪律,从单杠上跌落,导致受伤,学校立即通知其家长,并与其家长一起将小张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学校已经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其损失应由小张自己承担,学校不同意小张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该小学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张承担次要责任。小学因此赔偿小张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1.9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小张2007年2月出生,事发时系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学二年级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依据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该小学在体育课上要求学生分组活动的安排并无不当,任课老师虽然要求学生遵守纪律、注意安全,但小张在事发时年仅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的自觉性、自律性及对自身行为后果的预判性受年龄所限,存在一定局限性,该小学应当在学生分组活动时加强看管与保护。本案中,小张与同学违反课堂纪律,私自在单杠处活动,任课老师未及时发现、制止或保护。因此,对于小张从单杠上跌落受伤的后果,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张自身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示】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自2010年至今共受理了27件中小学侵权纠纷案件,受害人均将学校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该法院通过梳理案件审理特点,发现辖区中小学校可能存在的与损害未成年学生权益相关的四大法律风险:

一是学校“硬件”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导致在校未成年人学生人身损害的风险。该法院调研发现在27件中小学侵权纠纷案件中,有6件系因学校“硬件”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例如校舍、教室、学校办公楼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或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其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操场设施年久失修,或者对地下设施管理不当发生的人身损害,导致在校未成年人学生人身损害。中小学校因为学生密集,学校管理范围内的教育、生活设施,如果存在安全问题,或是管理、维护不当,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是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或隐患,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可能发生的风险。该法院调研发现在27件中小学侵权纠纷案件中,有4件系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或隐患,例如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是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尤其是10周岁以下无行为能力人从事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三是学校教职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方式、方法违法、违规构成侵权的风险。例如对未成年人实施法律明确禁止的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行为,教职工和学校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学校未履行防止损害扩大或加重义务的风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学校往往负有防止损害加重或扩大的义务,例如学生在校期间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情形下,如学校发现,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加重的义务。

四是学校在聘用、任命教职工上存在明显过错的风险。例如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比如学校在聘用教职工上存在过错,没有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也有中小学校不按照教师法规定配备教师。该法院在调研中发现大部分中小学存在任课教师没有相关的教师资格证书,有的学校由语文、数学教师兼任体育教师等,一旦发生纠纷,容易引发法律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建议:一是中小学应确保硬件设施的安全,排除安全隐患,防止硬件设施对未成年人的损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二是制定必要的应对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明确学校教职工的责任和基本做法,履行学校的法定义务,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对学校内突发的伤害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制定预案,明确学校领导、班主任、其他教职工的职责,在事件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处置,防止损害后果加重。三是完善教育管理细节,注重证据意识,提高举证责任能力,以规避法律风险。未成年人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或其它安全事故时,免除学校责任的前提,就是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在诉讼当中,是要由学校来举证的,是要靠证据来说话的,如果学校不注重证据的保存、收集,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义务,就存在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的风险。四是完善风险转移制度,通过购买保险方式,来转移风险并提高风险的承担能力。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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