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柱
春秋诸侯会盟的“春秋笔法”析论*
吴 柱
《春秋》对于诸侯会盟的记载,或书“某会某盟”,或书“某及某盟”,区别在于盟礼举行之前是否举行会礼;或于鲁国参盟者略而不书,原因是鲁侯与外大夫结盟有违尊卑之制,出于尊公的原则而为之讳;或书“盟”或书“同盟”,区别在于盟礼举行之前是否举行觐见盟主的殷同之礼;或以国名作为盟地,原因在于以“国名”代称国都;凡有盟而不书其盟,往往是举“会”以包“盟”。其实“春秋笔法”单纯质朴,无非人之常情,远不如经学家们所想的那般幽深玄妙。考察《春秋》诸侯会盟的笔法,务必先将历代学者五花八门的褒贬损抑之说放在一边,只需基于两个因素去考虑:一是历史事实,二是尊鲁、尊公的立场。
春秋; 会盟; 春秋笔法
诸侯会盟是春秋时期最具有时代特征、最为引人注目的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之一,是各诸侯国最为重要的外交手段和外交内容,是考察春秋政治格局发展演变的关键线索。其发生频率之高,涉及的社会层面之广,对当时的政治、军事、文化以及社会风尚的影响之大,在中国历史上独具特色。传统学术对于春秋诸侯会盟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解经之学,一是礼制之学。所谓解经之学,是指以《春秋》三传为代表的各派学者对《春秋》记载诸侯会盟的笔法和义例进行归纳和阐释,试图通过对“春秋笔法”和“微言大义”的分析,挖掘出诸侯会盟背后所隐藏的事实和作者所寄寓的褒贬态度。所谓礼制之学,是指历代学者以史学考证的方法,对春秋诸侯会盟的礼仪和制度进行梳理和考辨。现代学术对春秋会盟的研究,一方面继承了古代学者礼制研究的传统并将其系统化、精细化,另一方面将会盟研究与语言文字学、考古学、政治学、社会学、民俗学、法制史学等学科领域相结合,在盟誓遗址考古、盟书文字与文体、盟誓性质与特点、盟誓社会功能与影响、盟誓文化及其发展演变等诸多方面取得了颇为可观的成绩,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上世纪60至70年代山西侯马盟书和河南温县盟书的考古发掘所引发的学界对春秋盟誓的研究热潮。
由于传统经学的衰落,现代学术对春秋会盟的研究摆脱了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不再笃信《春秋》的遣词造句、褒贬损抑皆出自孔子的“圣心独裁”,传统经学寻求“春秋笔法”和“微言大义”的研究范式已鲜有继踵。然而我们认为,《春秋》本是鲁史,史官自有史法,史法自有史义。孟子曾说:“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孟子注疏》卷8上《离娄下》,《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阮刻本,1997年,第2728页(下文所引均出自此版本)。孔子既然说“窃取其义”,可见原本即有“义”在,并非孔子凭空捏造,这个“义”当然就是史官之“义”。《春秋》的行文措辞代表官方的意志和口吻,加之其独具一格的编纂体例,史官秉笔之时必然遵奉一定的笔法原则和行文规范。因此,笔法义例之学恐怕不能全然否定。再者,《春秋》的史书性质决定了传统经学对“春秋笔法”的阐释绝不可能仅限于价值判断,而必然要涉及事实判断。由于《春秋》经文极其简略,经学家们在发掘“笔法义例”的过程中,往往秉持着“价值先行”的原则,对历史事实作一些自认为合理的建构,而他们的判断通常是经不起推敲和考证的。这从经学的角度来看无可厚非,若从史学的角度看,却不得不实事求是,起而辨之。因此,基于鲁史的立场去考察《春秋》记事的笔法原则,对于春秋史而言,有利于厘清一些被歪曲或被捏造的历史。
《春秋》对诸侯会盟的记载不仅贯穿全书,而且在记载方式的多样性或者说“春秋笔法”的复杂程度上,也是尤为突出的。所以,本文针对《春秋》所记载的诸侯会盟事件,选取了五处被传统经学家认为存在“笔法义例”的记载方式进行梳理和考辨,分别为:或书“会盟”或书“及盟”,或书内主或不书内主,或书“盟”或书“同盟”,或盟于邑或盟于国,或盟而不书其盟。由于历代《春秋》学著述汗牛充栋,对于某处笔法的解说动辄数十家,若一一罗列,则连篇累牍,不胜其繁,故本文所引旧说,以《春秋》三传及其早期重要注家为主,唐宋以后诸家经解或有精彩独到之论,则亦援以证成吾说。
《春秋》记载诸侯会盟,有两种最为常见的句法:一种是“某会某盟”,一种是“某及某盟”。如隐公元年“公及邾仪父盟于蔑”*《春秋左传正义》卷2,《十三经注疏》,第1713,1759页。,隐公六年“公会齐侯盟于艾”*《春秋左传正义》卷4,《十三经注疏》,第1731页。。《公羊传》《穀梁传》认为一字之别,必有深意蕴藏其中。对于“某及某盟”,《公羊》《穀梁》都认为是前者主动提出结盟,在意志上有汲汲以求的感情色彩。对于“某会某盟”,《公羊》认为是寻常会盟,没有主动、被动之分,亦无言外之意;《穀梁》则认为是后者主动提出结盟,前者应邀或者被迫前往。《春秋》或书“及”或书“会”,能够反映结盟各方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公羊传》云:“及者何?与也。会、及、暨,皆与也。曷为或言会,或言及,或言暨?会,犹最也;及,犹汲汲也。暨,犹暨暨也。及,我欲之;暨,不得已也。”《春秋公羊传注疏》卷1,《十三经注疏》,第2197页。《穀梁传》云:“及者何?内为志焉耳。会者,外为主焉耳。” 《春秋穀梁传注疏》卷1,《十三经注疏》,第2365、2366页。。
然而以《公》《穀》所发掘的“笔法”与《左传》所记载的史实背景相参验,却往往扞格不通。先看《春秋》所书“某及某盟”的案例:僖公三十二年“卫人及狄盟”,《左传》云:“夏,狄有乱,卫人侵狄,狄请平焉。秋,卫人及狄盟。”*《春秋左传正义》卷17,《十三经注疏》,第1832页。传文明说是狄人主动求和,于是才有狄、卫之盟。按照《公》《穀》对“及”字的解释,《春秋》应当书作“狄及卫人盟”或者“卫人会狄盟”,可见《公》《穀》的经说于此不通。又如文公二年“及晋处父盟”,《左传》云:“晋人以公不朝来讨,公如晋。夏四月己巳,晋人使阳处父盟公以耻之。”*《春秋左传正义》卷18,《十三经注疏》,第1838页。鲁文公即位初年未能及时朝觐霸主,故遭到晋国声讨,传文明说晋人使阳处父盟鲁侯,实际是召鲁侯而强盟之,显然是晋国为主,绝非鲁侯的意愿。而《春秋》书曰“及晋处父盟”,按照《公》《穀》对“及”字的解释,似乎是鲁侯汲汲以求与晋处父盟,事实却非如此,可见《公》《穀》之经说于此亦不通。又襄公三年“叔孙豹及诸侯之大夫及陈袁侨盟”,《左传》云:“楚子辛为令尹,侵欲于小国。陈成公使袁侨如会求成,晋侯使和组父告于诸侯。秋,叔孙豹及诸侯之大夫及陈袁侨盟。”*《春秋左传正义》卷29,《十三经注疏》,第1930页。传文明说陈国不堪楚之侵凌,向中原诸侯求和,于是有诸侯大夫与陈袁侨之盟。此盟必是陈国主动乞请,而《春秋》书“陈袁侨”在“及”字之后,又与《公》《穀》之说不合。
再看《春秋》所书“某会某盟”的案例。桓公十二年“公会杞侯、莒子盟于曲池”,《左传》云:“十二年夏,盟于曲池,平杞、莒也。”*《春秋左传正义》卷7,《十三经注疏》,第1756页。杞、莒两国不和,鲁桓公欲出面调解,于是有曲池之盟。此盟显然是鲁侯主导发起,按照《穀梁传》“书及者内为志,书会者外为主”的说法,《春秋》当书作“公及杞侯、莒子盟”,可见此例与《穀梁》经说不符。又桓公十二年“公会宋公、燕人盟于穀丘”,《左传》云:“公欲平宋、郑。秋,公及宋公盟于句渎之丘。”*② 《春秋左传正义》卷7,《十三经注疏》,第1756,1758—1759页。又桓公十七年“公会齐侯、纪侯盟于黄”,《左传》云:“十七年春,盟于黄,平齐、纪,且谋卫故也。”②宋、郑不和,鲁侯欲出面调停,于是有穀丘之盟;齐、纪不和,鲁侯欲和好二国,于是有黄之盟。以上二盟皆与曲池之盟一例,俱是鲁侯发起无疑,《春秋》书“会”而不书“及”,亦与《穀梁》之说不合。
唐孔颖达《左传正义》引刘炫之说云:“策书之例,先会后盟者,上言‘会’,下言‘盟’;唯盟不会者,直言‘及’。”*⑧《春秋左传正义》卷2,《十三经注疏》,第1714,1718页。笔者认为刘炫之说至确。《春秋》凡书“某会某盟”,均表示结盟各方先举行会礼,再举行盟礼;凡书“某及某盟”,均表示结盟之前未举行会礼,故不书“会”。如此从礼制的角度来解析《春秋》措辞之异,则种种纠葛可以涣然冰释。又清儒毛奇龄曰:“及者,与也。《春秋》鲁史,凡记事必首鲁公,此无论他国为政、本国为政,皆当先本公而后他氏,例固然也。自《公羊》有‘及者汲汲’之解,《穀梁》有‘及者内为志,会者外为志’之解,而胡氏(安国)亦遂谓‘我所欲者曰及,外所主者曰会’,以附于《公》《穀》之说……何不自揣量,而洵口悖诞如是!”*毛奇龄:《春秋毛氏传》卷2,《四库全书》第176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本,第21—22页。毛氏之言,亦可谓通达。
此外,会礼与盟礼有时在同一天内相继举行,有时相隔数日甚至数月之久。凡会、盟之礼同时同地相继举行,《春秋》皆书作“某会某盟于某地”;若异时异地举行,《春秋》又有两种书法:
一种是“某时,某会某于某地。某时,盟于某地”。如僖公九年:“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九月戊辰,诸侯盟于葵丘。”*《春秋左传正义》卷13,《十三经注疏》,1800页。又文公十四年:“六月,公会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晋赵盾。癸酉,同盟于新城。”*《春秋左传正义》卷19下,《十三经注疏》,第1853页。又襄公二十五年:“夏五月,公会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夷仪。秋八月己巳,诸侯同盟于重丘。”*《春秋左传正义》卷36,《十三经注疏》,第1982页。
一种是“某时,某会某于某地。某时,某及某盟于某地”。如隐公二年:“春,公会戎于潜。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⑧又成公二年:“十一月,公会楚公子婴齐于蜀。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人、薛人、鄫人盟于蜀。”*《春秋左传正义》卷25,《十三经注疏》,第1893页。又定公四年:“三月,公会刘子、晋侯、宋公、蔡侯、卫侯、陈侯、郑伯、许男、曹伯、莒子、邾子、顿子、胡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齐国夏于召陵,侵楚。五月,公及诸侯盟于皐鼬。”*《春秋左传正义》卷54,《十三经注疏》,第2133页。
以上所书之“盟”皆不与“会”连称,正是因为数天或数月之前已经举行过会礼,故此后举行盟礼之前不再举行会礼。如果会盟成员较少,则书会、书盟之时将参与成员一一列出,不嫌重复。如既书“公会戎于潜”,又书“公及戎盟于唐”;既书“公会郑伯于垂”,又书“公及郑伯盟于越”。而如果会盟成员较多,由于此前书“会”之时已经历数参加会礼的成员,故此后书“盟”之时不再详书参加盟礼的成员,往往用“诸侯”二字概括之,正是承前而省,避免辞费。如葵丘之会有八方诸侯参与,而《春秋》书葵丘之盟曰“诸侯盟于葵丘”;召陵之会有十九方诸侯参与,而《春秋》书皐鼬之盟曰“公及诸侯盟于皐鼬”。皆不再一一罗列诸侯名单,由此亦可见此盟是彼会的延续。
《春秋》以鲁为主,它国皆为客;以鲁为内,它国皆为外。内外、主客之分反映在会盟的记载方式上,就是“鲁国某会某盟”与“鲁国某及某盟”之别。会之者、及之者为主、为内,所会者、所及者为客、为外,因此我们将代表鲁国参与会盟者称之为“内主”。然而《春秋》有一种特殊的书法,将鲁国的参盟者(内主)抹去不书,仅书“会某盟”或“及某盟”。那么这个会之者、及之者是鲁国何许人?《春秋》为何要略去其人?这其中是否隐含了某种笔法或深意?这些问题引起了历代经学家无尽的遐想和争议。
综观《春秋》全书,凡书盟而不书内主者有十三例,分别是:隐公元年“及宋人盟于宿”*《春秋左传正义》卷2,《十三经注疏》,第1714页。,庄公二十二年“及齐高傒盟于防”*⑩ 《春秋左传正义》卷9,《十三经注疏》,第1774,1772页。,文公二年“及晋处父盟”*《春秋左传正义》卷18,《十三经注疏》,第1838页。,文公十年“及苏子盟于女栗”*《春秋左传正义》卷19上,《十三经注疏》,第1848页。,成公二年“及国佐盟于袁娄”*《春秋左传正义》卷25,《十三经注疏》,第1893页。,成公三年“及荀庚盟,及孙良夫盟”*《春秋左传正义》卷26,《十三经注疏》,第1900页。,成公十一年“及郤犨盟”*《春秋左传正义》卷27,《十三经注疏》,第1909页。,襄公七年“及孙林父盟”*《春秋左传正义》卷30,《十三经注疏》,第1938页。,襄公十五年“及向戌盟于刘”*《春秋左传正义》卷32,《十三经注疏》,第1959页。,庄公十六年“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⑩,僖公十九年“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春秋左传正义》卷14,《十三经注疏》,第1810页。,僖公二十九年“会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春秋左传正义》卷17,《十三经注疏》,第1830页。。我们不难发现,这十三例中,除庄公十六年同盟于幽外,其余十二例与鲁国举行会盟者皆是它国之卿大夫而非其国君。这不可能是偶然的现象,也就是说《春秋》在记载这些会盟时是有意略去内主的,这里面肯定存在某种笔法和用意。
公羊家认为《春秋》不书内主有两种可能:一是内主地位卑微,故略而不书;一是内主是鲁侯,因其降尊与外大夫盟,故讳而不书*隐公元年宿之盟,《公羊传》云:“孰及之?内之微者也。”何休《公羊解诂》云:“内者,谓鲁也。微者,谓士也。不名者,略微也。”又庄公二十二年防之盟,《公羊传》云:“齐高傒者何?贵大夫也。曷为就吾微者而盟?公也。公则曷为不言公?讳与大夫盟也。”。穀梁家也认为《春秋》不书内主,内主的身份可能是地位卑微者,也可能是鲁侯。不书卑者是因为不足以见载于《春秋》,不书鲁侯则有各种原因:比如为鲁侯讳耻而不书公,比如以鲁国的名义结盟而不书公,比如鲁侯参盟的合理性遭受质疑而不书公,等等*隐公元年宿之盟,《穀梁传》云:“及者何?内卑者也。宋人,外卑者也。卑者之盟不日。”又庄公二十二年防之盟,《穀梁传》云:“不言公,高傒伉也。”范宁注:“书日,则公盟也。高傒骄伉,与公敌体,耻之,故不书公。”又成公三年及荀庚、孙良夫盟,《穀梁传》云:“其日,公也。来聘而求盟,不言及者,以国与之也。不言其人,亦以国与之也。”又庄公十六年幽之盟,《穀梁传》云:“不言公,外内寮一疑之也。”范宁注:“诸侯同共推桓,而鲁与齐讎,外内同一疑公可事齐不。会不书公,以著疑焉。”。左氏学者对此的基本观点是:一般情况下,不书内主则表明此内主是鲁国卑微之人。若确定内主是鲁侯而《春秋》不书,则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于显而易见,无须特意表出;二是鲁侯在此次会盟中有所耻辱或过错,故隐讳其名而不书*隐公元年宿之盟,杜预《左传集解》云:“客主无名,皆微者也。”孔颖达《左传正义》云:“《春秋》之例,若是命卿,则名书于经。此盟客主无名,故知皆是微者。直言‘及’者,他国可言某人,鲁史不得自言鲁人,直言及彼,是鲁及可知。其微人与他国聚会,亦直言会,与此同也。”又成公三年及荀庚、孙良夫盟,孔颖达《左传正义》云:“臣对君者,皆君自与盟,知此使来,亦公自与盟也。上言来聘,盟又不地,盟于国都,公亲可知,故不言公。”又僖公二十九年翟泉之盟,《左传》云:“夏,公会王子虎、晋狐偃、宋公孙固、齐国归父、陈辕涛涂、秦小子慭,盟于翟泉,寻践土之盟,且谋伐郑也。卿不书,罪之也。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杜预云:“鲁侯讳盟天子大夫,诸侯大夫又违礼盟公侯,王子虎违礼下盟,故不言公会,又皆称‘人’。”。总之,他们都认为《春秋》所略去的内主有可能是卑微者,也有可能是鲁侯。内主为卑者不书,是因其地位低贱,不足以见载于《春秋》;内主为鲁侯不书,各家的解释五花八门,求同存异,则都认为“为鲁侯讳耻”是原因之一。
笔者认为,《春秋》记载会盟而不书内主者,其内主都是鲁侯,并不存在微者与微者、微者与卿大夫结盟的情况。《春秋》凡书鲁侯与外大夫会盟之事,都秉持着一定的笔法,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这个笔法却不像历代经学家所说的那般支离曼衍。其实,《春秋》的作者在载录这类会盟事件时,所奉守的只有一个原则,就是“尊公”二字。在这个角度上,历代学者都有提及的“为公讳耻”之说是有道理的。唐代赵匡云:“不书公,讳与大夫盟,示耻也。不名大夫,非大夫之罪。”*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卷4,《四库全书》第146册,第434—435页。宋儒刘敞云:“卑者之盟不志,及之者公也。公则曷为不言公?耻与宋人盟也。曷为耻与宋人盟?大国之卿可以会小国之君,小国之卿不可以会次国之君。”*刘敞:《春秋传》卷1,《四库全书》第147册,第366页。又云:“盟者国之大事,岂两微者所定乎?苟有两微者盟,《春秋》固不书之,然则此自公也,讳之没公矣。”*刘敞:《春秋权衡》卷8,《四库全书》第147册,第258页。清儒叶酉云:“书会、书及而不目其人者,君也。盖公与外大夫盟会,降等屈尊,有玷于其爵矣,故不书公以讳其失,此与外诸侯之降等屈尊者反书爵以著其失,其义正同。”*叶酉:《春秋究遗》卷1,《四库全书》第181册,第375页。
周礼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等级尊卑问题,虽说春秋时期各国卿大夫的地位有了极大提高,可以专权代表国家处理一些国际事务。但是一国大夫不可与一国之君分庭抗礼,这在当时仍然是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观念,大夫与君侯地位不对等,在会盟等礼仪场合是不宜匹敌的。所以,凡是鲁侯与外大夫会盟之事,不论其事实背景如何,也不论当事人的意愿如何,只要是出现了这种不对等、不匹敌的现象,就是有违当时礼法精神的。而《春秋》在记载这类事件时一律都要在文字上做一些处理,从而达到在某种程度上消除这种不对等因素的效果。
《春秋》在处理鲁侯与外大夫会盟这种“尊卑不敌”的情况时,一般就是在会盟双方的称名问题上做手脚。笔者总结,不外三种手法:一是不书外大夫之名而改书“人”或径称“大夫”,二是书外大夫之名而去其氏族,三是干脆将鲁侯隐去而不书。其中第三种手法最直接有效,不书“公”从而在书面形式上不使鲁侯与外大夫以对等的姿态出现,这种笔法能够最直观有效地维护鲁侯的尊严,故采用得最多,而两种笔法兼用的情况亦往往而有之。今观《春秋》所载鲁侯与外大夫结盟诸例之中,采用第一种笔法的有三例,即隐去外大夫之名而仅书“人”或“大夫”:隐公八年“公及莒人盟于浮来”,庄公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蔇”,成公二年“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陈人、卫人、郑人、齐人、曹人、邾人盟于蜀”;采用第三种笔法的有八例,即直接隐去鲁侯而不书“公”:庄公二十二年“及齐高傒盟于防”,文公十年“及苏子盟于女栗”,成公二年“及国佐盟于袁娄”,成公三年“及荀庚盟,及孙良夫盟”,成公十一年“及郤犨盟”,襄公七年“及孙林父盟”,襄公十五年“及向戌盟于刘”;兼用第一和第三种笔法的有三例,既不书外大夫之名而称“人”,又隐去鲁侯而不书“公”:隐公元年“及宋人盟于宿”,僖公十九年“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僖公二十九年“会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兼用第二和第三种笔法的有一例:即文公二年“及晋处父盟”,既于外大夫阳处父削去其族号而称“处父”,又隐去鲁侯而不书“公”。而无论《春秋》作者运用何种笔法,作何种处理,其根本目的不是在于揭示外大夫是否有罪或者鲁侯是否有罪,而是为了维护鲁侯的尊严,也就是“尊公”。
《春秋》记载列国会盟一百余例,大多直书“某会某盟”、“某及某盟”或“某某盟”,然而其中有十六例不直言“盟”而称“同盟”。此十六例分别是:庄公十六年诸侯同盟于幽、庄公二十七年诸侯同盟于幽、文公十四年诸侯同盟于新城、宣公十二年诸侯同盟于清丘、宣公十七年诸侯同盟于断道、成公五年诸侯同盟于虫牢、成公七年诸侯同盟于马陵、成公九年诸侯同盟于蒲、成公十五年诸侯同盟于戚、成公十七年诸侯同盟于柯陵、成公十八年诸侯同盟于虚朾、襄公三年诸侯同盟于鸡泽、襄公九年诸侯同盟于戏、襄公十一年诸侯同盟于亳城北、襄公二十五年诸侯同盟于重丘、昭公十三年诸侯同盟于平丘。或书“盟”,或书“同盟”,一字之差,是否别有深意?历代经学家都试图对这一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
公羊家认为《春秋》凡言“同盟”,皆表示联盟的成员同心同欲*《公羊传》云:“同盟者何?同欲也。”何休注:“同心欲盟也。同心为善,善必成;同心为恶,恶必成:故重而言同心也。” 《春秋公羊传注疏》卷7,《十三经注疏》,第2234页。。而穀梁家认为《春秋》书“同盟”有二例在其中,一指同尊周室,一指同攘楚蛮*庄公十六年同盟于幽,《穀梁传》云:“同者,有同也,同尊周也。”又文公十四年同盟于新城、宣公十七年同盟于断道、襄公三年同盟于鸡泽、昭公十三年同盟于平丘,《穀梁传》皆云:“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杨士勋《穀梁注疏》云:“庄公之世,二幽之盟,于时楚国未强,齐桓初霸,直取同尊周室而巳,故《传》云‘同尊周也’。及邵陵、首止之徒,楚不取与争,褒大齐桓,故不复言同。当文公时,楚人强盛,而中国畏之。命同盟详心外楚,不复直能尊周室而已,故《传》释之云‘同外楚也’。断道书‘同’,《传》云‘外楚也’,则清丘亦是外楚,故《传》省文也。举断道以包上下,则虫牢、马陵,蒲之与戚、柯陵、虚朾之类,亦是省文可知。”。《左传》本文未尝对“同盟”二字作出解释,然杜预、孔颖达所作注疏中却有所发挥,他们认为:如果举行会盟的主题在于“服异”,即使原本怀有异心的诸侯重新归附到联盟中来,那么盟书誓词中必称“同”,祷告鬼神时也称“同”,所以鲁史在载录此事时书作“同盟”;如果会盟与“服异”无关而书作“同盟”,则是为了表示联盟成员“同心同欲”*杜预《左传集解》云:“言同盟,服异也。”孔颖达《正义》云:“书同盟者,当盟之时,告神称同。《释例》曰:‘盟者,假神明以要不信,故载辞或称同,以服异为言也。’是言载辞称同也。” 《春秋左传正义》卷9,《十三经注疏》,第1772页。。
然而结盟之时,各方是否同心同德,即使是当事之人也未必能够确信,后世学者又如何凭空悬揣?春秋之世,诸侯会盟甚多,而书“同盟”者仅仅十六例,又岂能说十六例之外的诸侯会盟皆不同心同欲、皆不尊周攘夷?宋儒戴溪对此质疑道:“说者以为同盟者,同心以为盟也,或同心以尊周,或同心以外楚,《春秋》皆以‘同盟’书之。夫人之结信莫大于盟,既盟矣,恶有不同心者哉?诚如是说,则自‘同盟’之外,凡书盟者皆不同心乎?”*戴溪:《春秋讲义》卷1下,《四库全书》第155册,第39页。宋儒黄仲炎亦云:“说《春秋》者多谓诸侯同欲则书‘同盟’,谬矣。同盟于清丘而卫将叛盟,同盟于断道而鲁不肯盟,同盟于平丘而齐不受盟,岂同欲也哉?”*黄仲炎:《春秋通说》卷3,《四库全书》第156册,第335—336页。此论可谓切中肯綮。
笔者以为,对“同盟”一词的解说,千载而下,唯有宋儒刘敞、叶梦得探得实情。“同盟”乃是指举行盟礼之前,还举行了各方诸侯集体觐见霸主的“殷同”之礼。刘敞云:“同盟者何?殷同之盟也。古者诸侯之于天子,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时见曰会,殷见曰同。同盟之礼,为宫方三百步,四门,坛十有二寻,深四尺,加方明于其上。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设六色,东方青,南方赤,西方白,北方黑,上玄下黄。设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东方圭。上介皆奉其君之旂,置于宫,尚左。公侯伯子男皆就其旂而立,四傅摈天子,乘龙,载大旂,象日月。升龙,降龙,出,拜日于东门之外,反祀方明。诸侯既皆听命,因相与盟于下。方伯临之,以显昭明,同盟之礼也。”*刘敞:《春秋传》卷3,《四库全书》第147册,第388页。叶梦得云:“《周官》‘时见曰会,殷见曰同’,天子以四时见诸侯于庙,朝觐宗遇是也。此五服各以岁来之常礼也,故不盟。六年五服一朝,四方之诸侯皆在,曰会;又六年王乃时巡,有故不行,则合诸侯于王国,曰同。此非常之礼也,故朝于国门之外,为坛,设方明而盟,谓之同盟。”*叶梦得:《春秋左传讞》卷2,《四库全书》第149册,第521页。
刘敞、叶梦得以礼制解经,最为笃实。他们认为《春秋》书作“同盟”者,皆是与会诸侯在举行盟礼之前,更举行了“殷同”之礼。殷者,众也,意思是众诸侯一同觐见盟主。这原本是西周诸侯一同觐见周天子之礼,而春秋之世,周室陵夷,自齐桓、晋文等霸主迭兴,霸政逐渐代替了王政,所以霸主往往拟用天子之礼法,而天下诸侯皆默认之。然则《春秋》书作“同盟”,完全是据事实而书,并无隐文深意。同样是作为盟主的齐、晋所主持的会盟,如果以殷同之礼朝觐了盟主,史官在记录此盟时便书作“同盟”;如果诸侯未行殷同之礼,便直书“盟”而已。这与前文所述盟礼之前更举行会礼则称“会盟”,若未举行会礼则直称“盟”是同一道理。此意义上的“同盟”是一个并列结构词组,后来凝结为名词性的“同盟”表示友邦,则不可以拘泥于“殷同”之义来解释了。
笔者认为,《春秋》以国名为盟地,与该国是否参加会盟无关,而是表示会盟之地在此国之国都,《春秋》是以国名代称国都。先儒之中,惟刘师培师徒之说最为得实。据刘氏《春秋左氏传答问》记载:
马玺滋问:“僖经十九年书‘冬,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注:‘地于齐,齐亦与盟。’而未书齐,孔疏谓:‘地于齐而齐不序,诸盟会以国都而地主不列于序。’案本年六月宋公、曹人、邾人盟于曹南,此曹南即曹都,而曹为地主,亦序于列。则齐为地主不序于列,不足信矣……窃疑此役齐未与盟,虽地为齐地,因宋襄暴虐,陈穆公请修好于诸侯,以无忘齐桓之德。盟于齐,借齐地以思齐桓也,未识当否?”
答:“经书‘盟于齐’,齐为齐都,与鲁宋盟宿、蔡郑会邓同例,与地主预盟无涉。杜用公羊,与古注不合,使如杜说,则僖二十七年、宣十五年楚两围宋,鲁、楚两会于宋。时宋、楚未平,宋国焉得预会盟?”*刘师培:《刘申叔遗书·春秋左氏传答问》,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322页。按:原文“亦序于列”。后有“其他”二字,文意不通,姑略去不录。
杜预、孔颖达认为,凡会盟于某国国都,则《春秋》在会盟名单中不列地主之名。所以僖公十九年诸侯盟于齐,杜、孔皆认定齐国参与了会盟。但是马玺滋发现,同年六月诸侯盟于曹南,盟地既在曹国国都,同时曹国也在会盟名单中,可见杜、孔之说不可信。刘师培则直言诸侯盟于齐,“齐”是指齐国首都,并非指齐国;盟于某国首都,与该国是否参与会盟无关。实际上当时习用国名代称国都,盟于国都,则以其国名为盟地之名。僖公二十七年诸侯围宋,盟于宋;宣公十四年楚国围宋,鲁、楚会于宋。军队所围的当然不是整个宋国,正是宋国都城,故其会盟之地也在国都之中,《春秋》书作“会于宋”或“盟于宋”,乃是理所当然。鲁史据实而书,并无微言大义,诸儒皆是求之过深了。
《春秋》主于鲁,凡列国盟会之事与鲁国无关者,若列国遣使来赴告则书之,不告则不书,此亦合情合理。否则,以春秋之世诸侯盟会之繁多,如果鲁史一一记载,则连篇累牍,书不胜书;且诸侯众多,道路辽远,关梁不通,信息闭塞,即使各国有所私盟,鲁史也无由知晓,也就无从记录于《春秋》了。若是鲁国所亲自参与的列国会盟,《春秋》理当详载而备书,然而考之《春秋》经传,却并非如此。有时据传文记载明明有鲁国与诸侯会盟之事,而经文却不书其盟,或者仅书会而不书盟。这就造成了经与传在内容和事实上分歧,也引起了经学家们对此现象的关注和解说。由于《公羊》《穀梁》二家的解经方式只是缘经文立说,经文所不书,则传文也不涉及,所以《春秋》不书盟则以为无其事,《春秋》书会而不书盟则以为是有会而无盟,皆不加解释。而《左传》述事详赡,所记之事往往出于《春秋》经文之外,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经、传不一致的问题。因此,对于盟而不书的现象,左氏学者的观点颇具代表性:
其一,盟非鲁侯之命则不书。《左传》隐公元年:“郑人以王师、虢师伐卫南鄙。请师于邾,邾子使私于公子豫。豫请往,公弗许,遂行。及邾人、郑人盟于翼。不书,非公命也。”*《春秋左传正义》卷2,《十三经注疏》,第1718页。
其二,盟不告于鲁庙则不书。隐公十年“公会齐侯、郑伯于中丘”,《左传》云“公会齐侯、郑伯于中丘。癸丑,盟于邓,为师期”,杜预云:“公既会而盟,盟不书,非后也。盖公还,告会而不告盟。”*《春秋左传正义》卷4,《十三经注疏》,第1734、1735页。
其三,要盟不书。定公十年“公会齐侯于夹穀”,《左传》云“公会齐侯于祝其,实夹穀……将盟,齐人加于载书曰:‘齐师出竟,而不以甲车三百乘从我者,有如此盟’”,杜预云:“要盟不絜,故略不书。”*《春秋左传正义》卷56,《十三经注疏》,第2147、2148页。
其四,窃盟不书。哀公十二年“公会吴于橐皋。秋,公会卫侯、宋皇瑗于郧”,《左传》云“秋,卫侯会吴于郧。公及卫侯、宋皇瑗盟,而卒辞吴盟”,杜预云:“盟不书,畏吴窃盟”,孔颖达《正义》云:“畏吴窃盟,恐吴知之,故不敢书于策也。”*《春秋左传正义》卷59,《十三经注疏》,第2170页。
其五,讳国恶则不书其盟。宣公七年“公会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于黑壤”,《左传》云:“盟于黑壤,王叔桓公临之,以谋不睦。晋侯之立也,公不朝焉,又不使大夫聘,晋人止公于会。盟于黄父,公不与盟,以赂免。故黑壤之盟不书,讳之也。”*《春秋左传正义》卷22,《十三经注疏》,第1873页。
其六,吴国行夷狄之礼,诸侯轻贱之,故凡与吴盟皆不书。哀公七年“公会吴于鄫”,《左传》云“若夏盟于鄫衍,秋而背之”,杜预云:“鄫衍,即鄫也。鄫盟不书,吴行夷礼,礼仪不典,非所以结信义,故不录。”*《春秋左传正义》卷58,《十三经注疏》,第2162—2163页。
以上众说,缴绕支离,殊欠通达,常为学者所诟病。宋儒叶梦得云:“杜预谓公还告会不告盟,故不书。前诸侯自会则以为不告不书,今公与会则以为不告庙不书,皆无所据而强为之辞。且公行告庙,或致前事,或致后事,虽不同,何乃与其事实并没之乎?”*叶梦得:《春秋左传讞》卷1,《四库全书》第149册,第508页。又云:“经书公会吴于鄫,不书盟,则安得有盟?杜预谓吴行夷礼非所以结信,故不录,然则盟不足录,会亦不足录矣。”*⑦ 叶梦得:《春秋左传讞》卷10,《四库全书》第149册,第638,644页。又云:“杜预谓诸侯耻盟,故不录。且吴、晋争而吴先,固可以为耻;今卒先晋人,又何耻乎?晋先则吴固已伯晋矣,何待率鲁以见而后成其为伯乎?其言皆相戾。”⑦
杨伯峻先生曾指出,《春秋》之中,如果会与盟在异地举行,那么往往只书盟,或者只书会。只书盟则是以盟包会,只书会则是以会包盟*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692页。。这里虽然只是就会、盟异地这种情况立说,但是杨先生提到的“会以包盟”、“盟以包会”的说法是很有启发性的。会礼与盟礼本是两种不同的礼仪制度,但是春秋时期会、盟极其频繁,加之会礼与盟礼往往是相伴随着举行,故渐渐习惯将“会盟”连称,凝合成了一个词,而两者之前的界限亦趋于模糊。有时称“会”可以代“盟”,称“盟”可以代“会”。用训诂学的理论来解释,这是一种“词义感染”的现象。
笔者统计,《春秋》之中可以确定为“盟而不书”者共有十一例,分别是:隐公元年翼之盟,隐公十年邓之盟,僖公元年犖之盟,宣公七年黑壤之盟,襄公五年戚之盟,昭公元年虢之盟,定公十年夹穀之盟,哀公七年鄫衍之盟,哀公八年吴鲁城下之盟,哀公十二年郧之盟,哀公十三年黄池之盟。这十一桩盟例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春秋》书其会而不书盟,一类是《春秋》没有丝毫著录。隐公元年翼之盟和哀公八年吴鲁城下之盟属于第二类,其余九例皆是书会而不书盟者,这九例应当都是属于“以会包盟”的笔法。至于翼之盟,公子豫违命出师,又擅自会盟于外,是对鲁侯权威的极大挑衅,《春秋》为鲁侯讳耻,故不书其盟,即是表示鲁国官方不予承认此盟的有效性;哀公八年吴、鲁城下之盟,更是奇耻大辱,《春秋》不书,名义上是讳国耻,实际上也是不愿承认此盟的合法性。
《春秋》对于诸侯会盟的记载,或书“某会某盟”,或书“某及某盟”,区别在于盟礼举行之前是否举行会礼;或于鲁国参盟者略而不书,原因是鲁侯与外大夫结盟有违尊卑之制,出于尊公的原则而为之讳;或书“盟”或书“同盟”,区别在于盟礼举行之前是否举行觐见盟主的殷同之礼;或以国名作为盟地,原因在于以“国名”代称国都;凡有盟而不书其盟,往往是举“会”以包“盟”。
其实“春秋笔法”单纯质朴,无非人之常情,远不如经学家们所想的那般幽深玄妙。若要解读《春秋》记载会盟的笔法义例,大可先将历代学者五花八门的褒贬损抑之说放在一边,只需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基于历史事实,二是基于尊鲁、尊公的立场。比如先行会礼再行盟礼则书“会某盟”,先行同礼再行盟礼则书“同盟”,这都是基本事实,鲁史照实而书,无所谓笔法义例。又如前文已提及盟地,则书盟之时不书盟地,承前而省;又有时称“会”可以包“盟”,则书会而不书盟;有时称“盟”可以包“会”,则书盟而不书会;以国名为盟地是由于称“国”可以代国都;这都是当时的语言习惯,或可以称为语言事实。而《春秋》为鲁国文献,其所记录皆代表鲁国官方的意志,凡涉家国之耻都以“尊鲁”为根本原则,凡涉尊卑之际都以“尊公”为根本原则,古往今来皆同此理,并无高深之意,基于这个立场而引申出来的一些隐讳之笔也就不难理解了。所以,《春秋》虽有一定的笔法义例,但解读之时,要在于执简御繁。先儒对《春秋》书盟笔法的解读纷繁复杂,归其因在于两点:一是事实不明,二是《春秋》性质不明。若是堕入了孔子作《春秋》为后世制法的迷雾,专事于探求字句之间的所谓褒贬凡例,则不免缴绕支离、扞格难通了。
【责任编辑:赵洪艳;责任校对:赵洪艳,杨海文】
2016—01—21
吴 柱,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献研究所(武汉 430079)。
10.13471/j.cnki.jsysusse.2016.0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