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硕
出国旅游带点象牙纪念品可能构成犯罪
王硕
因携带装有象牙制品的行李箱,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时被当场查获,郭某被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夏天到了,郭某的一个朋友告诉他,有几个朋友打算组团去东非自助旅行,郭某欣然参加。朋友就把郭某加到名叫“东非之旅”的QQ群里。大家都在这个群里讨论旅游路线安排,还推举出了团长。准备好健康证、护照签注后,郭某出发了。大家在首都机场会合,乘飞机前往肯尼亚。东非的异国风光让大家流连忘返,肯尼亚安伯塞利国家公园、那瓦萨湖、马赛马拉公园、蒙巴萨海港……大伙足足在肯尼亚玩了7天。之后,一行人来到了行程第二站——布隆迪。
在布隆迪的首都布琼布拉,一行人受到在我国某单位驻布隆迪办事处工作的李某的接待。李某作为同胞导游,向大家介绍布隆迪的风土人情。听说布琼布拉有象牙市场,大家很好奇,表示想去看看。在QQ群里,大家也曾讨论过在非洲买象牙的事,但更多是在开玩笑,因为大家都知道带象牙入境是违法的。到达非洲之后,每到一个国家,旅行团所有人的手机上都收到了外交部、林业局等部门发送的短信,提示中国游客禁止买卖、携带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特别是象牙和犀角。大家心里很清楚带象牙是违法的,但可能对于数量的限制不是特别清楚,有人认为,买一点小物件做纪念品,应该没事,也不会被查到。
地陪李某带着大家来到布琼布拉一条卖象牙制品的街上,旅行团发现街上并没有太多货,大伙各自买了一些象牙做的手串、项链等小物件,十几美元一个;郭某等3人各买了一副象牙象棋,还有几个游客向商贩定制了象牙制品。
之后大家去非洲之旅第三站卢旺达钓鱼。既定行程结束后,大部分人乘飞机回国了。而郭某、陆某和另外一个朋友从卢旺达又回到布隆迪,在李某的陪同下又去了一次象牙市场。郭某又买了一副象牙象棋,陆某买了2副,还买了一根象牙牙尖。回到住处,郭某又从李某手中花200美元买了一副象牙象棋。有人见陆某买了一根牙尖回来,劝他不要买象牙原牙,买了也不要拿回去,但陆某说太喜欢了,必须要买,就算看着也高兴。
然后大家面临的问题就是:怎么把这些心爱的象牙制品带回国。
本来大家都知道象牙及制品不能带回国,没打算买这些东西,但是在出发之前,陆某说在国内机场找了关系,能够带进境,所以大家都买了一点,委托陆某带回来。但在第一批人回国之前,陆某又说风声紧,托的人不能帮忙了。大家走的时候只得将象牙制品一起放在常驻布隆迪的李某那里,并告诉留下的郭某、陆某等3人,能带就带,不能带就别带。回国前晚,陆某还是决定把自己购买的所有象牙制品都带上,包括那根原牙,他打算豁出去了,拼一把试试。但是其他人留下的象牙制品他就不管了。因为陆某的食言,郭某和陆某较上劲了,在陆某不给大家带后,郭某主动提出给大家带,带回来之后大家要给他报酬。郭某太喜欢这些东西了,“就算闯一下也要把东西带回来”。
大家在Q Q群里看到郭某的留言:“大家的东西我都带上了。”
在买象牙的时候,卖象牙的黑人说可以用薯片桶包装象牙,这样可以躲避机场安检。陆某和郭某去超市买了几桶薯片、罐装奶粉和咖啡,回住处后,用这些东西包装象牙。有人劝他们,现在的设备都比较先进,连集装箱都能穿透,更别说这个了,劝他俩不要带了,但二人执意要试试运气。从布隆迪登机的时候,郭某的行李箱带了5副象牙象棋和其他象牙制品,陆某的行李箱带了2副象牙象棋、1根牙尖,还有其他象牙制品。
北京时间17时40分,由亚的斯亚贝巴抵京的航班降落在首都机场。到达首都机场后,郭某、陆某等3人在行李转盘处等着取行李。取了行李,陆某直接去了洗手间,郭某和朋友一起往外走,走的是无申报通道。海关对该航班托运行李进行了先期机检,在进行远程判图时,发现两件行李图像异常,过机图像显示这两件行李中塞满了象牙制品可疑物,两名男子携带行李准备通关。分流关员让两名旅客将携带的行李箱过X光机检查。该人就是郭某和其朋友。海关工作人员将郭某带到查验间,让他把行李打开,发现有许多薯片罐子,里面装了很多象牙制品。经称重,郭某携带的象牙制品毛重20余公斤。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出具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标本物种鉴定报告》《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物种鉴定证书》证明:海关缉私局送鉴的疑似象牙制品重量为20余千克,经鉴定,均为现代象科动物牙。所有现代象科动物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北京办事处出具的价值证明认定,经对20余千克象牙制品价值进行测算,确认价值人民币近100万元。陆某后亦被查获并另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进一步对“珍贵动物”进行了明确,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珍贵动物制品,除本案郭某、陆某携带入境的象牙、象骨外,还有犀角、玳瑁、砗磲等。
该司法解释第9条还对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明确,具体来说,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虽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则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数额不满2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解释特别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也就是说,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并不以牟利为构罪的必要条件,即便是个人为了当作旅游纪念品将之携带入境,也构成该罪;同时,该罪是没有入罪数量或数额起点的,即便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不但数额不满20万元仍然会被判处刑罚,即便数额不满10万元,也只是可能定罪免刑而已,只有情节显著轻微,才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中,法院考虑郭某携带的象牙制品是除陆某之外的一同前往非洲旅游的人员购买的,分摊到每个人身上,数量并不大,可以认定购买人员是为留作纪念,不具有牟利目的。但郭某携带的象牙制品的重量和价值已经远远不能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其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在量刑上,一是考虑郭某不以牟利为目的,二是考虑象牙制品系在布隆迪购买,虽然该国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理应遵守该条约,但事实上该国存在象牙买卖市场,最终判处郭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10万元,这已经是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后在法定幅度内的最低量刑。
本来是一次欢喜的东非之旅,却因不听提醒、漠视法律,郭某明知国家禁止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却依然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使自己面临5年监禁的严重后果。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严格遵照公约约定,厉行禁止公约所禁止的野生动植物及制品的买卖,在对珍贵动植物的保护上执法严格。如果再给郭某一次机会,相信他一定不会再有这违法闯关的胆了。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