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鹏
做好舰艇部队官兵婚姻家庭调解工作应把握的问题
陶鹏
近年来,随着海军多样化任务逐步深化拓展,水面舰艇部队平均出海时间增加,部分官兵由于夫妻团聚减少、沟通不足、感情疏远等原因,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有的还牵涉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涉法纠纷,严重影响到工作精力和安全稳定。舰艇部队党委对此要保持警醒、高度重视,在国家法律、部队纪律和人文关怀的框架下,妥善做好官兵夫妻双方的婚姻调解工作,通过强有力的思想工作和法理维权,把婚姻破裂带给双方的伤害降到最小,确保官兵尽早把思想和精力转移到训练战备上来,确保部队战斗力的稳步提高。
舰艇官兵婚姻家庭调解工作,涉及当事双方的情感、利益和声誉,也关系到部队风气和社会道德,如果调解不好,会产生系列不良后果。因此,必须要在一个严格规范的原则框架内,按照既定的流程和要求,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婚姻调解工作,从而达到理想的调解目标。
(一)遵循法律。军人作为社会公民,其行为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舰艇官兵夫妻双方发生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都与涉法纠纷有关,诸如婚外情、财产纠纷、民事赔偿等等,都是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诱因。因此,在婚姻调解工作中,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以宣讲引导,特别是要紧紧依据《宪法》《婚姻法》《刑法》等国家大法来评判和看待家庭问题的是非曲直,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把维护法律权威作为解决婚姻矛盾、维护当事双方根本利益的重要原则和保证。
(二)维护军纪。军人婚姻家庭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也要维护军纪;军人在婚姻中存在过失的,还要受到相应的条令条例和党纪处理。由于军人特殊职业特点和自身素质要求,如果在婚姻上违反道德和法律,不仅给家庭带来严重伤害,还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用部队纪律约束军人婚姻行为,既是对其家庭成员的保护,也是树立正确导向、确保官兵思想道德纯洁和自身要求严格的重要管理方式。
(三)立场公正。做好舰艇官兵婚姻家庭调解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不偏袒不庇护的原则。从现实案例看,军人夫妻双方出现矛盾和裂痕,双方都不同程度存在过错,甚至重大过错。这就要求调解方要深入调查研究,保持好客观公正立场,避免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不迁就姑息,不偏听偏信,不轻易表态,根据事实分析双方问题根源和过错原因,最大程度使调解结果让双方接受和满意。
(四)保护隐私。在舰艇官兵婚姻家庭矛盾调解中,还会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家庭个人隐私,这些隐私由于事关调解的关键环节,需要双方提供相关情况,但调节方有义务为其保密,确保不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军人婚姻家庭发生矛盾问题,受关注程度高,影响范围广,包括地方亲朋、部队领导战友,都可能试图打听了解情况。将双方隐私限制在一定知悉范围内,既有助于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还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工作生活不被外界干扰,减轻其精神压力。
(一)个别谈话。谈话是舰艇部队党委开展婚姻调解工作的重要步骤,是提供调解思路、调解方案和做好其他方面工作的前提,必须要坚持领导牵头、部门协助、准备充分、要素齐全的原则,把谈话人提供的信息及时转化成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是找本人谈。调解方应把找本单位婚姻当事人了解情况放在首位,认真听取当事人事件陈述和思想心理状况,做好问询记录,初步掌握一手情况。要注意加强引导,做好谈话方案,把情况想全,把问题提准,把原委弄清。要注意把握当事人思想和心理变化,注意语气和方式,保持好良好的谈话氛围,最大程度了解相关信息。
二是找骨干谈。要发挥好思想骨干作用,通过所在部门领导、身边战友了解情况。通过思想骨干的侧面反馈,深入了解当事人的现实表现、思想反映、性格特点和生活习惯等信息,从中整理分析出与婚姻家庭矛盾存在因果关系的因素,便于更加全面地了解家庭矛盾和婚姻破裂的深层原因。
三是找家属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舰艇部队党委可以派人到军人家属所在地走访调解,也可以邀请家属来部队驻地进行调解。部队领导直接跟当事人家属见面,有助于全面了解、消除疑虑、形成共识。要营造宾至如归的接待环境,做好家属的生活保障,使其能够开诚布公地介绍夫妻矛盾的根源,诚恳地表达个人诉求和意愿。邀请家属来队调解,还有利于在组织的协调帮助下,夫妻双方尽快达成和解或签订离婚协议,确保各方的意愿和要求得到最大化满足。
(二)三方协商。在了解军人婚姻家庭情况和矛盾原因后,要着手开展协商调解工作,初步提出调解意见,听取当事人反馈,就关键问题、重点难点深入交换看法,在最短时间内形成一致意见。
一是见面沟通。调解方在与当事人双方见面谈话时,要尝试引导双方表达内心情感和个人看法,了解掌握双方的要求和底线,做到心中有数。见面沟通的优点在于,能够直接倾听当事人陈述和意见,感受对方心理变化,耐心细致地做政策宣讲和法律解读,取得共识。
二是函电交流。在官兵家属无法来队调解的情况下,需要部队领导通过函电形式,与之进行沟通,协商处理意见。其中,主要是通过电话方式征求官兵家属个人意见想法;必要时也可以通过拟制正规的信函,请家属予以配合调解工作,提供相应的意见信息。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是,涉及家庭隐私的信息不适合在函电中提及,需反复与双方沟通,函电往来多,一些意见分歧也难以通过函电消除。因此,函电沟通主要是调解方与当事人家属间交流初步意见的平台和方式。
三是派员协调。开展舰艇官兵婚姻家庭调解,还可以由部队派出干部骨干到官兵家属所在地实地走访,上门了解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派员协调,既能够当面向家属了解婚姻家庭情况,又可以转达部队及官兵本人的意见要求,把女方的考虑想法带回部队,再研究下一步调解方案。
(三)军地互动。做好军人婚姻家庭的调解工作,还要依靠军民融合机制,充分利用军地互动交流平台,详细考察当事人家庭成员的人品、道德、经济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更好地促进婚姻调解和裁决工作的开展。
一是听双方亲属意见。围绕双方感情经历、矛盾原因等情况,询问其父母、亲戚、同学、朋友等身边人,延伸掌握当事人双方的综合信息。在向双方亲属了解时,要做到循循善诱、客观分析,切忌急于求成,做到只倾听、不表态,控制好谈话氛围和情绪。
二是听地方政府意见。在适当时机,调解方要向当事人配偶住地的政府、街道、社区和女方工作单位进行深入了解。从对方的工作、生活表现中,判断其道德、品行等方面的素质和表现,进而对其陈述的材料和主张是否属实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是听委托律师意见。邀请法律专家介入,借助法律援助解决军人婚姻家庭问题,也是婚姻调解的重要手段。对于舰艇官兵婚姻家庭的涉法问题和民事纠纷问题,从法律层面给予分析和解读,并提出处理意见,更容易赢得当事人双方信任和尊重,也更有利于最终裁决的顺利实施。
(四)会议研究。军人婚姻家庭调解的目的在于,使双方理智地看待问题,理智地处理问题。围绕双方的婚姻现状、责任承担以及权利维护等方面展开,把双方损失降到最小,把负面影响降到最小。
当事人所在舰艇党支部应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研究处理方案。如不同意当事人离婚申请,要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说明,并做好后续思想工作。如同意当事人离婚申请,要对离婚进展给予进一步跟踪,计划签订离婚协议的,要确保协议公平、双方接受;起诉离婚的,要了解相关程序,视情给予军人一方相应的支持。如婚姻过错明显在军人一方,党支部还应研究对军人实施党纪、政纪的处理意见,以利严肃军纪、教育部队。支部意见经舰艇党委研究审批后,根据上级党委批复和指示组织实施。
一些舰艇部队党委对官兵婚姻家庭矛盾的调解,由于缺乏足够的经验,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一些不合理、不适当的举措和方式,需要严谨考虑、慎重处理,发挥好组织功能,确保官兵工作精力集中,作战训练任务不受影响。
(一)防止感情用事、简单粗暴。婚姻调解中,要防止被情绪左右,不经深入调查研究,就按照事件的表象发表意见、做出处理。舰艇官兵的婚姻家庭问题,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要坚决防止以上压下、主观臆断的倾向,防止简单处理带来的连锁反应,导致事态扩大、精力分散,甚至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二)防止耐心不足、敷衍了事。舰艇官兵婚姻家庭调解是包括一整套工作在内的“系统工程”,切忌因思想不重视、流程不熟悉、情况不掌握而导致的草率处理。在与当事人谈心问询过程中,对语气、谈话氛围和内容的把握,要保持好心态,耐心引导当事人讲真话、实话,一同分析问题、找到解决办法,任何简单敷衍的态度都可能导致调解的终止和失败。
(三)防止脱离实际、抱有幻想。舰艇官兵婚姻家庭的调解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事实摆出来、把道理说出来、把依据拿出来,让双方心服口服,避免矛盾扩大升级。调解工作必须扎实有力,特别是对婚姻双方的性格特点要做全面了解,对所提供的信息作详细甄别,防止误判和漏判,特别是不要对不可能出现的结局抱有幻想,影响调解处理的思路。
(四)防止立场不稳、见风使舵。部队出面开展调解工作的干部要具备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素养,有自己正确的认识判断,防止受双方各执一词的信息干扰,出现左右摇摆、似是而非和两厢讨好的倾向。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进行调解的干部对问题思考不深不透,缺乏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是非不明、表述不清、自相矛盾,无法形成独立的、客观的判断。对此,需要所在舰艇部队党委考虑另选得力思想骨干开展调解工作。
【作者系海军原遵义舰政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