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宇瀚
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更的正确处理
文/张宇瀚
企业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制定的指导企业会计处理的规范,会计职称统考教材基于会计准则,对其进行举例说明,服务广大应试人员。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变更问题的处理上,《中级会计实务》与会计准则不吻合,对多年的会计职称考试形成了误导。《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更的正确处理》结合具体例子,分析相关教材中的错误,使会计准则的思想得以正确表达。
投资性房地产;中级会计实务;会计变更
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主干与支流。基本准则对企业财务会计起到总领性的作用,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具体准则是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执行会计具体业务的规范。简短而精炼的基本准则不包含具体的会计举例,因此,全国会计职称统考教材则有机会对会计准则作解释和应用举例,但是历年的会计职称统考教材《中级会计实务》中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的说明是不符合会计准则的。
基本准则中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是: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1]。
会计政策变更基本准则指出: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2]。
追溯调整法要求追溯到业务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企业应当调整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其它相关项目一并调整[3]。
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示范性例子。然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助教材、全国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教材《中级会计实务》第四章第三点的“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变更”对此项会计准则进行了进一步地解释说明。
企业变更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时,应当按照变更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折旧,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按照原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科目。
该段补充说明并未正确理解会计准则的含义,没有遵循基本准则中“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2]”的要求。
下面以一个具体例子说明:
甲公司于2011年末以市价5000000元购入一幢办公楼,用于出租目的,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该办公楼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市场,但甲公司仍然按照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该办公楼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2012年末,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4500000元,公允价值为5200000元,2013年末,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4000000元,公允价值为5300000元。2014年初,甲公司决定改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试做出调整分录。
如果按照《中级会计实务》的指导,做法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5300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1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50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75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325000
可以看到上述做法中:“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的数目是依据“计量模式变更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记录的,这与追溯调整法中“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符合,初次发生应该追溯到2011年末初次发生时,所以正确的方法应该是: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5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300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50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75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325000
通过此例可以看出,历年的会计职称统考教材《中级会计实务》的补充解释是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应当作出修改,在历年的会计职称考试中给读者指引了错误道路,同时,现实中的会计实务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准确化。
[1]赵建勇编.中级财务会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2(第2版):206.
[2]赵建勇编.中级财务会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12(第2版):423.
[3]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4(第1版):51-52.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