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

2017-01-01 14:06项飞
政工学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党纪从严治党领导

项飞

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

项飞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强化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关键环节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是党最大的制度优势,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核心。当前,党内集中不够和民主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有的软弱涣散,我行我素、各行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独断专行,搞家长制、“一言堂”,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内民主得不到充分保障,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受不到有效制约。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坚持民主集中制是集全党力量加强监督的重要保障。加强党内监督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在党内监督体系中,党中央实行统一领导,党委(党组)负责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负责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进行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开展日常监督,党员进行民主监督。各级党委要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切实把加强党内监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也要做好职责范围的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党内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不容推卸的义务,是对党应尽的责任。

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效武器,也是清除党内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的有力武器。加强党内监督,要有抛开面子、揭短亮丑的勇气,有动真碰硬、敢于交锋的精神,有深挖根源、触动灵魂的态度。现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利器”在很多地方变成了“钝器”,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现象还大量存在,一些党组织和党员缺乏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的勇气。强化党内监督,必须把批评和自我批评摆在重要位置,使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必修课。

二、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实践证明,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具有催化剂作用、强化作用。对制度框架是否有效运转、对一把手是否认真履责、对纪检机构是否有效工作,都能起到点睛作用。巡视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支撑,凸显了党内监督制度的力量。

把纪律挺在前面。从严治党,首先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起来。党的性质、宗旨都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使所有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巡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改进巡视工作,首要的一条,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做到有规在先、抓早抓小,不搞不教而诛,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的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切实运用好巡视成果。巡视是给党的肌体做体检,巡视制度作为维护党纪的手段、加强党内监督的形式,在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巡视监督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关键在成果运用。巡视组要做好分类处置,反馈问题要一针见血、明确具体;纪检监察机构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处置,严肃查处违纪问题;组织部门对巡视移交的选人用人问题要调查督查,匡正用人风气;被巡视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反馈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增量,让不收敛不收手的收敛收手,让心存侥幸的知耻知止。

三、派驻机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确保党内监督全方位全覆盖。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党内监督全方位全覆盖。党内监督做不到全方位全覆盖,全面从严治党就会落空。中央和国家机关权力集中、地位重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中枢作用,理应在加强党的建设、执行党的纪律上走在前列。查处的大量案例表明,权力越大,越容易出现“灯下黑”。强化党内监督,首先要把中央和国家机关管好。根据中央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中央纪委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全面派驻,有利于强化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派驻监督的本质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派驻监督是中央纪委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党内监督,派驻机构专门履行监督职责,有利于聚焦主业主责,贯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体现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精神。对于派驻机构来说,不仅承担督促驻在部门党组织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的任务,还要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同时,派驻监督的全覆盖,有利于加强日常监督,抓早抓小,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纪问题的发生。

提升派驻监督实效。提升实效,才能强化派驻监督职能。派驻机构主业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责是监督执纪问责。提高效率,才能增强派驻机构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派驻机构必须聚焦主业主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切实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避免出现“派”的无力和“驻”的制约,才能让派驻监督成为全天候的“探照灯”,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四、抓住“关键少数”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点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和不受监督的党员。信任和监督辩证统一,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背负的信任越多,责任就越重、风险就越大,就越要受到更严格的监督。一个党员的党性,不是随着党龄增长和职位提升而自然提高的,不加强修养和锤炼,不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党性不仅不会提高,反而会降低,甚至可能完全丧失。《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监督的对象确定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明确提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是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和国内外管理实践得出的重要工作原则。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执政骨干,党组织赋予领导干部权力,既是信任、培养,也是考验,考验其能否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员领导干部从接受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那一刻起,就意味着要肩负起相应的责任,也要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纪律的约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突出了关键少数。习总书记强调,加强党内监督“以高级干部为重点,主要考虑是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而抓好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关键。把这部分人抓好了,能够在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因此,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必须首先从这部分人抓起”。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能不能正确对待、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是衡量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一把手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各级党组织要多设置一些监督“探头”,使一把手置身于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之下,努力破解“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困境。

【作者系南京政治学院上海校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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