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智全
以规则之治打造“阳光网络司法拍卖”
文/张智全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各主体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行了全面规范。这意味着网络司法拍卖将更加“阳光化”,成为破解执行难的有力武器。
网络司法拍卖是“互联网+”的时代产物。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网络司法拍卖借助互联网技术而拥有的便捷、高效、低成本、参与度高等优势,较好地克服了传统司法拍卖“竞争不充分、拍卖过程不公开、公众监督不得力”的积弊,确保了司法拍卖这一执行权在阳光下的公正运行。这对破解执行难、防范司法腐败、提升公众正义获得感,均有重要意义。
然而,作为一项全新的执行财产变现处置方式,网络司法拍卖在不断探索前进的实践中,也出现了因各方权利义务不规范、线上线下竞拍流程杂乱等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问题。基于这种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规定》,对各方权利义务和拍卖流程以及接受监督等进行规范,以规则之治防止出现乱象或新的不公。
尽管网络司法拍卖较之传统司法拍卖有不可比拟的公开透明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够百分之百地杜绝暗箱操作。相反,在某种时候,因为网络技术的隐蔽性,更容易导致暗箱操作,衍生司法腐败。解决之道,就是要对其予以规则之治。
细观《规定》,在着力为网络司法拍卖确立线上规则的同时,还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线下规则作出了完善,明确要求除执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拍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近亲属也不得参与。这就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暗箱操作的风险,筑牢了网络司法拍卖公平、公正和司法廉洁的制度根基,更有利于促进“阳光网络司法拍卖”的全面打造。
任何权力的正确有效运行,均须以强有力的监督为后盾。作为执行权行使手段之一的司法拍卖,只有接受全方位的监督,才不至于发生质变。在传统司法拍卖实践中,监督不力或形同虚设一直是导致司法拍卖中暗箱操作滋生的痼疾。虽然网络司法拍卖借助互联网技术,为公众参与监督奠定了平台基础,但公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还需要规则的刚性保障。否则,将无济于事,甚至叫好不叫座。
《规定》明确要求,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平台是互联网,而不是局域网等封闭网络;信息公开的受众是全社会,而不只是拍卖的会员或者参与人;公开的阶段是拍卖的全过程,而不仅是竞价阶段;公开的信息不仅是拍卖标的物,还包括拍卖规则。这一揽子系统性的规则,显然让网络司法拍卖公开的全覆盖有了兜底保障,为公众全方位参与监督创造了条件。
期待各级法院严格执行,不折不扣地让《规定》落地生根,从而确保其真正释放助力破解执行难的强大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