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银行无权宣布贷款加速到期的情形
原告(银行)起诉称,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原告抵押权设立之前,已存在其他在先的抵押登记,根据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的约定,抵押人的行为已构成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原告依据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的约定,有权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付全部贷款、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向抵押人、其他保证人行使担保权利。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部分抵押物除原告外,确有抵押登记在先的其他抵押权人。但是,该情况原告应在签订抵押合同之前就已知晓。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在签订抵押合同以及发放贷款时均未提出异议,依然确认借款人已满足约定的放款条件,并实际放款,因此,原告以其不是抵押物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违约为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依据不足,不产生贷款提前到期的法律效果,各被告关于原告无权宣布提前到期的抗辩意见,应予采纳。最终,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届至,贷款才到期。
为有效保护债权,建议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发放贷款之前,对抵押物的情况需详细调查核实。否则,债权和抵押权的实现就有可能会大打折扣,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