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聂案”国家赔偿还有追责

2017-01-07 17:15张贵峰
杂文选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聂树斌抚慰金赔偿金

张贵峰

12月2日,最高法再审改判二十一年前被枪决的河北青年聂树斌无罪。12月14日,聂树斌父母正式向河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的赔偿金额为一千三百九十一万余元。其中,包括一千二百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聂树斌父母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意味着,聂树斌案的国家赔偿程序已正式启动,那么接下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河北省高院,最终究竟将会确定一个怎样的国家赔偿结果,无疑非常值得关注和期待。

很明显,在目前家属提出的七项总计一千三百九十一万余元国家赔偿申请中,“一千二百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其中数额最高的“大头”,而且相比“死亡赔偿金”等其他赔偿项目,依据现行法律,实际上也是弹性空间更大、赔偿标准相对模糊的,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致人精神损害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2014年最高法相关《意见》,针对精神损害赔偿,虽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但这一“不超过35%”的标准,显然又并不是绝对的。

必须意识到,相比聂树斌冤案给其本人和家属带来的难以挽回的巨大精神损害和人生创痛,即便是一千二百万元乃至更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远远不可能真正弥补的,顶多不过是一种事后的“聊以抚慰”罢了。这诚如代理律师指出的,“请求一千二百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的是获得最起码的精神慰藉、心理平衡和人格尊重”。而除了对于受害人的抚慰作用之外,还应该看到,一个更高标准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许也有利于充分体现彰显“国家赔偿”应有的认错诚意。

而除了精神损害赔偿,针对聂案的国家赔偿,笔者以为,另一个同样值得高度关注和期待之处还有:能否同时进一步对制造聂树斌冤案的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众所周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也就是说,针对相关的国家赔偿,不仅是担责机关的义务,也是相关制造者的责任,不仅是针对受害人的,同时也是相关追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遗憾的是,尽管法律早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却往往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这诚如此前媒体曾指出的,“实践中,极少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而法律规定的追偿,或承担一部分赔偿,更是不了了之,导致国家总做‘冤大头”。

【选自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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